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二節 相關案例之評析
透過第一節的討論,我們知道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重要性,也瞭解到大 學不是法治國家治外法權的場域,在兩者權衡之下,應優先尊重大學校園的管 理行政權,尤其涉及校內教職員工生時,學校應第一時間予以處理,但經過學 校、當事人同意或事件具有緊急性時,警察經學校同意後,亦得進入大學校園 進行必要處置,惟若警察的處置手段過當,學校仍應挺身而出,捍衛學術自由 與大學自治,並依法追究,本節將討論幾個著名的事件,並嘗試將警察進入校 園之綜合性量表運用這些案例之上,又因綜合性量表區分為警察端與學校端兩 方面,惟下述案例非作者能現場瞭解或有相關資料留存,爰會使用簡化後之綜 合性量表,尤以學校端之立場進行案例之評析。
壹、成大
MP3 事件
一、事件經過與緣由起源於大學宿舍的學生日常,演變為大規模檢警進入校園、宿舍與搜索的 事件,2001 年 4 月 10 日警察接獲匿名檢舉,成大學生宿舍內有學生非法下載 使用並架設網站具有版權的影音檔案,涉嫌重製違反智慧財產權,刑事局偵查 員即告知成大生活輔導組組長欲前往學校瞭解狀況。4 月 11 日偵查員拿著檢舉 信函在學校生輔組長、宿舍管理員之陪同下前往學生宿舍查看,並在學生面前 查看學生電腦內之資料,另報請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到校處置,檢察官下令調查 其他寢室之同學電腦資料,而據報載,檢察官僅憑匿名檢舉函,即以自身的臆 測發動搜索,最終查獲十四名同學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在同學簽署道歉書並登
報道歉後,原告正式撤回告訴。該事件並使教育部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亦 造成當時學術網路寒蟬效應。
二、警察處置與討論
根據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搜索權的發動在行政系統的檢察官身上,由檢察 官自行根據狀況,在符合法律要件與對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的必要時,即可指揮 警察前去處置,警察此時則為司法警察之身分,依法受檢察官指揮,這一部分 應無疑義,不過校內對此事件的互動機制與通報尚有疑義,在本事件事後的討 論中,警察在學生宿舍查訪時,正好看見學生不當使用具有版權的影音檔案,
只好報請檢察官處理,姑且不論警察為何在沒有搜索票與正當理由的狀況下出 現在大學校園內的學生宿舍,當檢察官指揮警察在校園辦理案件並進行搜索 時,檢警是否有通知成大校方並獲得學校方面的同意,學校的立場與態度為 何?則可能是另一個層次需要探討的問題,但本事件就警察處置的層面上來 說,亦難謂沒有缺失。
三、警察進入校園之討論與評析
依本章第一節之討論,警察進入大學校園應符合緊急性、必要性、即時性 並通過優先處理原則、涉及師生原則的考驗,而就這此一事件來看,完全不能 理解為何警察會突然出現在學校的學生宿舍裡,而學校也沒有啟動相對應的應 變方式,僅就生輔組長一人處理,而本事件卻又是警察出現在學生宿舍時,意 外發現的違法事件,就大學生不當使用具有版權的音樂、影片是否屬於重大侵 害社會公益或因其反社會性行為且具公共性,尚有討論的空間,惟警察逕自的
處置,而層級卻以似重大刑事案件辦理,搜索的依據、範圍、規模是否過當,
都值得好好重新檢視,而就學校面來說,學校應具有第一時間處理的權責並進 行學生的輔導,而非放任警察、檢察單位處置到一定階段後才介入,學校與警 察之間的橫向聯繫不佳,而且沒有一套標準警察進入校園的規範與程序,導致 實際遇到狀況時或「緊急」時無法因應,而在套用各項原則後,本事件在第一 層次上不符合緊急性、必要性與即時性之評量,就現有資料無法得知警察因何 特定合理之目的或經學校的同意,始出現於大學校園內,而因屬於附帶公益性 的第二層次,而此討論亦須從頭檢視三大原則,似不符合緊急性之規範,縱然 有搜索票的法律文件而有進入校園之必要性,惟搜索學生宿舍之狀態是否無涉 學術核心事項,以及學校應第一時間優先處理且因涉及校內的學生,加上大規 模的搜索所造成的校園師生、環境影響,似乎無法通過必要性之評量,亦不具 備第一時間應由警察處置的即時性。另外警察所使用的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之 間,似有「大砲打小鳥」的嫌疑,屬非常態之行為。爰綜上而論,在本案件中 (的第二層次),警察進入校園是有疑義的,在本案件中,較佳的處理方式應由 學校進行第一時間的處理,將處理後的資料送交警察單位,之後則依檢察官、
法院之指令進行後續處置,既能避免學術自由侵害爭議,亦能達到違法受罰的 狀態。
表 12
成大 MP3 事件警察進入校園之綜合性量表 學校填寫聯
獲知時間: 2001.04.11 發生地點: 校內學生宿舍 獲知人員: 生輔組長 擬處理人員: 生輔組長、宿舍管理員
連絡電話: - 連絡電話: -
涉及人身安全: 緊急性評估 □ R1 □ R2 □ R3 ■ 非緊急事件 學校端評量
