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國內營造業現況與 ISO14001
4.2 目前營造業推動EMS之現況
營造業是一個與製造業截然不同的行業,其與環境間的互動,也較其他產業 為多。而所造成之污染及對環境之衝擊,也是特別嚴重。若在施工期間,不加注 意環境品質與污染問題,必定會對環境造成永難彌補的傷害。
當營造業者在建置「環境管理系統」時,除了必須特別注意施工地區周圍的 環境狀況及所採用的施工法以外,其在實施「環境先期審查」時,所採用的方法 則與一般製造業雷同。
但是因為每個工地的環境狀況不同,其所鑑別出之環境考量面,可能不盡相 同,對各施工環境所造成之衝擊,也不一樣。在台灣近幾年營造施工中所發生之 主要環境問題,都脫離不開空氣污染、噪音以及廢土問題。而近來幾次颱風所造
成之土石崩塌,造成財產損失與人民傷亡事件,更是營造業在施工中沒有做好良 好之環境管理最明顯的例子。
國內營造業截自目前為止(88 年 5 月)共有尚禹營造、根基營造、義峰營造、
麗明營造、樂群營造、工信工程、國力營造等七家廠商通過 ISO14001 之驗證,
其他尚有數家廠商也在申請驗證中。此通過的六家廠商皆為甲級營造廠,其中根 基營造為冠德建設之子公司;義峰營造為三采建設之子公司;;麗明及樂群為敬 業之子公司;尚禹營造為獨立營造廠商,其更於 1998 年 11 月底率先通過「工地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驗證。
相較於國內營造廠對於 ISO9000 系列的熱衷推動與實施,ISO14001 之建置 對於營造廠商而言似乎較為不迫切。此因政府無相對的經濟誘因吸引營造廠商自 發性建置 ISO14001,業者除非有強化經營體質、對環境有責任感,否則要求其 自行建置 ISO14001,無異於緣木求魚。
政府單位對於產業界的污染問題方面,採取了管制與輔導雙管齊下的方法。
一方面由環保單位進行稽查管制;另一方面由經濟部工業局成立輔導單位,進行 污染管制技術的輔導與技術開發的工作,並對優良廠商進行獎勵。一邊進行輔 導、獎勵,一邊稽查管制,如此形成一個完整污染防治體系。
反觀營造界,政府主管機關(如營建署、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施工所造 成之環境污染防治似乎也不是很重視,除了環保機關進行稽核查察的管制工作之 外,相對應配套的輔導措施,卻付之闕如。如此的營造環境下,廠商也無意自行 建置 ISO14001。
根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顯示,八十八年度政府各機關的工程標案(一千萬 以上),共 3203 億元。公共工程的發包,此塊大餅對於營造業而言是一個相當大 的市場,各業者莫不摩拳擦掌準備搶標。而主管機關若藉此機會,訂定優厚條件 以要求業者建置 ISO14001,則應為可行方法。
4.4.1 管理認定
於前章節已提及,營造業不同於一般製造業,在於其作業地點、項目並不固 定,工程完全按合約性質而定。如建築工程結構物與人關係密切,因此部份結構 工程上較為精細,施工地點普遍於都市地區,作業項目則包含基礎、土方、模版、
粉刷、裝修等工程;而港灣工程與海洋生態有關,工程著重於基礎結構物上,施 工地點於海岸或海中,作業項目則包含基礎、土方、沈箱等。一般營造業將每份 合約視為一專案工程,因此,環境管理的落實,則為每件專案工程融入的作業項 目之一。
依據系統標準要求,組織(具獨立行政、財務等單位)應建立及維持一個環 境管理系統。由於考慮各專案工程大小、地點、定期稽核,最重要在於確實有效
圖 4-1 營造業推動環境管理系統程序
考量面,被列為營造業主要管理項目者。於營造業在環境管理上之認定後,進行 推動程序。
環境管理系統的建立,必須按照標準條文實施,執行時並無規定程序、階段,
除以上之階段,亦有於第四與第五間加入(環境管理系統驗證及)取得認證 階段。其階段的選擇,完全按業者內部協調及其需求而定。不論階段如何選定,
環境管理系統係以承襲國際標準(ISO 系列)之 PDCA 循環為運作方式。環境管 理系統的建立及認證之取得將為階段之完成,而繼以持續改善達成自然環境之永 續發展為最終目標。
當營造業者評估有實施環境管理系統需求時,前置作業的有效、完善的準
1 高階主管承諾與支持
建立一有效環境管理系統,要投入相當時間與金錢,將造成系統推行之阻
環境管系統是否能順利推行,高階主管的認同與承諾,為推動之基本要求。
而高階主管的決策,正是主導著內部的整合及執行。通常高階主管以總經理甚至 更高層級較為適當。按 ISO14001 及 ISO14004 條款中,高階主管有以下職責:
(1)
應訂定組織的環境政策(ISO14001 4.2)(2)
應指派特定的管理代表(一人或數人),不受其他職務影響,明訂其角色 責任及權限。(ISO14001 4.4.1)(3)
應在其規定期間,審查其環境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持續的適用性、合適 性和有效性。(ISO14001 4.6)(4)
藉由解釋組織的環境價值觀與溝通其環境政策之承諾,以建立並帶動員 工的認知。(ISO14004 4.3.2.4)2.確認內部可動支的資源
資源適切的投入,可使環境管理系統順利展開。所謂資源系指行政資源、人 力整合與安排、預算及時程的設定、技術支援、設備等。配合現行之系統(如品 質管理、公共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等)、工程實施階段、財務管理,做適當評估,
以避免組織負荷過重,而適得其反。當高階主管評估組織應建立環境管理系統 時,可展開對主要參與人員或重要主管,宣導組織推行環境管理系統之意向,並 於適當時機作相關環境管理系統、國內外推行現況、組織現況及面臨壓力、預期 效益、組織自行推動或尋求輔導等,進行說明及討論。
3.環境管理代表的指派
在人力整合與安排,高階主管需任命環境管理代表,以管理組織內、外部協 調計畫、系統執行等。在高階主管任命環境管理代表後,其向高階主管報告執行 成效,作為改善系統相關之決策依據。環境管理代表人數可依組織需求做適合之 安排。環境管理代表需具備以下特質:
(1)
與管理階層關係良好(2)
積極管理態度(3)
熟悉運作人員(4)
最好具環保、施工等專業知識及經驗(5)
獲高階主管充分授權 4.環境管理系統推行小組之成立環境管理代表之產生也意味著環境管理系統的正式推行,然而組織之龐大並
(1)
環境管理標準系統之解讀與運用(2)
法規、相關規定取得與鑑別(3)
相關環境管理人員訓練規畫與實施(4)
確認執行環境管理系統的政策、目的與範圍、管理方案制訂(5)
文件整合(6)
查核、評估(7)
相關環境管理系統緊急應變處理程序(8)
溝通協調 5.尋求內部共識環境管理系統含層面廣泛,組織內所有活動、產品及服務皆為其要求之範 圍。系統之執行已不同於以往之品質管理,不僅只要求工程人員及其管理、查核 人員,更是所有人員之參與,才能將系統完整建立。員工對其工作之認知與瞭解,
是最有助於相關環境污染問題來源的尋求與解決及系統順利執行。鼓勵員工的參 與及合作可透過以下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