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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區域金融互助機制,此即亞洲區域穩定機制之雛形。

第二節 清邁倡議之功能與變革

清邁倡議係東亞成員鑑於亞洲金融風暴所帶來之衝擊,經過一連串討論後所建 置的區域穩定機制,值得注意的是,該機制成立之初,雖強調其與 IMF 之間的互補 關係,然經過不斷地改革後,其規模與功能亦逐漸擴大,甚至降低了與 IMF 間的連 結關係。由前節可知,清邁倡議實將原本東南亞國協成員間之 ASA 進一步擴張,並 建置 BSA,將中、日、韓三國一同併入此種貨幣交換體系,值得注意的是,BSA 之 最初目的實輔助 IMF 之救助功能,因行使該交換協定尚需接受 IMF 有關總體經濟 及結構調整之改革要求,使 IMF 得透過區域之機制達成其穩定金融、改革成員國經 濟體制的目的,而於清邁倡議成立之初,其僅容許各國之 BSA 總額的 10%得自由動 用,剩餘的 90%皆須受到 IMF 之改革條件拘束,該 10%即所謂的「與 IMF 脫鉤資 金之份額(IMF de-linked portion)」;然而,於 2005 年 5 月召開之東協加三財政部 長會議中,成員國開始著手針對清邁倡議之功能做出變革138,除了將 ASA 之金 額規模由 10 億美金提升至 20 億美金外,更將 BSA 與 IMF 脫鉤資金之份額由 10%提高至 20%,此舉意味者清邁倡議之內部貨幣交換網絡將具備更充足的資金 規模,且其與 IMF 之連結更為減少。

於 2007 年 5 月之東協加三財政部長會議中,成員國進一步提出清邁倡議多 邊化(Chiang Mai Initiative Multilateralisation, CMIM)之概念,欲將清邁倡議整 合成一區域貨幣基金,然各國需投入之資金比例以及相關程序仍需要進一步討論,

僅確定提高 BSA 之額度,以作為建制區域貨幣基金之準備139。值得注意的是,

138 The Joint Ministerial Statement of the 8th ASEAN+3 Finance Ministers’ Meeting, AMRO Document, May 4, 2005, available at

http://www.amro-asia.org/wp-content/uploads/2011/11/AFMM3_Istanbul20050504.pdf (last visited July 10, 2013).

139 The Joint Ministerial Statement of the 10th ASEAN+3 Finance Ministers’ Meeting, AMRO Document, May 5, 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amro-asia.org/wp-content/uploads/2011/11/JMS-Kyoto-May-2007.pdf (last visited July 10, 2013); BSA 之額度自成立之初的 225 億美金不斷調高,

(coordinating countries)141,由協調國將申請通知以及其他相關資訊遞交到執行 階段之決策機構(Executive Level Decision Making Body, ELDMB)上表決142,同 時制定一定的援助條件予該申請國,當該國符合條件後,使得正式取得其援助資

其規模已達 900 億美金(表四):Masahiro Kawai, supra note 132, at 4。

140 前揭註 2。

145 The Joint Statement of the 15th ASEAN+3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 Meeting, AMRO Document, May 3, 2012, available at

http://www.amro-asia.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120503AFMGM+3-JS.pdf (last visited July 10, 2013).

146 CMIM 穩定工具的改革,主要是將資金運用分為兩種,一種為基本的危機解決工具─CMIM

穩定基金(CMIM Stability Facility, CMIM-SF),另一種為新增之危機預防功能─CMIM 預防性 貸款額度(CMIM Precautionary Line, CMIM-PL),CMIM-PL 之運作類似 EFSF/ESM 之預防功 能,係針對尚未發生危機的成員,給予一定的資金以維持其穩定,詳見:http://www.amro-asia.org/wp-content/uploads/2012/05/Key-Points-of-Strengthening-CMIM.pdf (最後瀏覽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147 Supra note 14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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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9.104 3.793 2.5 3.2 9.104 12.304 4.369 泰國 9.104 3.793 2.5 3.2 9.104 12.304 4.369 馬來西亞 9.104 3.793 2.5 3.2 9.104 12.304 4.369 新加坡 9.104 3.793 2.5 3.2 9.104 12.304 4.369 菲律賓 9.104 3.793 2.5 3.2 9.104 12.304 4.369 越南 2.0 0.833 5 3.2 2.0 5.2 1.847 柬埔寨 0.24 0.10 5 3.2 0.24 3.44 1.222 緬甸 0.12 0.05 5 3.2 0.12 3.32 1.179 汶萊 0.06 0.025 5 3.2 0.06 3.26 1.158 寮國 0.06 0.025 5 3.2 0.06 3.26 1.158 東南亞國協

