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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授權之挑戰與趨勢—以圖文著作之個別化授權機制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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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數位內容授權之挑戰與趨勢—

以圖文著作之個別化授權機制為中心

Challenges and Trends in Digital Content License—

Centering on Image and Literary works Individual Licensing

Mechanism

指導教授:馮震宇博士

研究生:趙御廷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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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本篇論文能夠順利完成,絕非僅憑一己之力即能成就,而是端賴於許多貴 人、家人及親友相助,每當我陷入迷惘而躊躇不前時,總會以各種形式給予協 助,使我在論文撰寫過程中有足夠能量與自我論辯,繼續踏上科技、智財、商 管跨領域學習路途,於此先致上最誠摯的謝意。 首先必須感謝我的指導教授—馮震宇老師,願意將學生收入門下悉心教 導,道破學習研究上的不足之處,也給予學生參與國際研究案的機會,從各方 面體會到老師為何對於台灣未來發展感到憂心,兩年多下來,在老師務實的行 事風格與態度中學習甚多;而宋皇志老師則是我進入所上後,印象極為深刻的 老師,對於跨領域的投入更是言教、身教並重,擇定論文題目時,便打定主意 要商請宋老師擔任口試委員,撰寫過程中亦對於本篇論文給予諸多啟發,學生 在所上能得宋老師指點實屬有幸;李素華老師則是在口試時,適時點出本研究 不夠周延之處,並給出實質可行的建議,寥寥數語便給學生莫大助益。 同時我要感謝在科智所互相砥礪的夥伴們及陳秉訓老師,初來乍到指南山 下時,願意在各方面給予奧援,整個科智所大家庭接納我的速度,遠快於我融 入所上步調,回想起來甚是慚愧,另外所上助教也不厭其煩為我解決行政上各 種疑難雜症,沒有大家的扶持,在文山的生活肯定會失色不少。而一直常在左 右的沛芸,一路上願傾聽我的研究發想及生涯規劃,彼此分憂解愁、相互扶持 使我點滴在心。此外特別感謝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願意提供經濟上資 助,讓學生得以在心無旁鶩的環境下戮力完成研究,基金會師長及志工們的肯 定與勉勵,正是驅使我持續精進以饋社會的重要契機之一。 最後要感謝的,則是無怨無悔、傾心支持的家人們,對於我的每項決定都 抱持著完全的信任,感恩之情無以言喻。在本篇論文完成之際適逢摯親遠去, 雖然心中縱有不捨與動搖,但盡學生本分以回應身上所背負親友及師長的期 許,或許才是在天上的親人所盼望的吧? 得之於人者太多,出之於己者太少,正是我目前的寫照,要感謝的貴人們 仍有許多未能盡數,但各位的襄助之恩皆盡收心底,讓我明白這一路上,我並 不孤獨,著實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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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授權之挑戰與趨勢—

以圖文著作之個別化授權機制為中心

摘要

數位化時代使得許多事物有了根本性的變化,衝擊了既有的法律制度及長期 以來所構築的交易機制,Web 2.0浪潮帶動各式新興網路服務,「使用者生成內 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混搭作品(Remix)」作為現今網路時代的主 要趨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數位內容大量產生,其中又以圖像、語文類別的著 作最為明顯,導致既存的著作權規範和交易制度需做出不少檢討及修改。 以創作人及權利人角度觀之,其所創作的成果因各種因素而無法帶來適當報 酬,同時需耗費龐大心力維護著作內容的權利,導致著作內容變現效率不佳;利 用人則可能因交易成本或利用著作的法律風險過高而無法輕易近用著作內容;加 上目前普遍採用的「集體化」管理模式亦有諸多問題仍待解決。儘管對於上述議 題已從科技應用、商業模式或制度規範方面進行改革,但從層出不窮的案例中可 得知既有的授權交易機制仍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本研究將以數位圖文著作為例,從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市場現況開始談起,以 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的觀點出發,探討傳統「集體化」管理制度所衍生出以 授權方式為主的交易機制,目前所面臨的困境。針對上述議題,本研究認為數位 圖文著作交易實務未來趨勢將會走向「個別化」管理機制,並提出「個別化」管 理機制應有機能,以此作為標準檢視近年興起的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及以區塊 鏈技術為基礎的商業個案,是否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維護創作人、權利人及利 用人等市場參與者的權益。 關鍵字:數位內容、圖文著作、授權機制、交易成本、集體管理、個別化授權、版 權交易、區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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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lenges and Trends in Digital Content License—

Centering on Image and Literary works Individual Licensing

Mechanism

Abstract

Digital era not only makes the things be changed fundamentally bu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legal system and transaction mechanism. The tide of Web 2.0 motivates various emerging internet service. “User-generated content” and “Remix” become the major trends in internet era nowadays. Under this circumstances, digital content which could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ct was created abundantly. A large number of image and literary works lead to the copyright regulation and transac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reviewed or amend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authors and rights holder, their works can’t bring reasonable remuneration due to the various negative elements that hindered the monetization of copyright. In addition, the people access and exploit the works hardly because of the high transaction cost or uncertain legal risk. However, current solution, the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which have been operated for ages, still have many problems should be solved. Although the topics discussed above have been dealt with introducing new technology, business models or amended regulation, we could realize the existing licensing mechanism should be reviewed from endless copyright dispute.

This research focus on the digital image and literary works by investigating current situation in the licensing market. We examined the dilemma that can’t be resolved by licensing mechanism which derived from traditional Collective Management from the view of authors, rights holder and exploiter of the work. In conclusion, we consider that the trend of the digital image and literary works trading practice will tend toward to “Individual Licensing”. For this reason, we propose ideal Individual Licensing basic functions as a standard for testing the Chinese copyright operating platform which has been rising in recent years and business cases that build 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ransaction cost could be reduced and stak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would be protected as well.

Key words: Digital Content, Licensing Mechanism, Transaction Cost, Collective Management, Individual Licensing, Copyright Trading, Blockch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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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 4 第二章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現況 ... 6 第一節 著作內容數位化概述 ... 6 第一項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概況回顧 ... 6 第二項 數位化衝擊 ... 8 第一款 優點 ... 9 第二款 缺點 ... 11 第三項 數位內容產業現行困境 ... 12 第二節 圖文授權產業概況 ... 15 第一項 全球授權產業... 15 第一款 各國授權產業現況 ... 16 第二款 知名圖文授權組織 ... 18 第三款 圖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23 第二項 台灣授權產業... 26 第一款 台灣授權產業現況 ... 26 第二款 知名圖文授權組織 ... 27 第三款 圖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32 第三節 數位圖文授權產業挑戰與趨勢 ... 33 第三章 傳統數位圖文著作授權機制... 35 第一節 營利性目的授權 ... 35 第一項 圖像授權:以數位影像產業為例... 35 第一款 對外授權模式 ... 35 第二款 權利取得方式 ... 39 第二項 語文授權:以網路文學產業為例... 41 第一款 對外授權模式 ... 41 第二款 權利取得方式 ... 42 第二節 非營利目的授權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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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計與藝術家著作權團體 (DACS) 44 第二項 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計畫 ... 45 第一款 創用CC 計畫目的 ... 45 第二款 創用CC 基本介紹 ... 46 第三款 創用CC 法律條款設計 ... 47 第四款 創用CC 計畫成效 ... 49 第五款 未來發展與挑戰 ... 51 第四章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困境 ... 55 第一節 著作內容變現效率不彰 ... 55 第一項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管道有限 ... 56 第二項 著作內容利用狀況不易掌握 ... 57 第三項 權利維護效率低 ... 58 第四項 使用報酬無法有效回饋 ... 59 第二節 著作內容近用成本過高 ... 60 第一項 授權交易成本高昂 ... 61 第二項 利用著作法律風險無法掌控 ... 63 第三節 集體化管理面臨之困境 ... 64 第一項 市場規模帶來的雙面刃效應 ... 65 第二項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弊病甚繁 ... 66 第四節 小結 ... 68 第五章 數位圖文著作個別化授權交易機制再建構:以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 式實踐 69 第一節 「個別化」授權機制 ... 70 第一項 「個別化」授權機制應有機能 ... 72 第一款 數位權利管理措施 ... 72 第二款 報酬結算機制 ... 75 第三款 權利維護與救濟 ... 77 第二項 「個別化」授權機制實踐模式 ... 79 第一款 具體實踐流程 ... 79 第二款 現行模式缺點 ... 80 第二節 現行個案介紹:以中國版權營運平台為例 ... 81 第一項 發展背景 ... 81 第二項 商業模式 ... 82 第三項 授權交易機制之檢驗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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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數位圖文著作個別化授權交易機制新趨勢:區塊鏈技術之導入 .... 91 第一節 區塊鏈發展及應用概述 ... 91 第一項 區塊鏈技術介紹 ... 92 第一款 去中心化的架構 ... 92 第二款 交易安全:資料安全 ... 93 第三款 交易主體的匿名性 ... 99 第四款 區塊鏈技術目前阻礙 ... 99 第二項 存證技術應用...100 第三項 智能合約 ...101 第四項 加密貨幣與代幣 ...103 第五項 公、私有鏈及聯盟鏈 ...103 第二節 新興個案介紹 ...105 第一項 LikeCoin ...106 第一款 發展緣由與現狀 ...106 第二款 服務應用與相關技術 ...108 第三款 商業模式...110 第二項 KODAKOne 平台 ...113 第一款 發展背景...113 第二款 服務應用與相關技術 ...114 第三款 商業模式...115 第三項 與中國版權營運平台之比較 ...117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19 第一節 結論 ...119 第二節 建議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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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次

