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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數位圖文著作授權困境

第二節 著作內容近用成本過高

利用人於著作權規範架構下,時常受到忽略,海內外諸多學者對此有所批評 或建議201,近年著作權法修法趨勢為合理限制著作財產權的效力以增進對利用人 的保障202,試圖調整過往利用人於修法過程中,因發揮的影響力不及於已組織化、

產業化的權利人團體,導致保護重心過於偏重權利人一側之疏漏。

然而除了從規範面探討利用人的地位外,本研究則試圖從交易實務的觀點出 發,承襲上節以創作人及權利人角度分析著作內容變現效率不彰的各種成因,本 節則是以著作利用人角度,觀察利用人在交易過程中,可能因哪些因素抬升了接

200 Phoebe Yu,設計生意收入總記錄,2017 年 11 月 1 日

http://asphoebe.blogspot.tw/2015/08/blog-post_24.html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201 李治安,著作權法中的灰姑娘:利用人地位之探討,臺大法學論叢,131 期,頁 935-941,

2012 年 9 月。

20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院會通過版),2017 年 11 月 20 日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6444&ctNode=7773&mp=1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近使用著作內容的成本,以下概略分成利用人欲取得授權時須考量的交易成本及 後續利用著作內容時,涉及的法律風險兩主題。

第一項 授權交易成本高昂

著作利用人於網路上尋求適當圖文內容後,需取得權利人首肯並支付對價,

看似簡單的流程卻含有數個問題抬高了以授權型態為主的交易成本。除了前述提 及需支付給第三方金融機構的服務費用外,最重要的問題莫過於利用人尋找適當 的交易標的及交易對象時,時常遇到權利資訊不清的狀況。由於著作權採取創作 保護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可享有著作權,而毋庸如專利、商標權等需經過登記始 受保護,造成著作權欠缺一公示制度,資訊揭露程度自然不及於專利、商標、植 物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加上科技進展快速及網路的普及,使數位圖文著作數量 大增,尋找正確的權利資訊顯得更加困難,造就大量「孤兒著作」產生203。目前 利用人能獲得的權利資訊多賴於集體管理團體或相關企業機構釋放,若創作人或 權利人本身未積極管理著作,權利資訊無法與著作內容產生連結,利用人在遍尋 不著授權所需資訊又不欲違法取用著作內容時,只能更加依靠集體管理團體和營 利性機構。

面對此困境,過去作法大多從規範層面及交易實務兩方面著手。規範面上,

台灣多將上述困境以孤兒著作議題涵蓋之,並屢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著作 權法修法重點204,而解決手段從合理使用、法定授權、強制授權、限制權利效力 或救濟手段到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等方式皆有擁護者205,世界各國也都戮力衡量 符合國情的對策206,也有學者借鑑美國著作權法登記制度,認為其公示功能不僅 能維護交易秩序之安定,登記時所要求的權利證明資訊更可提升訴訟程序效率207

203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A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15 (Jan., 2006) https://www.copyright.gov/orphan/orphan-report.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204 陳寶珠,孤兒著作相關問題之探討,國會月刊,44 卷 5 期,頁 69-77,2016 年 5 月。

205 章忠信,孤兒著作利用困境之解決與立法,智慧財產權月刊,203 期,頁 15-29,2015 年 11 月。

206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Orphan Works and Mass Digitization, 18-33 (Jun., 2015) https://www.copyright.gov/orphan/reports/orphan-works2015.pdf (Last visited: 2018/07/17).

