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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高等教育外部治理及品保機制之發展

第五章 北歐四國高等教育外部治理及品質保證機制之發展及比較

第四節 瑞典高等教育外部治理及品保機制之發展

壹、高等教育外部治理之轉變

瑞典高等教育發展至今已五百多年歷史,為北歐最早設立大學的國家,自 1477 年創立第一所綜合性大學後,目前共有 61 所高等教育機構,其中分為大學、大學院 以及單科學院(single faculty institute)三類型高等教育機構(如表 5-5 所示),並以公 立高等教育機構為主。

表 5 -5 瑞典高等教育機構數(所)

類別 國立 私立

大學 14 3

大學院 22 9

單科學院 13

資料來源:Studera.nu(2009)。

關於瑞典高等教育經費方面,主要是由政府直接從公共預算中撥款支付,以 國家提供為主。所有公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均免學費,半數以上的博士生可獲得 經費補助。無論公、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其運作經費 80%來自於政府,其中 65%以上 是由政府直接補助。高等教育與研究經費佔所有教育的公共支出之比例約有 20%

以上(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 2008: 28)(如表 5-6 所示)。

表 5 -6 瑞典高等教育總支出佔所有教育公共支出之百分比 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 21.4 20.5 20.9 21.1 21.1 21.1 21.7 21.7 資料來源: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2006: 80)

瑞典政府對於高等教育機構之撥款自 1997 年至 2004 年增加 26%,可見瑞典政 府對於高等教育之重視(如表 5-7 所示),但由於外籍生數日益增加,使瑞典政府的 財政支出相對提高,近年來開始研擬針對非歐盟外籍生收取學費,將改採獎學金的方 式吸引國際學生(Regeringskanslie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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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er Education Act)之架構下,瑞典高教機構已具有相當的自主權,法律只明文 規定主要原則,細部作法則是由機構本身自主執行,即使機構所分配到的資源是由國 會(Riksdag)決定,但機構內部還可自行分配,亦自主決定組織內部工作及安排課程 等(Skolverket, 2009)。透過高等教育相關法案及政策的推行,瑞典高等教育已非 過去完全由政府/國家控制,高等教育機構與國家/政府之間的關係已產生轉變。瑞 典高等教育外部治理轉變依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一、國家主導(1960 年代 - 1977 年)

瑞典高等教育自 15 世紀末即已建立,在 1477 年成立第一所綜合型大學─烏伯 薩拉大學(Uppsala University)。直到 1963 年「大學及大學院委員會」(University and University College Commission, U63)提出應該廣設大學的建議,同時國會也提出了

《國會調查研究》(Parliamentary Inquiry into Research),不僅促使瑞典高等教育開 始側重學術研究之發展,也讓瑞典高等教育機構數量逐漸大幅度地成長(Salerno, 2002: 19; Kalpazidou Schmidt, 2007: 531)。

但是因為高等教育的急速擴充,當時瑞典高教機構已多達四類,分別是大學

(universities)、大學院(university colleges)、研究所(institutes)及職業學校(vocational schools)。瑞典政府為了整合高等教育體系,以及達到高等教育受教機會平等之目 標,政府於 1977 年主導高等教育改革政策。首先,透過高等教育法案(1977)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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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將四種不同類型的高等教育機構整合為統一體系,稱為「högskola」。其次,

高等教育相關事務如教育經費、教學目標、設校及規則等,由瑞典國會和「教育與 科學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管轄;高等教育課程則是統一由「瑞 典國家大學與學院委員會」(National Swedish Board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UHÄ )進行計畫。此外,為了回應勞力市場需求,同時將大學課程加重職業類科訓 練,讓學生具備實用技能,以便順利就業。

雖然瑞典政府希望藉由統一化,使不同類型的教育之間創造更多平等的機會,

並加以開展不同部門之間的合作(Deen, 2007: 15),但是瑞典高等教育機構之課程 安排、經費分配、人事等相關事務,皆由政府單位所掌握,呈現出國家對高等教育 發展之高度控制。

二、高教自主及績效導向(1980 年 - 1993 年)

瑞典高等教育持續進行擴張並以發展綜合型大學為目標,建立教授等級、採用 聘任制以及要求所教授從事教學、研究與行政等(Salerno, 2002: 20; 陳照雄,2007:

107),並於 1989 年開始修改對大學生之補助,增加學生的補助費用,以減輕學生 的經濟負擔。然而,瑞典社會也於此時逐漸出現要求進行教育改革之聲浪,主要是 由於社會大眾開始對於學校教育無法消除或減少來自於階級、性別或地區之社會差 異感到不滿,而且新興的新自由主義支持者,也對於效率低下、費用龐大而過於一 致的公共部門、學校校育進行嚴厲的批判(Lisbeth, 626)。在訴求改革的社會風潮 下,瑞典在 1991 年建立了非社會民主主義聯盟(non-social democratic coalition)政 府,並在 1992 年 1 月發表一份「獨立大學與大學院之備忘錄」(Memorandum on independence of universities and university colleges),為另一波大規模的高等教育改 革奠基(Salerno, 2002: 20)。

