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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入校園應建立之程序機制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警察進入校園應建立之程序機制

在我們瞭解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和警察進入校園的原則與相關案例的評析 後,警察進入校園除須符合原則外,學校與警察間仍應建立有一套溝通平台與 程序機制,以落實保障前述的原則與做法能一致,同時學校亦需有所自覺來提 升與強化校內自身處理安全事件之知能,本節將從現行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與常見大學與警察簽定之「維護校園安全 支援約定書」進行討論,並在符合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警察進入大學之原則 下,依現行大學實務上之精神提出一套警察進入校園之溝通平台與程序機制。

壹、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一、現行機制與作法

根據 106 年 7 月 12 日內政部警政署函發訂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 關機制」,其包含發動時機、執法方式、授權層級、警力派遣、通報機制及新 聞處理等,內容如下:(一) 發動時機:1、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

2、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巡查有無不法,以防制 綁架或恐嚇等校園暴力事件。(二) 執法方式:1、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治之 精神,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故因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 件,而須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行知會校方聯繫窗口(主任秘書或學務主任以 上層級),取得校方同意,並於校方代表人員陪同下進行。2、警察人員進入校 園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等偵(調)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 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3、警察人 員進入校園辦理與學生或校園安全相關之案件時,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審

慎新聞處理,遇案情敏感時,應迅速並低調處理(如著便服、使用偵防車 等),避免引發負面效應。(三) 授權層級:一般案件授權予單位主管(分駐、

派出所所長),重大案件(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及涉及重大刑事案 件等)執行前應向直屬分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少年警察隊隊長、

婦幼警察隊隊長等)報告,必要時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或副局長)召集轄區 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及相關人員等,共同研商執行 方式(如搜索、扣押方式)。(四) 警力派遣:轄區警察分局負責受理、審查,

在警方許可範圍內妥適規劃勤務,調派警力,依學校申請全力協助,並請校方 派人會同配合執行。(五) 通報機制:如係案情敏感或為社會矚目之特殊案件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並應循主官、刑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通報刑事警察 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同時應注意保密原則與保護學生及學校之名譽。(六) 新聞處理:1、在查緝行動及新聞發布時,注意勿將學校及涉案之少年、學生 姓名曝光。2、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前提下,於自行發布新聞時一併通知轄內 教育主管機關通報窗口。3、有關少年觸法者新聞處理應依本署 101 年 7 月 5 日警署刑偵字第 1010003431 號函修正「警察機關偵辦刑案新聞處理應行注意 要點」規定辦理。我們將此機制整理繪製成圖,並摘要說明,如下。

圖 7 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函文內容,作者摘要整理並繪製。

圖 8 警察人員進入大學校園相關流程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函文內容,作者摘要整理並繪製。

發動時機

•主動:偵辦校園內之刑案。

•被動:依校方請求,定時或不定時入校。

執法方式

•警察人員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

•主動進入校園前,應先知會,取得校方同意,並有校方人員陪同。

•程序正當性、比例原則、偵查不公開。

警察處理層級

•一般案件授權單位主管

•重大案件應向分局長等級報告

警力派遣 通報機制 新聞處理

偵辦刑案 學校要求

知會學校 並獲同意

學校人員 陪同

作成紀錄

從上述函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其偏重在警察自身的作業規範與流程,

在尊重學校的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權的前提下,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應獲得 學校的同意,並由學校人員陪同於校園內處置,倘需要執行搜索、扣押或拘捕 等警察作為時,要同時留意符合程序上的要求與手段目的的比例原則,而大多 的函文內容也僅在規範警察行動前的報告層級、警力派遣的原則、警察內部的 通報機制與在新聞發佈上應注意或遵行的事項,縱然該函文是內政部警政署會 銜教育部轉給各校,但其中關於學校的部分仍僅提到「基於尊重校園自主及自 治之精神」等語,並未進一步討論,當突發狀況發生時,警察進入校園實際上 得以操作的通報或緊急時之處置作為,亦未有給學校一個明確的規範或指引,

2019 年底香港反送中事件衍伸出警察進入大學校園的爭議時,臺灣曾有一番討 論該機制是否有修訂的必要,亦有學者提出要將檢警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校園明 文規範及提高大學對於同意警察進入校園的門檻的意見,作者將一併討論。

