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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念,未來在南海水域的管轄上雙方應擱置主權爭議,雙方應提倡《兩岸南海 互信行為準則》並將兩岸南海合作項目列入兩會事務性協商,如考慮在行政管 理、執法作為、資源開發與海上救難等議題上相互合作以達到雙贏。
綜上,我國周邊海域紛爭來源主要是因海域重疊問題,如對日、菲等國皆是 如此,造成漁事、領土等諸多爭端,惟我國因受限於主權問題,故一直無法與周 邊國家進行劃界談判,而海域於劃界又須考量諸多因素,使得我國於談判上更是 難上加難,然在未達成共識以前,我國應有之作為如下:(一)積極調查所屬島 礁及周邊水文特性,建立科學性數據,俾與鄰國作為協商談判劃界之依據,並達 到宣示主權之目的;(二)在周邊國家故意忽視我國之情況下,依據我國公布實 施的“海域二法”行使應享的權利,維護我國在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的主權權 利與管轄權,如進行油氣、天然資源的探勘、開採、漁撈等;(三)對於進入我 管轄水域非法作業之外國船舶應嚴格執行驅離、扣留等執法工作;(四)對侵犯 我國相關主權的外國行為提出嚴正抗議,採取積極有效的管理,惟有以強大的實 力來促使周邊國家正視我國主權存在之事實。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海上犯罪應處能力之提升 海上犯罪應處能力之提升 海上犯罪應處能力之提升 海上犯罪應處能力之提升
我國島嶼多,本島海岸線長達 1,200 公里,海域面積廣大,先天上就是海上 犯罪的絕佳環境。我國執法人力畢竟有限,要完全杜絕槍毒走私、人犯偷渡甚至 海盜行為並非易事,然而我國已朝開放海洋政策,逐步開放各種管制措施,如何 在兼顧便民與國家安全原則上有效打擊海上犯罪,本研究認為應加強以下各方 面:
一一
一一、、、、情報為先斷本清源情報為先斷本清源情報為先斷本清源情報為先斷本清源
(一)打仗靠情報,打擊犯罪亦有賴於可靠的情資。尤其犯罪往往牽涉跨國(境)
性,在我國尚未建立有效國際司法合作的情況下,常導致查緝困難度。從本研究 第貳章可知悉由於我國地理特性,案例顯示目前毒品走私最大來源來自於大陸,
其次是東南亞國家;越南偷渡犯亦先至大陸後再伺機偷渡我國。然在國際情報及 查緝上目前我國均由警政署、調查局、國安局等機關派員常駐國,除與國際刑警 組織保持密切聯繫外,並透過我國駐外機構與當地國警方進行犯罪情報交換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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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等實質刑事司法互助的工作,然該等人員缺乏專業海域事務,對相關涉及海域 犯罪議題可上能並不熟悉,因此建議比照我國海巡署派駐日本連絡官模式增派海 巡官員常駐菲律賓、越南、新加坡等國家,俾利與當地海巡機構建立實質聯繫管 道。
(二)與大陸合作方面,礙於政治主權問題,我國無法派員正式常駐,然犯罪事 務並無政治敏感問題,且受到兩岸人民所關注與重視,在兩岸簽訂「共同打擊犯 罪與司法互助協議」後,我國與對岸有正式管道請求雙方司法互助,因此有必要 就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議題上,提出更精進之合作細節,例如雙方在證據取得 規範之標準等。23未來在互信基礎下爭取互設如「協調連絡辦公室」並互派海域 執法官員,作為犯罪情報交換與緊急通報聯繫機制之平台,期將設於大陸之人 蛇、販毒等集團總部一網打盡,確實從源頭根除之。
二二
二二、、、、科技器材持續擴充科技器材持續擴充科技器材持續擴充科技器材持續擴充
(一)執法人力有限,海域又無限寬廣,海面執法艦艇除掌握海面狀況外,應評 估建構無人空中載具可能性,並配置紅外線、熱顯像儀等器材,平時藉由遠程監 控,代替艦艇長距離巡弋範圍,降低能源消耗;夜間亦可執行監偵,使執法人員 能即時研判犯罪可能,以超前部署方式使不法分子無所遁形。
(二)海巡署於岸際建置之「NOR250」岸際雷達系統偵蒐成效良好,對沿岸 12 浬各型船舶均能有效監控,若鏈結交通部基隆及台中港、高雄港務局「船舶自動 辨識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 AIS)」,即時獲取船舶動、靜態資訊,
協助執法人員規劃勤務派遣或緊急狀態時執法艦艇之調度。24另為提升執法與查 緝能量,在重要航道上應協調國防部提供「商船回報系統(Automated Merchant Reporting System, AMRS)」查詢服務,迅速掌握海上靜、動態資料,俾執法任務 之遂行,建立臺灣周邊海上安全監控網絡。
三三
三三、、、、落實訓練提高素質落實訓練提高素質落實訓練提高素質落實訓練提高素質
23 董武全,〈兩岸刑事司法互助之證據調查-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為中心〉, 收錄《國境警察學報》(桃園:中央警察大學,2009 年),頁 110。
24 柯明德、許鴻榮、賴新元,〈VTS、AIS、GIS 與避碰決策〉,第十二屆水上警察學術研討會,
