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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第陸章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第一節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第陸章 第陸章

第陸章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建議及結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環評審查流程改革

一、 落實第一階段形式審查與第二階段實質審查之區分實益

環評法既以「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之虞」為要件判定進入第二階段審 查,且第二階段明顯具有較嚴謹之調查及民眾參與程序,為學者及法院判 決認定為環評法上真正實質審查之階段已如前述,但現行環評審查進入二 階的比例卻明顯過低,如蘇花高等重大開發案皆未造成此環評法上「疑 慮」,而於第一階段便通過,此非但降低當初設計二階審查之立法目的,更 傷害民眾對於環評法法感情之期待,進而減少對於此制度之信賴。

本研究認為未來應落實第一階段便是形式審,相當於環評制度中的篩 選功能,開發單位僅需提出開發計畫及初步可能造成的環境疑慮評估,於 審查時盡量放寬進入二階的比例,加速第一階段審查時間,除了特定開發 量體過小或明顯無影響之案件,皆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

二、 改變環說書製作與提出流程,早期增加民眾參與

於本研究第三章環評問卷普查中,可發現環評委員普遍覺得既有環說 書由於為開發單位所提出,明顯具有既定偏向開發之立場,而依第二章台 灣青年創新智庫所提出環說書內容分析,亦多發現刻意美化開發行為對於 環境可能之負面影響,若配合上述第一點,落實並加速第一階段形式審,

而擴大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內容,透過範疇界定程序,對於環境產生重 大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由主管機關召開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代表界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及 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含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並透過 開發單位繳交之審查費用由主管機關就範疇界定事項統一發包,避免開發 單位直接影響報告撰寫者。

此時與原制度最大差別,在於簡化第一階段環說書之內容,以形式篩 選後直接進入二階,透過範疇界定的程序,讓利害相關者早期參與,避免 後續爭端,撰寫環評報告之單位更可直接配合環評委員於範疇界定會議中 想要釐清之疑點,避免無用的調查資源浪費,由於此制度所有參與者皆容 易具焦,相信對於審查時間亦可能實質上造成縮短,增加審查效率。

而費用上可統一於環評法中以開發金額之固定百分比作為範疇界定後 之調查費用上限,本研究認為過去在為數約一半的政府開發案中,使用納 稅人公帑發包撰寫環說書,卻未能正確呈現開發行為後續影響,最後環說 書撰寫之費用卻成為開發單位變相的工程說帖,實為嚴重資源使用不當及 分配不正義,尤其後續若造成民眾實質健康、財產之危害,更應追究當初 開發單位評估時刻意輕忽環境危害之瀆職責任。

三、 增加環說書製作者之專業責任,強化事後稽查及評鑑制度

現行環評法中雖有規定對於環評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為記載者需負 擔刑責,但實務操作上,就本研究深入訪談紀錄中指出,開發單位可以刻 意忽略重要事實不予記載,或透過美化修辭之方式呈現(如「最大」改為

「頗多」),甚至於調查時便刻意選擇物種較少之路線或時間進行,由於環 評委員本身並無相應研究資源,大部分情形並無法實際提出反證加以質 疑,而形成審查上漏洞。而文獻中及環評委員訪談中亦指出主管機關嚴重 缺乏監督追蹤機制,稽查大隊人力不足,一年每案最多抽檢一次,也並無 定期公布相關檢測報告供大眾監督。

本研究認為首先應要求所有於環評結論中承諾會定期進行相關生態或 污染監測之開發單位,需於主管機關網站上依其承諾調查頻率固定公開調 查報告,並可供民眾及社會團體訂閱,以加強監督。另外應編立特別抽檢 之預算,由開發單位所提開發金額中提撥固定比例給予主管機關下所設立 之公益基金,遴選社會公正人士負責規劃抽檢事宜及公布資訊。