207 姚信安,論美國著作權法定形式制度於我國著作權登記制度立法之啟示,科技法學評論,13

惟觀察台灣每次修法似乎皆未能妥善解決問題,且礙於行政資源有限、各項程序 (APG-Japan)214,預計推出的圖像類著作檢索窗口目前停止運營,成員之一的日本 寫真著作權協會,雖然也有檢索平台JPCA-Graphica215,但所登錄的著作數量有

卷1 期,頁 194-196,2016 年 6 月。

208 黃銘傑,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 18 條著作權人不明著作之許可利用及使用報酬率等

應遵行事項之研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研究案,頁76-80,2008 年 9 月。

2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院會通過版),2017 年 11 月 20 日 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71111636752.pdf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210 陳曉慧、呂佩芳,數位內容之授權與交易機制,頁 27-29,2017 年 2 月。

215 日本写真著作権協会,JPCA-Graphica,2007 年https://graphica.jpca.gr.jp/ (最後瀏覽日:

2018/07/17)。

限且未持續更新,營運成效似不如預期。

從上述介紹可知悉過去已從規範及交易實務方面提出許多解決方法,然而現 今市場上仍缺乏可普惠所有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的數位圖文類著作資訊檢索 平台,遑論一站式之授權管道,利用人搜尋交易標的的成本仍居高不下,最終只 能尋求握有詳細著作權利資訊及授權服務之「集體化」管理方式的機構,間接使 得許多具有利用價值之數位圖文著作,被視為孤兒著作對待。

第二項 利用著作法律風險無法掌控

利用人自權利人處取得授權並支付對價後,並非意味著利用著作內容並無風 險216,主要原因為創作人並非皆為熟諳著作權規範之人,著作內容雖受著作權保 護,但同時也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肖像權及商標權等其他權利,一旦利用人使 用具有法律風險之著作內容,姑且不論投資於著作內容上的商業損失,在著作權 法仍設有刑罰規範的背景下,更有可能受到刑事訴追之累,如果遭俗稱為「著作 權蟑螂」之濫行訴訟者,施以「以刑逼民」的手段藉機勒索217,將促使利用人使 用著作內容時趨於保守,甚至取得授權後還得耗費心力於防範法律風險,無法將 資源集中以發揮著作內容最大價值。

也因此前述商用圖庫為有效抑制著作內容利用上所面臨的風險,除了於授權 契約中要求創作人及權利人聲明及保證所授權利不具法律上瑕疵,同時提供模特 兒及私人物業的授權同意書供創作人使用,目的都是為了使利用人於後續使用上 能避免無謂的爭議。而為了於授權後更進一步協助利用人處理相關問題,部分擁 有專業知識及授權談判經驗之圖庫業者,如蓋帝影像等也提供客戶著作權清除服 務(Rights and Clearance Services) 218,由其出面為客戶協商取得使用著作內容所 需要的所有權利,使利用人能更加專注於著作內容上,不過此項服務並非所有圖

216 劉承愚、廖純誼,取得圖庫授權就能放心嗎?!,經貿透視雙周刊,434 期,頁 130-132,

2016 年 1 月。

217 同註 125,頁 61-66。

218 Getty Images, Rights and Clearance Services https://www.gettyimages.com/resources/rights-and-clearance-services (Last visited: 2018/07/17).

庫業者皆能提供,以RF 模式為主的微利圖像業者便較少提供類似服務,此點也 和影像單價較低、替代性高及RF 客群挹注於圖像的資源不多有相當關係,多數 利用人仍需自力承擔利用著作內容所可能帶來的風險。

而尋求具經專業規劃的「集體化」管理模式所授權而得的著作內容都面臨如 此處境,利用人以「個別化」模式取得授權時,如不搭配上述風險管控、分攤機 制將更難以於事前衡量所帶來的風險成本。此外利用人若將具法律風險之著作內 容作為創作素材,進一步以創作人身分將作品以第二章提及之混搭形式呈現,此 種風險也將遞延而不一定會受到阻斷,如果藉由網路的特性不斷產生出更多混搭 作品時,不僅所有利用人皆有可能蒙受遭控侵權時的不利益,創作人及權利人進 行權利維護所投入的成本必然增加,司法機關裁量標準也得依各種案件重新調整,

倘若標準無法統一而變得更加歧異時,創作人、權利人及利用人於使用著作內容 及權利維護的行為決策上將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