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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章 虛擬貨幣架構以比特幣為例
第一節 虛擬貨幣之架構 第一項 產生原因與發展
一、 互聯網經濟發展帶動
因網路技術迅速發展,網路經濟已滲透到各種不同領域的經濟 活動,各項經濟活動的地緣界線逐漸模糊,而形成世界範圍的網路 產品、網路市場、網路交易、網路媒體、網路服務等,對傳統的交 易、支付方式產生衝擊。
一般認為網路經濟需要訊息、物流、資金的整合,屬於對傳統 實體經濟在訊息處理、商品物流和資金給付方式的創新20。因此,必 須突破訊息傳遞、物流、支付領域內的地域限制、法律制度、程序 等方面之傳統束縛。
加上虛擬商品或服務的出現,例如網路遊戲、音樂下載等本質 上無實體毋庸物流的支持,關鍵點即為支付系統的創新,因而有了 虛擬貨幣發展的空間。
二、 微型支付體系的需求與貨幣交易成本驅動
傳統經濟中的支付方式是由各國政府機關如中央銀行所主導之 一系列支付法律法規、支付工具、支付系統、支付組織和支付監管 等方面組成21。虛擬商品和服務特點為消費者數量大、消費金額小,
甚至小於新台幣 1 元,對如此小額支付傳統支付系統是不支持的。
因此,為了適應新型的交易模式,虛擬貨幣系統應運而生。最初的 概念是預繳的方式,將金錢先行集中在商家設定的虛擬消費帳戶 中,消費時用戶在透過消費帳戶購買商家的虛擬商品或服務。以此 種方式,透過網路的計算、儲存和即時傳遞的優勢,解決虛擬商品 與服務中存在的支付效率低、支付成本高等問題,亦促進了虛擬商 品與服務的發展。
交易成本包含時間成本、手續費等,虛擬商品和服務之購買講 求便利性,通常消費頻率高、單次消費金額小,若每次交易皆須透 過銀行轉帳、信用卡付款等等,將大大提高消費者的交易成本並降 低消費者購買虛擬商品與服務之興趣,為面對此項困境,虛擬貨幣
20 同前註
21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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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油然而生。
第二項 虛擬貨幣架構類型 第一款 架構類型
參考歐洲央行 2012 年虛擬貨幣架構報告22,將虛擬貨幣分為三 種類型:
一、 封閉性虛擬貨幣架構(Closed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所謂封閉性虛擬貨幣架構是指設計上與真實世界無連結,也被 稱作「遊戲內」架構(”in-game only” schemes)。使用者於支付預定費 用後,取得一個虛擬社會中的角色,可以依據在該虛擬社會中的表 現賺取虛擬貨幣。該虛擬貨幣僅能夠用於購買該虛擬社會中之虛擬 商品與服務。理論上,無法兌換為真實世界中之貨幣、商品或服 務。惟要注意的是,仍有使用者於該架構外的兌換方式。
舉例言之,台大 PTT 實業坊所使用的 P 幣,其獎酬制度通常是 使用者以發文字數換取的23,台大 PTT 實業坊創造者並無設計兌換 為現實世界財貨之機制,亦無以真實世界貨幣兌換 P 幣之機制。
二、 單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with unidirectional flow)
單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指得直接以現實世界貨幣兌換,並且 具有固定匯率,但經兌換後不得再轉換回真實世界貨幣。兌換的規 則是由單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之創造者所建立。該架構除允許使 用者以虛擬貨幣購買虛擬商品或服務外,有時得購買現實社會中之 商品或服務。此種架構為現今較為常見之架構,為大多數網路經營 者所使用24。
舉例言之,通訊軟體 LINE 有發行代幣,使用者得於軟體依照 指定任務取得該代幣,亦可透過現實世界中之貨幣直接購買,該代 幣用以購買該通訊軟體內之貼圖或主題等等。
三、 雙向流通性虛擬貨幣架構(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with bidirectional flow)
使用者得以真實世界貨幣之匯率買賣虛擬貨幣。按其與真實世 界的互通性,該虛擬貨幣與其他可轉換貨幣相似。此架構允許使用 者購買虛擬或真實世界之商品或服務。
22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13-14,2012
23 宋俊賢、林安邦、董澤平,同註 14,頁 241
24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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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登幣(Linden dollar, L$),遊戲中建立了一個小型的經濟社會,使用 者得使用林登幣與其他使用者賣賣商品、服務。林登幣可以依照自(一) 歐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2012 年虛擬貨幣架構報告
25:
2012 年時,歐洲央行於「虛擬貨幣架構報告」中將虛擬貨幣定 義為:「虛擬貨幣為一種未受監管之數位貨幣,通常是由開發者所控 制,並且被特定的虛擬社群中成員所使用與接受(” a virtual currency is a type of unregulated, digital money, which is issued and usually controlled by its developers, and used and accepted among the members of a specific virtual community”)」。
(二) 歐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2015 年虛擬貨幣架構報告
—-深入分析26:
2015 年時,歐洲央行於「虛擬貨幣架構報告---深入分析」中更 新了對虛擬貨幣之定義為: 「虛擬貨幣以數位形式代表一定的價 值,非由中央銀行、信貸機構、電子貨幣機構發行,在某些情況
25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 OCTOBER 2012,13,2012
26 European Central Bank, Virtual currency schemes–a further analysis February 2015,3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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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得取代金錢之使用(” Virtual currency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not issued by a central bank, credit institution or e-money
institution, which, in some circumstances, can be used as an alternative to money.”)」。
(三) 反洗錢指令(the 4th Anti-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 4AMLD)將 於 2017 年 1 月納入虛擬貨幣監理:
歐盟議會(The EU Commission)通過立法議案將「虛擬貨幣」之 定義納入反洗錢指令(4AMLD)中27,也是首次在歐盟法案中出現虛 擬貨幣,在第 3 條加上第 18 款:28「虛擬貨幣指以數位形式代表一定 的價值,非由中央銀行、國家機關發行,且不需與法定貨幣掛鉤,
但被自然人、法人接受作為支付工具,並且可以透過電子的方式交 換、儲存或交易(“virtual currencies' mean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that is neither issued by a central bank or a public authority, nor necessarily attached to a fiat currency, but is accepted by natural or legal persons as a means of payment and can be transferred, stored or traded electronically.”)」。
第二款 美國
(一)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於 2013 年 3 月日發布之虛擬貨幣指導意見29: 該指導意見中,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貨幣在某些情況下扮 演貨幣功能的交換媒介,但不具有貨幣所有特性。特別是虛擬貨幣 目前未有任何政府承認其具法定貨幣的地位。需特別強調的是,『可 轉換虛擬貨幣』屬於具真實貨幣等價價值或可替代價值的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y is a medium of exchange that operates like a currency in some environments, but does not have all the attributes of real
currency. In particular, virtual currency does not have legal tender status in any jurisdiction. This guidance addresses convertible virtual currency.
This type of virtual currency either has an quivalent value in real currency, or acts as a substitute for real currency.”)」。
(二) 美國州銀行監管協會(The Conference of State Bank Supervisors,CSBS)發布之模範法規框架30(MODEL
27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ISSION, Strasbourg, 5.7.2016 COM(2016) 450 final 2016/0208 (COD) 28 Jacek Czarnecki ,Evaluating the EU's New Definition for Virtual Currencies,
http://www.coindesk.com/anti-terror-eu-definition-digital-currencies/ (最後瀏覽日:2016.8.10)
29 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2013-G001
30 The Conference of State Bank Supervisors,MODEL REGULATORY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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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RAMEWORK September 15, 2015):
該框架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貨幣以數位的方式呈現價值,
作為交換之媒介、記帳單位或儲存價值手段,但並無美國政府所承 認之法定貨幣地位(“Virtual Currency is a digital representation of value used as a medium of exchange, a unit of account, or a store of value, but does not have legal tender status as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詳後述)。
第三款 日本
(一) 日本資金結算法(“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
日本於 2016 年 3 月 4 日通過資金結算法修正案,於第 2 條第 5 款31加入虛擬貨幣之定義:「一、對於不特定人於購買、借貸物品或 接受服務時,能夠使用虛擬貨幣償還債務,且具有財產上的價值(限 在電子設備上能夠紀錄的物品,且非本國貨幣、外國貨幣或其他外 幣資產)。不特定人皆能買賣並透過電子設備移轉的資產。二、虛擬 貨幣是前項所指不特定人能互相交換、具有財產上價值,且能夠在 電子設備上移轉的物品」。
(二) 評析
由前開條文,日本資金結算法就虛擬貨幣之定義,可整理出四 項重點32:
1. 虛擬貨幣具有財產上的價值。
2. 虛擬貨幣可以用來對不特定人償還債務。
3. 不特定當事人間可以買賣虛擬貨幣。
4. 在不特定人間可以移轉。
第四款 小結
國家 虛擬貨幣法律上性質
歐盟 以數位形式代表一定的價值,非由中央銀行、國
家機關發行,且不需與法定貨幣掛鉤,但被自然
31 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 “この法律において「仮想通貨」とは、次に掲げるものをいう。
一、物品を購入し、若しくは借り受け、又は役務の提供を受ける場 合に、これらの代 価の弁済のために不特定の者に対して使用する ことができ、かつ、不特定の者を相手 方として購入及び売却を行 うことができる財産的価値(電子機器その他の物に電子的 方法に より記録されているものに限り、本邦通貨及び外国通貨並びに通 貨建資産を除 く。次号において同じ。)であって、電子情報処理 組織を用いて移転することができ るもの。二、不特定の者を相手方として前号に掲げるものと相互に交換を行 うことが できる財産的価値であって、電子情報処理組織を用いて 移転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
32 弁護士資格者による解説, ビットコイン「仮想通貨」に関する法律のポイント どう改正 されるのか, https://zuuonline.com/archives/105907 ,最後瀏覽日:2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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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接受作為支付工具,並且可以透過電子 的方式交換、儲存或交易
美國 以數位的方式呈現價值,作為交換之媒介、記帳
單位或儲存價值手段,但並無美國政府所承認之 法定貨幣地位
日本 具有財產上的價值,可以在不特定人間移轉、買
賣或用來償還債務等
表格 3:虛擬貨幣法律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