中央警察大學主辦,2005 年 12 月,頁 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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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巡署特勤隊(Special Task Unit, STU)自 2005 年 7 月 1 日建立後,近年 人員培訓與裝備均顯著提升,已成為國內海上特勤勁旅,為海上反恐怖、反劫持 之的專業隊伍。然由於因應海難事故頻傳,乃提高其搜救任務比重,造成該等人 員壓力負荷過重。參考日本海上保安廳編裝,特別區分「特殊救難隊(Special Rescue Team, SRT)」與「特殊警備隊(Special Security Team, SST)」兩種專業單位,
25藉由不同分工,使其專業能力更加精進。因此考量東南亞部分海域之海盜、恐 怖活動尚無緩和跡象,且我漁船經常發生喋血事件,為能有效擔任突發事件之應 變打擊力量,建議另行成立海上特種搜救單位或將特勤隊編制劃分為救難及特勤 區隊,並分別賦予專門任務當屬最佳作法。
(二)海巡機關朝向執法專業化必須建立在不斷吸收執法新知、強化人員司法警 察訓練、並充分知悉國際法有關規約,無論是軍、警幹部與文職人員,均應前往 各大專院校相關系所進修,專業化之目標方能落實;尤其警、文職基層人員在職 期間除循依班公務體系訓練外,並無類似軍職人員之「海巡正規班」、「研究班」
等海巡事務、法律等專業進修管道,為免與海巡實務脫節,建議比照軍職人員開 辦在職進修教育,藉由理論與實務經驗相結合,將有效提升海巡人員整體素質。
四四
四四、、、、培養外國語言人才培養外國語言人才培養外國語言人才培養外國語言人才
以日本海上保安廳為例,該廳因應重疊海域紛爭,於第 10、11 管區均配有 具備中文翻譯能力人員隨船執勤。因此我海巡署亦應針對我周邊海域狀況,加強 辦理外語(英、日)菁英人力訓練,建立特殊外語(越、泰、印尼、菲律賓、馬來 ) 人力運用機制,完成特殊外語人力儲備,對於我國海上執法、進行談判與國際交 流事務上等將產生莫大效用。
五五
五五、、、、持續辦理查緝專案持續辦理查緝專案持續辦理查緝專案持續辦理查緝專案
海巡署自 2006 年 2 月 1 日起全面動員所屬岸、海單位實施「安海專案」勤 務以來,將槍毒、走私、偷渡、瓦解相關犯罪組織及境內製造工廠等事項,皆列 為查緝工作重點,實施以來成效良好,因此本研究建議除應定期持續執行專案
25 《世界の艦船-海上保安庁のすべて》(東京:海人社,2009 年 11 月),頁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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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另應就每年海域治安狀況,訂定重點執行項目,集中主力艦艇擴大掃蕩海域 非法情事,營造走私偷渡困難之環境,使不法分子無機可趁。
六六
六六、、、、區域合作打擊海盜區域合作打擊海盜區域合作打擊海盜區域合作打擊海盜
(一)囿於我國外交現實困境,尚難參加聯合國所屬組織或區域防制海盜及恐怖 活動機構,且難以獲得國際重要活動資訊或共同打擊海上犯罪行動計畫,為強化 未來相關事件應處效能,應對國際社會強調我國在東亞重要航運地位及海域執法 機關擁有之執行能量,促請其他主要海事國家重視與海巡署交流合作之重要性,
在獲得國安及外交機關協助下,積極拓展與主要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 尼、越南、泰國等)海事與執法機關協調聯繫機制,並推動跨國交互訪問與聯合 演練,以在事件發生時迅速協請相關機關共同採取處置措施,爭取時效。
(二)鑒於打擊海盜及海上恐怖攻擊行為等跨國犯罪案件,涉及國內外情報蒐 集、可疑船舶追蹤監視、打擊對策研擬及臨場談判與應變處理等事項,且依據以 往經驗,海盜或恐怖分子最常利用國內執法機關與海軍間的管轄漏洞乘機坐大,
若由單一機關進行防制僅能發揮部分功能,且容易發生工作或管轄鏬隙,因此未 來可研議建請由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主政,建立整體的反制海盜及武裝搶劫計 畫,著重不同執法機關的分工與協調事項,統合外交、國防、交通、海關、漁政 及海巡等機關資源,運用與研發衛星、雷達等遠端偵測設備,並培訓談判人力,
俾在必要時即時啟動應變機制,防止事態惡化與順利完成人船救援工作。
(三)考量我國目前對海盜及國際海上恐怖活動尚無專門機構進行研究,相關資 訊多透過海盜報案中心(PRC)、國際海事局(IMB)或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獲 得,且欠缺部分長期性研究或即時性情報的資料庫與綜合研析單位,未對我國周 遭海域或國籍船舶可能遭攻擊、劫持地點、方式或船舶本身得採取的自衛方法與 政府的打擊、防制策略進行深入討論,故未來可考慮委請民間海事研究團體進行 相關資訊蒐研及政策研究工作,以第二軌(非官方)方式參與國際研究活動,強
(三)考量我國目前對海盜及國際海上恐怖活動尚無專門機構進行研究,相關資 訊多透過海盜報案中心(PRC)、國際海事局(IMB)或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獲 得,且欠缺部分長期性研究或即時性情報的資料庫與綜合研析單位,未對我國周 遭海域或國籍船舶可能遭攻擊、劫持地點、方式或船舶本身得採取的自衛方法與 政府的打擊、防制策略進行深入討論,故未來可考慮委請民間海事研究團體進行 相關資訊蒐研及政策研究工作,以第二軌(非官方)方式參與國際研究活動,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