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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高等教育評鑑之發展、內涵與運作

第二節 高等教育評鑑之內涵

透過探討高等教育評鑑之發展脈絡,可知高等教育為何需要評鑑以及高等教育與 評鑑之間的歷史關係,顯示高等教育評鑑即是改善、審核大學校院之教學、研究以及管 理等方面之品質的一種手段。關於高等教育評鑑之內涵,本節將針對高等教育評鑑的理 論進行探討,分別說明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意義、目的、內容以及需求。

壹、高等教育評鑑之意義

高等教育是推動國家永續發展與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關鍵因素,高等教育發展和整個 社會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全世界的國家將高等教育的發展當作是國家競爭力的主要競技 場(教育部,2001),高等教育之教學、研究、服務品質評鑑亦日益受到國家與大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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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關於高等教育評鑑之意義,各個學者所提出的見解與論述不盡相同,整理分析如下:

Beck(1981)在《教育評鑑方法學》(Education Evaluation Methodology)一書中,

強調評鑑(evaluation)乃是為作決策前的測定貨獲得資訊的方法,認為高等教育評鑑之 意義為「以科學的手續,收集資訊、資料來測定構成高等教育機構所做各種活動與機能 和意義價值的一種過程」(引自李聰明,1997:13);Dressel(1977)也指出「高等教育 評鑑即是測定高等教育機構能有效運用人力、物力、財力等各種資源與策略,以達到其 所標舉的目標」,依據 Beck 以及 Dressel 所提出的高等教育評鑑意義之論述,顯示高等 教育評鑑對於檢視高等教育機構的資源運用、目標達成等具有積極而重要的功能。

蘇錦麗(1997)對於高等教育評鑑則有更進一步的定義,其主張高等教育評鑑係為一 評鑑團體依據系統及科學化之方式(如公正客觀的評鑑標準、周詳適切的評鑑方式),

蒐集並分析相關資料,以評估高等教育機構以及專業領域之目標達成程度、輸入條件、

運作情形及教育成果的過程。王保進(2003)認為高等教育評鑑應是一個優良的審核模 式,能有效評估受評學校在教育品質上之優劣過程,或指陳校務經營上之缺失,以作為 校務改善之依據;同時將這些評鑑資料(data)轉化成有用之資訊(information),提供 相關利害人之參考。

針對高等教育評鑑中利害關係人之參與,Macus(1983)指出高等教育評鑑要達到 預定目的,則參與人員中必須包括大學內、外部的成員,包括大學教師、行政人員、學 生、民意代表、政府行政機關代表、企業人士,如此高等教育評鑑活動才能促進進步與 改善;Staropoli 亦於 1991 年認為,高等教育評鑑系統中相關成員包括政府機構、企業 界、捐款人、學生以及高等教育機構本身,如圖 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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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高等教育評鑑體系之利害關係人架構圖

資料來源: Staropoli (1991: 45);修改自王保進(1997a:182)。

從評鑑體系的架構來看,可知政府可以透過經費補助機制如預算分配、補助款,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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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

高等教育評鑑是一種管理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於改進與提升高等教育機構之教 學、研究以及服務方面的品質。一個完整的高等教育評鑑模式至少應該包含五個要素:

完整的評鑑目的;明確的評鑑內容;精確的評鑑方式;具體的評鑑方式以及評鑑結果處 理與應用。評鑑目的為評鑑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目的不同,其所使用的評鑑方法及所 選擇的評鑑內容勢必不同;若目的決定錯誤,將會造成資源的浪費(王保進, 1997a)。

以下就評鑑目的加以說明。

針對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國內外學者各有不同看法,國外相關研究學者,Sallis E.

與 Hingley(1991:6)指出高等教育評鑑的具有下列功能:一、改善大學或學程經營表 現;二、改善高等教育機構的競爭力;三、改善高等教育機構的行程制度與程序,以提 升效率;四、改善服務品質;五、改變學校文化;六、改善教學品質;七、提升成員之 士氣與動機。Kells(1992)則主張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應包括(引自蘇錦麗,1997: 12):

一、針對學程或機構的目標是否達成,顯示其效能和提供績效責任的證據。

二、向大眾確保品質的要求水準已被達成。

三、向大眾確保某一專業領域標準已被達成。

四、提供學程或機構做出合理、有效率的決策。

五、作為經費補助的參考。

六、改善學程或機構之參考。

七、證實或影響改進機構或學程運作效率。

Kells又於1995年強調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要達到以下作用:一、改進;二、品質保 證;三、品質控制;四、功能重新設計;五、資源的掌控;六、經費合理化與緊縮的依 據(王保進譯,2002a)。Frazer(1992: 17)則認為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應該包括:一、

作為相關規劃或經費補助的決策參考;二、甄審(validating);三、授予學門專業的承 認;四、認可(accreditation);五、學位授予。另外,學者Smith(1982)提出評鑑的 目的可細分為十項目,任何評鑑目的可能包含一個或多目的,這十項目分別是:評估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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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質、解決問題或改善學程、改變學程的方向或計畫、改變學程以配合需求之變遷、

