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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齡婦女就業之政策與方案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熟齡婦女就業之政策與方案

本節討論政府對於協助婦女就業之相關法規與措施,接著討論一般民間非營 利組織如何推動婦女就業。

壹、 促進婦女就業政策

在政府促進婦女就業的政策中,主要分成就業與創業兩個面向來探討。接下 來先從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婦女就業措施」、「強 化婦女就業方案」,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三合一就業服務」、「多 元開發服務方案」等政策來討論婦女就業。

一、 婦女就業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針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提出的政策,以下整理自鄭津津(2006)、林萬億

(2006)的研究,來介紹說明。

「促進婦女就業措施」,源於 1992 年 5 月 8 日就業服務法公布實施,隨後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依據該法第 24 條規定2主管機關對負擔家計婦女自願就業人 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並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及第 26 條:「主 管機關為輔導因妊娠、分娩或育兒而離職之婦女再就業,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職 業訓練」等規定。因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 1994 年 8 月 6 日公布實施「促 進婦女就業措施」,該措施屬於「婦女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之一。主要施行措施共 計四項:第一項,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婦女就業者之權益。對於事業單位透過實施 定期勞工檢查、規定求才公告不得限制性別之外,並針對婦女宣導就業服務法以 及婦女就業相關保障措施法令。第二項,擴大辦理婦女職業訓練,培訓婦女就業 技能。依據就業市場調查來規畫職業訓練種類,並委託或補助公會、公會、學校、

2目前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之適用對象已修正為:「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 障礙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二度就

團體等來辦理以增加女性參訓的機會。第三項,減除婦女就業障礙,以利婦女就 業。第四項,加強婦女就業服務。在「強化婦女就業方案」,主要內容為:加強兩 性平等教育及宣導,增加女性就業機會。提昇女性就業能力,尤以二度就業女性 為要,並達到訓用合一之效用。開發女性就業機會。消除女性就業障礙。落實及 增修訂促進女性就業及公平就業之相關法令。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乃是全台推動就業最主要的單位。為 了幫助失業人口能順利就業,在全台各地設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此後,隨著 1992 年「就業服務法」公布實施,以及 2002 年 5 月公布「就業保險法」(2003 年 1 月 1 日實施),將失業給付、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申請明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任務。

於 2003 年起,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全體推行三合一就業服務(失業認定、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在一般公立就業服務站,共分成五大服務區(接待台、就業資訊區、

雇主服務區、綜合服務區及諮詢服務區)。民眾除了能夠透過電腦或報章雜誌自行 查詢職缺資訊外,可以至綜合服務區接受三合一服務。在綜合服務區,由專業人 員提供簡易諮詢,並依民眾的工作意願、能力,提供分類服務(推介一般就業;

提供政府各類短期就業方案,如多元就業服務方案),或是協助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個案轉介。另外,對於「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無工作意願或工作能力 不足、以失業再認定 2-3 次以上」的對象,則轉至個案管理服務。諮詢服務區的服 務對象為綜合服務區的後送個案,或是經其他單位轉介而來的弱勢求職者(包含 弱勢婦女)。弱勢婦女(獨力負擔家計、二度就業、特殊境遇家庭、經濟弱勢戶、

中高齡等),可以透過就業服務員提供個別就業諮詢、就業準備、推介就業、職訓 諮詢、資源連結與轉介等服務,並參與職業訓練,培養自身第二專長(胡欣野,

2007)。

另外,勞委會提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專門協助經濟弱勢者就業。多元就 業開發方案起源於 2000 年 921 大地震過後,勞委會為協助災民重建家園,提出「以

工代賑」措施,然該措施難以充分協助就業,因此接續提出「災區重建大軍就業 方案」。2001 年,全國各地失業率上升,勞委會為解決失業問題,以「災區重建 大軍就業方案」實施經驗為基礎,並參考歐盟發展第三部門促進就業的經驗,發 展出「永續工程就業計畫」,整合中央各部會資源,結合地方政府及其轄區法人 或團體,透過補助計畫,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創造在地就業環境與工作機會,

其後因失業情況仍未改善,且在執行過程中產生許多弊端,致使勞委會修正計畫,

於 2002 年 6 月 1 日起更名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此方案參與對象,依照計畫 類型分為經濟型與社會型兩種,經濟型進用對象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 者為優先。社會型進用對象以以弱勢族群(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及其他經勞動部 指定之對象為限。2009 年起新增「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展翅專案」,將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被害人列入方案中。

在實際執行情形中,林怡君、王雲東、李佩芳(2009)以 2007 年度計畫(指 執行期間橫跨或包含 2007 年)為例,當年計有 1035 個執行計畫,以計畫類型來 劃分,有「社會型」(占 42.7%)、「經濟型」(占 34.2%)、「政府社會型」(占 13.1