另若於環評報告提出後,經環評會審查或法院判決確定有重大疏漏或 援引不當方法加以調查,將納入該撰寫之顧問公司負面評等,限制其承接 個案規模及金額,必要時可排除其競標資格,且此公司評鑑應定期公布於 社會大眾監督。

四、 增加環評委員審查資源,並改為專任制,並增加助理編制

本研究分析中文獻及訪談都指出環評委員現有審查時間及資源皆嚴重 不足,未來應改為專任制,獲選為環評委員者,於公部門或學校單位可透 過借調方式,使委員可專心於環評案件之審查,並配給具環評專業之助理 協助資料分類及撰寫初步意見,減少委員負擔,按現行環評制度既賦予環 評委員會相當實質政策否決權之權限,自應給予相應之審查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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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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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環評委員提名除主管機關代表外排除其他官派委員

現行環評委員組成中有七位為官方代表,但由本研究訪談中可知,官方 代表以各相關部會副主委以上層級掛名,實際上根本不會來參與會議,或 者每次代派不同之代表與會,亦無連貫性,無法正確判斷資訊而形成審查 之心證,本研究建議除主管機關代表外,其餘官派委員名額均應取消。

另環評委員遴選上,實務上雖有接受各界推薦,但最後選擇名單時卻未 公布推薦該人選之單位,主管機關既有選任之職權,則應公布選任相關資 料以供公眾監督,且應形成行政慣例選舉固定比例由社會團體所推薦人選。

八、 環評委員應揭露相關利益迴避資訊

獲選為環評委員者,由於實質握有重大開發行為之否決權,應加強其 對於個案之公正性,本研究贊同深度訪談中環評委員所提議,應要求委員 公布過去五年所接受之研究計畫、專案及各式補助,若審查該相關單位所 提出之開發行為,該委員即應進行利益迴避。

九、 審查過程應公開,表決亦應記名負責

現行審查程序中,有所謂秘密會議之討論機制,並以共識決方式,雖名 為避免造成環評委員壓力,但實務上如本研究分析蘇花高案例中,反而成 為黑箱作業之場合,若未來環評制度可提供環評委員足夠審查資源,加強 其審查之專業輔助,應落實權責相符之原則,要求審查過程全程公開,包 含表決情況,都錄音錄影公布於網路,讓環評委員亦可受相關學術及科學 社群之同儕專業監督。

十、 建立環評資料庫及操作友善之綜合國土區位系統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最重要即在提供個案更新且即時之調查資訊,許多文 獻都提到應將環說書所提供之環境資訊建置為我國環評資料庫,增加日後 審查之效率,但依據本研究訪談指出,現行環說書撰寫大部分僅在整理過 去二手文獻,或僅行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經過敏感區位,少有確實 而正確的調查資訊,於日後依本研究建議加強環說書寫作之獨立性及專業 性後,應將各調查之環境資訊分類分區公布於主管機關資料庫中供民眾及 學術社群參考及監督。

尤其應將上述第三點中提出之監測數據納入,具體評量原環評報告中 所提減輕對策是否有實際效用,有此檢討之過程,才有可能促進未來我國 開發行為所採用之技術,並實質降低對環境之損害。

另外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應將現有各敏感區位建置地理資訊系統,並 佐以對使用者友善之介面(如 google earth),讓民眾可以更清楚的瞭解各開 發行為與地理環境與區位之關係。

十一、 釐清環保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角色

環保署依法其業務範圍便是促進台灣之環境保護,於環評程序中自不 宜將自己定位成為單純環評審查時之中立機關,環保署應致力於協助環評 委員發現真實之環境資訊,並於個案認定中作利於環境保護之解釋,始符 合其法定職能及預算編列目的。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應於過程中在其主 管業務之部分促進環評委員對於個案之理解,但實證資料說明其現於過程 中參與程度低,通常僅列席或提出不甚重要之意見,應要求其對於環評報 告中業務相關章節內容之審查與開發單位負連帶政治責任,若參與代表未 能於審查會議中發現明顯錯誤或疏漏經證實,則其考績應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