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結論
綜合前述討論與說明,本文針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維護及警察進入校 園之競合,提出以下結論。
壹、一般狀況下,學校應第一時間處理校內安全事物
學校應最清楚自身的校園環境與教職員工生之狀況,通常狀況下,校園內 發生之涉及安全事件,應由學校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大學尤是如此。基於學術 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為避免警察恣意進入大學校園,戕害講學、研究、學 習自由之空間,警察進入大學校園之方式與手段必須有所節制,而大學對於其 校園管理的特殊性,大學有較高的彈性與手段可以針對其管理的空間場域訂定 管理規範並由專人執行,另一方面大學也應負起自身之管理責任,當校園內發 生破壞校園秩序或涉及教職員工生之事件時,除了需要第一時間即時掌握狀況 與處理,平時也應該有預防準備與默契演練,確保校園人員知悉各項狀況發生 的處理方式,必要時須經由與警察的溝通平台請求協助,避免小事件演變成較 難處理的重大事件。
貳、警察符合法律要件且經學校同意後,方能進入校園
然則大學校園發生之事件,第一時間大學知悉處理後並非都可以於大學內 自行解決時,就得要求警察專業的協助,警察也得應學校的要求進入大學校園
做必要的處置。但基於尊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確保法治國家之原則維護,
警察進入大學校園必須符合必要性、即時性,並由大學評估自身的優先處理原 則與涉及師生原則,同時由學校檢核警察進入校園之方式、手段、配置與過往 的差異程度,在確保警察進入校園影響最小的情況下,使警察在校園內進行必 要的處置,當然,基於法治國家之精神,在警察符合法律授權的相關要件或在 學校之請求下,經學校同意後得進入大學校園,並由學校人員陪同協助處理,
而所謂的經學校同意則依事件等級和符合不同程度的性質,由不同層級的學校 主管分層予以准駁,惟警察進入校園處置完畢後須即時離開學校並須做到與學 校的權責單位進行事件處置之聯繫告知。
參、緊急狀況下,警察仍應經學校同意後進入大學校園
而就算事出突然與狀況緊急時,警察亦須獲得學校之同意後始得進入大學 校園。如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為了避免緊急危難之發生與即時處理,降 低人民受侵害的程度,警察基於緊急性之考量不得不進入大學校園時,在不涉 及校內教職員工生的事件,警察得經學校先行同意於校園內進行必要之處置後 再行通知學校完整發生的經過,學校不得為不當之阻擾,但若涉及校內教職員 工生的案件,且通常緊急性之事件危害程度較大,也就是說與教職員工生的人 身、財物安全有重大影響,此時,基於大學自身的涉及師生原則與其對校內人 員的狀況掌握,警察仍得在必要範圍與最短時間內與學校共同商討研議因應的 作為與對策,確保在影響校園秩序最小範圍下進行必要之處置,而學校亦須隨 時留意警察處置的進度與方式,有疑似不當處置或相關疑慮時,除即時反應與 提出異議,尤其是涉及人身自由與安全的層面,更應積極維護校內教職員工生 之權利。
肆、學校與警察之間應加強橫向溝通與互動默契
無論何種事件的發生,身為校園空間的管理單位,學校應該要能在第一時 間知道並啟動相對應的機制,是否有師生受到影響、學校財物是否損失或是重 大影響社會公益的事件,學校都應該要能有掌握,而當學校無法自行處理時需 要請求警察的介入協助,亦須循一定的程序通報處理,當請求代表國家公權力 的警察介入時,學校須有基本的評估與合適的時間點使警察進入校園處置,而 為避免警察進入校園時衍伸其他的爭議,學校人員應在警察進入校園期間陪同 協助,必要時應向學校說明或以正式管道索取資料,而這些的基礎建立在平時 學校與警察間的合作方式、機制與默契,從前述的事件討論中,當學校無法第 一時間掌握狀況,或警察缺乏聯繫溝通時,就有可能延緩處置的最佳時效或無 法以最佳方式的解決,更有可能造成更多本來可以避免的問題,爰此學校應有 定期與警察討論合作或互動的場合或會晤,以強化雙方間的合作因素。
伍、學校與警察之間應建立並落實警察進入校園之程序
學校應有自信與處理能力針對發生在校園內之事件進行第一時間的處理,
而非一味地將校園內發生之事件逕行交由警察處置,而相對的,警察在面對涉 及校園內教職員工生之事件或狀況,應先尊重學校的處理方式,非急於冒進處 置,學校應與警察保有如此的執法共識,俾利符合警察進入校園之原則與學校 自治行政管理權之規範,另外,學校與警察間亦須建立起一套警察進入校園之 程序機制,可依學校之特性與警察討論,但大致上警察進入校園程序機制須包 括有確認事件、師生危害程度、學校處理作為、通報與警察進入校園、訊息互 惠、結案與後續處置,學校與警察亦須定時檢視雙方所訂之規範或程序機制是
