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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困境

第三節 集體化管理面臨之困境

經由前述第二、三章及本章上述介紹,已大致可看出當前「集體化」管理方 式有其獨特優勢,實務上通常以集管團體或企業組織等型態活躍於交易活動中,

挾其資源及專業知識扮演中介者的角色,為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提供綜合性 服務219,在部份情況下也確實能降低交易成本,甚至得於契約協商過程中制衡具 談判優勢地位之利用人220,發揮傳統「個別化」交易無法展現的功能,過往研究 也多以集體管理團體為例,提出「集體化」管理多項優點,然而「集體化」管理 並非萬靈丹,百年來的發展亦有其弊病。以下將假設數位圖文著作循「集體化」

管理作為解決方案時,可能得克服的議題著手,其一為「集體化」管理為謀求規 模化效益而占有市場優勢地位時,伴隨而來的競爭法管制議題;其二則為採行集

219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ndbook: Policy, Law and Use, WIPO PUBLICATION 388 (2004).

220 Silke von Lewinski, Collectivism and its Role in the Frame of Individual Contracts, in 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enes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an Rosén ed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117 (2012).

體管理團體制度時,實務操作上所需檢視的缺失。 http://www.is-law.com/old/OurDocuments/CR0034ML.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222 Mihály Fics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WIPO PUBLICATION 144-146 (2002).

223 Stanley M. Besen & Sheila N. Kirby & Steven C. Salop,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s, Vol.78 VIRGINIA LAW REVIEW 383, 397-398 (1992).

224 Sylvie Nérisson, Remaining Scopes for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in the Online World, in Remuneration of Copyright Owners: Regulatory Challenges of New Business Models ( Liu KC. &

Hilty R. eds.), SPRINGER 80-81 (2017).

225 黃銘傑,「網路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規範之變革」初探,載:網路著作權保護、應用及

法制,頁79-80,2012 年 11 月。

226 Xiuqin Lin, Music Individual Licensing Models and Competition Law, in Remuneration of Copyright Owners: Regulatory Challenges of New Business Models (Liu KC. & Hilty R. eds.), SPRINGER 198-203 (2017)

227 劉孔中,解構智財法及其與競爭法的衝突與調和,頁 235-236,2015 年 6 月。

管團體運作實務已呈現一家獨大的情況,相關市場市占率甚至高達80%228,如未 來成立圖文類集管團體也可能步入相似處境,加上以網路為媒介的著作內容集體 管理業者,其服務遍及全球,使得競爭法議題時常超越國界的限制,台灣自難置 身事外。

第二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弊病甚繁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作為「集體化」管理制度主要實踐角色,長期發展下來 已因應產業變遷、科技革新做出許多改革,亦是常被提出作為解決著作內容授權 問題的熱門選項之一,然而時至今日集管團體制度仍受到許多批評,質疑其無法 適應網路時代229,尤其台灣集管團體的許多問題皆源於內部管理機制有待商榷,

導致營運績效不佳,使得集管團體間不易藉由競爭方式做為成長助力,更遑論與 其他集管團體生競爭法上爭議。若從集管團體的組成、營運、解散等層面進行分 析,即可明白台灣集管團體有哪些極待解決的弊病,同時也作為欲以集管團體制 度解決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問題時,需審慎評估之處。

首先集管團體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方可成立,組織性質限定為社團法人,意味 著追求商業利益並非主要目的,過去有論者認為此種限制將無法為組織成員提供 私人企業所能給予的誘因,最後整體授權業務將走向僵化,組織無法成長230。本 研究認為儘管集管團體的任務帶有促進社會公益的成分,組織設計上也能增設獎 懲措施以促進業務成長231,然而和採行「集體化」管理制度之企業相比,不僅受 到主管機關的監管密度不同,於資金募集、員工獎勵機制、業務發展規劃等營運 事項上,能夠選擇的手段相對有限,造成先天上法規限制其經營彈性232

22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 業公會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衛星電視台之公開播送使用 報酬率案意見交流會」會議紀錄,2011 年 5 月 19 日。

229 同註 225,頁 99-100。

230 賴文智,催生數位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網路資訊雜誌,126 期,頁 64,2002 年 5 月。

231 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第七十八條。

232 王怡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同收費制度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案,頁

87-89,2011 年 12 月。

再來針對業務營運部分,集管團體業務能否成功推廣,需仰賴主要相關市場

236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the Music Marketplace, 186-187 (Feb., 2015) https://www.copyright.gov/policy/musiclicensingstudy/copyright-and-the-music-marketplace.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23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5 年 02 月 24 日智著字第 10516001450 號函。

23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6 著作權集體管理實務意見交流會」會議記要,2016 年 12 月 28 日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09455&ctNode=7427&mp=1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239 魏紫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自治―論財務透明性之必要與集管實務觀察,智慧財產權月

刊,221 期,頁 14-16,2017 年 5 月。

24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條例之「集管團體良善治理」修法議題與方向意見交

流會紀錄,2017 年 11 月 17 日。

方可行之,營運決策效率難免不及於其他採行「集體化」管理之企業,而且發生 爭議時,解決途徑有限,此外實務上集管團體成功合作且運行順利的案例相當稀 少,根本問題也和個別集管團體自身營運情形有所關聯241,最後集管團體若遭解 散後,如何迅速安置大量權利人及解決利用人授權需求,降低市場動盪所帶來的 負面效應242,皆是採行集體管理團體作為解決授權問題手段時,必須面臨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