表一:創用 CC 授權圖示一覽 ...46 表二:創用 CC 公眾領域圖示一覽...50 表三:數位圖文著作個別化授權機制實踐模式 ...80 表四:中國版權營運平台與「集體化」管理機構的運作差異...82 表五:以個別化授權機制檢驗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服務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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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一:台灣影像授權市場供給者一覽 ...28 圖二:台灣角色授權市場供給者一覽 ...30 圖三:台灣網路文學市場供給者一覽 ...32 圖四:數位圖文著作授權交易流程及所涉議題一覽 ...71 圖五: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參與者一覽 ...83 圖六: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參與者關係一覽 ...84 圖七: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提供服務一覽 ...86 圖八:去中心化示意圖 ...93 圖九:區塊鏈鏈節形式 ...95 圖十:區塊鏈節點記帳示意圖...96 圖十一:比特幣編號第 526283 區塊 ...97 圖十二:交易紀錄遭竄改之區塊鏈結 ...98 圖十三:Binded 提供之著作權證明資訊 ... 101 圖十四:衍生著作元資料資訊... 110 圖十五:LikeCoin 運作模式 ... 112 圖十六:柯達股價趨勢圖 ... 114 圖十七: KODAKOne 及 Kodakcoin 概念圖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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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社群網站及各式網路平台的蓬勃發展,每個人從過去資訊接受者轉變成製造 及傳播者,宣告自媒體(self-media)的時代來臨,利用網路取得資訊,已成為社會 大眾的閱聽習慣,創作人(即著作權法所稱著作人)希望更多公眾近用其作品,也 會藉由網路作為內容載體,加快傳播速度。在此背景下,數位語文、美術、攝影 等著作的創作成本低廉且門檻較低,因而數量最多,以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數位著 作物浩如繁星,大眾甚至是媒體業對此類著作需求甚鉅,時常「不告而取」地從 社群網站轉載、二次創作各式圖文,然此種行為通常未經權利人合法授權,許多 不知情民眾誤觸法網,導致刑責上身的案例時有所聞,類似事件層出不窮且衍生 諸多爭議,顯見取得數位著作合法授權的重要性。然而前述偏向靜態的圖像、文 字類著作數量龐大、權利人眾多,遠高於其他著作種類;另一方面著作利用人在 網路速食文化的薰陶下,對於資訊的即時需求性甚高,主流的數位圖文著作「集 體化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模式未能有效因應,使吾人無法直接套用音 樂、視聽著作所已發展的授權機制,最終將導致數位圖文市場未能跟上時代發展。 面對數位圖文著作的授權議題,除了常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和以營利目 的為主、採行「集體化」管理模式的機構外,民間組織也開始發展若干非營利性

授權機制,如由著名的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 及數位專家所推行的 Creative

