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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數位圖文著作個別化授權交易機制再建構:以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

第二節 現行個案介紹:以中國版權營運平台為例

第一項 發展背景

中國近年來對於智慧財產相關發展的給予高度重視,中央及地方政府透過頒 布相關法律、命令如「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文學 作品版權管理的通知」等,以及各項優惠政策大力扶植相關行業,行政、司法體 系加強執法力度273,產業界也自行發布諸如「中國網路文學版權聯盟自律公約」

等規約作為宣示。在此背景下,對於智慧財產的服務需求碰上成長迅速的電子商 務,便誕生了以智慧財產服務為主的電子商務平台,其中不乏專注於著作權(俗 稱版權)登記、管理、交易、維護的電商,本研究稱為「版權營運平台」,和前述 所提智慧財產電商平台做區別,目前較具代表性的有「版權印」、「快版權」、「維 權騎士」等,此類業者提供的服務和前述採行「集體化」管理模式之數位圖庫、

網路文學平台、集管團體等最大不同點在於創作人及權利人能對自身著作內容握 有更高的掌握程度,能夠自行訂立授權交易條件,對於需要資訊技術或法律專業 的交易流程則可委由業者代為處理,權利人毋須獨自應對各內容平台內部侵權處

273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17 年中國網路版權保護年度報告,頁 10,2018 年 4 月 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upload/files/2018/4/2692945560.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理標準不一、效率不佳的狀況274,甚至部分版權營運平台也開始跨入內容推廣行 銷,與以使用者生成內容為主的知名平台合作,促進旗下數位圖文創作人的作品 知名度,和「集體化」管理機構的運作差異如表四所示。以下將以實際個案輔助 說明中國版權營運平台的主要商業模式,再以本研究表三所提的數位圖文著作

「個別化」授權機制應有機能,檢驗其運行現況。

表四:中國版權營運平台與「集體化」管理機構的運作差異

分類 運作方式

集體化管理模式

個別化授權機制

中國版權營運平台角色位置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項 商業模式

中國版權營運平台的運作模式主要是結合以數位圖文著作為主的創作人、權 利人、使用者生成內容平台、合法利用人、潛在侵權人、權利維護機構等所結合 而成的生態系,創作人即來自於社會大眾,數量眾多且素質參差不齊;權利人則 是由實際握有著作內容權利的個人或組織所組成,除了因創作行為成為權利人外,

也可能因為權利轉讓或約定而晉升為權利人,如大眾傳播媒體、法人等;使用者 生成內容平台為創作人、權利人將著作內容發表的場域,例如新浪微博、今日頭

274 維權騎士,2016 自媒體行業版權報告,頁 20,2016 年 12 月。

條、微信、知乎等;合法利用人則是以取得權利人授權為主的群體;潛在侵權人 則是以未經權利人同意,自行取用著作內容者,此處侵權與否的概念尚未涉及是 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準,因此暫以潛在侵權人而非以非法侵權人稱呼之;權利維 護機構則多為律師事務所。圖五為該模式參與者一覽。

圖五: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參與者一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此類版權營運平台商(下稱平台業者)與參與者的互動即商業模式請參考下 圖六,大抵可簡化成:

1 平台業者為創作人及權利人提供著作權服務,包括權利登記、著作內容推廣及 授權、監控著作內容使用情形、權利維護。

2 監控著作內容使用情形及著作內容推廣部分需要和使用者生成內容平台共同 合作,才能降低監控成本及增加推廣效率。

3 合法利用人於內容平台接觸著作內容。

4 如有授權需求則由平台業者經手,以權利人預設的授權條件達成交易,契約關 係存於權利人和利用人之間。

5 權利維護部分則須平台業者和專業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合作。

67 共同向潛在侵權人主張權利。

版權營運 平台商 創作人

權利人

潛在 侵權人 合法

利用人 使用者

生成內容 平台 權利 維護機構

8 使用者生成內容平台也能一同加入,增加維權手段的多樣性,減輕自行處理侵 權議題的負擔。

圖六: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參與者關係一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將權利人的著作內容發揮最大價值即是此類平台業者主要獲利方式,內容變 現的手法並不僅侷限於著作權交易,甚至同時利用異業結盟的方式,將過往認為 費時費力、較無獲利空間的權利維護部分,轉變成內容變現來源之一。下圖七為 平台業者為創作人及權利人所提供的營運服務,大致上可分為四類權利認證、授 權、監控、維護,權利認證部分是向權利人提供第三方認證或代辦官方正式認證 服務,同時考量後續權利維護部分而決定是否收取一定數額的服務費用,此項業 務較為單純但利潤空間有限,市場進入門檻較低,因此具此類服務的平台業者數 量較多;著作內容授權部分,但因目前著作類型多以語文、美術著作為主,此類 著作數量龐大且有大量轉載或編輯的需求,故平台業者主要處理「轉載許可」、

