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政府組織(Non-Goverment Organizations,簡稱 NGOs)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簡寫為 NGOs) 由國際協會聯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於 2002 年所出版 的國際組織年鑑中,主張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必須具備國際性,不得
(World YWCA)
目標 必須具備國際性,不得圖利特定成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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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泛指相對於政 府與企業部門以外的民間組織。社會學者顧忠華教授在探討全球化下的「公 民社會」觀念時,同步使用「非政府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強調兩者是 在「公民權」大幅伸張的環境下崛起,擁有「公共性」、「自主性」的雙重 特性786。
世界銀行則定義「非政府組織」是指公共或營利部門以外個人的集合,
強 調 不 以 合 法 註 冊 為 要 件 , 因 此 包 括 具 草 根 性 質 的 「 社 區 性 組 織 」
( community-based organizations, CBOs )、 中 介 組 織 (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在內7。
國內外許多文獻或會議中,經常看到出現「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公民社會組織」(civil-society organizations, CSOs)、
「志願性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s, VOs)、「慈善組織」(philanthropic organizations)等名詞。在不同的國際組織或場合,以及不同的國家或議題 領域,非政府組織及其名詞往往有不同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意義。近年來,
在學術界的研究帶領下,「非營利組織」一詞被廣泛使用。
儘管如此,我們可以歸納出一個趨勢,那就是不論名詞指涉為何,相 對於政府與市場部門之外的獨立自主運作。以「透明化」(transparency)與
「責信度」(accountability)的運作原則,是檢視組織是否為非營利或非政 府類別的兩大基準原則。8
6 王名編著 (2003), 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7 同前往
8王名編著 (2003), 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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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NGOs and Civil Socity Democracy by Proxy 一書中,作者 Ann C.
Hudock 認為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組織比較時,非政府組織被認為具有如下幾 點較佳的能力表現(Fowler, 1988:8):
1. 與民眾中最貧困的人們取得聯繫。
2. 鼓勵受益者參與發展活動。
3. 同樣關注發展的過程及干預的結果。
4. 彈性回應人們的需求,並適度地修裁。
5. 與當地的機構一同合作。
6. 合乎效益地工作。
7. 以創新的方法解決困難的問題。
8. 推行「以人為本」的研究。
9. 從經驗中學習,進而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
10. 反映人們為發展問題而衍生出新的需求,並以實際的行動來解 決問題,而非僅是外部分析。
二、 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簡稱 INGO)
一九四五年簽訂的聯合國憲章中,規定關於聯合國經社理事會 與非政府之間的聯繫關係。一九六八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規定:在 有關國際公益性事務中發揮作用的非政府組織可獲得聯合國體系的 諮詢地位,獲得這種認定的NGO 即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目前全球共 有約2000 多個非政府組織獲此種地位,這些國際非政府組織活躍在 全球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各主要領域,組織參與國際治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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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各種全球性問題的解決,深切影響著世界局勢,也成為當今世 界上最有影響力的非政府組織群。
1.組織是否為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基本標準如下9:
(1)該組織是否具國際的目標?(不含致力於兩個國家之間友好 關係的團體以及紀念個人的團體。)
(2)該組織會員中是否有國際會員?應至少有來自三個以上國家 的個人或團體會員,他們應擁有該組織內的完全投票權。同 時應允許同類活動領域的其他個人(含團體)參與該組織。
(3)該組織的既定章程,且其管理機構及理事會的成員應由會員 定期選舉產生;該組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發展的活動應是 可持續性的。
(4)該組織的理事會成員在一定期間內可由同一國家的公民擔任,
但在一定期限之後必須實行輪流制。
(5)該組織發展活動的資金,應來自三個以上的國家。
(6)當該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建立一定隸屬關係時,仍始終能發展 獨立活動,且在其理事會中享有獨立的席位。
(7)該組織的活動之持續進行。
以上只是從一般意義上判斷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標準或其基本定 義,若要成為國際非政府組織,還必須向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提出正 式的申請。世界基督教女青年會(World YWCA)皆符合以上七項標 準,故為國際性非政府組織。
9 王名編著 (2003),非營利組織管理概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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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分類
一九六八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第 1296 項決議其,為非政府 組織參與聯合國事務的重要依據。該決議規定,凡具備一定條件經申 請並得到聯合國議可的非政府組織,有資格參加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或 其他相關國際會議,可提送提案、發言或者提交相關文件,並可獲得 相關的諮商地位而成為國際非政府組織。
