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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環境犯罪之立法抉擇

第三章 以刑法保護環境法益的辯證

第二節 處罰環境犯罪之立法抉擇

環境資源的分配與維護,除了「滿足當代需求」,也必須以「同時不損 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的「永續發展」10為目標。相反的,環境破壞行 為,一方面可能因人類科技知識的侷限無法即時發現,一方面也可能因為時 間、空間的累加,加劇環境破壞的程度,往往造成難以回復且不可逆的嚴重 後果,影響的範圍廣大深遠且長久,甚至是跨國性的災難 11。因此,對於環 境犯罪的抗制,環境刑法的介入是否應更為即時?又以何種立法方式規制 環境犯罪更能周延且有效的保護環境法益?

對於環境刑法的詮釋,有論者從風險社會的觀點進行思考,並認為環境 刑法有象徵刑法的嫌疑,僅在安撫社會大眾對不確定風險的不安,應回歸刑 法最後手段性評價規制環境犯的制裁方式,這樣的觀點是否妥適,值得商 榷。因此,本節將先從風險社會的觀點下,環境刑法的定位與作用是否妥適 進行辯證,提出本文之意見,再由環境犯罪歸責結構之複雜性及結果不確定 性做分析,說明本文認為以抽象危險犯規制環境犯罪之正當性。

第一項 風險社會觀點之辯證

一、風險社會觀點下的環境刑法為象徵刑法

隨著現代工業科技的高度發展,德國社會學家 Ulrich Beck 於 1986 年出 版的「風險社會(Risikogesellschaft)」一書,觀察到從傳統農業社會轉型為現 代工業社會,因為科技的不斷創新,提供了人類社會發展更多面向的機會與

10 環境基本法以「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 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為其立法目的,其中,「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

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為同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

11 中國長江流經數省,在重慶排放汙水造成的汙染,藉由長江水的流動,汙染物可能 影響到沿岸的上海;萊茵河流經歐洲數國,同樣在 1986 年萊茵河沿岸的瑞士巴賽 爾一化工廠因爆炸導致大量有害物質流入河中,殃及法國、德國、荷蘭等數國,造 成 國 際 性 的 汙 染 事 件 , 參 照 維 基 百 科 , 1986 年 萊 茵 河 污 染 事 件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1986%E5%B9%B4%E8%8E%B1%E8%8C%B5%E6%B 2%B3%E6%B1%A1%E6%9F%93%E4%BA%8B%E4%BB%B6 ( 最 後 瀏 覽 日 : 07/2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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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但勢必也伴隨各種創新的科技產生各種新的風險 12

對於環境生態而言,特別是具有「核能性、化學性、生態性,以及基因科 技性」等特徵的新風險 13,都有足以造成生態浩劫、人類生存環境毀滅的潛 能,例如:與該書出版同年發生的蘇聯車諾比核災、2011 年日本東北大地 震,造成福島核電廠反應爐心熔毀的等核事故,不僅直接造成人員傷亡或者 受到放射線影響罹癌,周圍的區域也因為嚴重的核污染,居民必須永久撤離 家園,而福島核災更造成核電廠內的放射性污水洩漏流入太平洋,導致周圍 海域亦受到汙染 14,透過新聞影像的放送,近在眼前的災難,在在揭示核污 染其影響之深遠與長久,恐皆非人類百年壽命可以計數,而這些風險的成因、

造成的結果以及其間的因果關係本身,又可能受限於人類現有科技的界限無 法掌握或證明,甚至因為時間、數量、人為或自然的累加與交互作用的影響,

更加難以有效歸責與評價 15

因為社會運作上,面臨到這許多不確定性的危機,再加上現代傳播媒體 的商業化、快速的龐大影響力,促發社會大眾對風險不安的恐懼,甚至形成 情緒性、受組織化、或媒體本身立場影響的公共輿論 16,國家面對社會的不 安全感與排除恐懼的輿論需求,只好擴張其保護任務的範圍,表現其積極抗 制風險的作為,刑法無可避免地當然成為國家抗制風險的首要手段,但卻也 可能淪為社會控制的工具,因而,環境刑法常遭質疑為「象徵性刑法」,亦 即「對於維護和平共同生活而言沒有必要,而追求刑法目的以外的刑法規 範」17

從而,由風險社會角度觀察環境刑法之論者,認為立法者決定以刑法作 為社會控制的工具,並承擔風險抗制的責任,以滿足社會心理安全的需求 時,亦應考慮到將國家最嚴厲的制裁手段,用作危險防禦的預防工具,會否

12 李建良,風險社會與法治國家,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行政執行/行政罰

/行政程序/政府資料開放/風險社會與行政訴訟,台北:元照,2017,頁 324-325。

13 古承宗,風險社會與現代刑法的象徵性,收錄於: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2017,

台北:元照,頁 48-51。

14 維 基 百 科 , 福 島 第 一 核 電 廠 事 故 ,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6%8F

%E5%B2%9B%E7%AC%AC%E4%B8%80%E6%A0%B8%E7%94%B5%E7%AB%9 9%E4%BA%8B%E6%95%85(最後瀏覽日:07/25/2020)

15 古承宗,風險社會與現代刑法的象徵性,收錄於: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2017,