分類 原則 非常不符合(1)
-非常符合(5) 評分 必要性 符合法定要件 1 2 3 4 5 3
無涉學術核心 1 2 3 4 5 2 即時性 具時效性 1 2 3 4 5 2 具例行性 1 2 3 4 5 2 學校原則 優先處理原則 1 2 3 4 5 5 涉及師生原則 1 2 3 4 5 5
小計平均值 3.17
非常手段評量 □正常 ■異常 □特殊狀況 是否進行附帶公益性評估 ■是 □否
警察端小計 3.33 學校端小計 3.17 學校綜合評估
警察進入校園 ■同意 □不同意 學校核准人員 -
註:評量後小計平均值未達 4 分,縱然作者推論的警察端與學校端之平均值差 距小於 2 分,惟在此事件中,警察仍不具有進入校園之合理性。
貳、臺大田徑場衝突事件 一、事件經過與緣由
2017 年由中國上海市政府主辦,活動內容為音樂性的選秀節目「中國新歌 聲」,其節目於臺灣的承辦單位選在國立臺灣大學田徑場舉行,最一開始的預 擬宣傳文宣品上以「臺北市臺灣大學田徑場」標示,在網路上早已引發部分學 生不滿及多方輿論發酵,但最令學生不滿的是,主辦單位不當使用田徑場,造 成跑道損壞,以及學校在學期中借用場地影響學生使用與受教權益。種種的因 素堆積,在活動當天除了來欣賞音樂的同學,更有政治立場不同的團體到場相 互叫陣,雖隨後學校基於學生安全顧慮及維護校園秩序之考量,向主辦單位告
知停止借用場地,中止活動之舉行,然此時傳出現場人員發生衝突並有人員受 傷,第一時間警方雖接獲報案,但未能掌握清楚之案發地點。警方基於以往與 學校討論溝通後之約定,校方則基於校園自主之原則拒絕警方派員進校園維持 秩序,直到警方接獲報案明確指出在校園外的馬路上有肢體衝突發生,警方才 派員至現場處理。而臺北市長柯文哲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兩岸交流是希望增 加善意,不希望交流到產生更多衝突,以後要怎麼做,我們要再想一下。」另 表示「第一時間已抓到毆人的胡男,後續依法處理,同時會監督廠商把校園破 壞的地方修好,還給台大完整校園。」同年 12 月台北地檢署以傷害罪起訴相 干人等,並於 2018 年 7 月由台北地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依傷害罪、恐嚇罪 等判處拘役,2020 年 2 月台北地院民事賠償一審判決亦出爐。
二、警察處置與討論
這個事件很明顯彰顯了國立臺灣大學堅持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原則,不 允許警察進入其校園,警察基於尊重學校的立場也沒有進入校園解決衝突,待 釐清衝突發生點有一係在校外的人行道時,即以公權力介入並將相關人員帶回 偵辦,警察的處置與校方的反應皆有一定的原則與方式,惟校園範圍的界定與 學校自身的衝突處理能力,我們無法得知全貌,而警察的處置亦尚無明顯的缺 失或檢討事項。
三、警察進入校園之討論與評析
本事件相較之下警察沒有經過學校的同意,所以無法進入校園,也許是首 善之都的警察有較完善的處理原則,也可能是國立臺灣大學的過往歷史使然,
對於警察進入校園相當的敏感,也因此訂有相關的規範與原則,而本事件也有 兩個層面可以討論,第一是校園內發生的衝突行為,顯然地台大拒絕警察進入 校園進行處置而係由學校動用管理行政權,強勢排除在校內田徑場上的學生與 校外人士的可能衝突,校方充分運用了優先處理原則及涉及師生原則處理本事 件,但我們想進一步討論的是,如果校園內的衝突擴大或演變成更大型的群眾 事件,縱然校方還是拒絕警察進入校園,警察得否有能力進入校園逕行排除違 法事件,作者認為基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警察仍應與學校共同討論 決定為宜,尤其若以牽涉到人身安全之校園安全緊急事件時,就警察進入校園 的原則上來看,當校園內的衝突事件升級到學校無法控制或造成大規模的人物 傷害時,也就是依緊急性的原則應該要有學校同意後,使警察能進入校園妥善 處置,此時校園與警察的橫向聯繫溝通就相當重要,警察介入的時間點很重要 也相當難拿捏,尤其是容易吸引各界目光的學校與城市,更應該小心謹慎。此
對於警察進入校園相當的敏感,也因此訂有相關的規範與原則,而本事件也有 兩個層面可以討論,第一是校園內發生的衝突行為,顯然地台大拒絕警察進入 校園進行處置而係由學校動用管理行政權,強勢排除在校內田徑場上的學生與 校外人士的可能衝突,校方充分運用了優先處理原則及涉及師生原則處理本事 件,但我們想進一步討論的是,如果校園內的衝突擴大或演變成更大型的群眾 事件,縱然校方還是拒絕警察進入校園,警察得否有能力進入校園逕行排除違 法事件,作者認為基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警察仍應與學校共同討論 決定為宜,尤其若以牽涉到人身安全之校園安全緊急事件時,就警察進入校園 的原則上來看,當校園內的衝突事件升級到學校無法控制或造成大規模的人物 傷害時,也就是依緊急性的原則應該要有學校同意後,使警察能進入校園妥善 處置,此時校園與警察的橫向聯繫溝通就相當重要,警察介入的時間點很重要 也相當難拿捏,尤其是容易吸引各界目光的學校與城市,更應該小心謹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