「編輯素材許可」此二類授權態樣,從每筆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不過

亦有平台業者允許類似作品約的單篇作品授權和經紀約的個別作者全部作品授 權態樣;著作內容監控部分則受到監控範圍、回報效率等因素決定服務費用,權 利人可依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監控方案,此外監控而得的數據,亦能用於著作內 容行銷上,為其分析個別內容平台良窳,將創作人、權利人打造成「品牌」行銷,

不僅能收取更高的服務費用,也能帶動著作權交易的總體表現;權利維護方面可 說是整體服務中最矚目的所在,吾人皆知網路世界中數位圖文著作如未以權利管 理措施加以維護,相當容易遭受侵權,平台業者則憑藉此種風氣,大規模且有計 畫性地聯合內容平台、律師事務所,向潛在侵權人以司法或非司法程序如私下和 解、支付賠償金等方式主張權利,再將所得金額依事前約定比例與權利人、律師 事務所拆帳,部分平台業者甚至免除權利人本需額外負擔的權利維護費用(如律 師費等)。

此一商業模式基本上圍繞著如何將著作內容呈現其最大的變現價值,本研究 認為,此類版權營運平台與網路文學平台、數位圖庫業者的發展策略不同,著作 權交易或許並非為唯一的核心業務,甚至認為此類平台業者依憑網路侵權風氣之 盛,不特意保護著作內容,以權利維護手段作為實現著作內容價值方為其主要目 標。以「維權騎士」此一版權營運平台為例,2017 年 10 月該平台即掌握一百萬 份的圖文著作,但其中六成著作為免費授權275,在無授權費用的前提下,平台業 者能從中收取的服務費有限,不過2017 年度處理超過 2 萬件著作權爭議案276, 可再從中抽取一半的賠償金作為服務費,如果將針對企業用戶所提供的客製服務 資料也納入,所處理案件數量將數以萬計,是許多中小型律師事務所難以企及的 業務量;另一版權營運平台「快版權」則揭露迄今已成功維護十萬件著作權爭議 案,取得約五千萬人民幣的賠償金,儘管該類業者都未正面承認以權利維護手段 作為獲利來源,但難免引人質疑。

275 維權騎士,2017Q3 內容行業版權報告,頁 12,2017 年 10 月。

276 維權騎士,內容行業 2017 年度版權報告,頁 18,2018 年 1 月。

圖七: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提供服務一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項 授權交易機制之檢驗

本研究試圖以現有符合近用成本的措施或技術,描繪出數位圖文著作「個別 化」授權機制,目的為使創作人及權利人能對自身著作內容有更高掌握程度,然 而從前述分析中可得知本研究所擬之授權機制面臨許多挑戰,但若將上述中國版 權營運平台所提供的服務,同樣以本研究所提出的「個別化」授權機制應有機能 進行檢驗,則能夠明顯鑑別出此新興著作權營運模式當前優勢及待改進之處,檢 驗順序與表三相同,並依此繪製表五。

首先就著作權認證服務而言,一般智慧財產電商平台業者所提供的代辦官方 登記服務,由於行政規費為無法免去的成本,因此服務價格高昂,而版權營運平 台業者另行推出的第三方認證,多以掌握技術或具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為創作材 料、創作完成時點等資料進行背書,此種認證方式成本較低,適用性上也優於實 體公證,雖不具正式法律效力,但可作為訴訟上證據資料,因此對於創作人及權 利人而言是官方認證以外值得考慮的替代選擇,不過就算未提供此種認證服務,

創作人及權利人仍得自行以其他簡易手法(如電子郵件)進行證明,本研究認為此 項服務和權利維護部分相整合時,才有其價值存在。

而就權利義務規劃方面,不論是權利人、利用人於此類平台註冊,或是開啟

權利維護、監控、推廣、授權交易服務時,仍多由平台業者提供定型化契約作為 規範依據,不過和一般「集體化」管理機構不同地方在於,權利人的自主性更高,

尤其是關於授權交易部分能於一定範圍內調整締約條件,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多 樣性更加豐富,交易主體亦為權利人和利用人,平台業者僅扮演媒合角色277。至 於表彰權利資訊,部分平台業者以版權公示制度等作法,將權利認證、交易資訊

尤其是關於授權交易部分能於一定範圍內調整締約條件,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多 樣性更加豐富,交易主體亦為權利人和利用人,平台業者僅扮演媒合角色277。至 於表彰權利資訊,部分平台業者以版權公示制度等作法,將權利認證、交易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