Commons,利用「保留部分權利」的概念,設計「創用 CC」授權條款,簡化授 權條件,使資訊的傳播與利用合乎著作權法規範;台灣政府則從千禧年以降,以 「數位內容」為主題,推出多項國家級計畫,號召多位專家學者、業界人士一同 參與,宣示進入數位經濟時代的決心,雖在數位典藏、版權交易等議題取得若干 成果,但以當前時空背景考量,社會大眾透過網路,同時身兼創作人和利用人等 角色,對於「即時合法取得他人所屬著作授權」此一需求,在瞬息萬變的資訊時 代下,更顯得重要。然而從政府所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數位建設」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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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政府對此議題有任何的規劃,一旦社會大眾對於近用數位內容,需事先耗費 相當成本以確定自身行為是否合法,以避免將來的司法訴追,將是數位經濟產業 發展的一大桎梏。 追根究柢,如要使利用人能夠在符合現行網路使用習慣下合法近用數位著作, 創作人或著作權利人進而得到相當酬勞,建立一線上授權機制為當前迫切的課題, 其中又以創作人或權利人如何運用該機制,「有效管理個別著作並降低授權交易 成本,從而獲得合理報酬」為此課題的重要核心。拜科技進步所賜,過往對於數 位著作權利歸屬與資訊標示、使用範圍的監控、報酬支付工具以及即時侵權應對 機制等相關質疑,都漸漸有了解決方式,進而重塑數位內容授權市場營運實務。 過往創作人或權利人自行管理個別著作成本甚高,利用人逐一向個別權利人 取得授權也相當困難,因此得仰賴採行「集體化」管理模式的中介機構。但藉由 科技的力量,對於數位 著作的可管理程度 提高後,進而 逐漸回歸 「個別化 (Individual)」授權制度發展,和傳統「集體化」授權方式不同之處在於利用人直 接向創作人或權利人提出授權要約,創作人或權利人得自行管理授權流程每一個 環節,不再需事事皆委由中介機構代為處理,個別著作自主掌握度有顯著提升, 創作人或權利人從利用人身上獲得的報酬更加合理,無形中也避開利用「集體化」 管理模式所不可避免的成本與缺失,此趨勢同時也醞釀出數種新興商業模式,許 多業者不再以中介機構自居,反而是從旁輔助創作人或權利人實踐權利,使「個 別化」授權機制更加周延。 本論文嘗試將上述議題相互勾稽,以數位圖文著作類別作為主要研究對象, 從數位圖文著作授權產業談起,分析傳統「集體化」管理模式所產生的實務利弊, 據此論述引入新興科技後,現行數位圖文著作「個別化」授權模式應具備之功能, 最後介紹和前述主題相關之商業個案,比較其商業模式發展。希冀本研究的成果, 能降低權利人和著作利用人間的對立及促進數位圖文著作市場發展,更樂見成為 臺灣發展相關服務之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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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採文獻探討法及個案研究比較法為主,以求兼顧理論 與實務之需求。 文獻探討法部分將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分析,外文文獻來源以英文文獻 為主;中文文獻部分除台灣外,同時納入中國大陸相關論著。文獻種類則以學者 論著、學位論文、學術期刊、司法實務見解、行政函釋及產業調查與研究報告等 為主。 個案研究比較法部分則蒐集數位市場中,專門從事數位圖文授權組織相關資 訊,營利性與否、由政府或民間組成、業務規模大小、既存或已解散、報酬機制 運作情形、授權模式等差異皆為個案觀察重點。此外各組織之營運狀況及管理方 式,常體現於其所設計的授權條款或白皮書內,因此這部分將作為本研究評析個 案的主要素材來源,藉此探討目前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實務發展趨勢與其挑戰。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將針對著作種類、授權態樣及授權機制進行限制。著作種 類部分,圖文類著作之種類繁多,舉凡利用圖像、文字表述且符合著作權法保護 之創作,皆為本研究所稱之「圖文著作」,著作權法中常將其歸類為語文、美術、 攝影或圖形著作。網路時代下,圖文著作更以數位形式活躍於現代社會,但針對 「個別化」授權機制之建構,目前國內現有的文獻多未談及此項議題,因此本研 究之著作種類將以數位圖文著作為主。 授權態樣部分,因網路時代下,欲以最低風險地取得合法授權,僅能以合意 授權達成,因此本研究將授權態樣限定於合意授權。其他非合意授權制度如法定 授權,須先以法律預先制定授權條件、使用報酬費率等規定,但數位著作利用情 形瞬息萬變,單以法律進行規範恐掛一漏萬;強制授權則涉及主管機關之介入, 使用上限制重重,同時得授權的著作種類有所限定,亦非本研究範圍。此外,合 理使用雖可能成為利用著作的途徑之一,但判斷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時,需考量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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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素,引發爭議時仍需由司法機關進行最終裁決,不論從成本或風險角度考量, 合理使用非為適當之利用著作方式,其本質應歸為抗辯事由,故亦不屬於本研究 範圍,併此敘明。 關於授權機制部分,因本論文所關注的重點為數位圖文著作,故線上授權機 制將成為本研究關注焦點,透過檢視台灣數位授權環境不足之處,比較國際上各 知名組織所建構之相關授權模式,嘗試歸納、整理出授權機制應有機能,並以建 構具有「有效管理個別著作並降低授權交易成本,從而獲得合理報酬」特性的「個 別化」授權機制為主要論述方向。而授權機制是否營利、採「集體化」或「個別 化」管理模式、權利人或利用人自營抑或是屬於公、私部門,皆非所問,只要授 權機制能符合「經濟迅速且低風險地取得合法授權」之特點,都將是本論文研究 及比較對象。最後,為詳加探討授權機制之利弊,勢必得論及相關科技技術,然 囿於所學,研究主軸將著重於介紹科技應用層面而非分析技術優劣及其由來。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為了釐清當前數位圖文著作授權交易機制有那些根本性的問題仍待解決,勢 必得先從網路時代的特點及著作內容之數位化歷程開始談起,作為研究基礎背景 資訊,本研究第二章敘述著作內容數位化所公認的優、缺點,並回顧過去數位化 浪潮對各方所帶來的衝擊。為契合產業發展,研究視角也從圖文著作相關產業層 面出發,介紹全球主要國家或區域產業現況,分別提出各該領域中知名企業、集 體管理團體等組織,如何調整營運模式及決策方向,以順應數位化時代的挑戰, 再以相同方式檢視台灣相關產業,突顯現正面臨的困境及將來可能的突破方式。 第三章探討傳統數位圖文以授權方式為主的交易機制運作現況,涵蓋營利、 非營利性目的之授權機制,列舉相關產業及組織之授權模式,從具體授權條款中 歸納出創作人及權利人、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第四章延續上述研究,點出目 前應用的授權模式,對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分別帶來哪些不便,接著論述第 二、三章所提到的各式知名機構(即數位圖庫、網路文學平台、集管團體),其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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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集體化」管理模式遭遇那些阻礙,進而帶出重新建構自行管理著作內容之 「個別化」授權機制的必要性,作為後續章節鋪陳。 本研究於第五章說明數位圖文著作授權流程所涉議題外,並試圖描繪出適合 目前之「個別化」授權機制應具備的雛型與機能,著眼點來自於授權交易時,時 常引發爭端的重點,包含著作內容之創作歷程證明、權利資訊、使用情形監控、 權利維護等議題。為證實「個別化」授權機制為未來趨勢,本研究將列舉近年來 興起的中國版權營運平台模式,同時第六章也納入近來討論度甚高的區塊鏈技術, 分析應用區塊鏈及智能合約於數位圖文著作授權交易之商業個案,作為「個別化」 授權機制得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利害關係人之論據。 第七章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儘管目前尚未有建構出完整數位圖文著作 「個別化」授權交易機制的個案,惟第五章所提個案有別於第二章提及採行「集 體化」管理模式之知名組織,其已充分掌握數位圖文著作授權交易特性及網路時 代的需求,既存的「集體化」管理模式如未有所變革,在技術進展快速的未來, 「個別化」授權機制勢必將結合新興商業模式取而代之。本研究最後建議台灣如 果要發展相類似服務,可選擇「個別化」授權機制,使既有的交易平台仿效版權 營運平台,增添服務多元性,更可視情況適當導入區塊鏈技術及智能合約等相關 應用,才能營造出一個讓創作人及權利人能有效獲得報酬,利用人取用著作內容 毋須承擔過高風險的授權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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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現況

第一節

著作內容數位化概述

本節將先簡略回顧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概況,將著重於科技發展對產業所帶來 的衝擊,同時也揭示科技變遷下,數位時代之權利人及利用人可能面臨哪些法律 風險,並先以數位化程度最深音樂、圖像、語文產業發生的案例為例。而數位化 衝擊所帶來的影響,本研究則介紹其優、缺點,以增進對後續議題的理解。最後 將探討數位內容產業的當前面臨的困境,俾使凸顯出本研究所欲關注的重點。

第一項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概況回顧

自1991 年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呈現於世以來,網際網路所

能提供的服務更加多元,資訊的傳遞、儲存、應用也逐漸從類比訊號轉換成數位 形式為主1,數位內容物的數量也快速增長。而對於數位內容的定義各國標準不 一,然而「定義」僅可供作粗略理解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現況,科技進展才是左右 數位內容產業的關鍵。以數位音樂產業為例,1995 年 MP3 格式開始普及,音訊 檔案的資料量大幅降低,搭配 Napster 公司於 1999 推行的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技術服務,使得音訊檔案的傳輸更加有效率,大眾利用網路即可下載、上 傳音訊檔案,嚴重衝擊當時以販售實體唱片獲利為主的音樂產業2,因此促成傳 統音樂產業開始轉型3,與科技公司合作提供數位下載服務,2001 年由 Apple 公 司推出風靡全球的iTunes 服務即為顯例。近十年來,網路基礎建設漸趨完善,網 路連線品質穩定,加上2007 年智慧型手機 iPhone 問世後,人手一機的時代來臨, 透過串流(Streaming)技術向消費者提供音樂服務成為主流,其中音樂串流服務公 司Spotify 為領先者,自 2008 年推出後至 2017 年六月,每月活躍用戶已超過 1.4

1 Martin Hilbert & Priscila López, The World's Technological Capacity to Store, Communicate, and

Compute Information, 332 SCIENCE 60, 60-64 (2011).

2 陳文賢,數位音樂對音樂產業之影響,2006 年中華民國出版產業年鑑,頁 164-173,2006 年

10 月。

3 Robert F. Easley, John G. Michel & Sarv Devaraj, The MP3 open standard and the music industr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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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人4。尼爾森發布的報告也指出2018 上半年的音樂串流次數已逾 4000 億次5

國際唱片業協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 IFPI)報告則

表示2016 年數位音樂所帶來的效益已超越傳統實體音樂的產值,音樂串流服務

是主要因素6

從音樂產業中能看到科技的發展至為關鍵,而著作利用人(此指閱聽大眾或 消費者)在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時,如未能認識背後的法律風險,將可能身陷囹

圄,例如成大MP3 事件7、P2P 軟體 ezPeer 案8、KURO 案9、FOXY 案10等,雖然

上述案件涉及立法制度問題,但也揭示科技進展與現行法制度的衝突。本研究所

關注的數位圖文著作,其產業發展亦有相同軌跡,自 1992 年全球資訊網創辦人

Tim Berners-Lee 爵士將數位影像上傳至網路後11,二十多年來數位化浪潮不斷侵

襲圖像產業,而從膠捲底片巨頭柯達(Eastman Kodak Company)未能成功轉型,黯

然退出影像市場後12,正式宣告數位影像時代來臨。數位相機及具照相功能的手

機使各式圖像得直接以數位形式呈現於世人眼前,在社群媒體(Social Media)的推

波助瀾以及發展迅速的資料儲存技術下,數位圖像數量龐大,從臉書於 2012 年

遞交的IPO 申請書13可得知每天約有2.5 億張數位圖像經其用戶群上傳至網路,

4 Brian Benedik, 140 Million Strong, SPOTIFY FOR BRANDS (Jun. 15, 2017)

https://spotifyforbrands.com/zh-Hant-TW/news/140-million-strong/ (Last visited: 2018/07/17).

