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環境政策與計畫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彙整了國內外與環境相關之研究文獻,以做為本研究理論之依據。本章 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環境政策與計畫,先概述對全球環境影響最為深遠的《京 都議定書》,再提及美國的環境政策與計畫,以及美國排放權交易制度。第二節探 討企業環境治理與企業財務績效、股票報酬之相關文獻,第三節介紹減碳投資與企 業股票報酬之相關文獻,第四節則分別介紹碳揭露計畫、碳揭露計畫問卷以及碳揭 露計畫之評分機制。

第一節 環境政策與計畫

一、京都議定書

1988年聯合國成立了跨政府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為氣候變遷重要的研究與報告平台。1992年154國領袖於 巴西里約熱內盧(Rio de Janeiro)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 Conferenc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為

「人為溫室氣體」(anthropogenic greenhouse gases)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目標協 議,對工業國家設定初始減量(Mitigation)目標,當時美國由布希(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總統簽署,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Conference on the Parties III, COP3)時,對氣候變化做出首次的國際協議,即《京 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於2005年生效。《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管制範圍 包含六種: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氟化烴、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主要內 容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1.減量時程與目標值

簽訂的39個工業化國家,同意減少上述六種溫室氣體排放,2008年至2012年 間該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較1990年水準平均再減少5.2%,各國將透過國內政 策、措施達成其目標,而先進工業化國家將負擔較多之排放減量責任。在「共同 但差異」(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的減量原則下,進行差異性減量,各國目 標如表2-1-1,平均削減率為5.2%:

表 2-1-1 《京都議定書》國家差別減量目標 削減比例

(1990~2008/2012)

國家

-8% 歐盟 15 國及東歐保加利亞、捷克等 國,共 27 國

-7% 美國

-6% 加拿大、日本、波蘭、匈牙利

-5% 克羅埃西亞

不變 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

1% 挪威

8% 澳洲

10% 冰島

資料來源:王肇偉(2011)

2.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 ET)

指一已開發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額度,以貿易方式轉讓給另外一個 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並同時扣減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額。

3.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已開發國家透過提供資金、技術,與發展中國家展開合作,已開發國家透過 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實現「經核准的減排量」,而發展中國家可以獲得更好的技 術、資金、投資去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CDM針對沒有在《京都議定書》上納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具體減排目標的國家,即發展中國家。

4.共同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 JI)

為已開發國家間的合作機制,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可以轉讓給另一已開發 國家締約方,同時扣減轉讓方「分配數量」配額的相應額度。JI針對需要按照

《京都議定書》規定減排並執行具體減排項目的國家,主要指東歐和俄羅斯。

《京都議定書》鼓勵綠色投資發展及使締約國以具成本效益之方式達成其減排 目標,執行方面,各締約國需遵照約定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量,並定時提交排放清 單與報告。《京都議定書》是目前全球政府用來應對氣候變化的最重要工具,同時 也是唯一受國際社會認可、有約束力的條約,若締約國違反其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目 標,將可能以貿易制裁或罰鍰予以懲處。《京都議定書》需要55個締約國批准,且 締約國家中附件一國家的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須至少佔全體附件一國家當年排 放總量55%才能生效,然而,從1997年以來不斷有國家批准《京都議定書》,2001 年3月,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體附件一國家36.1%的美國卻宣佈退出,致使《京都議 定書》生效產生嚴重打擊。即使至2004年初,雖然國際間已有127個國家批准,但其 中附件一國家排放量只達總排放量的44.2%,直到俄羅斯餘2004年11月簽署後,達成 生效條件,2005年2月16日才正式邁入具有法律效力的階段。原本應於2012年年底失 效的《京都議定書》,在2012年12月於卡達多哈(Doha)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 綱要公約》第18次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8次締約國會議中,將延長《京都 議定書》承諾期自2013年至2020年,並於2015年5月以前起草新的草案內容,然而日 本、俄羅斯、紐西蘭、加拿大等國,已退出《京都議定書》。

二、美國環境政策與計畫

雖然美國未簽署《京都議定書》,但美國仍投入相當經費與資源在溫室氣體減 量的科學研究及技術發展上,並推動環境保護計畫,以及頒布空氣品質、能源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用、溫室氣體減排等相關法律。以下就美國所推動環境保護法案與策略做一簡單介 紹:

1.空氣清淨法(Clean Air Act, CAA)

20世紀以來美國各州政府紛紛採取管制空氣污染行動,但多數成效不彰,因 此有聯邦政府介入。第一個管制空氣污染的聯邦立法為1955年空氣污染管制法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of 1955),該法以提供聯邦補助款和技術協助為方法,

