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獻探討
2.1 無形資產的定義與分類
探討無形資產價值,除了發掘其項目外,更重要的是其潛在的產出效益,
並據以評定其合理價值,以做為績效評估及資源配置管理時的根據。「資源基礎 理論(Resource-based Theory)」學者的觀點即強調,企業若勝過競爭對手、追 求高於產業平均的報酬,必須擁有獨特的資源以達到策略上的差異性,而非外 在的產業環境。「資源基礎理論(Resource-based Theory)」學派肯定了無形資產 將是決定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同時對知識經濟時代的企業經營思維有著相 當大的貢獻。
本篇研究的重點在於探討替 IC 設計產業創造利潤的核心能力,一般可以
「無形資產」或「智慧資本」稱之。由於研究目的在於對「無形資產」管理意 涵的探討,故本研究「無形資產」的內容並不侷限於會計上的觀點,即一般對 無形資產認知的狹義 定義;而是採用學者 Jasmes Tobin 對無形資產的廣義定 義,即智慧資本(Intellectual Capital, IC),如圖 2 所示。
圖 2 智慧資本定義
資料來源︰林大容譯(1999),Leif Edvisson & Michael S. Malone,
智慧資本︰如何衡量資訊時代無形資產的價值,P33
智慧資本
= 知識資本 = 非財務資產
= 無形資產 = 隱藏資產
= 不可見資產 =意味達成目標
=MV-BV
2.1.1 會計的觀點
1. 國內學者
會計學者鄭丁旺(1997)認為會計上所稱無形資產,乃指「無形體」存在 之「營業用資產」而言(詳見圖3),詳言之︰
(1) 無實體存在,不能觸摸︰無形資產多半是一種權利,由法律所賦予,或為 一種優越的獲利能力,具有價值而無形體。
(2) 有排他專用權︰無形資產或由法律所賦予,受法律之保障(如專利權、商 標權),或在性質上別人無法加以使用(如商譽)。此乃為構成資產之條件。
(3) 有未來經濟效益︰無形資產以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為前提。凡無未來經濟效 益者,即不能稱資產。
(4) 供營業使用︰無形資產係供營業使用,以獲取收益,而非供出售或投資之 用。
(5) 效益年限超過一年︰因此流動資產中之應收帳款等,在會計上不列為無形 資產。
圖 3 無形資產之定義
資料來源︰鄭丁旺,中級會計學第六版,P457
可明確辨認者—有一定年限者
不能明確辨認者—無確定年限者
向外購買者
自行發展者—除申請註用支出外,均認列為費用
向外購買者---合併
自行發展者—除申請註用支出外,均認列為費用 個別買入
集體購買
無形資產
2.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
鑑於從 1998 至 2000 年這二十年間,無形資產價值佔企業總市值的比重持 續在攀升(Juergen H. Daum,2001),以往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成本之認定與衡量 實在有其修正的必要性,因此 FASB 在 2001 年六月發佈了第 141 號「企業合 併」、及第142 號公報「商譽與無形資產」,修改了過去有關無形資產處理的規 定,分別探討在購併時無形資產的衡量及商譽的衡量與減損(Impairment)揭露 上。
FASB 第 141 號公報規定所有企業合併均應採用購買法處理,被合併公司 之資產負債均應按公平價值入帳,而所謂無形資產係指除金融資產以外之所有 無實體之資產,列舉包括︰與行銷有關者、興顧客有關者、與藝術有關者、以 契約為基礎者、以技術為基礎者。在購併時,超出取得企業的淨值的成本仍將 列示為商譽,同時不再進行商譽的攤銷。
FASB 第 142 號公報則要求,法律上可辨認的無形資產須與商譽分開單獨 列示。其中不定年限的無形資產可以不必攤銷,但必須每年藉由與公平市價之 比較以檢視其價值是否已毀損;有一定年限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
著作權及特許權利等,則依其經濟年限分年攤銷。
儘管 FASB 第 141 號、及第 142 號公報藉由將可辨認性的無形資產入帳、
分開列示商譽與其他無形資本,來增加財務報表的資訊內涵,進一步來了解企 業經營事實;不過仍受限於會計學的思考框架,其認列金額僅限於承認向外購 買的成本、及企業購併產生的溢價,故無法對無形資產潛在的經濟效益進行揭 露,進而嚴重低估其價值。
3 跳脫會計理論對無形資產的狹義定義,學者 Smith & Parr(2000) 對廣義無形 資產的分類,包括四大類︰
(1) 權利(Rights):如因合約產生的法律權利
(2) 闗係(Relationship):包括與協力工作人員,與廠商、客戶、經銷商等的關係 (3) 無法明確定義的無形資產(Undefined Intangibles):如商譽
(4) 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因為智慧財產的所有權受到法律形式的保 護,具有可單獨辨認性,企業可以決定自行運用、或將其移轉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