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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四節 研究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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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假說

本研究相關變數於前一節說明之後,針對解釋變數與逃漏稅關係作成 下列假說:

假說一:負責人為本國籍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臺灣地區因為外匯可以自由進出,對各個國家而言,是一個對外投資 的好地區,所以外資亦會在此區域中設籍營業。就營業人負責人國籍而 言,因為外國籍負責人於其國內所受之租稅教育以及身處異地,對臺灣地 區稅法的規範會比本國籍更遵守,而且不論公司資本額的多少,實務所見 幾乎都有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處理帳務,而且會有專職會計人員之設置。

與國內很多中小企業本身並無專職會計人員之設置相比,發生逃漏稅的機 率是小很多,相對於逃漏稅金額而言也是小很多。以負責人為外國籍對逃 漏稅金額呈反向影響而言,負責人為本國籍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 正向影響。

假說二:營業人違章期間進貨金額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營業人不論用不得扣抵進貨統一發票扣抵、漏報進貨折讓證明單、不 作兼營計算調整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乃至以虛設行號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虛報進項稅額等方式來逃漏稅。其不實之進項稅額一定要大於或等於銷項 加值的部份,才能在申報時不用繳到稅。就違章期間營業人之進貨金額而 言,具有正向影響,是故營業人違章期間進貨金額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 金額有正向影響。

假說三:營業人加值率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呈正向影響

加值率係由銷貨及進貨兩者所產生,當營業人本身為價格的決定者,

買受人為價格的接受者,加值型營業稅由買受人負擔,容易發生買受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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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貨統一發票,造成銷方短漏開統一發票。反之,營業人為價格接受者,

買受人為價格決定者,加值型營業稅由銷售者負擔,不易發生短漏開統一 發票情形。銷售者只能藉由虛報進項的調整來減輕應納稅額。財政部2009 年編印之「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20對於加值率的定義:21「1、加值率偏 高:應注意有無銷貨事實,進貨有無取得憑證,如有虛設行號情事,其進 貨取得小規模營業人或個人收據,應分別通報作為相關稅目課稅資料,並 注意有無關係企業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2、加值率偏低:應從帳載進銷 貨情形與發票銷售數量勾稽是否漏開發票或壓低售價,進貨是否取得合法 憑證,存貨是否有適當儲存倉庫及必要設備,費用有否虛列或非屬經營業 務所須等重點進行調查。」因為銷貨逃漏稅金額未經查獲,其金額不會出 現在申報資料中,而不得扣抵進貨金額都會造成偏低甚至為負值。是故將 加值率取絕對值後之異常情形對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假說四:營業人有欠稅紀錄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呈反向影響 營業人產生欠稅的原因不一,大部分原因為進貨已付出貨款,但銷貨 卻未收到貨款,於營業人無能力繳納稅款時,就會只申報而未繳稅,因而 產生欠稅之情形。另外營業人也有因為被查到違章、調整售價、法院拍賣 以及其它原因被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如不繳納,亦會產生欠稅,但未能 繳納而達停業規定標準時,就會受到停業處分。22營業人如有欠稅未繳清 留有欠稅紀錄,因而受停業處分,該營業人無法取得統一發票及非於營業 狀況下,自難產生重大逃漏稅情事,是故營業人有欠稅紀錄與對加值型營 業人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20財政部編印年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2009 年 6 月 25 日頁次 279)。

21加值率=【銷貨金額-(進貨及費用總額+進口貨物+其他貨物及免稅貨物)】÷銷貨 金額。

22 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四點二項規定;逾規定期 限三十日未繳納營業稅、滯報金或怠報金,其合計金額達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者,依法應 執行停止營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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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說五:營業人有違章紀錄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營業人違章紀錄代表其再犯之情形,次數越多代表著營業人本身會計 制度及主辦人員專業素養的不健全外,更反應出營業人本身是否誠實納 稅。一般而言,正常營業人如非故意逃漏稅,一定會針對違章情形加以改 善,以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也就隱含違章營業人再犯的機率會降低,其 相對之逃漏稅金額亦會降低。是故營業人有違章紀錄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 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假說六:有復業情形之稅籍異動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營業人發生停業的最主要原因為經營不善,其收入長期無法支持繼續 營運,卻又找不到生意以及資金的收入來源,但又不願意辦理註銷登記及 結清算結束營業時,所為之權宜措施。所以其有復業時,代表有解決前述 之困難。然實務上有找到生意而予復業之情形少之又少,幾乎都是找到新 的買主;於復業後辦理變更負責人。如果新的負責人為虛設行號的人頭,