5 NIELSEN, U.S. MUSIC MID-YEAR REPORT 2018 (Jul. 06, 2018)

http://www.nielsen.com/us/en/insights/reports/2018/us-music-mid-year-report-2018.html# (Last visited: 2018/07/17).

6 IFPI, GLOBAL MUSIC REPORT 2017: ANNUAL STATE OF THE INDUSTRY, 16-17 (Apr. 25, 2017)

http://www.ifpi.org/downloads/GMR2017.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7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關於成功大學 MP3 事件書面聲明,2001 年 8 月 17 日 http://www.ifpi.org.tw/old/0817MP3.files/0817MP3.htm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8 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728 號判決、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 年度上訴字第 3195 號判決、 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 1132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16 號判決、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 4697 號判決。 9 臺北地方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2146 號判決、高等法院 94 年度矚上訴字第 5 號判決、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177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 48 號判決。 10 板橋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易字第 4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52 號判決。 11 CERN MUSICLUB, LHC: The First Band on the Web

http://musiclub.web.cern.ch/MusiClub/bands/cernettes/firstband.html (Last visited: 2018/07/17).

12 George Mendes, What Went Wrong at Eastman Kodak?, THE STRATEGY TANK,2 (Dec. 02, 2005)

http://strategytank.awardspace.com/articles/What%20went%20wrong%20at%20Eastman%20Kodak.pd f (Last visited: 2018/07/17).

13 Facebook, Inc., REGISTRATION STATEMENT ON FORM S-1,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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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日時空背景觀之,其數量更難以估量。另一方面,數位典藏(Digital Archives) 的浪潮席捲全球,各機構無不費心將其藏品數位化(digitization)以利於保存或後 續利用14。在此背景下,數位圖像資源豐富,利用網路搜尋、使用符合需求的圖 像已成常態,造成著作利用人誤觸法網的案例屢見不鮮,更有部分權利人濫權的 情形發生,例如某生態攝影界知名人士,將其攝影作品上傳至網路供人下載,嗣 後再對利用人提起刑事訴訟,並要求高額和解金,許多企業、學校、教師以及學 生都成被告,數十年來已累積上百件案例,耗費龐大司法資源15 以文字表達的語文產業部分則是受數位化衝擊最明顯的領域,傳統紙媒地位 逐漸下滑,縱使採行數位發行也難以拯救頹勢,代表主要獲利來源的廣告量逐年 下滑即可窺知一二16,2007 年 Amazon 公司推出電子書閱讀器 Kindle,開始改變 人們的閱讀習慣,未經數位化之資訊漸難為公眾所近用。此外,社群媒體所帶動 的網路文化,也使得個人從過去單純資訊接收者轉變成接收、創造、傳播資訊的 角色,網路文學即誕生於此背景並流行至今,中國網路小說產業龍頭「閱文集團」 從母公司騰訊集團分拆後於香港風光上市17,正是看中文學作品衍生至影視劇作、 遊戲及周邊商品等「泛娛樂」概念價值化,體現數位語文產業當前盛況及未來發 展潛力。然而網路盜版卻也成語文產業發展最大阻礙,2016 年中國網路文學營 收受盜版影響而減少114 億人民幣18,對整體產業損失更難以衡量,創作人及利 害關係人無法獲得相對等的報酬,減損持續創作、推廣創作的誘因。

第二項 數位化衝擊

數位化對於內容產業造成諸多影響,其優點為內容產業帶來許多可能性,但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326801/000119312512034517/d287954ds1.htm#toc (Last visited: 2018/07/17). 14 蔡永橙、黃國倫、邱志義,數位典藏序論,載:數位典藏技術導論,頁 5-10,2007 年 11 月。 15 孫遠釗,相關國家防止著作權濫用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案,頁 51,2010 年 12 月。 16 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2017 年台灣媒體白皮書,頁 5,2017 年 8 月。 17 閱文集團,首次公開招股說明書,頁 2,2017 年 10 月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7/1026/LTN20171026022_C.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18 同前註 17,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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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造成不少隱憂,數位化猶如雙面刃一般,無法率斷其優劣,以下針對數位 化優、缺點加以介紹。

第一款 優點

和傳統類比訊號(Analog Signal)相比,資訊透過數位化後,以 0 和 1 之二進 位制(binary)數字系統形成各種數碼組合,具有以下優點。 1. 和電子計算機(Computer)及智慧型裝置(Smart Device)相容 電腦及智慧型裝置如手機、平板等皆建立在數位基礎上,因此資訊數位化後能為 電腦及智慧型裝置所接受,同時也能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使得資訊不再依靠有形 載體即能傳播,加速傳遞效率。 2. 儲存成本低 相 較 於 類 比 訊 號 , 數 位 資 料 能 夠 儲 存 於 更 多 樣 式 之 電 腦 記 憶 體(Computer Memory),也能經由不同技術儲存於硬碟、CD、DVD 等各式載體19,有別於傳統 載體,數位儲存多半具有重複寫入、存入的功能,使資料儲存空間更具管理價值, 大幅提高載體利用年限。近年發展雲端儲存技術更讓數位資料儲存拋開有形載體 的限制,存取、備份速度也更勝以往,創造更高的效益。 3. 加工、應用方式更多元 數位資訊因和電子計算機及智慧型裝置相容,故加工、應用方式更加多元,例如 音樂產業在數位科技出現後,傳統一次性錄音已漸漸減少,錄音工程更加複雜且 細緻,但搭配效果器(Effects Unit)後,可對聲音的加工及安排呈現出類比訊號無 法做到的表現20。由此可知,現代數位內容產業幾乎仰賴專業人力進行加工,從

圖像修改、電影特效、音樂錄製到眾所矚目的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 AR)、 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 VR)、混合現實(Mixed Reality, MR)產業等皆奠基於數位 化基礎上。

19 楊清淵,連結 0 和 1 與真實世界-數位與類比轉換 IC,載:3C 科技與生活,頁 377,201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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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創作、利用成本低廉 電腦及智慧型手機幾乎成為生活必需品,因其同時兼具各種功能例如錄音、錄影、 拍照、上網等,也使得創作門檻降低,大眾都能成為數位創作人。另一方面創作 素材也因數位化而更容易取得,許多網路服務提供者也開放使用者能自由取用相 關數位素材,提升使用者貢獻的內容的品質,例如Youtube 的創作工具箱提供合 法音樂及音效下載、知名遊戲公司Valve 則有限度地開放與遊戲相關的素材供玩 家創作遊戲使用21,充分展現「使用者生成內容」及「混搭」的網路文化特色。 5. 容易進行壓縮、解壓縮及重製且資料不易失真 數位資訊之壓縮、解壓縮影響資料的傳輸、存取及備份效率,和類比資訊以連續 值呈現相比,數位資訊由0 和 1 的表現方式較為單純,因此處理上可依資料保留 度多寡選擇適當的壓縮技術,在盡量不影響使用的前提下,透過捨去部分資料的 方式減少資料量,使數位內容得更容易利用,例如 MP3 技術即是捨去人耳無法 感受的音訊內容壓縮而成,能夠在相同容量的儲存空間放入更多樂曲22。上述數 位資訊的特性也使得重製程序較類比資訊來的簡單,使用者可依允許資料失真程 度擇定適當重製技術,因此相同樂曲,使用數位檔案格式複製次數通常遠超過錄 音磁帶的拷貝次數。 6. 有利偵測及修正錯誤訊息 資訊在產生、傳遞、接收的環節中如有錯誤,將導致對資訊的解讀有誤,進而造 成無法挽回的後果,因此識讀錯誤訊息的難易以及即時校正錯誤的能力成為關鍵, 有賴於上述數位資訊的特性搭配日益強大電子運算能力,偵測、修正錯誤的處理 程序較類比資訊簡易23,目前已廣泛用於數位產業中。 7. 資料加密及解密方式選擇更多 資訊數位化後,進行的加密及解密方式也從傳統的物理方式提升至利用數位科技 21 吳蕙盈,CC 專題:從數位遊戲看多「源」素材的授權困境,創用 CC 電子報,第 110 期, 2015 年 6 月 5 日http://creativecommons.tw/in-depth/1119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22 曲威光,雲端通訊與多媒體產業,頁 22-25,2014 年 4 月。 23 賴昭正,錯誤訊息的偵測與修正,科學月刊,471 期,頁 227,200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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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圖像、音樂、影音產業皆各自發展出獨特的加、解密技術。其中圖像產業 的加、解密技術是和著作權保護息息相關24,本研究後續將介紹圖像產業有關的 資料保護技術,分析其應用及對授權機制之影響。

