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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韓 FTA 官方聯合研究報告

12. 漁產品

中國大陸之漁產品對韓國出口有順差,平均關稅率為 11.2%,最高稅率 23%,中國大陸漁產品在韓國市場占有 37.3%。韓國之出口漁產品主要為冷 凍魚、鱈魚、烏賊等,平均關稅為 17.7%,最高稅率為 57%。

綜 合 而 言 ,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在 勞 力 密 集 之 基 本 製 造 業 具 有 明 顯 地 競 爭 優 勢,韓國則在資本及技術較密集的產業較具優勢,因此未來擴大市場開放之 後,雙方可能進一步強化產業分工,同時由於規模經濟與擴大貿易將可使雙 方經濟均蒙其利。尤其中國大陸屬於快速成長中的市場,擴大開放市場雖然 可能使進口品增加,但是在市場需求成長快速之下,進口增加的衝擊,可能 被新增的需求吸納,故預期中方仍會做大幅度地市場開放。

至於屬於雙方敏感類的產業主要是部分農、漁、林產品,由於中國大陸 農產品價格偏低,比較具有競爭力,以致韓國自中國大陸進口的蔬菜、水果 將大量增加,而形成對韓國農業之衝擊。但中國大陸認為中國大陸人均農業 資源低且在遞減,同時中國大陸境內 需求旺盛,而韓國市場還有其他 FTA 夥伴之強力競爭,中國大陸產品之出口不見得可以快速增加。此外,中國大 陸勞動成本正在快速提高,日後其價格優勢將日趨縮小,以致中韓 FTA 完 成後,中國大陸產品的競爭優勢可能已經縮小。但是韓國認為中韓 FTA 對 韓國漁、林業將有較大影響。而中國大陸則認為中國大陸國內市場需求增加 快速,同時中國大陸必須面對韓國其他 FTA 夥伴之強烈競爭,以及成本日 增 及 加 工 技 術 仍 待 提 升 等 限 制 , 將 使 中 國 大 陸 對 韓 國 之 出 口 無 法 大 幅 度 增 加。由於農、漁業對韓國屬敏感類產業,預期未來雙方將會使部分農、漁產 品以敏感類產品方式處理,包括延長過渡期、以關稅配額方式逐步開放、或 排除少數項目而其他部分則大幅度開放。

(二)服務貿易之市場進入

中國大陸服務貿易之進口主要來自已開發國家,美國、歐盟、日本亦為 中國大陸主要跨境貿易夥伴。此外中國大陸服務貿易自 1992 年起,除 1994 年以外,均為赤字。中國大陸服務貿易集中於傳統部門,如旅遊、運輸與其 他商業服務,2006 年分別占服務貿易總進出口 24.2%、34.3%及 11.2%。相 反地,知識密集型服務部門如金融、通訊、電腦及資訊服務所占比例甚小,

分別僅為 0.9%、0.8%、1.7%,仍屬初期發展階段。近年來運輸服務出口比

例有成長趨勢,而旅遊出口比例雖輕微下降但仍為中國大陸最重要的服務貿 易部門。

自從加入WTO 後,中國大陸已採取多項措施開放其服務市場,在 WTO 服務分類清單列舉 100 個子行業,包含詳細的跨境提供、海外消費、商業據 點呈現、自然人移動等服務部門規範。

在韓國方面,隨著烏拉圭回合談判、加入 OECD 及歷經亞洲金融危機 後,韓國明顯解除對服務部門之管制,例如:為符合其多個雙邊 FTA 及 WTO 杜哈回合談判需要,韓國在 WTO 服務分類清單(W/120 classification list)

列舉 106 個子行業,試圖簡化或解除多數舊有的限制。

基於服務業之發展對提升製造業之競爭力亦有直接影響,近年來韓國在 開放服務業方面遞有進展。而製造業部門就業人口數逐漸減少,其中有部分 是因為生產力提升所致,這些失業人口轉進服務業部門,服務業部門就業人 口數呈現上升趨勢,中韓兩國皆有相同情況。此外,為了提高生產力,中韓 需改進服務部門的功能,以便作為製造業部門的中間投入,例如專業服務、

商業服務、通訊服務、金融服務、運輸服務。因此倘若中韓間能透過談判妥 善處理對服務部門之關切與顧慮,雙方服務部門將互惠互利。

服務自由化可催化國內經濟,創造新的競爭、降低生產者與消費者之成 本、轉移生產資源做更有效之利用。因此中韓間 FTA 應移除可能造成額外 出口成本與妨礙競爭的相關規定,並應衡量雙方特定部門的敏感性。

聯合研究顯示,服務部門生產力之提高,將促使工業部門的生產力得到 改善,中韓雙方皆可因此獲益。尤其是以專業服務、商業服務、通訊服務、

金融服務與運輸服務等做為中間投入的製造業受益最為顯著。藉由降低障礙 及提高透明度,中韓 FTA 將加強彼此相互合作,強化市場進入,促進商品、

人力資源及技術之相互流動,增加貿易之便捷性。

(三)原產地規則

聯合研究委員會(Joint Study Committee)對 KCFTA 之 PRO 規範,建 議 PRO 應要能促進雙邊貿易與投資,且應簡單、透明及可預測,並讓使用 者感到友善。

(四)關務程序、貿易便捷化

未來中韓雙方在中韓 FTA 可能考慮加強合作的範圍包括:(1)加強海 關程序之透明,並盡量適用國際標準;(2)密切合作貿易便捷化;(3)合 作提供更先進之關稅分類及原產地規則;(4)合作促進無紙化貿易,在原 產地證明、商務詐欺、毒品非法交易等議題方面有更正式地合作;(5)鼓 勵與其他區域海關進行行政方面之合作,包括積極支持世界海關組織;(6)

承諾促進海關行政單位就進口、出口、再出口、運輸、轉載及其他海關程序 實施更強力且有效率的智慧財產權法,尤其是仿製品;(7)合作確保相關 法律、規定、行政命令之公開性,或相關海關合作及貿易便捷化措施之適當 公布方式。

(五)貿易救濟措施

聯合研究委員會認為,雙方既然皆為 WTO 會員國,雙方應確認在 WTO 貿易救濟下的權利與義務,依 WTO 之規範,採取公正、透明且無偏頗的措 施 。 再 者 , 雙 方 政 府 應 再 商 討 是 否 有 「WTO-plus」條款之可能,以及雙方 應針對貿易救濟及合作發展建立溝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