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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益的具體內涵

第三章 以刑法保護環境法益的辯證

第一節 環境法益的具體內涵

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攸關環境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我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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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規定,散落於各個行政法規中,各行政法規所保護的環境範圍不同,

或許會影響環境法益的內涵,但直接援引各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作為環境 法益的內涵,亦可能會混淆刑事立法與行政立法的界線,亦非妥適。針對環 境法益的具體內涵,學說上持不同的保護立場,有如下之觀點 1

一、以人為中心的環境保護立場

本說以德國法蘭克福學派為代表,採取以人本思想為基礎的法益理論,

認為刑法的規範目的必須是用以保護個人之利益,環境本身非屬獨立法益,

保護環境其實是在保護人類的生命身體。然而,「環境作為人類生存條件的 總體」2,與個人法益產生連結,對於汙染水體、空氣等環境媒介的環境破 壞行為,以刑罰加以制裁的目的,仍然是為保護人類自己的個人利益,而非 對於環境媒介的保護。

關於本說的批評認為,若環境刑法僅得以個人生命、身體為保護法益,

則與刑法原有對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保護之罪刑相重疊,況刑法對於生命、

身體法益的保護設計更為周詳;本說亦忽略環境之保護,在於追求永續發 展,保護環境本身即蘊含保護下一世代子孫的生活環境,環境資源具有世代 分配之代際正義的問題,不應僅侷限於現在一代個人法益的保護觀點 3,況 且人類寄存於生態循環的環境中,任何生物的絕種,對於生態環境的多樣性 都是一種威脅,更有危害人類生存的可能。

二、以生態為中心的環境法益

本說認為環境作為人類自然生存的基礎,環境刑法保護者非人類的生 活利益,而應是環境本身。亦即,環境生態媒介本身即可成為刑法保護的對 象,包含水體、土壤、空氣、動物、植物等 4,因為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與世

1 關於環境法益各說立場之內容,整理自古承宗,環境風險與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

收錄於: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2017,台北:新學林,頁 135-139;惲純良,

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月旦刑事 法評論,8 期,2018,頁 32-36;潘怡宏,現行刑法污染環境媒介罪之修正芻議,

月旦法學雜誌,278 期,2018,頁 36-38;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15 版,2020,

台北:新學林,頁 288;許澤天,刑法分則(下) 人格與公共法益篇,2020,台北:

新學林,頁 375;李聖傑,刑法的 190 條之 1 的釋義思考,月旦法學雜誌,290 卷,

2019,頁 73。

2 惲純良,同前註,頁 36。

3 Frank Saliger (2012), Umweltstrfrecht, Aufl.3., Rn. 28-31; 惲純良,同前註,頁 33;。

4 古承宗,同前註 3,頁 204-207;惲純良,同前註 3,頁 34;潘怡宏,同前註 3,頁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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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分配正義,人類耗費資源必須有所節制,環境刑法的目的在於確保環境的 永續發展 5

然而,刑法的最終目的,畢竟還是要回歸到為人類而存在,此說亦忽略 了人與環境間的依存關係 6,且恐會混淆保護法益與保護客體之區別,環境 生態媒介應為保護客體,而非保護法益。

三、保護人本與生態之雙重法益

本說綜合人本中心與生態中心的環境保護立場,成為現在的學界通說,

認為環境刑法保護人類自身法益,亦保護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生活環 境,同時確保現在與未來世代皆能公平享有良好的生存環境。環境生態本身 因為與人類生存條件有關,可以成為環境法益的內涵 7

四、行政從屬法益

本說認為,基於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環境刑法處罰的是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的行為,其處罰之前提須視行政法上之規定或行政決定,因此,環境 刑法保護的對象,應理解為「透過行政法的規定所建構的人類自然生活的基 礎」8

然而,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主要是為將不同法秩序間的規定做調 和,其與法益的內容未必相關,,且有可能混淆行政法規管制目的與刑法法 益保護的界限 9

五、本文採保護人本與生態之雙重法益立場

當環境破壞行為已直接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或危險,自應成 立環境犯罪,怠無疑義,但對於未直接造成人生命、身體侵害或危險的環境 破壞行為,國家亦得本於永續發展的環境保護政策,對於可能威脅人類永續 生存環境的行為,制定環境犯罪的規定,以環境媒介或是自然生態環境本 身,作為保護的對象。但不管是何種意涵的環境犯罪,環境刑法最終的存在

5 惲純良,同前註 3,頁 34;潘怡宏,同前註 3,頁 36。

6 古承宗,同前註 3,頁 207。

7 Saliger, a.a.O. 22., Rn 43-45; 古承宗,同前註 3,頁 207;惲純良,同前註 3,頁 34;

潘怡宏,同前註 3,頁 37。

8 惲純良,同前註 3,頁 34-35。

9 王正嘉,風險社會下地刑法保護機能論,法學新論,第 6 期,2009,頁 7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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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仍是在於人類永續生存環境的保護,環境刑法所保護的環境法益內 涵,自亦不能逸脫「人類為生態環境的成員,人類將與生態環境永續共存榮、

生生不息的依存關係」,因此,本文認為採取「保護人本與生態之雙重法益」

作為環境法益的內涵,較能周延保護人類與其依存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