第二款 缺點

1. 數位內容易遭剽竊及修改 上述提到數位資訊加工及應用方式多元、創作及利用成本低廉,再加上壓縮、解 壓縮及重製技術的發達,使得數位內容遭修改、剽竊的情形更勝以往,也帶動了 各產業關於資料加密及解密技術演進,圖像產業甚至更發展出數位影像鑑識專業 25。對於權利人而言,雖有助於其創作之散播,但著作之改作、重製或其他利用 皆未獲許可,進而導致權利人通常無法基於其創作獲得適當報酬,打擊產業發展。 2. 數位內容物侵權風險高 數位內容若是剽竊或未經同意修改他人著作而來,則容易產生侵權問題,縱然著 作權法設有合理使用等免責規定,然而適用與否仍需法院作最後決定。此外,各 國著作權法多半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須針對疑似侵權之數位內容物採取特定措 施,以符合相關免責條款,造成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會為了免責,而對數位內容 物以更嚴格的侵權標準審視,變相使得數位內容物被判定侵權的風險提高許多。 3. 數位內容確權成本提高 因數位創作門檻日漸降低,數位內容物浩如繁星,也使得諸多內容物如未標記來 源出處及相關權利事項,將導致判斷權利擁有者為何需耗費許多成本,同時亦反 應在利用人尋求合法授權或許可時的搜尋成本。近來雖有不少機構提供資料庫以 供權利人登記及便於利用人檢索,然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克服,下文第五章將針對 此議題析述之。 4. 數位檔案格式繁多,不利長期保存及使用 24 曾正男,數位影像密碼學,科學月刊,545 期,頁 388-393,2015 年 5 月。

25 Hany Farid, Digital Forensics: How Experts Uncover Doctored Images,VOL.298 Iss.6 SCIENT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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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使用者需求,技術開發者無不費盡心力的推出各種檔案格式,隨著科技快 速發展,許多檔案已因軟、硬體的版本或格式不相容而無法存取。數位化看似能 讓內容物不再因物理性原因而毀損,但納入時間因素考量,如果排除對人類文化 傳承有重要意義之著作,欲將具相當數量之數位內容物作留存或其他利用,付出 的成本必定頗為可觀,此情形於影音、音樂及影像產業更為明顯26

第三項 數位內容產業現行困境

網際網路誕生初期,使用者僅能單方面接收各網站架設者所提供的資訊,也 無法有效進行互動,更遑論和其他網路使用者公開互動,Web 2.0 時代來臨後, 許多網路服務或商業模式有了根本性的變革,網路使用者開始扮演著舉足輕重的 角色,Web 2.0 此一概念提出者 Tim O'Reilly 曾表示網路如同一平台,使用者得

貢獻其自身經驗或資訊,眾人的智慧成就使各式網路服務蓬勃發展27。在此概念

下,使用者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成為網路服務顯學,從知名網

站統計機構Alexa Internet28可得知現下受大眾青睞的網站,使用者所提供的資訊

正是各式網路服務吸引人之處,例如 Facebook 用戶藉由貼文、上傳影音、相互

評論、創設虛擬社團及建立網路人際脈絡等方式,營造社群氛圍,使虛擬及現實

生 活 交互 影響 並打 破地 理疆 界 ,影 音 網站 Youtube、網路資料庫維基百科

(Wikipedia)、電子布告欄 Reddit 和 PTT、微網誌服務 Twitter、數位影像儲存服務

提供者Flickr 等也都是利用使用者生成內容的方式作為其服務的核心價值。亦有

學者認為使用者生成內容的魅力在於使用者透過其他使用者所提供的資訊,達到 娛樂目的、進行社交活動提升與社會連結程度,並藉由貢獻內容,獲得自我實現 的滿足(Self-actualization)29

26 David Pogue, Seeing Forever: Storing Bits Isn't the Same as Preserving Them,Vol.304 Iss.4

SCIENTIFIC AMERICAN 34(Apr., 2011).

27 Tim O'REILLY, What Is Web 2.0: Design Patterns and Business

Models for the Next Generation of Software, NO.65 COMMUNICATIONS & STRATEGIES 17, 22 (2007).

28 The top 500 sites on the web, ALEXA https://www.alexa.com/topsites (Last visited: 2018/07/17). 29 Guosong Shao, Understanding the appeal of user-generated media: a uses and gra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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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生成內容也衍生出許多關於著作權議題的討論,包含使用者提供的內 容為編輯、衍生著作或有侵權之虞、是否適用合理使用、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範 圍以及相關權利歸屬等30,大部分問題出在眾多使用者生成內容屬於混搭作品 (Remix),從影音、圖像到文字,都可藉由混和重組(Mash-up)的方式創造出新的 作品31,可視為將自身創意奠基於前人智慧成果上,由於混搭作品除了趣味性外, 有時也常帶有嘲諷、評論原作品等意味,在著作權法檢視下,此類作品涉及編輯、 改作權行使,而有侵權可能,除了尋求合法授權外,只能藉由合理使用等免責條 款庇護,意味著此類爭議多數仍須交由司法機關介入,各國相關案件及討論甚多 32,既有的法律架構是否足以應使用者生成內容及混搭作品所帶來的衝擊33,長 年打擊著作權極端主義的 Lawrence Lessig 教授不諱言的指出混搭是促使文化與 經濟成長的助力,唯有適當的著作權政策改革及足夠的市場力量才能改善現行處 境34。台灣相關研究則多著重於相關案件與著作權規範間的互動,對於數位著作 內容之授權機制探討通常僅有點到為止35,本研究則認為如果能營造一個對於創 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友善的授權環境,應可有效舒緩類似爭議過度依靠司法機 關裁決的現狀。 然而對於如何使數位著作內容之利用,透過授權機制達到最大效益此一命題, 仍有諸多討論空間,其中最為核心的議題莫過於權利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所帶 來的效益是否能高於成本」36,對於成本及效益的估量,需要考量諸多面向,例

30 Graham Vickery & Sacha Wunsch-Vincent, Participative Web And User-Created Content: Web 2.0

Wikis and Social Networking, OECD 84 (2007).

31 John Palfrey & Urs Gasser, Born Digital: Understanding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Digital Natives,

BASIC BOOKS 115-116 (2008).

32 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INTERNET POLICY TASK FORCE, COPYRIGHT

POLICY, CREATIVITY, AND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28-29 (Jul., 2013)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news/publications/copyrightgreenpaper.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33 Shira Perlmutter, Making Copyright Work for a Global Market: Policy Revision on Both Sides of the

Atlantic, Vol.38 COLUM.J.L.&ARTS 49, 63-64 (2014).

34 Lawrence Lessig, 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THE PENGUIN

PRESS 249 (2008).

