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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與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全章共分為六節,分別是第一節專業團 隊的定義;第二節國內外專業團隊服務的相關法令;第三節專業團隊成員與分 工;第四節專業團隊整合模式與服務型態;第五節影響專業團隊服務成效可能因 素;第六節專業團隊運作之相關研究。茲分別列述如下:

第一節 特殊教育專業團隊的意涵

吳庭芳、孟令夫(1998)的文獻指出所謂的「團隊」,是指「一群人因工作 或某種活動聚集在一起」,吳庭芳、孟令夫(1998)並提到 Golin 與 Ducanis(1981)

所提出之「團隊合作」之定義為「一群人中每人各司其職,使整個團隊能有效運 作」。就特殊教育而言,專業團隊是指「二個或二個以上來自不同專業領域人員 所組成的團隊,透過彼此的協調、合作,一同提供有特殊需求學生之服務,以協 助學生接受適性之教育」(曾美娟,2003;蕭夙娟、王天苗,1998;Golin & Ducanis, 1981)。

而法規對於專業團隊服務即明訂應視個別之需要提供綜合性的服務,對個案 之評估、鑑定與安置以及教育目標的訂定與實施應以專業團隊合作的方式來進行

(吳庭芳、孟令夫,1998;趙可屏,1997)。另依據 Webster(1987)的界定︰專 業團隊乃是指一群專業人員一起工作,每一個人做其中之一部份,而對整體產生 貢獻,透過專業團隊能提供統整性之服務(引自鈕文英,1998)。

綜合以上所述,專業團隊是一群專業人員組成之團體,但「團體」是否等同 於「團隊」?Maddux(1988)即曾就團體和團隊的差異提出下列比較(引自 Bruder

& Bologna,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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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體的組成係基於管理的目的,成員通常獨立任事;團隊成員則會同時 重視個人和團隊的目標,以及彼此間的依存關係與相互支持。

(二)團體的成員並未充分參與目標的設定,因而易流於被動及個人本位;團 隊成員則因協力設定和許諾目標,因而對工作與團隊具有歸屬感。

(三)團體的成員是被告知該做什麼?而非被徵詢可能的最佳方法;團隊成員 則會運用其知能於團隊目標的達成,以促成組織的成功。

(四)團體的成員因不了解其他成員的角色,易於懷疑他人的動機,遇有意見 或異議即被視為對立與不支持;團隊的工作氛圍則是彼此信任,鼓勵成員公開表 達意見、問題和感受。

(五)團體成員間的溝通是防衛的、不坦誠的和心戰式的;團隊成員間的溝通 則是開放和坦誠的,願意分享與了解彼此的觀點。

(六)團體的成員或許具有良好訓練,但卻囿於層級或人的因素而未能充分發 揮;團隊則鼓勵及支持成員發展才能並用之於工作上。

(七)團體的成員會處於無以解決的衝突狀況中,並可能因管理者遲於介入而 衍生嚴重後果;團隊成員則了解衝突乃人際互動的自然現象,並將其視為創發新 構想的契機,因而能即時且建設性地解決衝突。

(八)團體強調服從重於正面結果,因此成員也許會或不會參與決策;團隊則 重視正面結果而非服從,所以其成員會參與決策,而當難有共識或面臨危機時,

成員也能體認由領導者做決定的必要。

由上述八點可知,專業團隊要真正能發揮團隊的作用,其橫向溝通、協調、

分享交流之聯繫必須暢通無礙,而縱向的階段任務執行則必須具體、清楚、確實 完成個人角色任務,如此才能真正符合「專業團隊」之內涵與精神。

專業團隊的理念早在廿世紀的早期便開始萌芽,當時便有由精神科醫師、社 會工作者及心理治療師組成的專業工作團隊一起工作。在 1940 年代之前,在類 似兒童發展中心的工作場所即有由許多專業人員以團隊運作的方式工作;而二次 世界大戰之後為因應身心障礙人口的急遽增加及其需求,於是集合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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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提供服務的理念因而蔚為風氣。到了 1970 年代專業的合作則主要被運用於 受虐兒、復健醫療服務及身心障礙兒童的問題。(鈕文英,1998;蔡昌原,2002;

曾美娟,2003)而專業團隊的理念在特殊教育較被明確提到則大約是在 1960 年 代末期,1970 年代初期,早期的想法較偏向於以提供諮詢的合作模式,然而許 多特殊教育專家及學校心理學家指出:要提供身心障礙學童適切的特殊教育服 務,必須要結合衛生、醫療、社工等相關專業人員,從專業的觀點提供教師在教 學上的協助,共同合作提供身心障礙學童完整性的服務(蕭夙娟,1996)。以下 分別介紹國內外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在法源基礎下的發展沿革。

