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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之相關概念介紹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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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我國營業秘密法或是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的保護客體都相當廣 泛,不但包含技術性資訊,非技術性資訊亦包含在內29,因此,除了符合營業秘 密的保護客體外,尚須符合營業秘密的三個要件,方能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

第二節 營業秘密之要件

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營業秘密的要件為: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 保密措施者;而依據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第四項規定,營業秘密的要件為:

由於資訊不為一般普遍知悉,或者因為資訊之揭露或使用而獲致經濟利益的其他 人能夠藉由正當方法而輕易知悉,因而擁有獨立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並且 採取合理的措施維持資訊的秘密性30。以下將我國營業秘密法和美國統一營業秘 密法的要件分為秘密性、具有經濟價值和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討論之。

壹、秘密性

我國的營業秘密法第二條係以「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作為秘密 性的標準,係採產業標準,產業標準是指不僅為一般公眾所不知,還必須其專業 領域中之人無從知悉始可31。而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所稱「不為一般普遍知悉或

29 不論我國營業秘密法或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的保護客體皆包括客戶資訊,客戶資 訊是指與客戶相關之一切訊息,如客戶之姓名、聯絡方式、價目表及其他相關之資料,參徐盛國,

客戶資訊與營業秘密之芻議,載: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法制與實務論文集,頁,2006 年 6 月。有 學者認為客戶名單應結合其他具有秘密性及經濟價值的客戶資訊方可受到營業秘密之保護,參李 治安,合理保密措施與客戶資訊之營業秘密保護/最高院 102 台上 235 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

238 期,頁 205,2013 年 12 月。需注意的是,客戶資訊除了營業秘密法的規定外,同時涉個人 資訊隱私的保護,參吳展宇,論客戶資訊之保護-以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營業秘密法為核心,國立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42-143,2014 年 6 月。

30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1 (4) : “…that: (i) derives independent economic value, actual or potential, from not being generally known to, and not being readily ascertainable by proper means by, other persons who can obtain economic value from its disclosure or use, and (ii) is the subject of efforts that are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o maintain its secrecy.”

31 章 忠 信 , 「 營 業 秘 密 」 之 範 圍 與 條 件 , 2003 年 9 月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8&aid=2466 營業秘密常與專利權作比較,相 較於營業秘密的秘密性,專利係因其公開而享有權利,然而,申請專利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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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資訊之揭露或使用而獲致經濟利益的人能夠藉由正當方法而輕易知悉」究採 一般標準或是產業標準?雖然從字面上看來似乎採取一般標準,但是實際上對於 產業競爭者仍有適用32,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認為,只要能從資訊上獲取經濟利 益的人所知悉,就算資訊非一般普遍知悉,仍不具有秘密性、不受營業秘密的保 護33,意即統一營業秘密法採取與我國相同的產業標準,而非一般標準。

營業秘密法之秘密性亦可稱作非週知性、新穎性,該資訊具非週知性,也就 是具有新穎性的特色,營業秘密法要求的是相對新穎性,即最低程度的新穎性,

與專利法所要求的絕對新穎性有所不同34,專利要求的新穎性必須發明從未被公 開或使用,而營業秘密所要求的新穎性只要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知悉即可35; 然而,區分絕對新穎性和相對新穎性,其實僅具表面上的意義,藉由證明產業廣 泛知悉該秘密或是相似於秘密的資訊,即可反駁新穎性的要件36,本文認同這樣 的說法,不論是我國營業秘密法或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皆採產業標準,而產業標 準實際上已隱含相對新穎性的概念,因此審酌是否為產業界所知悉已足。

錢,花費可觀的維持和管理費用,並且專利從申請到核准會經過一段時間,而營業秘密自產生時,

即受到保護,參劉博文,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管理,頁 77,2002 年 7 月。專利申請人提出申請 後,如欲改以營業秘密加以保護,應依專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自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 撤回,避免早期公開、維持秘密性,參謝銘洋,智慧財產法導論,頁 44-45,2007 年 2 月,2 版。

32 QUINTO,SINGER,supra note 20,at5.

33 Id. at 14-15. 至於「藉由正當方法可輕易知悉」通常涉及還原工程的認定,如果還原工程需要 花費很多時間、金錢和努力才可知悉其資訊,則該資訊仍具備秘密性、受到營業秘密的保護,而 獲取該營業秘密的人也能夠因為花費了很多時間和時間而取得該營業秘密;如果還原工程不需要 花費很多時間、金錢和努力即可輕易知悉該資訊,則該資訊不符合秘密性、不受到營業秘密的保 護。我國論者亦採相同見解,如果還原工程需耗費大量時間、勞力和費用,該資訊縱被施以還原 工程,亦不喪失秘密性,參黃三榮、林發立、郭雨嵐、張韶文,營業秘密-企業權益之保護,頁 10,2002 年 3 月。