35 張懿云,國際著作權立法新思潮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案,頁 92,2015 年 11

月。

36 Sander Limonard & Jop Esmeijer, User Generated Content: Business models and copyright, TNO

(23)

如著作種類、權利人屬性、著作利用方式、相關科技發展程度、支付體系是否完 善以及中介機構介入程度,此外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生成內容的相關政策 也有相當大的影響。以本研究關心的數位圖文類內容為例,在社群網站發達前,

文字與圖像(text and images)相關著作內容物數量已較影音類著作成長迅速37,在

社群網站成為當今網路服務主流時,使用者提供龐大數量的圖文著作,此類著作 一來無法符合一般商用圖庫入選標準,進而享有授權、獲得報酬等利益,二來鮮 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願意介入,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所設計的條款,亦無法適 切解決著作有效利用之難題,例如某知名藝人於 Facebook 上設定「公開」的照 片未經同意遭他人轉載至其他網站,引發著作權爭議38,主管機關及法院皆認為 Facebook 擬定的服務條款仍未具授予第三方使用著作內容的授權功能39,儘管如 此社會大眾對於使用者生成內容網站所提供的條款,仍有可能生與著作權法規範 相悖離的認知40 對於權利人而言,多數使用者所提供的著作並未如上述案例般極具商業價值, 較少逕用司法程序解決紛爭,又網路使用者如非具相當資力或為所屬領域之專業 人士(如專業攝影師、作家或知名人物),對於著作內容散布範圍及使用態樣之監 控、權利證明及維護等成本恐亦難負擔。另一方面,也導致利用人尋求合法授權 的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據上所述,權利人或利用人利用著作所帶來的效益甚難高 於成本,無形中使得合理報酬無法成為鼓勵創作的誘因,只能依靠其他外在因素 驅動創作人。現今各數位內容產業,在越來越多的專業及業餘使用者投入後,如 未建立對權利人或利用人有效利用著作之授權交易機制,最終將可能面臨相同難

http://www.eurocpr.org/data/2008/Paper1-Limonard.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37 Martin Hilbert, What Is the Content of the World's Technologically Mediated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Capacity: How Much Text, Image, Audio, and Video?, Vol.30 Iss.2 THE INFORMATION

SOCIETY127, 127 (Mar. 04, 2014). 38 江雅綺,臉書正妹照片 不受著作權保護?,天下雜誌,2014 年 12 月 12 日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2/article/2184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39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8 號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6 年 3 月 6 日電子郵 件1060206b。 40 陳映如,淺談臉書設定公開之法律效果-評析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8 號判決 ,智慧財產權月刊,233 期,頁 31-32,2018 年 5 月。

(24)

題。

第二節

圖文授權產業概況

本節將介紹圖文授權產業目前概況,區分為全球及台灣兩主題,各主題皆會 介紹各該授權產業現況及知名組織、集體管理團體。希望能藉此鳥瞰產業發展及 該領域中具有相當地位之組織或機構。

第一項 全球授權產業

據國際授權業協會(LIMA)統計41,全球授權產業產值於2016 年已達 2629 億 美金,每年總產值穩定成長,而美國、日本、中國及歐盟國家相關產業產值皆名 列前茅,圖像授權產業2016 年產值則預估達 60 億美金42,和全球授權產業趨勢 相同,每年皆有穩定成長。值得注意的是,娛樂產業中的角色(Characters)授權幾 乎占據全球半數產值,歸因其性質不受各式傳播媒介影響,眾多知名角色活躍於 電影、電視、動畫、遊戲等領域,也因此催生了「角色經濟」相關研究。而這些 知名「角色」多半源自於漫畫、小說等圖文類創作,奠基於原著所獲得的成功進 而發展至不同傳播媒介,據知名電影網站IMDb43發表的2017 全球十大賣座電影 中,即有六部是改編自漫畫或小說而來,顯見圖文類創作對於整體產業貢獻無法 單由個別產業總值進行判斷。 本研究以下將從全球授權產業中,挑選美國、歐盟、日本及中國作介紹。美 國擁有諸多授權產業知名企業,產業發展程度最為興盛;歐盟則為一大型經濟體, 其文化相關產業亦影響世界甚鉅;日本為亞太地區授權產業領先國家,其文化於 國際上具有優勢地位,同時手上握有諸多知名角色、故事等內容可供授權;而近 年來中國迅速崛起,經濟成長同時也帶動授權產業發展,也衍生出和其他國家不

41 Brandar Consulting LLC, LIMA GLOBAL LICENSING INDUSTRY SURVEY 2017 REPORT,

LICENSING INDUSTRY MERCHANDISERS'ASSOCIATION (Aug. 07, 2017)

42 Shutterstock, Inc., 2014 ANNUAL REPORT,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Feb. 27, 2015)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549346/000104746915001422/a2223257z10-k.htm (Last visited: 2018/07/17)

43 Top 20 Highest Grossing Movies of 2017, IM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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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產業規則,因此將其納入介紹範圍。此外本研究也挑選數個圖文授權相關的 知名組織、集體管理團體,以俾利理解當前圖文授權市場的堪稱成功的案例。

第一款 各國授權產業現況

第一目 美國

北美洲(美國及加拿大)為全球最大授權市場,佔市場份額半數以上44,其中 美國於商業授權操作上相當成功,諸多知名企業亦來自美國,例如授權業知名刊 物License! Global45統計2017 年世界前 150 大授權機構,如影視娛樂龍頭迪士尼

(The Walt Disney Company)、華納兄弟(Warner Bros.)、玩具商孩之寶(Hasbro, Inc.) 等。而圖文類產業中,居商用數位圖像交易(stock photography)領導地位的蓋帝影 像(Getty Images, Inc.)、為台灣網路使用者所熟悉的數位影像儲存服務提供者 Imgur、Flickr 等,皆同樣以美國為根據地,展開全球業務。

第二目 歐盟

歐盟僅次於北美,為全球授權產業第二大市場46,西歐地區為授權產業最興

盛地區,主要由英國、法國及德國所貢獻,其中藝術、時尚及運動相關產業的授

權金收入較為亮眼。而歐盟為了能在數位化時代持續發揮功能,於 2015 年提出

「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政策,意欲解決數位環境所生之障礙, 增進數位商品或服務之流動性。由於「數位單一市場」相關政策涉及多項議題, 不僅影響各會員國數位圖文產業,更可能左右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趨勢,值得未 來關注。

第三目 日本

日本為全球授權產業第三大市場47,在亞太地區有著舉足輕重的角色,除了 44 Brandar Consulting LLC, supra note 41.

45 LICENSE! GLOBAL, Top 150 Global Licensors, 4-5 (Apr. 01, 2017)

http://www.licensingexpochina.com/portals/12/Image/Top%20150%20Global%20Licensors.pdf?ver=2 017-07-06-090804-330 (Last visited: 2018/07/17).

46 Brandar Consulting LLC, supra note 41. 4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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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優勢及擁有眾多知名角色、故事等內容供授權外,在鄰近國家(如中國、南韓 及東南亞地區)不斷崛起的情況下,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希望穩固國際市場 地位。日本2002 年召開「知的財産」(即智慧財產)戰略會議,擬定「知的財產戰 略大綱」開始,確立以智慧財產為立國方針482010 年經濟產業省開始執行「酷 日本」(クール・ジャパン, Cool Japan)戰略,並由 2013 年官方與民間共同成立的 基金「株式会社海外需要開拓支援機構」掌管主要業務,投資文化相關事業,希 望能藉由輸出日本文化至海外市場,順勢帶動國內經濟成長49。而內容產業是該 機構的重點投資項目之一,著眼於動漫、角色圖像等在國際上享有盛譽,例如知 名公司三麗鷗(サンリオ, Sanrio)即是以角色圖像授權為核心業務,並在國際授權 機構排行上名列前茅50,堪為日本授權界代表。此外日本民間機構也提供各式角 色、圖像資料庫供利用人檢索,以增加授權媒合機會,例如映像產業振興機構 (Visual Industry Promotion Organization, VIPO)建立 The Japan Content Catalog

(JACC)數位內容資料庫51,讓利用人可檢索電影、動漫、遊戲、電視節目、音樂、 角色等著作權資訊。

第四目 中國

中國為全球授權產業中快速成長的經濟體,眾多知名授權業者紛紛搶入中國 市場,中國上海也於2017 年首次承辦全球授權展(Licensing Expo)52。數位內容產 業也因2017 年上網人口數達 7.7 億53,市場具相當發展潛力,並配合相關政策如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簡稱十三五規畫)及各部會擬定 48 知的財産戦略会議,知的財産戦略大綱,2002 年 7 月 3 日 http://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kettei/020703taikou.html#0-3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49 株式会社海外需要開拓支援機構,クールジャパン機構とは https://www.cj-fund.co.jp/about/cjfund.html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50 LICENSE! GLOBAL, supra note 45.

