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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組織沿革及查緝隊工作職權

第貳章 文獻探討

透過相關文獻的回顧與整理,有助於對研究主題的特性與現況有更進一步的 了解,並可以從中獲得研究的基礎與成果。為明瞭查緝員工作內容與特性及女性 查緝員外勤勤務適應等內涵,本章就相關文獻作整體性之回顧,主要內容分為三 個部分,首先就「海巡署組織沿革及查緝隊工作職權」、「工作適應之意涵與相關 研究」進行探討,以瞭解工作適應理論基礎,並針對歷年海巡署機動查緝隊「女 性查緝員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與彙整,最後進行綜合評析。

第一節 海巡署組織沿革及查緝隊工作職權

一、海巡署組織沿革

為整合海域執法權責,我國於 2000 年 1 月 16 日完成了海岸巡防法等五項法 案之相關立法程序,並於 2000 年 1 月 28 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納編單位包 括內政部警政署之水上警察局、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 艇,成為我國海域、海岸執法之專責機關,建立起堅強且穩固的海岸線,維護國 家整體安全。

海岸巡防署為行政院下設第一級機關,組織架構分為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 防總局,其中海岸巡防總局下轄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 4 個地區巡防局如圖 1 所示。另海岸巡防總局下轄的 4 個地區局依其轄區特性共設立 20 個機動查緝隊 如圖 2 所示。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即為全臺 20 個機動查緝隊內年資五年以上之女 性查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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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2016)

圖 2 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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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緝員工作職權及特性

海巡署機動查緝隊一般簡稱為查緝隊,設立於海岸巡防總局下 4 個地區巡防 局,全臺共有 20 個查緝隊包括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連江、苗栗、

台中、彰化、雲林、嘉義、金門、台南第一、台南第二、高雄第一、高雄第二、

屏東、澎湖、台東、花蓮等。人員編制為軍、警、文併用,並以員額編制數可區 分為甲種隊(人員編制 30 人)、乙種隊(人員編制 25 人)、丙種隊(人員編制 2 0 人)。各機動查緝隊設有隊長、副隊長各一名,另設有二個外勤單位及一個內 勤單位,二個外勤單位各有一名分隊長及數名查緝員、內勤單位則設有一名專員 及數名內勤辦事員。機動查緝隊編制如圖 3 所示。

圖 3 機動查緝隊人員編制圖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2016)

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相關規 範,機動查緝隊的任務職掌事項如下:

(一)關於情報政策及計劃之執行。

(二)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劃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移送事 項。

(四)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五)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

(六)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之蒐 證、取締、移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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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事項。

(八)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事項。

(九)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十)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事項。

(十一)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事項。

(十二)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海巡署機動查緝隊的工作職掌分為「海域(岸)犯罪偵查」工作及「海巡安 全情報蒐集」工作。「海域(岸)犯罪偵查」之職掌的法令依據為「海岸巡防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走私、防止非法入 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海巡安全情報蒐集」

之職掌的法令依據為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 之調查處理事項」、第 4 條第 2 項:「前項第五款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 報部份,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機動查緝隊主要工作內容為負責查緝走私、偷渡等工作,並需隨時待命執行 調查蒐證、跟監、埋伏、守候、逮捕、偵訊、移送等任務。查緝隊工作執勤時間 多以夜間為主,工作地點多位於偏僻岸際。查緝隊所負責執行之業務專業多元,

重點工作包括查緝槍、毒、海域、海岸、河口與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 入出國、情報之蒐集、滲透以及安全情報調查處理等事項。另外還必須執行每年 行政院額外頒佈之業務,諸如查緝偽劣藥品、偽劣農藥、非法外籍勞工、食品安 全蒐報等專案。工作內容專業、繁雜,多屬於外勤性質,查緝工作常態性的日夜 顛倒、需隨時備勤待命、熬夜、常需耗費大量體力,偵辦案件屬於團隊模式合作 及分工才能有效提昇偵辦成效之工作型態。

目前大多機動查緝隊中女性查緝員多以撰寫安全情報及協助案件偵辦為 主,查緝隊最主要的工作為偵辦查緝槍毒、走私菸品等案件,當案件執行查緝時,

女性查緝員大部分都負責持攝影機蒐證、製作筆錄、彙整移送資料等相關文書工 作。但於查緝時遇到女性嫌犯,女性查緝員就必須擔負起搜索其身體及戒護之工 作。但女性查緝員在案件偵辦過程中也有相當的優勢,較容易被嫌犯忽視,以致 其防備心及警惕性會降低,往往使破案機會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