%)、「銜接案計畫」(占 10%)等四大類型。若以產業類別來分,數量最多為「社 會服務」(占 34.7%),第二為「觀光休閒」(占 22.9%),第三為「地方產業」(占 16.3%)。接著,來看進用人員的人口屬性,在 12,712 人的進用人員中,女性占 58.3

%;中高齡者占 64.6%;學歷為高中職及以下占 84.1%。整個方案進用人員以中 高齡女性、學歷為高中職以下為大宗,且這些女性參與之計畫類型,以政府社會 型「觀光休閒」類短期計畫(最長半年)為主。進一步探討影響進用人員離開方 案後,能夠穩定就業的因素,本身就業條件為未婚、學歷較高、會使用電腦者,

再就業率或穩定就業率較高,參與方案年資長短不具影響。這些進用人員後續是 否穩定就業,與本身就業能力有關,先天能力不足的人,在離開方案後,仍處於 失業或不穩定就業的情況。顯然,在本身條件處於相對弱勢者,難以透過該方案 提升自我職業能力,達到穩定就業。

再來,若探討多元就業方案對於婦女的影響。從經濟型方案來看,張景旭(2005)

發現婦女參與方案獲得的正向影響為:首先,獲得經濟支持;其次,學習技能。

婦女不僅學習行業的文化、取得生涯發展相關訊息,還有考取證照;第三,取得 社會資本,建立新的人際關係(同事、顧客)與社會的連結;再來,婦女藉由工 作獲得成就感,調適失業後受挫的心情;最後,工作彈性,讓婦女可兼顧家庭與 小孩。然而,並非投入方案的婦女皆有正向感受。當個人狀態或提供就業機會的 非營利組織條件不佳時,則會產生相對的阻礙:首先,婦女因個人條件難以勝任 組織分派的工作(例如:再次就業的婦女年紀偏高,難以負擔體力活或記憶力較 差,需花更多時間學習新技術);第二,工作未被充分授權,產生挫折感;第三,

組織提供訓練不足,缺乏清楚的工作流程以及對員工的管理;第四,組織成員間 差異大,相處不易。同事間因年齡差異,對事情觀點不同,在溝通時不太順利;

第五,鑑於此為政府短期方案,政府為實際支薪者,部分婦女對非營利組織認同 度低,並擔心方案結束後,再次失去經濟收入。最後,非營利組織工作時間的配 置與婦女需求(照顧孩子)有衝突。

二、 婦女創業

政府除了幫助婦女進入勞動市場就業,成為受僱者之外,對於欲創業、成為 自營作業者的婦女,提出「女性創業飛雁計畫」,輔導婦女創業,提供諮詢、培訓 以及互助平台。同時,因應缺乏創業資金的婦女,設有「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飛雁專案」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 2000 年推動「新經濟時代婦女創業 輔導計畫」,在當年秋季舉辦「女性創業座談會」,提供有意願創業女性相關訊息,

2001 年發展成為全國性課程,2002 年以專案的方式推動,服務對象更拓展到婦女 團體的工作人員、職業婦女,並正式命名為「飛雁專案」,2007 年增設「彩蝶計 畫」,協助特定對象(單親、低收入或家暴婦女)創業。除此之外,為了讓參與學 員彼此經驗交流、互相支持。在 2006 年正式成立「中華飛雁創業互助協會」,並

陸續於台灣各地創立分會,串聯起互助網絡。2013 年,由於青年輔導委員會整併 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改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承辦,並更名為「飛雁計畫」(楊舒 蓉,2007)。

現階段「飛雁計畫」輔導內容主要分為四大項(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6):

第一,創業知能。針對欲創業或以創業的女性提供培訓課程(創業育成班、產業 主題班、領導人研習班等),創業資訊(國內外市場趨勢、政府措施、創業研究)。

第二,創業輔導。依照創業者不同階段提供相應的諮詢輔導(產業輔導、經營管 理、商業模式評估、取得政府資源輔導等)。第三,創業支持。此項目又分成三個 子項目。「商機拓展」:透過辦理市集活動,經營「飛雁小舖」實體通路、「飛雁商 城」電子商務平台,將商品推廣出去。「資金媒合」:轉介青創貸款輔導個案,輔 導申請政府補助資源、投資資金,媒合民間企業資金。「創業網路」:辦理女性創 業論壇、女性創業交流活動、女性創業研究以及培訓課程學員追蹤調查。第四,

菁英培植。辦理「女性創業菁英賽」來遴選女性菁英企業,樹立女性創業大使典 範,辦理女性菁英企業群聚活動(以 2016 年為例,執行成果如表 2 所示)。

菁英培植。辦理「女性創業菁英賽」來遴選女性菁英企業,樹立女性創業大使典 範,辦理女性菁英企業群聚活動(以 2016 年為例,執行成果如表 2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