34 馮震宇,同前註 16,頁 103-104。

35 劉江彬,智慧財產法律與管理案例評析(二),頁 239,2004 年 11 月。

36 PAUL GOLDSTEIN,R.ANTHONY REESE,COPYRIGHT,PATENT,TRADEMARK,AND RELATED STATE DOCTRINES:CASES AND MATERIALS ON THE LA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89(6TH ED.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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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具有經濟價值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稱「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和美國統一秘密法第一條第四項所稱「因而擁有獨立的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兩者皆強調經濟價值是基於秘密性而衍生出來的,而美國法尚強調需為「獨立的」

經濟價值。

首先,持有營業秘密之企業必須較未持有該營業秘密之企業具有競爭優勢37, 經濟價值可以企業投入的研發成本和採取的保密措施作推論,意即如果這些資訊 不具經濟價值,何以企業要投入研發成本和建置保密措施38;其次,經濟價值包 含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所謂潛在的經濟價值是指只要對秘密所有人具有經濟 價值,不論所有人是否有行銷之計畫,或是該資訊仍在研究發展或實驗室階段,

均可成為營業秘密、受到營業秘密之保護39;最後,營業秘密之價值是指客觀上 具有經濟價值,若是秘密所有人主觀上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但客觀上不具有經濟 價值,並無加以保護之必要40

美國法曾特別針對負面資訊的經濟價值作討論,負面資訊是指不值得繼續投 入開發的資訊,例如經過實驗後,被證明不具生產力或獲利能力的研究過程、行 銷計畫41,由於負面資訊的揭露,可以使競爭對手避免錯誤、無用的研究方向,

縮短競爭對手推出競爭商品的時間,因此,負面資訊仍然被認為具有獨立的經濟

37 林洲富,智慧財產權法專題研究(一),頁 281,2006 年 5 月。

38 QUINTO,SINGER,supra note 20,at10-13. 在採納統一營業秘密法之後,美國法院繼續沿用侵權 行為法第一次整編第 757 條註釋B,著重所投入的研發成本,作者批評投入的研發成本並不能當 然認為因此具有經濟價值,譬如雖然投入研發成本,但是研發結果可能仍然是落後產業水準的成 果、不具經濟價值,或是雖然沒有投入研發成本,僅為一時靈感乍現產生的成果,但是具有競爭 優勢、經濟價值,See Id.。(the Restatement (First) of Torts (1939) §757 comment b: “Some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whether given information is one's trade secret are: …the amount of effort or money expended by [the plaintiff] in developing the information…”)

39 馮震宇,同前註 16,頁 105-106。

40 謝銘洋、古清華、丁中原、張凱娜,營業秘密法解讀,頁 27,1996 年 11 月。

41 GOLDSTEIN,REESE,supra note 36,at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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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42

參、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稱「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和美國統一 秘密法第一條第四項所稱「採取合理的措施維持資訊的秘密性」,皆要求採取合 理保密措施,以維持其秘密性。

首先,合理保密措施是相對的概念,並非要求滴水不露的完美防護,應就所 有人的企業規模、產業特徵、經營方式、秘密屬性及措施有效性等因素綜合判斷

43;其次,保密措施包括文件的保密分級、限制閱覽、禁止拷貝影印、使用管制、

禁制攜出以及儲櫃上鎖等,與員工簽訂保密契約更是一項必要的保密措施44,雇 主若未與受雇人簽訂保密契約,雖然員工仍負有保密義務,但是會顯示出雇主對 於秘密的管理相當鬆散,會被質疑是否仍有保密之意思45,我國目前法院實務認 為在只有簽訂保密契約的情形下,並不符合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要件,須搭配其 他態樣的保密措施作認定46,美國法院則依據六個要素去認定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資訊被外界知悉的程度、員工和其他人知悉資訊的程度、採取措施維持秘密性的 程度、資訊對競爭對手的價值、研發資訊所耗費的努力和金錢、其他人可以正當

42 QUINTO,SINGER,supra note 20,at4-5. 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一次整編要求資訊必須實際、連續使 用中的資訊,負面資訊由於為無實際用處的資訊,有被排除營業秘密的保護之虞,而統一營業秘 密法並無要求資訊在實際、連續使用中,因此負面資訊若被認為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仍受到營 業秘密的保護。我國營業秘密法與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相同,不同於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一次整編 的規定,並無要求資訊在實際、連續使用中,因此負面資訊能減少研發成本,因而具有經濟價值,

自不待言,See Id.。

43 李治安,同前註 29,頁 207。

44 周天,企業強化營業秘密管理的法律須知,載:營業秘密管理高手,頁 11,2000 年 3 月。

45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實務,頁 303-305,2004 年 10 月,2 版。所謂雇主與員工未簽 訂保密協議,員工仍負有保密義務,係指員工雖無契約上之給付義務,但是依誠實信用原則仍負

45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實務,頁 303-305,2004 年 10 月,2 版。所謂雇主與員工未簽 訂保密協議,員工仍負有保密義務,係指員工雖無契約上之給付義務,但是依誠實信用原則仍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