用以「保護各州及地方政府在控制空氣污染方面的主要責任與權利」,而後經過 1963年空氣清淨法(Clean Air Act of 1963)、1967年空氣品質法(Air Quality Act of 1967),現行的空氣清淨法主要是由1970年、1977年及1990年修正案所構成。

該法要求環境保護局(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EPA)制定與執行法規,以 保護人民避免接觸到對人體有害的空氣污染物,主要內容包含由EPA建立國內空 氣品質標準,並研究控制重大環境污染來源的技術,要求各州負起空氣污染防治 的責任,空氣品質必須達到EPA所頒布的標準,其中也規範了車輛排放廢棄標 準。2007年最高法院判決溫室氣體屬於CAA的範疇,2009年EPA制定「溫室氣體 排放報告」,規範石化工業生產者、工業石油提供者、溫室氣體直接排放者與重 型車、越野車及其引擎製造商,皆需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需繳交報告的排放單 位約有一萬個,佔美國溫室氣體總排放量的百分之八十五,此規範於2010年1月1 日開始蒐集資料,目的在於為將來規範溫室氣體排放提供資訊。

2.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EPA)、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案(Energy Independence and Security Act, EISA)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內容包含:能源效率、再生能源使用、核能安全、車輛 燃料使用、能源稅、氣候變遷科技等,並提供貸款保證給予發展或使用創新科 技,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公司。2007年頒布的能源獨立及安全法案,促使美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朝向能源獨立的國家,並增加乾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與使用、改善車輛燃料經 濟、研究發展溫室氣體捕捉與封存技術,進而改善能源績效。

3.其他氣候變遷相關法案

美國未簽署《京都議定書》,因此未與《京都議定書》的標準接軌,美國國 會針對氣候變遷的提案大多傾向制定國內減量目標為主,所規範之標準也較寬 鬆,且多數氣候變遷法案與調整美國能源結構較為相關。為針對國際間要求各國 減量的聲浪做出回應,美國亦頒布多項溫室氣體減排相關法案,例如2007年的降 低全球暖化污染法案(Global Warming Pollution Reduction Act),要求環保署設 立降低排放量的里程碑,並要求汽車製造商從2016年開始所出廠的汽車必須要符 合排放標準。2009年低碳燃料標準法案(Low Carbon Fuel Standard Act),制定運 輸所使用燃料的溫室氣體排放之生命週期,並決定燃料排放的標準,確保2014年 到2022年的平均溫室氣體排放不會超過此標準。同年的國際氣候變遷投資法案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Investment Act)要求成立跨部會的策略組織,對國 際氣候變遷活動以及目標的評估、監督、衡量、報告,並執行清潔科技降低、隔 離或避免溫室氣體的排放。美國對於降低溫室氣體的法案不勝枚舉,顯示美國雖 未簽署《京都議定書》,其對全球暖化、溫室氣體減量等相關議題有一定程度的 重視。

4.溫室氣體減量策略

美國政府投入相當經費與資源在溫室氣體減量的科學研究及技術發展上,主 要目的是藉由溫室氣體減量技術與促進技術轉移至其他開發中國家,使其國內在 追求經濟成長的同時,能更有效率運用資源。表2-1-2整理相關計畫並簡述如下:

Change Technology Program, CCTP)

氣候願景夥伴(Climate Vision Partnership)

氣候領袖(Climate Leaders) 美國環保署鼓勵各公司發展長期且 全面的氣候變化策略,設立溫室氣 體減量目標、排放清單等以掌握計 畫施行成效。

溫室氣體自願報告計畫(Voluntary Greenhouse Gas Reporting

Program)

1.美國酸雨計畫(The Acid Rain Program, ARP)

自197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與加拿大邊界發生的酸雨問題日漸嚴重,導致美 加邊境湖泊酸化、大片森林死亡。為處理此問題,美國於1990年修正空氣清淨法

(Clean Air Act, CAA),增訂酸沉降控制(The Acid Deposition Control),正式 採用排放權交易制度。該計畫管制對象為火力發電廠,透過排放權交易制度,排 放量削減效果相當良好,1980年發電廠二氧化硫排放量約1730萬噸,1990年為 1570萬噸,實施交易制度後,1999年降為1250萬噸,2006年下降到940萬噸,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1980年與1990年分別減少46%與40%。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設置,相關資訊公開使 交易成本低,也成功改善酸雨問題,並使污染防治成本大幅降低,美國二氧化硫 排放權交易制度,被譽為成功的制度,並成為各國師法的對象,影響《京都議定 書》排放權交易、英國與歐盟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

2.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CCX)

成立於2003年,為全球首度由企業自願性發起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組織,

參與者來自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的企業及機構,在無政府強力支持的情況下,

積極參與該制度,成為目前全球交易量第三大的排放交易系統。交易商品包含六

積極參與該制度,成為目前全球交易量第三大的排放交易系統。交易商品包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