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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客委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機制探析

第二節 獎助法規變遷

客委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肇始於民國 92 年,至今不輟。獎助 執行之肇因,如前文所述,係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中賦予客委會 對客家語言、民俗禮儀具有研究、傳承以及培養客家人才等職責。因此,《行

20整理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計畫作業要點》(2003 年 2 月 21 日制定)版本。(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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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截至 108 年 3 月 13 日,客家學術機構已達 38 所,資料來源:臺灣客家資料開放 平臺(http://cloud.hakka.gov.tw/Details?p=842)。

22 整理自客委會網站-政府資訊公開處(https://www.hakka.gov.tw/Home/Tour#)。

政院客家委員會九十二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第二款更是納入促進客家知識體 系的發展:

保存客家文化資產:調查、研究客家傳統建築、民俗節慶;賡續建置 客家文學、音樂資料庫;蒐集客家文獻資料、獎勵補助客家相關研究 計畫,促進客家知識體系的發展。23

為履行職責,行政院客委會於 92 年開始透過經費補助「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 家學術機構計畫」、「補助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計畫」、「獎助客家學術研究 計畫」以及「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計畫」。

本文核心之「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其作業方式以 92 年 2 月 21 日制定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為依歸,

至今經過多次修訂,多為獎助作業細節上的修正。至 107 年初《客家基本法》

修正通過後,「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才改為每年以計畫方式實行,

並改以《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作為法源依據。在民國 92 至 107 年之間,則是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作為 獎助執行時之主要依歸。

根據 92 年 2 月 21 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 要點》規定,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之博、碩士學位候選 人,以客家相關研究為論文主題者皆可申請。申請時附上大學、研究所成績單 各一份、研究所所長推薦書以及經所方核定、指導教授簽署之論文計畫書十份。

其中,計畫書應包含論文題目及其意義、價值、相關文獻之回顧、研究方法、

23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九十二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第 2 條。

研究架構、預期目標、研究範圍與限制、計畫進度(並註明擬完成論文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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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2 年 2 月 21 日制 定),第6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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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2 年 2 月 21 日制 定),第5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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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2 年 2 月 21 日制 定),第7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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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2 年 2 月 21 日),第 8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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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申請制」,在論文尚在計畫、大綱階段,即得以投件客委會,經過審查 後得到獎助資格,再於年底前完成論文、取得學位,方能領取獎助。

隔年 8 月 23 日,客委會訂定《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 置要點》,成立「學術發展委員會」,成立之目的為「為強化客家學術研究之基 礎,促進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29其中「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所指為何?

第二條有所說明:

本要點所稱客家知識體系發展計畫,係指本會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 學術機構計畫、補助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計畫、獎助客家學術研究 計畫、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計畫及其它經本委員會同意設置 之計畫等。

於此可見,「客家知識體系之發展計畫」即為前文所提的四項獎助計畫的合 稱。換言之,在民國 93 年,客委會為統籌「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 計畫」、「補助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計畫」、「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以及

「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計畫」共四項與客家學術研究推動相關之獎 助計畫,特別設立「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以統籌相關事宜,並納入「客家 知識體系發展」之範疇。

至於「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之成員,由客委會主任委員選聘專家、學者 等共十九人擔任,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審查費與出席費,並設召集人一人,

由本會委員相互推舉之。每到各獎補助計畫辦理之時程,則須召開會議,由召

29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民國 93 年 8 月 23 日訂 定),第1 條。

集人主持。委員會須負責獎助計畫之其事前之規劃、進行時的審議與評核,每 年度計畫辦理結束後,也須辦理相關評鑑。30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奠定了「客家知識體 系發展計畫」的施行辦法,即由隸屬客委會之「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之委員,

依時程來規劃、審議、評核、辦理獎助政策,用以決定「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 家學術機構計畫」、「補助購藏客家相關圖書資料計畫」、「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 畫」以及「獎助優良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計畫」實行的大方向,而各項計畫之 作業細節,仍由各項作業要點訂之(如「獎助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仍以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作為主要依歸)。

因應上述「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的設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 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於 93 年 12 月 13 日修訂,在審查方式處由原文「由 本會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改為「由本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 進行審查」。此外,由於獎助論文為「事先申請制」,為確保通過獎助者最後皆 能完成學位,此次修訂也增加受獎助者必須於當年度 6 月 30 日、10 月 31 日、

12 月 20 日回報論文進度之規定。31

隔年(民國 94 年)11 月 28 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 論文作業要點》又作出了若干修訂。有鑑於「事前申請制」難保受獎者能夠於 當年度完成學位,亦有因故修改論文題目或是論文計畫窒礙難行者。為減低不 確定因素對於獎助論文施行之影響,行政院客委會將獎助改為「事後申請制」, 獎助對象改為「兩年內以客家相關研究為主題,並已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

30 整理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民國 93 年 8 月 23 日 訂定版本)。

31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3 年 12 月 13 日修 訂),第八條第二款。(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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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之論文」。32自此,獎助論文都得完成學位 考試、取得學位後才能申請獎助。

再者,由於兩年內的博碩士論文皆得以申請,因此申請時間也由原本配合 一學年度兩學期時間的 1 月、7 月提出申請改為 7 月,並增加了審查標準已強 化獎助的公正性:

1.研究主題之創新性(二十%)。

2.研究架構與研究方法之嚴謹與完整性(二十%)。 3.研究內容具有意義與價值(三十%)。

4.研究成果之具體性(三十%)。33

可以發現獎助審查偏重研究成果之具體性,以及研究之意義與價值,同時 也重視研究主題對於客家研究之創新以及研究本身的嚴謹程度。之後各年度對 作業要點又有若干小幅度的修正,95 年 11 月 22 日增訂獲獎者領取獎金須附 3000 字論文精要;34 96 年 8 月 7 日增加授權書、收據以及論文印刷型制與電 子檔格式;35 97 年 10 月 22 增訂論文指導教授推薦表固定格式、論文扉頁要

3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4 年 11 月 28 日修 訂),第2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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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4 年 11 月 28 日修 訂),第6 條第三款。(來源:植根法律網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A040380001002200-1030630)

34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5 年 11 月 22 日修 訂),第7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A040380001002200-1030630)

35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6 年 8 月 7 日修訂),

附件三、四。(來源: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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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註「本論文獲行政院客委會○○年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助」字樣;36 101 年因應「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改制為「客家委員會」,原本《行政院客家委 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也改名《客家委員會客家學術發展委員會 設置要點》;當年度 5 月 29 日再次修訂,將審查標準加入「性別主流化議題具 相關性」;37 103 年 6 月 30 日則因應客家委員會由原本的中油大樓(臺北市信 義區松仁路 3 號 8 樓)遷至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7 樓),而修改申請資料的寄送地點。38

直到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客家事務根本大法《客家基本法》修正通 過,並於 107 年 1 月 31 日公布施行,由本來 15 條修訂為 21 條。此次增列之

《客家基本法》第 16 條:

第 16 條(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之獎勵)

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 術相關院、系、所與學位學程,發展及厚植客家知識體系。

前項獎勵額度、標準及方式之辦法,由客家委員會定之。39

36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97 年 10 月 22 修訂),

第7 條(來源:植根法律網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A040380001002200-1030630)

3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101 年 5 月 29 修 訂),第6 條第三款。(來源:植根法律網

http://www.rootlaw.com.tw/LawHistory.aspx?LawID=A040380001002200-1030630)

38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103 年 6 月 30 修

38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103 年 6 月 30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