為了促進瑞典高教機構在教學與研究之靈活性,國會於 1993 通過高等教育改 革法案,並於 7 月發布新修訂的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條例》(The Hig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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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ucation Ordinance),在新法中賦予瑞典高等教育機構更多的獨立自主性,機構 本身可自主地調整組織架構、管理以及分配機構內部資源,進而降低了中央政 府之干預(王保進,2003:60;Kalpazidou Schmidt, 2007: 531)。此外,瑞典政府 也撤除「瑞典國家大學與學院委員會」(UHÄ),並建立了「國家高等教育署」(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 HSV)、「大學校長室」(The Office of the Chancellor of th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in Sweden, UKÄ)、「高等教育申訴委員會」

(Board of Appeal for Higher Education),不僅讓高教機構有更多規劃教學的自 由,亦有權自定學生的入學標準,同時也允許學生可自由選修課程(Deen, 2006:

16)。

然而,瑞典政府也對於高教機構經費補助政策進行修改,於 1993 年前,大 多以基本需求為依據,但自 1993 年後,改採入學學生數、各項績效指標如學生 評量成就作為依據,即是以「產出」因素做為政府補助經費的原則(Deen, 2006:

16; 陳照雄,2007:108),瑞典政府對於高等教育開始引入「以結果為本位」的 管理模式。

1993 年進行的高等教育改革,使瑞典政府降低對高等教育之控制,並賦予高等 教育機構較多的自主空間。但更值得注意的是,瑞典政府也開始將「權力下放」的 概念導入決策制訂中,並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增進運作效能以及強調績效之控制,同 時訴求高等教育機構必須開始回應當地社區所需,積極發展其「服務社會」的角色

(Kalpazidou Schmidt, 2007: 531)。瑞典高等教育於 1993 年的改革之中,逐漸朝向 大眾化、大學自主、品質、創新與競爭力等重點方向發展

三、品質導向(1995 年至今)

1995 年「大學校長室」、「高等教育申訴委員會」合併至「國家高等教育署」

(HSV),由高教署(HSV)負責高等教育品質檢核、視導、授予學位、評論及分 析高等教育制度等工作。由於權力下放使高等教育機構的績效責任更加提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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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有義務向政府、社會大眾展現其確保教育品質之過程與結果,於是政府大力推 行高等教育品質審核與評鑑,自 1995-1998 實施第一循環高等教育品質審核評鑑,

由當時 39 所高等教育機構中檢核 33 所,全國性高等教育品質保證機制才正式完 成。此外,也進行「國家高等教育入學室」(National Admissions Office to Higher Education)職責的調整,改為提供入學相關問題等諮詢服務(Salerno, 2002: 21)。

自 2000 年起,瑞典法律明文規定「學生」有權透過法律對於高等教育機構提 出訴求,並具有教育決策權,無論是全國性評鑑或一般行政、教學都必須有學生代 表參與,學生代表也具備決策權力(Swedish National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 2006: 28),學生開始正式被視為高等教育相關事務的重要利害關係人。另外,國會 於 2001 年通過「開放高等教育」(Open Higher Education)法案,主要是推動大學 校院之擴大招生及增加入學途徑,訂下以 25 歲以下年齡層就讀大學人數為 50%之 目標,也成立招生委員會、修改高等教育法等,使得高等教育機構在制定招生規程 以及實施過程中擁有較多的彈性,並鼓勵具有工作經驗者回流高等教育繼續學習,

同年也實施高等教育「品質檢核與評鑑」,對於瑞典高等教育品質之提升,有很大 的助益(陳照雄,2007:108;劉德勝,2007:267;Salerno, 2002: 21)。

2007 年進行第三波的高等教育改革,為了不要讓高中生只選讀容易科目以及 不認真念書,只要取得 4 年工作經驗即可優先進入大學之入學方式,3 月國會通過 立法,規定進入大學的資格除了以前規定的條件外,還要再加考三科核心課程:瑞 典文、數學、英文,藉以提升大學學生品質,並且避免浪費高等教育資源。而且為 了符合「波隆納進程」精神,也參照波隆納進程及歐洲學分轉換制度(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 ECTS),進行高等教育學位和學制變革(Deen, 2007: 16; 劉德勝,

2007:268)。

綜合上述,透過對於瑞典高等教育外部治理轉變之探析,可明顯地發現瑞典政府 對於高等教育相關事務及政策,由中央集權、集中管理、統一化,逐漸在 1993 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