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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ors , CSBC)

第一款 緣起

232 Conference of the Bank Supervisors, www.csbs.org , 最後瀏覽日:201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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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其總部設於華盛頓特 區。其前身州銀行監理官組織(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upervisors of State Banks)設立於 1902 年。於 1971 年改為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 使用至今,更能夠反映協會的主要目的與業務。成立至今超過 110 年,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致力於成為一個專為保護並推動雙軌制銀 行體系233的組織。

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是一個由所有州、華盛頓特區、關島、波 多黎各及美屬維京群島之監理機關組成的全國性的組織。超過一世 紀,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為前開監理機關提供一個全國性的論壇,

以協調對於受監理主體之監理與政策發展。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亦 提供協助訓練銀行與金融監理人員,並且代表前開監理機關向國 會、聯邦金融監理單位發聲。附帶言之,前開監理機關監管大約 5000 個州特許經營的金融組織。

第二款 監理範圍

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的願景係成為推動有品質、有效率的州銀 行與金融服務規範與監理的組織領導人。協助監理機關確保健全消 費者保護,推動州金融監理系統,並且促進經濟成長、培養創新能 力及確實進行監理。

第二項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234(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NDFS)

第一款 緣起

於 2011 年將原有的銀行監理部門與保險監理部門整合為現在的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主要任務包含改革紐約金融服務監理規範,以 跟上金融業快速且動態的發展、針對金融危機訂定政策以及保護消 費者免於市場詐欺。

為了更加完善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監理,得施行下列必要措施:

1.透過審慎制定法規及機警的監理,促進紐約金融產業成長和刺激 金融發展;

2.確保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者,持續擁有償付能力、安全性、健全 性及審慎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

233 編者按:所謂「雙軌制銀行體系」係指銀行之設立,可向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

234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http://www.dfs.ny.gov/ , 最後瀏覽日:201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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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確保金融主體,公平合理並即時履行其義務;

4.保護金融消費者免於金融主體之財政與破產危機;

5.鼓勵高標準誠實、透明、公平公正商業行為及公共責任;

6.杜絕金融詐欺、其他犯罪行為及不道德的商業行為;

7.教育、保護金融消費者並確保提供使用者即時、可理解的資訊,

以做出負責任的金融消費。

第二款 監理範圍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監理許多不同類型機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之監理方式包含得要求執照申請、註冊、通過測驗等等。

紐約州金融服務署所監理的機構含括銀行、信託機構、預算規 劃機構、支票兌付處、信用社、金錢傳輸業者、放貸業者、貸款經 紀人、保險業者、虛擬貨幣交易及兌換平台業者及其他金融人士。

第三項 德州銀行局235(Texas Department of Banking, TXDOB) 第一款 緣起

提供德州民眾服務超過 100 年,德州銀行局主要任務為確保德 州擁有一個安全、健全以及具有競爭力的金融服務系統。設立於 1905 年,德州銀行局的法定義務逐年演化。時至今日,德州銀行局 負責下列執照許可與監理:

1.州政府許可設立之銀行;

2.信託公司;

3.金錢服務業者;

4.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販賣者;

5.墓地永久照護業者;

6.私立兒童援助機構;

7.支票驗證公司;

8.墓地經紀人。

第二款 金錢服務業務

金融服務業者係德州金融法典第 151 章中所定義實行貨幣交換 或金錢傳輸行為者,應由德州銀行局核發執照始得經營之。然而,

持有金錢服務執照之業者得指定授權未受德州銀行局核發執照之 人,代表其實施金錢傳輸。德州銀行局為保護德州消費者之利益,

應確保金錢服務業者具有健全的財務狀況、適當監控洗錢、恐怖活

235 Texas Department of Banking, http://www.dob.texas.gov/ , 最後瀏覽日: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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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融資或金融犯罪。

第四項 歐盟銀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 EBA)

第一款 緣起

歐盟銀行管理局為保護歐盟經濟、公民與商業之公共利益,於 2011 年設立,作為歐洲金融監督系統之一環(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ESFS),總部位於英國倫敦236,致力於金融系 統近期、中期與長期之穩定與有效性,包含列下目的237:

1.改善內部市場運作;

2.確保金融市場之整合、透明、有效與正常運作;

3.加強國際監理合作;

4.防止監理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並提升金融業部門之平等競 爭;

5.確保相關風險受到適當管制與監理;

6.提升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

有認為238所謂「監理套利」有廣義和狹義二種解釋方法:狹義監 理套利指利用不同地區監理密度寬鬆不一所形成的套利空間,設計 金融交易,以創造鉅額利潤謂之;廣義監理套利則可解為,利用規 範間分歧或未受法規範的空間,藉著組織多層化、虛偽交易、資訊 不對稱等法律設計,在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間遂行套取利益之實。

第二款 監理範圍

依照 EBA 規章第 1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239,歐盟銀行管理局監理 對象包含信貸機構、金融機構與其主管機關,以及第 2 項未涵蓋之 其他信貸機構、金融集團、投資公司、支付機構、電子金錢機構,

並負責相關公司治理、審計與財務報告事項。確保受監理主體持續 有效率的適用相關規範。

第五項 小結

236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http://www.eba.europa.eu/about-us , 最後瀏覽日:2016.10.12

237 聶家音,2011 年歐洲聯盟金融監管法規與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

士論文,頁 77,2013 年 7 月

238 蔡南芳,金融監理套利之研究:以美國金融再管制為核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博士學

位論文,頁 13,2011 年 1 月

239 REGULATION (EU) No 1093/201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paragraph 3 of Art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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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我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監理立法與政策

第一節 我國虛擬貨幣現況以比特幣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