根據這項決議,具有聯合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諮詢地位者,包括以 下三類:
第一類:具一般諮詢地位者-與經社理事會至少一半以上的活動 有關,能夠在總體上參與諮詢並擁有能代表許多不同國家的多數會員 的非政府組織。經社理事會對這類非政府組織能夠進行一般問題的諮 詢;他們擁有提案權,能夠出席經社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發言,能提交 建議書;這類組織數量極為有限,在 1988 年時共有 41 個,其中包括 國際紅十字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 ICRC)、聯合 國協會(World Fede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Asssociations, WFUNA)、
第二類-具專門諮詢地位者在經社理事會註冊登記,必要時能 夠對經社理事會或其下屬機構以及聯合國其他機構提供必要諮詢的 非政府組織。這類非政府組織並不能出席經社理事會所召開的一般 會議,而在聯合國討論與其專門相關的問題時才可出席會議並提交 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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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中,專門設有一個非政府組織委員 會(Committee on NGOs)-負責審核接納非政府組織,認可他們在 聯合國的諮詢地位。該委員會有權要求前來註冊的非政府組織提交書 面陳述和相關的書面資料以及他們的預算和資金來源報告。
申請註冊聯合國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必須遵從聯合國憲章的 精神和原則,致力於有關國際問題的解決。同時,作為必要條件,
一國的非政府組織要申請聯合國諮詢地位,須得到該國政府的同 意,而該國政府須在聯合國內享有席位。
一九九六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了 1996(31)號決議,對一九 六八年的決議做了修改和補充,擴大了非政府組織的範圍,允許各國 和各地區的非政府組織以自身的名義參加社經理事會的會議發表意 見。
3.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決策的主要機制
國際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的機制繁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圍繞聯 合國主辦的各種國際會議所建立起來的聯繫機制,即在聯合國召開 國際會議的同時同地,召開相同主題的非政府組織國際論壇。這種 機制創始於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大會,
後來成為慣例。近年先後有:一九九二年里約熱內盧的環境與發展 大會,一九九四年的人口與發展大會,一九九五年哥本哈根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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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會,一九九五年北京的世界婦女大會,一九九六年伊斯坦堡 的第二次人類住居會議以及二 OO 二年八月在南非約翰尼斯堡召開 新的環境與發展大會等。
這些會議中,作者參與了一九九二年六月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 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170 個國家的代表團參加了會議,
有 110 多位國家元首及政府領袖出席了會議。這次會議通過了(里 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簡稱里約宣言)(Rio Declaration)和 21 世紀議 程 (Agenda 21 ) 兩 個 綱 領 性 文 件 及 關 於 森 林 問 題 的 原 則 聲 明
(Non-legally Binding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a Global Consensus on the Management,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ll Types of Forests, 簡稱 Forest Principles),並簽署 了氣候變遷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和 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在整個會議 的議程和所有這些會議文件的起草過程中,都留下非政府組織的身 厚印記。來自全世界165 個國家的 3 萬多名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出席,
其中具有聯合國諮商地位的 500 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參加了同期召開 的規模浩大的全球非政府組織論壇,也自始自終參加了聯合國環球 大會及其籌備會議,對會議起草的所有文件施加了影響。於此同時,
各國非政府組織經過深入研討,發表了全球非政府組織的共同行動 條約-地球憲章(Earth Charter)。世界 World YWCA 亦甄選組織了 一個來自16 個國家的代表團參加此全球非政府組織論壇,作者亦為 與會成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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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會議機制外,非政府組織還通過聯合國體系內各機構所 建立的聯繫和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決策。目前,聯合國體系內 許多機構都設有與非政府組織聯繫與合作的專門機制,如聯合國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下設政府組織會議,亦設有非政府組織。有 些聯合國機構和特定的非政府組織訂立機制,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 級事務署(UNHCR,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
與志願組織國際委員會聯合國人類居住中心與住區國際聯盟之間,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與環境聯盟之間等。聯合國發展計畫署(UNDP,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雖然沒有與某個非政府組織 之間建立定期的聯繫,但是在處理各種問題時,都會向非政府組織 進行必要的諮詢10。
三、國際參與(International Participation)
國際參與之廣義定義可以事涉相關(involvement),狹義的定義則指 具體行動的介入(engagement)。所謂國際參與,泛指非政府組織所有跨 國界的往來與互動的非政府組織。「捐助」(donor)或是「受助」(recipient)
國際參與之廣義定義可以事涉相關(involvement),狹義的定義則指 具體行動的介入(engagement)。所謂國際參與,泛指非政府組織所有跨 國界的往來與互動的非政府組織。「捐助」(donor)或是「受助」(recip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