51 映像産業振興機構,Japan Content Catalog http://japancontentcatalog.jp/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52 LICENSE GLOBAL,2017 年 Global Licensors 全球 150 強授權商榜單,頁 3,2017 年 7 月

http://images2.advanstar.com/PixelMags/license-global/pdf/2017-07.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53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發展中心,第 41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頁 21,2018 年 1 月

(27)

十三五的相關計畫,收到不錯成效。其中最受關注的莫過於網路文學產業,市場

規模約46 億人民幣,用戶人數高達三億54,不僅孕育出閱文集團等知名企業,也

提供影視、遊戲產業創作內容基礎。而圖像產業部分,2000 年成立的視覺中國 (Visual China Group, VCG)為中國最具規模之數位影像交易機構,透過蓋帝影像 (Getty Images)的協助,提高其授權內容的多元性及拓展海外業務,更於 2016 年 併購了全球第二大影像授權機構,由比爾·蓋茲(Bill Gates)於 1989 年創立的 Corbis

Images55,此次交易也使視覺中國和蓋帝影像不論在影像內容資產或市場地位上

都取得顯著的增長。

第二款 知名圖文授權組織

第一目 圖像授權:蓋帝影像(Getty Images)

蓋帝影像(Getty Images Inc.)為世界最大影像授權公司,創立於 1995 年,總 部位於美國西雅圖,在百餘個國家或地區皆有據點。蓋帝影像成立以來,以數位 靜態圖像(Still images)之授權作為核心業務,透過與攝影師簽約合作、併購競爭 對手及數位化各式影像等手段增加自身資產內容,除靜態圖像外,蓋帝影像也跨 及影片、音樂及音效等素材代理授權業務,服務對象主要為一般企業、媒體業、

廣告及設計業等56。除了發起併購外,蓋帝影像於 2008 年由私募股權投資公司

Hellman & Friedman LLC 以二十餘億美元收購後57,2012 年再轉賣至另一知名投

資公司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 蓋帝影像以授權業務作為主要獲利來源外,也開發各式工具,提高獲利來源, 54 同註 17,頁 100-103。 55 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報告,頁 158,2017 年 4 月 http://file.finance.sina.com.cn/211.154.219.97:9494/MRGG/CNSESZ_STOCK/2017/2017-4/2017-04-29/3366645.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56 GETTY IMAGES, INC.,2007 ANNUAL REPORT,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Feb. 28, 2008)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7202/000119312508043931/d10k.htm#toc18205_1 (Last visited: 2018/07/17).

57 GETTY IMAGES, INC., SCHEDULE 13E-3 (Amendment No.4),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Mar. 27, 2008)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7202/000119312508145736/dsc13e3a.htm (Last visited: 2018/07/17).

(28)

例如旗下子公司 PicScout 利用圖像辨識技術過濾網路海量資料,協助使用者(圖 像所有人)尋找目標客群、了解圖像使用目的並提供圖像價值最大化方案58。該技 術的辨識功能也能使用在搜尋相同或近似圖像,同時支援人臉辨識,使用者得應 用於管理影像資料庫、增強資安系統,甚至能優化電子商務系統,改善消費者體 驗59。由於圖像辨識技術的提升,使得監控數位圖像散布、使用狀況變得可行, 蓋帝影像便以維護智慧財產權的名義,對未經授權、逕自利用圖像的網路使用者

提出警告函(Demand letter)60,和一般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不同處在於蓋帝影像直接要求利用人付出高額費用作為和解,而不先予以 警告,加上許多利用人為部落客(Blogger)、網站設計者等一般民眾,因此該等警 告函甚至被認為是勒贖信(Extortion Letter),因此網路社群更專門架設如何因應蓋 帝影像警告函的網站61,甚至由律師擬定制式回覆函供人利用62。會引起網路社 群如此反彈的原因可能在於蓋帝影像雖然提出大量警告函外,卻很少針對利用人 個人提出訴訟,因美國著作權法第411 條第(a)項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前,須提出著 作權登記,造成蓋帝影像需額外支付著作權登記費及律師費等行政成本,加上許 多著作其完整權利並非蓋帝影像所有,能否逕為登記亦有疑義,故直接發出警告 函收取和解金效益較高,但未予以警告而直接要求和解金的策略難免引發諸多批 評。 蓋帝影像目前雖保有領導地位,仍面臨許多業務發展上的阻礙。法律上蓋帝 影像除前揭介紹的權利維護手法招致批評外,也常常遭指控侵害他人著作權, 2016 年更有美國攝影師控告蓋帝影像將其授權至美國國會圖書館的十餘萬張照

58 PICSCOUT, Insights for Business https://picscout.com/wp-content/uploads/2017/05/I4B.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59 PICSCOUT, Visual API https://picscout.com/wp-content/uploads/2017/05/visual-api.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60 警告函的形式不一,但多半要求使用者直接付費。Getty Images Demand Letter, KELLEY

KELLERINC. http://innovationtoprofits.com/wp-content/uploads/2014/11/Getty-Images-Demand-Letter-REDACTED.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61 ExtortionLetterInfo: Fight Getty Images Settlement Demand Letters, EXTORTIONLETTERINFO.COM

惟此網站於本研究結束時,已無法連結。

62 Steve Schlackmanhow to Respond to a Getty Images Extortion Letter, THE ART LAW JOURNAL

(29)

片納為己用,該攝影師將照片放置於個人網站時,卻收到蓋帝影像要求支付和解 金的警告函,因此決定向蓋帝影像求償 10 億美金63;商業上則面臨微利圖像 (microstock photography)業者的削價競爭及網路盜版風氣盛行,如旗下子公司 PicScout 曾指出約八成商業網站所使用的圖像並未獲授權,若將授權金換算成損 失額度,每年圖像授權產業保守估計損失高達170 億美金64,約為圖像授權每年 半數產值。 為確保未來發展,蓋帝影像近年來作出許多努力及決策,確保能在圖像授權 產業中保持領先。法律層面上,蓋帝影像幾乎都將爭議案件以和解或其他爭端解 決方式作收,前述案例也不例外65;商業層面上則透過併購知名微利圖像業者以 順應產業趨勢,如 2006 年以五千萬美金併購 iStock 等66,同時也調整其商業模 式以回應盜版問題,例如 2014 年蓋帝影像開放六千六百萬張相片供網路使用者 免費利用67,使用者可以在部落格或個人網站嵌入(Embed)代碼的方式呈現影像, 嵌入的影像也可連結至蓋帝影像的相關頁面,蓋帝影像藉此蒐集使用者資料,也 能順勢置入廣告增加獲利來源,另一方面影像曝光度提高,更促進攝影師合作意 願,比起以有限的法律手段制裁盜版,蓋帝影像此舉不僅能獲取利益,更能抑止 盜版問題。

第二目 角色授權:三麗鷗(Sanrio)

日本企業三麗鷗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サンリオ, Sanrio)於 1960 年創立,核心 業務為角色設計及授權,並擴及至音樂、動畫、出版品、周邊商品開發及主題公

63 Carol M. Highsmith v. Getty Images, INC., No. 16-cv-05924-JSR (S.D.N.Y. Jul. 25, 2016)

(PLAINTIFF’S ORIGINAL COMPLAINT), at 4.

64 Uri Lavi, The stat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ICSCOUT,1

https://bapla.org.uk/coo/user/gpimages/Copyright%20infringement%20Picscout.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65 Carol M. Highsmith v. Getty Images, INC., No. 16-cv-05924-JSR (S.D.N.Y. Nov. 17, 2016)

(STIPULATION OF DISMISSAL WITH PREJUDICE), at 1.

66 GETTY IMAGES, INC., CURRENT REPORT,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Feb. 09, 2008)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47202/000119312506025049/d8k.htm (Last visited: 2018/07/17).

