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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之定義與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之定義與發展

本節主要在探討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定義和其發展。

壹、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定義

專業團隊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來自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團隊,透過 彼此溝通合作,提供服務,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教育(蕭夙娟、王天苗,

1998)。Lowe 與 Herrance (1978) 將專業團隊定義為「他們是一群擁有專業,能 彼此互相溝通合作,具有共同理念和目標,能對個案服務計畫的設計、決定、執 行和決策未來發展方向的專業人員」。Pugach 與 Johnson(2002)認為「合作」是一 種複雜的程序(process),可以藉由團隊合作激發創造力(creativity);是一種享受 (enjoyment),可以幫助專業和成長(growth);也是一種反省(reflection)。鈕文英(1998) 提出,依據 Webster(1987)對專業團隊界定為是一群專業人員共同工作,每個人做 其中的一部分,進而對整體產生貢獻。有些外國學者則將專業團隊稱為合作團隊 (collaborative team)、合作的教育團隊(collaborative education team)或互動的團隊 (interactive teaming),這些稱呼雖然字面上不同,但本質卻是相近的。

以特殊教育的觀點而言,專業團隊是指受過不同專業領域訓練的專業人員,

藉由彼此的溝通協調和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兒童完整性的服務,並解決身心障礙

合而為一,成為全面性的的教育系統,且重要的是應該結合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 共同合作,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需求,並提供老師教學上的支援(Anderson, Hawkins, Hamilton, & Hampton, 1999; Ysseldyke, Algozzine, & Turlow, 2000)。

綜合上述,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是藉由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彼此合作,並從中 透過不斷的溝通和討論,協助發展身心障礙學生的弱勢處,滿足其需求,且將資 源做整合,讓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成為一種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雙贏(Win-Win) 方式(林宏熾,2004)。

貳、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法源 一、國內的相關法令

1995 年教育部的「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中提到:「若要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的教育,單靠教育人員是不夠的……,唯有結合教育、心 理、社會、醫學、法律、科技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擬定綜合的教學與療 育計畫,才能發揮科技整合的效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的服務」。特殊 教育相關法令中,最早出現團隊合作的法規為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第 12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所稱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 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 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之後,國內逐漸有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相關法 令條文逐漸出現,顯示國內對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重視,以下將國內特殊教 育專業團隊的相關條文整理成表 2-1。

表 2-1 國內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條文

年代 法令 內容

1999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 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提供專業服 法 務之下列專 (兼) 任人員。

第 3 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或其 他人員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下列專業服務。

1999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 第 2 條: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

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活、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業人員所組成之 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 務。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 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2003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 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 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援系統。

第 18 條: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計畫。

2004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 23 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 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情況及學習需要,

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 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 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

表 2-1(續)

年代 法令 內容

2009 特殊教育法 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 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 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第 24 條: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

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 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 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 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 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 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200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第 30 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 法 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 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 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 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 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2010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第 4 條:轉銜服務資料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目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 前能力分析、學生學習紀錄摘要、評量資料、

辦法 學生與家庭輔導紀錄、專業服務紀錄、福利服 務紀錄及未來進路所需協助與輔導建議等項;

轉銜服務資料得依家長需求提供家長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0 年 11 月 20 日,取自 http://law.moj.gov.tw/

二、國外的相關法令

美國 1975 年的 94-142 公法中,其立法項目之一為「保證所有身心障礙 兒童能夠接受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簡稱 FAPE),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指要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獨特需求(unique needs),提供他們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李慶良,2004,頁 81)。

1986 年障礙兒童教育法修正案(PL. 99-457),規定政府應該為三至五歲的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和 相 關 服 務 ; 1990 年 的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簡稱 IDEA),此法增加復健諮商和 社工服務,並強調轉銜,也提到政府應該改進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協助在 學或畢業的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職業訓練和獨立生活等(吳亭芳、孟令 夫,2000,頁 560)。1997 年 1 月 7 日通過的障礙者教育法修正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 簡稱 IDEA 修 正案)更將此項目修正為「保證所有身心障礙兒童能夠接受免費合適的公立 教育,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為了配合身心障礙兒童的獨特需求,以及培養身 心障礙兒童有就業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因此需提供他們所需要的特殊教育 和相關服務」(李慶良,2004,頁 82)。

除了美國,其他國家也訂有專業團隊相關服務的法令條文,林貴美(2000) 提及法國在 1975 年公布殘障福利法,其中提到藉著特殊教育專業團隊、醫 療、環境的協助下,提昇身心障礙國民的生活素質。羅湘敏(2001)提及英國 在 1993 年的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中,說明學校應該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

評估有特殊需求的學生,而醫療和社政部門需提供教育部門所需的服務。此 外,紐西蘭在 1989 年教育法(The Education Act 1989)條款中設立獨立自主的

表 2-2 國外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相關條文

國家 年代 法令 主要內容

1975 障礙兒童教育法 保證所有身心障礙兒童能夠接受免費合 (PL. 94-142) 適的公立教育,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

指要針對身心障礙兒童的獨特需求,提 供他們所需要的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

1986 障礙兒童教育法 障礙兒童免費教育服務和相關服務向下 修正案(PL. 99-457) 延伸至三到五歲。

1990 障礙者教育法 相關服務中增加復健諮商和社工服務。

(PL. 101-476) 美國

1997 障礙者教育法 保證所有身心障礙兒童能夠接受免費合 修正案(PL. 105-17) 適的公立教育,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為

了配合身心障礙兒童的獨特需求,以及 培養身心障礙兒童有就業能力和獨立生 活能力,因此需提供他們所需要的特殊 教育和相關服務。

紐西蘭 1989 教育法 教育法中設置的特殊教育服務處,其基 本信念為相信所有兒童和青少年都有 權利,帶著尊嚴完全第參與融入紐西蘭 的社會中,因此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有 特殊需求的兒童、青少年學前兒童高品 質的服務。

法國 1975 殘障福利法 藉著特殊教育專業團隊、醫療、環境的協 助下,提昇身心障礙國民的生活素質 英國 1993 教育法案 學校應該以跨專業團隊的方式,評估有特 殊需求的學生,而醫療和社政部門需提供 教育部門所需的服務。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無論是國內或國外的法令,皆可知道對於身心障礙兒童在教育上所需要的服 務已不只是依賴學校教師,而是需要其他相關專業服務共同協助身心障礙兒童。

傳統的單一服務方式無法滿足身心障礙學生的所有需求,學校應有效結合不同專 業領域的專業人員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全面性的服務,評估診斷和教育來滿足各 個需求,藉由專業團隊的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體性的服務,將會是重要的 趨勢(Thomas, Correa, & Morsink,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