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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班之意涵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職責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特殊教育班之意涵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職責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藉由文獻的整理歸納與分析判斷,建立本研究的理論基礎與架構,

作為問卷實施之依據。全章分為四節,第一節為特殊教育班之意涵與特殊教育教 師之工作職責;第二節為教師工作壓力之研究;第三節為教師工作滿意度之研究;

第四節為教師工作壓力與工作滿意度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特殊教育班之意涵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職責

壹、特殊教育班實施現況

一、特殊教育班之定義與辦理方式

根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十一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 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有三: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下列針對研究參與者所任教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分散式資源 班分別說明: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定義: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的定義:「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是指學生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設 計,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班教學」。

臺北市特殊教育科(2016)說明集中式特教班是指:「大多安置中、

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學生,學生大部分課程是集中在同一班級上課,特 殊教育教師負責主要教學工作,學習內容按照啟智班課程標準規定的領 域來設計;並視學生學習能力,安排部分課程到分散式資源班或普通班 上課」。

2.辦理方式: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是附設於普通學校而以特殊教育學生為招收對象 的特殊教育班級,為一隔離的班級,早期以招收各類特教學生,例如:

啟智班、啟仁班、啟聰班等,現在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已不強調分類。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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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藩(1984)指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有固定學生,全部時間皆在班級中 進行學習活動,教師屬於包班制,負責該班全部的教學責任,通常不兼 任普通班級的教學。

國小階段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 與人員進用辦法》(2014)第三條規定:「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第五條規定:「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定義: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的定義:「分散式資源班是指 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2.辦理方式:

分散式資源班是指提供資源教室方案的一種安置模式,資源教室方 案(resource room problem)是一種部分時間制的特殊教育措施,其安 置方式即是介於特殊班與普通班之間,學生學習仍屬於普通班,只是特 定時間到資源班接受補救教學與輔導,學生不僅能和普通生融合,又能 接受特殊教育的服務(孟瑛如,2006)。

國小階段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 與人員進用辦法》(2014)第五條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

每班得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貳、特教班教師的職責與工作內容

特殊教育為學校教育的一環,特殊教育的功能在於彌補普通教育的不足。為 了顧及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差異,所以要透過適性安置、個別化課程設計與輔導,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所需要的特殊教育,以符合學生之個別需求,啟發學生的潛能

(王天苗,2003)。

根據王天苗(2003)《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服務作業手冊》中的說明及特殊教育 相關法規,綜合整理國小特殊教育教師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 計畫與協調

特殊教育教師是推動學校特殊教育之核心人物,所以必須積極設計各項活動 或設施計畫,協調並召集相關專業人員來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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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行事曆:

規劃一學年或一學期的特殊教育活動。例如:特教宣導、特教研習、

校外教學與轉銜活動等(王天苗,2003)。

(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

根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以團隊合作方式 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013)第九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 列事項: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 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 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 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項第五 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 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特殊教育教師應依照學生的個別學習需求及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 適當的課程、教材、教學設備及提供相關的支援服務。

(三)召開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根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九條規定:「參與訂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 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 請相關人員陪同」;第十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 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 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特殊教育教師應依照上述法規召集並協調相關人員,包含行政人 員、相關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等人員出席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共同討論和設計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並說明學生的相關權益讓家長 了解並協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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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助申請相關服務:

根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三十三條規定:「應依身心障礙學生 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四、復健服務。五、家庭支 持服務。六、校園無障礙環境。七、其他支持服務」。

特殊教育教師應依照法規的規定,替學生申請所需要的相關服務。

這些服務包括:交通服務(如交通補助費、提供交通車接送)、專業團隊

(如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教育輔助器材(如 盲用電腦、學障有聲書、FM 調頻系統、溝通板、輪椅等)(王天苗,2003)。 二、教學與輔導

教學工作是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特殊教育教師的主要 職責。教學是一個包括教學計畫設計、教學活動執行、教學評量及修正的一個循 環過程,除了教學之外,學生的生活及轉銜輔導也相當重要(王天苗,2003)。以 下針對上述內容詳細說明:

(一)設計教學活動:

特殊教育教師針對學生不同的學習特性及學習能力,設計適合的教學 活動,並選擇適當的教學方式。根據《特殊教育法》(2014)第十九條規 定:「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 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第七條更規定:「特殊教育之教法,應運用各 種輔助器材、無障礙設施、相關支持服務與環境佈置等措施,提供最少限 制之學習環境;教學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多樣,提供學生學習策略與技巧,

適時檢視教學效能及學習成果;透過各種教學與班級經營策略,提供學生 充分參與機會及成功經驗;進行跨專業、跨專長、跨領域或科目之協同、

合作教學或合作諮詢」。

前項教學方法的實施方式說明如下:

1. 分組方式:(1)個別指導。(2)班級內小組教學。(3)跨班級、年級 或學校之分組教學。

2. 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1)個別指導或師徒制。(2)協同或合作教學。

(3)同儕教學。(4)科技及資訊輔具輔助教學。(5)社區資源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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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適合之特殊教育教法。

(二)設計或選擇特殊教育教材:

根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2010)第三條 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與 統整性,以團隊合作方式設計因應學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 能力、不同需求學生有效學習。身心障礙教育之適性課程,除學業學習 外,包括生活管理、自我效能、社會技巧、情緒管理、學習策略、職業 教育、輔助科技應用、動作機能訓練、溝通訓練、定向行動及點字等特 殊教育課程」;第六條規定:「實施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 據學生特質與需求,考量文化差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 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訊及社區教學資源,啟發學生多元潛能」。

特殊教育教師會依據學生的能力及需求,選擇適合學生學習方式,

設計與學習活動相關的教材或學習單。例如:使用工作分析、多層次教 學、編序教學等方法設計教材;簡化、減量普通班課程;依學生學習的 優勢管道設計或改編教材;將學生生活經驗融入教材設計等。運用電腦 多媒體及結合網路資源來設計教材,這也是目前特殊教育教師常用的方 式之一(王天苗,2003)。

(三)學生的輔導:

特殊教育教師利用家庭訪問、電話訪談或其他零碎時間來瞭解、追 蹤學生的生活環境與學習需求,並協助家長瞭解孩子的學習情形、心理 及生理的狀況等,提供正確適切的教養觀念與態度(馬青滿,2010)。 一般來說,特殊教育教師可利用親師聯絡簿做為平時溝通的橋樑,

教師將學生在校的情形與學習狀況寫在聯絡簿讓家長瞭解,並且請家長 予以協助輔導;家長也可利用聯絡簿與教師做雙向溝通,使教師能掌握 學生在家中的情況,聯絡簿甚至可作為家長抒發情緒的出口,讓家長能

教師將學生在校的情形與學習狀況寫在聯絡簿讓家長瞭解,並且請家長 予以協助輔導;家長也可利用聯絡簿與教師做雙向溝通,使教師能掌握 學生在家中的情況,聯絡簿甚至可作為家長抒發情緒的出口,讓家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