67 Embed images for your non-commercial website or blog in three easy steps,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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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等,2015 至 2016 會計年度銷售額高達 724 億日圓(約新台幣 203 億元)682016 年於國際授權機構銷售排行第七,為唯一非美國企業獲此殊榮69。三麗鷗於1974 年開始自行設計角色圖像(キャラクターの図柄),1976 展開角色授權業務,和蓋 帝影像不同的地方在於三麗鷗所握有的角色內容,以自行創作為主,對於相關權 利的掌握程度高於蓋帝影像,因此授權業務也較為多元,不僅可授權至日用商品 等有形物,也能和通路商、服務業者合作,將角色內容和無形服務結合運用,無 須受限於原權利人。以2016 至 2017 會計年度為例,日本國內銷售額度約 474 億 日圓,單純授權金收入即達 96 億日圓(約新台幣 28 億元)70,若其他自營業務如 周邊商品販售、主題公園等亦計入授權範圍,授權額度將相當可觀。目前三麗鷗 已握有逾百位角色,較知名的有凱蒂貓(Hello Kitty)、雙星仙子(Little Twin Stars)、 美 樂 蒂(My Melody) 、 布 丁 狗 (Pom Pom Purin) 以 及 近 年 極 受 歡 迎 的 蛋 黃 哥 (Gudetama)。 三麗鷗儘管於角色經營業務上十分成功,但也面臨許多困境。法律層面上, 因角色圖像需要利用智慧財產相關規範進行通盤保護,單純依靠著作權法仍有其 不足,如三麗鷗於台灣將其角色廣泛註冊各類商品及服務之商標,並且透過訴訟、 警告函、海關查緝等法律手段維護相關權利,但目前仍無法有效遏止各種侵權事 件發生。另一方面則和迪士尼面臨的問題相同,知名角色如凱蒂貓創作迄今已逾 40 年,未來將可能超過著作權法保護年限,僅能寄望日本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 係(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TPP)後,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至 70 年71;商業層

68 株式会社サンリオ,第 56 期(平成 28 年 3 月期)営業のご報告,2016 年 6 月,頁 2

http://v4.eir-parts.net/DocumentTemp/20180719_123444205_ed5thba51fvbddu2r5z53u45_0.pdf (最後 瀏覽日: 2018/07/17)。

69 Top 150 Global Licensors, LICENSE!GLOBAL (May 01,2016)

http://www.licensemag.com/license-global/top-150-global-licensors-2 (Last visited: 2018/07/17).

70 株式会社サンリオ,第 57 期(2017 年 3 月期)業績説明,2017 年 5 月 12 日,頁 7 http://v4.eir-parts.net/v4Contents/View.aspx?template=ir_material_for_fiscal_ym&sid=36054&code=8136 (最後瀏 覽日: 2018/07/17)。 71 文化審議会著作権分科会-法制・基本問題小委員会,環太平洋パートナーシップ(TPP) 協定に伴う制度整備の在り方等に関する報告書,2016 年 2 月,頁 4 http://www.bunka.go.jp/seisaku/bunkashingikai/chosakuken/bunkakai/43/pdf/shiryo3_2.pdf (最後瀏覽 日: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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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上,三麗鷗曾打算調整公司發展方向,降低對角色授權業務的依賴,此政策卻 不受投資人及產業調查機構青睞,同時三麗鷗內部也面臨相當嚴重的接班問題72 加上電商衝擊實體通路,導致近年來銷售額度不斷下降73,種種難關都考驗三麗 鷗是否能保持其亞太地區角色授權的領導地位。

第三目 語文授權:閱文集團

閱文集團於2017 年 7 月從騰訊集團內部分拆,並於香港上市,市場反應相 當熱烈74,原因在於中國2016 年網路文學產業市場規模約 46 億人民幣,用戶人 數高達三億三千萬人,網絡文學作品總數達1160 萬部75,閱文集團旗下即有640 萬位簽約作家及960 萬部作品,2016 年總營收達人民幣 26 億元76,網路文學市 場近五成消費者為其用戶77,並和國際知名雜誌富比士(Forbes)聯合推出中國原創 文學風雲榜,儼然為網路文學平台市場領導者。閱文集團發展策略和蓋帝影像相 仿,皆以併購作為擴充自身內容的手段,騰訊集團於2014 年以人民幣 45 億元併 購盛大文學(Cloudary),掌握了起點中文網、晉江文學城、紅袖添香等各式網路文 學知名平台78,也使得騰訊集團得以於網路文學市場中快速取得優勢地位,搭配 騰訊集團於中國網路、移動市場(Mobile Market)所握有的龐大資源,使閱文集團 未來發展無可限量。 閱文集團未來發展上,也如上述知名企業有諸多阻礙需要克服。法律上閱文 集團除了須面臨到中國嚴重的盜版問題外,文學作品著作權管理上亦時常產生爭 議,原因多源於作家的行為。由於網路文學作家如違反專屬授權協議,擅自將作

72 SHARED RESEARCH INC., Sanrio / 8136, 39 (Oct. 10, 2017)

https://sharedresearch.jp/system/report_updates/pdfs/000/017/843/original/8136_EN_20180214.pdf?15 18753624 (Last visited: 2018/07/17). 73 株式会社サンリオ,第 57 期有価証券報告書,2017 年 6 月 23 日,頁 2 http://v4.eir-parts.net/v4Contents/View.aspx?cat=yuho_pdf&sid=2526528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74 華爾街日報,騰訊子公司閱文集團香港 IPO 備受追捧, 2017 年 11 月 2 日 http://cn.wsj.com/big5/20171102/mkt100355.asp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75 同註 17,頁 103。 76 同註 17,頁 1-2。 77 同註 17,頁 102。 78 同註 17,頁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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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予第三方平台發布,或是平台方所發布的作品違反作家和他人簽立的協議時, 平台方皆難辭其咎,另一方面如作品遭控抄襲等侵權情事時,也會影響作者、平 台聲譽及作品後續授權、變現的可能性79;商業上閱文集團主要收入來自於受龐 大作家群吸引而付費閱讀的用戶,因此對於作家、用戶群的維護需挹注大量心力 80,另一方面閱文集團和母集團騰訊有許多業務合作關係,一旦騰訊集團發生變 故,勢必牽連閱文集團未來發展。最後值得注意的是閱文集團主要依賴中國市場, 一但主管機關對於網路、數位內容監管政策有所變革,將對閱文集團及其母集團 騰訊造成明顯衝擊81,此外中國和先進國家相比,授權業務經營上仍有發展空間, 目前授權獲利方式較為單一,授權形式多元性不足,不易發揮其綜合效益。

第三款 圖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目 圖像類:設計與藝術家著作權團體(DACS)

設計與藝術家團體(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 下稱 DACS)為英國

最具規模的圖像類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創立於1984 年,會員人數已逾十萬人,

三十多年來已分配給會員超過一億英鎊的授權金,主要負責的著作類型包括美術 著作、攝影著作等,2016 年收取的報酬總額為 1670 萬英鎊,分配給會員的額度

則為1400 萬英鎊82DACS 的核心業務則處理二次利用權利金(Payback)、藝術家

追 及 權(Artist's Resale Right) , 以 及 和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著 作 權 授 權 (Copyright

Licensing)、線上授權圖庫 Artimage 經營等業務83,以下概述之。 著作權授權部分除處理重製、散布、出借及出租等傳統業務外,也涉及著作 內容的數位利用,例如使公眾得近用數位形式之著作內容,此外權利人如遭侵權 79 同註 17,頁 44-46。 80 同註 17,頁 39-40。 81 同註 17,頁 41-44。

82 DESIGN AND ARTISTS COPYRIGHT SOCIETY, DACS Annual reports 2016, 4 (2017)

https://www.dacs.org.uk/about-us/corporate-resources/annual-reports (Last visited: 2018/07/17).

83 黃夢涵,探討英國美術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智慧財產權月刊,221 期,頁 19-21,2017 年 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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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應用數學系 林景隆 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 許元春召集人.

林景隆 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 楊肅煜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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