否落實或有需要調整的地方,重點是當校園內有事件發生時,雙方都有辦法在 第一時間就能遵循並進行處置的方式,並在維護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的前提 下,迅速且妥善的處理。
陸、學校應提升自身處理校園安全事件之知能
大學係一個小型社會,在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下,為使學校之權責 能夠相當,大學得運用其大學自治管理行政權進行校園安全維護與管理,為使 校內人員能妥善處理校園安全事件,學校應加強校內相關涉及處理校園安全之 人員訓練,並整合相關單位之運作,避免多頭馬車、指揮紊亂,若能統一訂定 校園安全事件處理原則與規範,敦促校內人員一致化、標準化之處理,亦能避 免凡事都需要尋求警察進入校園協助。另一方面,學校應與警察共同合作,針 對校園內常見發生之校園安全事件、行政或司法案件進行課程之研習、處理人 員之培訓,並應定期更新資訊與互動,當學校與學校人員的校園安全事件處理 能力能有所提升,警察進入校園之頻率就能降低,亦能有效降低警察進入校園 之敏感度與爭議性。
第二節 建議
針對本文闕漏不足之處,根據結論尚待處理或未來可延伸之處提出以下之 建議。
壹、本文較少討論警察行使公權力與執法之內涵
本文著重討論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內涵,並透過相關文獻與案例探討大 學之管理行政權利與責任,並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和警察進入校園間之互動 討論何時警察如何得進入學校,僅就部分常見與大學校園相關之司法警察性質 手段作簡易說明,較少論及警察自身之國家公權力行使與執法內涵,一方面從 警察端而言,此類警察進入大學校園之題目亦屬少見,另一方面探討警察面向 的相關文獻或論文多為中央警察大學師生的著作,取得上稍嫌困難。面對著未 來校園內可能發生之各式各樣挑戰與狀況,建議有志於警界服務之人士以警察 專業之自身角度出發,使警察進入校園這塊領域能更加充實。
貳、校園安全與校內教職員工生之實際感受
本文從法治的角度切入探討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和警察進入校園的折衝與 實務上可行之方式,惟校園安全此一感受對每個人的認知與定義皆不甚相同,
亦或對於大學校園內之教職員工生來說,體會不到校園的安全受到威脅,會認 為自身離校園安全事件非常遙遠,亦不會特別關心,而僅從法治面去討論警察 進入校園之議題,難免會以見樹不見林之感,每天身處在校園內之教職員工生 才應是比較有體會的一群人,也才能得知校園安全之定義用途與如何為了校園
安全做進一步後續規劃與探討,不過也因為大學校園事務多元繁雜,而且個人 自主性與獨立性較高,是否能獲得實際回饋亦會是未來的挑戰。
參、校園安全之評估指標建立與安全校園認證
大學校園做為一個開放場域,難以避免會有些突發狀況或事件發生,除了 事前的預防,事件發生的當下能及時處理,並確保校園的人員、財物損失降低 最低的傷害才是重要的,而學校對校園管理有權責,大學因其學術自由與大學 自治之保障,對校園管理的自主程度較一般學制之學校為高,管理的手段與方 式要較多,在建構校園安全之評估或指標時,可將警察進入校園的程序、通報 機制或平時學校與警察間的互動方式納入考量,學校與警察的互動、機制越加 良善,對校園安全造成的風險則能有效降低,相反地,如果學校與警察之溝通 平台與機制較為不足,可能讓風險擴大,讓校園內的小型事件或衝突演變成重 大案件,而當然,警察進入大學校園是否依循法治國家之精神、法律授權規範 或要件,則會左右校園安全,爰可做為校園安全指標建構之參考。
大學校園做為一個開放場域,難以避免會有些突發狀況或事件發生,除了 事前的預防,事件發生的當下能及時處理,並確保校園的人員、財物損失降低 最低的傷害才是重要的,而學校對校園管理有權責,大學因其學術自由與大學 自治之保障,對校園管理的自主程度較一般學制之學校為高,管理的手段與方 式要較多,在建構校園安全之評估或指標時,可將警察進入校園的程序、通報 機制或平時學校與警察間的互動方式納入考量,學校與警察的互動、機制越加 良善,對校園安全造成的風險則能有效降低,相反地,如果學校與警察之溝通 平台與機制較為不足,可能讓風險擴大,讓校園內的小型事件或衝突演變成重 大案件,而當然,警察進入大學校園是否依循法治國家之精神、法律授權規範 或要件,則會左右校園安全,爰可做為校園安全指標建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