台北:元照,頁 48-51。

16 同前註,頁 51-57。李茂生,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月旦法學雜誌,173 期,

2009,頁 149。

17 惲純良,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

月旦刑事法評論,8 期,2018,頁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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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罪責原則等等的規制,過度侵害人民個人自由 18, 因此,對於環境刑法的規定,應該正視其「行政從屬性」的特徵,對於具高 度專業性的環境問題,應具有「行政先行」的危險評價基礎,採取先行政後 司法的立法方式 19,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加以刑罰制裁,

則應審視其是否具有刑事不法的內涵,並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保護法益原 則、罪責相當原則、刑罰之最後手段性等刑罰正當性的要求 20

二、刑法為抗制環境犯罪之必要且有效的手段

相較於 Beck 對現代風險社會的描述,另一位德國社會學家 Luhmann 則 提出不同的觀察,認為現代風險社會所發生的危害與痛苦,最後仍應歸因於 個別意志所做的決定與舉止上,而任何決定本身都是帶有風險的 21,人們必 須承擔錯誤決定下所帶來的風險。

地震、豪雨導致土石流發生,造成周圍民宿沖毀、人員傷亡,必須先要 檢討應該是:該民宿建築是否未遵守建築的安全法規、是否是蓋在山坡地 上,未做好水土保持技術的維護與處理工作,而非全然怪罪於大自然的力 量。地震、豪雨會否成災與土石流何時發生,固然無法預測,但地形、坡度、

土石流潛勢區的探勘、水土保持技術的工法,卻可以預防災害造成人命傷 亡。

面對環境問題日益惡化,特別是受氣候與地理條件種種限制的我國,地 震、豪雨、颱風等大自然力量的侵襲,本已對我國人民的生存環境構成一定 的威脅,以違法利用山坡地行為而言,開墾坡度超過 5%的山坡地,本於重 力作用,任何開墾行為本即會造成土石隨著時間、地形滑落,開墾山坡地的 行為本身即具有造成土石崩落的風險,若再加上台灣無可避免的地震、颱風 等自然因素的累加,濫墾對於生態環境的破壞,對於人民生命、身體法益可

18 李建良,論環境保護與人權保障之關係,東吳法律學報,12 卷 2 期,2000,頁 16-17;古承宗,環境風險與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興大法學,18 卷,2015,頁 181。

19 古承宗,評析 2018 年新修正之刑法第一九○條之一──以抽象危險犯與累積犯之 辨證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1 卷,2018,頁 71。

20 我國實務上,大法官對於選擇刑罰或行政罰之立法裁量的界線,亦以「刑罰之最後 手段性」作為刑罰正當性地要求,認為立法者對於行政管制事項,選擇以刑罰方式 制裁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其立法方式的衡量,應符合比例原則的驗證,亦即,

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須具有刑事不法之內涵,具有應刑罰性與刑罰之必要性,

刑罰權之行使始具有正當性。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17 號解釋;蘇俊雄,同前 註 4,頁 157。

21 同前註 8,頁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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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的危害,從歷年颱風豪雨造成的土石流重大災害皆可證明 22。 因此,本文認為,對於我國的生態環境維護,本文認為國家應當扮演更 積極的角色,不論是科技工業造成的汙染行為,抑或不法的環境利用行為,

一旦風險實現,其所造成的環境破壞結果,多半是難以回復的狀態,當環境 惡化已嚴重影響世代子孫的生存,刑法對環境破壞行為的嚇阻與預防作用、

對社會環保意識的強化作用,於解決環境破壞的議題上仍是無可替代的。

論者以環境問題具高度專業性,應以「行政先行」作為危險評價之基礎 的方式立法,或許在行政管制的目的上,刑罰亦須負有確保行政實效性的功 能,有其必要性,然而,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有可能已對生命、身體或公 共安全法益造成直接的侵害或危險,對於這樣已造成法益侵害與危險的環 境破壞行為,刑事不法的內涵,不應再受到行政先行立法模式的拘束,司法 偵查應即時加以介入,在此意義上的環境犯罪,以刑罰作為規制環境犯罪的 手段具有必要性。

第二項 環境犯罪立法方式的抉擇

一、結果歸責的立法難以有效遏阻環境犯罪

因為環境利用上的累積性、集合性等特徵,難以證明個別的利用行為與 環境破壞結果間之因果關係、結果歸責;環境犯罪造成的結果與發現的時 間,也難以預測,而其影響的範圍往往亦非單獨、特定之人。因而,若以傳 統結果歸責的立法方式,顯然無法對付環境犯罪的多變性,難以達到及時保 護環境的目的,再嚴厲的懲罰對一去不復返的生態環境而言,皆已事無補。

必須讓刑法在環境尚未受到侵害或危險狀態尚未出現前及時介入,檢 調機關可以及時追訴,制止環境繼續受到破壞的可能,環境保護、永續發展 的目的才有辦法達成。本文認為,善用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方式,才能真正有 效的對抗環境犯罪。

22 舉例而言:1996 年,賀伯颱風造成嘉義縣神木村土石流淹沒,51 人死亡,22 人失

22 舉例而言:1996 年,賀伯颱風造成嘉義縣神木村土石流淹沒,51 人死亡,22 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