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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析」」報告報告報告報告第一次專案小組第一次專案小組第一次專案小組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審查會議審查會議(審查會議(下稱環差及現況分析下稱環差及現況分析下稱環差及現況分析下稱環差及現況分析 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第六屆環評委員決議退回補件再審。

2007

11 蘇花高環差分析專案小組二次審查,第七屆環評委員認為 調查資料過於含糊,決議再次退回。

立法委員選舉

1 蘇花高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仍有諸多疑 慮,再度退回補件。

2 總統候選人馬英九與謝長廷,皆表示將蘇花高交給環評決 定。

第三次總統 全民直選

3 蘇花高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決議「有條 件通過」,送環評大會表決。

2008

4 環評大會決議蘇花高案退回開發單位

資料來源:筆者自行整理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蘇花高審查程序問題 蘇花高審查程序問題 蘇花高審查程序問題 蘇花高審查程序問題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初審通過草率

表 5-2:蘇花高環境影響評估初審相關時間點及事件一覽表

日期 事件

1999.09.21 發生九二一大地震。

1999.10.06 蘇花高環評案開發單位繳費、送審。

1999.11.19 第一次小組審查,專家學者委員提出 11 點意見,機關代表 提出 29 點意見。

2000.01.18 第二次小組審查,專家學者委員提出 7 點意見,機關代表 提出 27 點意見。

2000.02.23 第三次小組審查,有條件通過,並作出 8 點結論。

2000.02.24 環評第 68 次大會(即小組審查通過隔天)原並未排入蘇花 高,卻以「臨時提案」排入議程且通過審查。

2000.03.15 總統大選(3/18)前公告蘇花高案通過大會審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蘇花高第一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乃係於 1999 年 10 月 6 日正式送件,歷 經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及一次環評大會,便於第一階段環評便有條件通過,歷時審 查約不到五個月時間。但蘇花高總計將經過環保署法定十七個環境敏感區位48, 且提出審查時剛發生台灣堪稱「世紀之震」的九二一大地震,而使台灣基本自然 環境結構產生極大變化,卻仍未符合環評法第八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 標準,反觀同期(1999 年)環保署審查認定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及於第一階段 便認定不應開發之案件,皆未到達如蘇花高將經過之敏感區位數量(見下表),

令人無法理解對於「造成環境重大影響之虞」之審查標準。

另如蘇花高此等造價高達造價九五 O 億、涉及層面無論廣度及複雜度皆重 大的開發案,竟於環評大會以「臨時動議」的方式加以通過,令人質疑其是否經 詳細專業審查及討論,尤其該次會議為 2000 年總統大選前最後一次環評大會,

三小時討論時間內,所列入一般議事討論個案竟然高達十六個(含如高鐵、高雄 捷運變更路線案及晶圓廠設置等案),另外加含蘇花高等三個臨時動議議案,共 計十八個開發案及「工業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規範」之法規命令待審查,最後結 果十八項開發行為中僅有一例遭否決,其餘皆有條件通過。蘇花高通過環評審查 後,並趕於同月總統選舉前三天加以公告生效,使人質疑此專業審查中是否有政 治考量加以介入,本研究認為由於此初審程序過於粗糙,因而導致後續蘇花高進 行環境差異分析時總共歷時四年半,十次會議才得出相關結論,見下述分析。

表 5-3:89 年環保署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及「應行二階環評」之案例表 案案

案案 件件件件 名名名名 稱稱稱 審查結論審查結論審查結論審查結論 通過敏感通過敏感通過敏感通過敏感

區數量 區數量 區數量 區數量 1 .晶 園 坡 地 社 區 開 發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3

2 .聚 興 精 密 機 械 工 業 區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5

3 .台 九 甲 線 烏 來 至 宜 蘭 未 開 闢 路 線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16

4 .台 九 線 北 宜 公 路 3 8 k + 0 0 0 ~ 5 8 k+ 2 0 0 及 台 九 線 5 8 k + 2 0 0 至 宜 二 線 新 闢 路 段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14

5 .台 東 美 和 新 村 住 宅 社 區 開 發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認 定 不 應 開 發

4

48 見「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環境影響說明書,明列將經過十七個環境敏感區位:1. 位經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 2.位經自來 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3.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珍貴稀有之植物、動物;4. 位經國家公園或風景特 定區; 5.位經保安林地、國有林、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或森林遊樂區;6.位經國營礦區或國家保留礦 區; 7.位經河川行水區、地盤下陷區、海水倒灌區、地下水管制區、洪水平原管制區或水道防護 範圍; 8.位經地質構造不穩定區(斷層、地震、地質災害區)或海岸侵蝕區; 9.位經第一、二類噪 音管制區; 10.位經水污染管制區; 11. 位經軍事管制區或要塞地帶或影響四周之軍事雷達、通訊、

通信、放射電波等設施之運作; 12. 位經已劃設限制發展地區; 13.位經飛航管制區; 14. 位經山坡 地或原住民保留地; 15.位經森林區或林業用地; 16.位經特定農業區或山坡地保育區(古蹟保存用 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17.位經都市計畫之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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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待審查,自 2005 年 12 月 27 日起按環評 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50,便需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交環保署審查,因 此自 2007 年起 1 月,環保署便允許開發單位將「環差分析」及「現況分析」合 併處理,成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環差暨現況分析專案小組),加上過去環差分析會議五次審查,總共 進行九次專案小組會議,一次環評大會,共約四年半時間,始於 2008 年 4 月由 環保署否決差異分析,正式將報告退回開發單位而告終。

表 5-4: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審查一覽表 編號 日期 事件

1 2003/12 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 2 2004/04 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 3 2004/11 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 4 2005/4 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 5 2005/11 蘇花高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專案小組第五次審查

6 2007/01 蘇花高計畫核准開發已逾 3 年,且規畫路線已有變更,故依環評法規定 召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下稱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六屆環評委員決議退回補件再審。

7 2007/11 蘇花高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第七屆環評委員認為調查 資料過於含糊,決議再次退回。

8 2008/01 蘇花高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仍有諸多疑慮,再度退回 補件。

9 2008/03 蘇花高環差及現況分析專案小組第四次審查,決議「有條件通過」,送環 評大會表決。

10 2008/04 環評大會決議蘇花高案退回開發單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認為蘇花高於初審時審查過於粗糙,僅歷時五個月,且於環評大會時 以臨時動議方式與其他十八個議案同時審查,明顯無法達成充分專業討論,而充 分為環境把關,導致後續開發單位發現重大設計錯誤才進行大幅修改,且專案小 組委員於其後各種審查中發現原環說書中大量調查不足或瑕疵,反而使本應從屬 於原環說書的差異分析或現況分析報告51耗費比原環說書初審(五個月)超過十

50 見環評法十六條之一:「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51 此所謂後續「環差分析」及「現況分析」皆「從屬」於初審所通過的內容,因無論環評法十 六條之環差分析及十六條之一或現況分析,皆為奠基在原初審通過內容上,環差分析為變更原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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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的時間,投入更多國家及社會資源,但最後所得結論52竟仍是相關意見無法透 過專案小組釐清,且與原核定興建計畫變動甚大,而退回開發單位:

「本案本案本案本案歷經歷經歷經歷經多多多次多次次環評次環評環評專環評專專案小專案小案小組案小組組審查會組審查會審查會議審查會議議,議,,相,相相關意見相關意見關意見亦關意見亦亦未亦未未能未能能能具具具具體體體體補充補充補充補充、、、、 修

修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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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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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審查過程可發現如蘇花高之國家重大開發案可能因其他因素介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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