則逃漏加值型營業稅金額將會增加。因此在停業後少有復業情形,而復業 是有惡意逃漏稅傾向時,則有復業情形之稅籍異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 額有正向影響。

假設七:營業人採按月申報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營業人依規定必須有外銷貨物或勞務,才能適用零稅率銷售並申請營 業稅申報採取按月申報。而營業人採取按月申報主要係為申報之進貨稅額 能於退稅金額限額中退還。現行稽徵作業,因為每一家營業人申報之退稅 都會經過稽徵機關審核,其發生逃漏稅情事遠少於按期申報繳稅之營業 人。又因為適用零稅率退稅,營業人自無必要去短漏開統一發票,其與按 期申報應稅營業人所逃漏稅之金額就會有不同的差異。就實務而言,採取 按月申報營業人通常大部份按期繳稅申報之營業人具制度規模,是故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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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申報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假說八:營業人為單一機構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臺灣地區目前有分支機構的營業人,不論合併分支機構家數與否,總 家數都小於單一機構營業人家數。以營業人有分支機構之會計制度,因為 多個相同單位一同實施同一套會計制度,實務上發生問題及改進的效率,

是較一般同規模之單一機構營業人的會計制度,會更容易去改進。以惡意 逃漏稅之虛設行號而言,幾乎都是單一機構。又因總分支機構之分支機構 多為總機構合併總繳應納稅款。就實務而言,單一機構其影響逃漏稅金額 更為直接。是故營業人為單一機構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 響。

假說九、營業人本身稅籍為異常情形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 響

財政部編印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2009 年 6 月,頁次 84—85)中明 定營業人設立登記時,全國稅籍異常管制檔列為異常對象者(異動代號:

17、18、23、25、28、29、40、41)應納入管制調查事項。實務上該稅籍 異常營業人發生異常原因不外乎產生違章欠稅後他遷不明,不去辦理稅籍 異動,甚至營業人本身為已移送偵辦刑責之虛設行號,而涉嫌虛設行號營 業人及稅籍異常營業人(稅籍代號:18、25、40、41),多有逃漏稅情形。

而營業人發生異常過程,也會有異常進銷貨情事,才會變成異常營業人。

而這些異常進銷貨就是逃漏稅。其異常金額越大,所逃漏稅之金額也就越 大。是故營業人本身稅籍為異常情形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 響。

假說十:營業人之負責人性別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正向影響 營業人之負責人性別並無任何文獻顯示其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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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有正向或負向之影響。惟根據表 4-3 解釋變數敘述中顯示性別為男性之 比例達到96%而言,顯示本研究之實證資料中之違章營業人以男性佔絕大 多數。故以次此作為解釋變數,對於被解釋變數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 應有正向之影響。

假說十一:資本額對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資本額的大小代表營業人規模的大小,一般而言,規模越小者,其會 計制度較不健全,容易非故意及過失而產生逃漏稅情形。而資本額越大 者,代表營業規模越大,其職務分工越專業,越不容易因故意及過失而產 生逃漏稅情形。就逃漏稅金額而言,如為惡意逃漏稅之營業人,以虛設行 號的設立為例,實務上很少見其資本額登記非常大,但逃漏稅之金額非常 大。實務上市(櫃)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不實統一發票金額遠小於一般未 上市(櫃)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不實統一發票金額,亦即資本額小的營業 人所產生逃漏稅金額,會比資本小的營業人所產生逃漏稅金額多。是故資 本額對逃漏稅金額有反向影響。

假說十二:營業人違章期間之銷貨金額對加值型營業人逃漏稅金額有反向 影響

營業人不論用短漏開統一發票、已開立統一發票不申報或是應使用統 一發票卻開立收據等方式來逃漏稅,除非是虛設行號,否則營業人本身一

營業人不論用短漏開統一發票、已開立統一發票不申報或是應使用統 一發票卻開立收據等方式來逃漏稅,除非是虛設行號,否則營業人本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