總和

48.0 20.0 32.0 48.0 80.0 28.41

總計 240.0 100.0 41.6 240.0 281.6 100.0 資料來源:東協加三總體經濟研究辦公室(AMRO)

由表五和表六之數據可知,CMIM 之實際出資以及投票權多集中在中、日、

韓等國,三國握有約七成的投票權,等於掌握 CMIM 援助計畫的貸放與否,影 響力極大。據此,本文認為區域機制之建置,無論是 EFSF 與 ESM,或是亞洲的 CMIM,皆存有特定國家主導的情形,正因成員間有著高度的政治性以及操作空 間,使得區域成員與 IMF 之互動,有著更多的立場以及利益考量,形成一複雜 的關係。

第三節 小結

總結以上,除了歐盟成員國針對該區域發生一連串的債務危機而建制專屬於 歐盟區域的穩定機制外,亞洲國家亦自亞洲金融風暴後,便逐漸商討建立區域性 金融穩定安排的可能。兩區域成員間的發展程度以及面臨的金融危機類型並不全 然相同,但皆是在有 IMF 存在的情況下所額外建置的區域工具,歐洲區域穩定 機制與 IMF 維持一定的合作關係,而亞洲區域的 CMIM,則是透過不斷改革,

增加穩定區域的手段,並逐步減少與 IMF 之間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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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本文認為,從區域機制之建置過程和功能演變,以及區域機制的組成 與架構,可以發現其與 IMF 間存有某種微妙的關係。據此,回歸本論文的探討 重點,區域穩定機制與 IMF 之間的關係究竟係屬合作還是競爭?區域機制是否 真有建置的必要,若其與 IMF 有著密切的合作關係,則其成立的目的與價值又 為何?應進一步透過 IMF 與此些區域機制之比較以及實際的互動情形,以釐清 兩者真正的關係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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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伍章 IMF 與區域穩定機制之競爭與合作

歐洲區域穩定機制與亞洲之清邁倡議多邊化,主要皆係因區域內特定國家之 危機事件觸發,方才因應而生,值得注意的是,此種維繫各國金融穩定的任務,

一直以來皆係由 IMF 所主導以及解決;然而,歐盟成員於希臘爆發債務危機後,

除了給予必要的資金援助外,還更進一步建置了 EFSM、EFSF 以及 ESM 等機 制,不但未將臨時性的穩定機制關閉,反而將 ESM 規劃成為永久性的區域穩定 機制,持續地針對區域金融穩定作因應;而清邁倡議最初僅整合區域各國之貨幣 交換協定,然多邊化之後,其進一步成為區域性的貨幣基金,針對成員國遭遇短 期流動性危機時給予必要支援,且逐步減少與 IMF 之間的共同合作程度,此些 舉動,使得區域機制與 IMF 似有同時並立之情形產生,此現象是否意味著當前 IMF 的功能尚有缺漏或不完全,須透過建置區域性機制以填補甚至是取代其工作 職掌,方得達成穩定區域的目標?

為實際了解該些區域穩定機制與 IMF 之關係,以下將先探討兩者架構與功 能上的差異為何,並依據先前對兩區域機制的討論,進一步釐清 IMF 於該些機 制之參與程度;接續,本文將依據近期 IMF 所發布關於援助希臘計畫的事後評 估報告,探討 IMF 與區域成員共同施行援助措施的成效,以了解區域穩定機制 與 IMF 間是否存有衝突或矛盾,以及未來兩者應如何協調與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