維持對學程之管理、使學程得到認可、維持學程之持續性、配合特定需求、確保學程之 績效責任以及增加對師資培育過程的了解(引自王保進,1997a:184)。

在國內相關研究方面,陳漢強(1997b)主張大學評鑑的真正目的在於發揮大學自 主的精神,藉由自我研究(自我評鑑)以改進校務,以提升教學品質,而不是比較校院 或系所的優劣。蘇錦麗(1997)認為高等教育評鑑目的可歸納為兩種目的導向:一為協 助高等教育自我改善其教育品質;二為促進高等教育機構符合其績效責任之需求。而王 保進(2003)則指出高等教育評鑑主要目的不外乎品質保證(高品質與績效責任)、以 及自我品質改善兩項;次要目的為提供大學決策及擬定發展計畫的資訊、提升成員士氣 以及組織革新等。

綜上所述,高等教育評鑑之目的大致可歸納為兩種導向:其一為「改進與發展導 向」(improvement & development-oriented);其二為「績效責任導向」

(accountability-oriented),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改進與發展導向

美國評鑑學者Scriven曾說:「評鑑之目的不在證明什麼,而在求改進。」(The goal of evaluation is not to prove, but to improve.)(引自黃炳煌,1997:51)。Frederiks 等人(1995)認為改進導向主要是重視高等教育體系自我管制的精神,旨在改進教學、

研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品質,其理論基礎在於高等教育機構對解釋及了解其組織目 標、設備使用效率、更新課程與教學方法,以及對減少學生輟學率等,應自行負責(引 自蘇錦麗,1997: 13)。

二、績效責任導向(accountability-oriented)

其意指針對高等教育機構的教學、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品質加以評量、報告 與控制,此導向的評鑑通常都藉由外部團體,或受委託之團體來進行;而其理論基礎 則 在 於 評 鑑 團 體 應 向 社 會 大 眾 顯 示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所 做 事 務 之 價 值 ( Frederi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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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heijden & Weusthof, 2005;引自蘇錦麗,1997:13)。

關於這兩種導向該如何使用,學者們亦提出不同的看法,Dill(1995)主張改進導 向與績效責任導向不能並用,認為兩種評鑑導向將會彼此衝突,若高等教育機構符合績效 責任的需求,便會妨礙改進導向評鑑的功能;而Vroeijensijn(1995)即主張改進導向與 績效責任導向應可相互結合,改進導向的評鑑能使高等教育機構的公共功能彰顯(引自 蘇錦麗,1997:14)。蘇錦麗(1997)則根據以上學者的論點,歸納出在基於自我評鑑 和同僚評鑑之下,改進與績效責任二者可結合,但不應該對相關人員有直接的威脅,而 結合兩者最好的方法是先建立對主題與結果報告方式的共識。

事實上,績效導向評鑑所使用的「績效責任指標」並不適於改進導向評鑑之目標,

另外,評鑑結果勢必與獎懲制度相連接,而賞罰方式對受評對象將構成實質上威脅,使 其不願意誠心接受評鑑,而有隱惡揚善的可能,而造成評鑑無法真正實施,這也是改進 導向與績效導向難以結合並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參、高等教育評鑑之內容

決定高等教育評鑑的目的後,接著是根據評鑑目的確定評鑑內容。王保進(1997a)

認為,雖然評鑑目的不同,將會影響評鑑進行的重點,例如為了要確保品質、審核績效 責任,評鑑內容將會著重在組織外部的標準、結果和表現。但是不論評鑑目的是改善高 等教育機構品質或是確認經營績效責任,兩者只是焦點不同,評鑑內容應是一致的。

Gilmore(1991)則強調不論採用何種評鑑方式,結果、附加價值、資源、學校聲望或入學 的篩選性均可作為評鑑一所大學或學程品質的內容(引自王保進,1993:8)

一般而言,依據評鑑歷程可將評鑑內容分為輸入、過程、及輸出三個部分,評鑑人 員對其所蒐集的資料進行下列三種不同的評估,即為主要的評鑑內容( Plomp, T., Huijsman, H. & Hluyfhout, E., 1992:66;王保進,2003):

一、輸入評估:指對一學程所使用的人力或物質資源的評估,其目的在確定學程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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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預定之標準實施。

二、過程評估:對學程實施過程的評估,其目的在確定實施過程是否對產出有所貢獻。

三、輸出評估:意指對輸入與實施過程交互作用結果的評估,其目的在確定學程是否 達成預期之進步。

另外,亦有其他研究者主張由高等教育機構之功能來決定評鑑的內容,亦即從高等 教育的教學、研究、服務之品質作為評鑑的內容,因此高等教育評鑑內容可以歸納為三 層面(陳立軒,2007;陳儀綸,2005;王保進,1993):

一、教學層面

學者紐曼(John H. Cardinal Newman)在《大學的理念》(The Idea of a University)

一書中主張,大學理念側重在教學工作,大學是「教學的機構」,是培育「人才」的 機構(金耀基,2001)。因此高等教育機構的最初功能在於教學、創新與傳遞知識、

文化、培育人才等,而這些功能需要透過教學得以實現,此層面的評鑑分為輸入、過

文化、培育人才等,而這些功能需要透過教學得以實現,此層面的評鑑分為輸入、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