一、專業團隊服務之法源

(一)國外專業團隊法源基礎

法國因受到北歐人權主義的影響,認為身心障礙者社會適應的能力可因環境 不利因素的克服或消除而增強,因而在 1975 年所立的「殘障福利導向法」強調 特殊教育須結合教育、心理、社會、醫療等服務措施,以協助殘障者適應其生活、

學習與就業。在 1980 年代由於對身心障礙兒童的教育思維的改變,認為身心障 礙兒童應盡可能地回歸並生活於一般社會中,強調在學校或社區當中應有醫療及 復健人員依身心障礙兒童的需要提供適當的服務。因此,在 1991 年制定的教育 法規定自 1992 年起,有特殊需求之幼兒由社會醫療體系提供早期療育的服務,

而學齡兒童則由學校教師、專業團隊與家長共同合作,提供符合身心障礙學童需 求的相關服務措施,以協助其適應社區及學校生活的能力。因而在 1990 年成立

「適應困難學生特殊輔導網」(RASED)(相當於我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團隊),

其成員包括小兒科醫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語言 治療師、特殊教育教師、社工員等,以團隊方式提供符合在學習上或生活上有困 難或適應問題的學生之相關服務(林貴美,2001)。

在英國於 1993 修正通過的教育法案(1993 Education Act)中規定有特殊教 育需求學生所獲得的服務應為免費,更應以跨專業小組人員共同合作的方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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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童的特殊教育需求(羅湘敏,2003;鈕文英,1998)。

而美國於 1975 年通過的「殘障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of the

Handicapped Act)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童的個別需求和增進教學成效,應提 供身心障礙學童免費且適當的公立學校教育及發展專業團隊的支援服務(莊妙 芬、陳采緹,2002;林素貞,1999;Morisink﹐ 1991),莊妙芬、陳采緹(2002)

提到國外多位學者認為此項規定主要目的是在於依據學生的教育需求做適當的 調整,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童的受教權及教育品質的維護。因此,94-142 公法之主 要精神在強調公立學校必須提供身心障礙學童免費而且適性的教育(a free appropriate public education),並明訂必須是在最少限制(the least restrictive)的 環境下接受教育,不能因其障礙而被剝奪學習的機會。因此,學校除了提供身心 障礙學童特殊教育以外,還必須提供「相關服務」,以達到身心障礙學童皆能接 受適性、免費且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之下接受教育的目標。除此之外,亦規定對身 心障礙學童的鑑定和評量的工作,必需由多種專業人員的團隊(multidisciplinary team)來執行,而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整合的專業團隊運作的方式正是確保身心 障礙學童受教權的最佳辦法(Turnbull, 1993; 鈕文英,1998;蔡昌原,2002)。

此外,1990 年第三次修訂 94-142 公法,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

(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其中有關「相關服務」

的項目,除了 94-142 公法所規定的如:交通、語言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

聽力檢查、心理評量及諮詢等等外,另增加了社工服務及復健諮商,並強調轉銜 服務(吳亭芳、孟令夫,2000)。更規定了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所需的相關服 務應以專業團隊服務的方式進行,而其組成之專業人員包括特殊教育教師、心理 醫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社工、聽力學家、營養師、護士 等(Rainforth & York-Barr, 1997;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1989; 引自莊妙 芬、陳采緹,2002)。自此美國在立法上,更明確了依法為確保身心障礙學生接 受適切的教育之權利,除了規定提供免費的公立教育外,更應提供以與相關專業 團隊合作的最少限制的環境,而且對「相關服務」的項目、專業團隊的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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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詳細規定。

(二)國內專業團隊法源基礎

民國八十六年新修訂的「特殊教育法」,其中第五條、第十五條、十七條分 別述及教育、醫療與社政單位相互結合的團隊合作事宜,第二十二條更明確規 定,「身心障礙之診斷與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 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 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上述條文,乃實施專業團隊服務之基本法源為落實上述法律條文中所提及之專業 團隊服務,教育部在民國八十八年陸續又訂定發布了「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 置與實施辦法」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而身心障礙 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即依據上述法源基礎下成立,並依據相關法令與現實狀況,

擬定服務實施計畫。

(三)專業團隊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之相關法令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則進一步解釋「個別化教育計畫乃運 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計畫,參與人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相關專業人員等」,同法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 育計畫」,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則進一步解釋「個別化教育計畫乃運 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計畫,參與人員,應包括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相關專業人員等」,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