二、現行機制之討論與評析

雖然本機制經由內政部警政署與教育部共同會商討論訂定發布,並作為目 前各級學制警察進入校園的規範,然一方面受限於學術自由與大學自由、校園 自主與自治的尊重,另一方面相關的規範與限制大多用以限縮代表國家公權力 的警察行為,對學校而言,現行機制就沒有太多的侷限性與規範性,各校得依 自身的地理環境、人文背景、社區特性等因素進行校內的討論與制度設計,也 因此各校的作法就有因地制宜的空間,而相較於沒有太多自身管理能量的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大學因負有更大的自主自治空間與管理能力,再加上學術自由 與大學自治的保障,警察進入大學校園的準則,就得依各大學與轄區警察的討 論與溝通而訂,有時難免淪為形式或紙本作業,而沒有實際定有明文規範,依

循既有慣例或做法,惟此等方式可能因人設事,對於學校或警察而言沒有保障 更代表學校或警察對於法治觀念的不足,另一方面學校以往過度仰賴警察處理 校內之事務,就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稍嫌不足,校內處理之方式與學校 處理之能力亦顯不夠。臺灣相對於歐美西方民主國家,民主化的進程與發展較 為年輕,對西方民主國家來說,警察與學校之間已有一定的機制規範,而臺灣 在這方面還有待加強,在歷經太陽花事件、香港反送中事件後,對於警察權力 的行使,有輿論認為不應給警察過多的限制,但作者認為正因為臺灣是民主法 治的國家,人權法治保障與社會秩序維護要取得平衡點,無限上綱單一權力,

只會造成更加動盪不穩定的社會。就作者觀察,目前現行的警察進入校園執法 機制,並沒有辦法有效地落實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保障,原因就在於學校的 同意權,在一般狀況下,囿於大學自身的組織專業分層化,警察入校瞭解情況 時,大多由駐衛警員或保全通知即放行,事後再予以紀錄留存,對不瞭解狀況 的校外人員來說,可能發生誤會的情事或造成校內教職員工生的誤解或渲染,

何況對於涉及校內教職員工生的事件,學校擁有第一時間應行處理的優先處理 原則,過度尋求警察的協助對現行警察的組織來說亦不是一件好事,其實重點 還是在於信任的問題,學校之於教職員工生,警察之於學校間,平時就應建立 有完善的制度與互動的默契,以這次的臺大田徑場事件而言,臺大就堅持警察 不能進入校園。但仍依我們先前所討論的,校園不會是治外法權的空間,警察 的偵查權、司法的調查權及其他國家應行的公權力在校園內要執行時,在合乎 法律正當程序下,學校似乎也沒有特別需要拒絕的理由,但仍應尊重學校,在 學校沒有同意前,警察不能逕入大學校園,而當緊急事件發生時,警察則更應 與學校妥善討論與安排。若再以臺大田徑場事件來看,倘此衝突在校內演變為 大規模且有人身安全疑慮時,縱然學校不同意警察入校,警察也應有一套備用 方案或機制,並持續與學校溝通,使警察權能入校園排除危害。

三、現行機制修正之建議

現行機制對於警察方面已有很多的規範與原則,所以應強化的是學校端的 規範、程序與機制,基於維護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精神,作者認為警察未經 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之規定應以法律位階明文保障,或至少依各校之意願與 規劃訂入各校組織規程之中,而對學校尤其是大學而言,因大學的規模、體制 與管理能力較佳,會有較多的資源與人力去做進一步的管理與評估,爰建議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與學校、警政單位共同討論與研商,針對學校面訂出一套 可適用的指引規範,並配合現行的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環境安 全衛生中心等涉及校園安全事件之組織單位,整合並建立具有標準化且不至於 衍伸出違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精神的警察入校作為。而在現行的智慧科技時 代,校園內應建置能即時反應的通報系統,當接獲警察進入校園的通報時,自

現行機制對於警察方面已有很多的規範與原則,所以應強化的是學校端的 規範、程序與機制,基於維護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之精神,作者認為警察未經 學校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之規定應以法律位階明文保障,或至少依各校之意願與 規劃訂入各校組織規程之中,而對學校尤其是大學而言,因大學的規模、體制 與管理能力較佳,會有較多的資源與人力去做進一步的管理與評估,爰建議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與學校、警政單位共同討論與研商,針對學校面訂出一套 可適用的指引規範,並配合現行的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環境安 全衛生中心等涉及校園安全事件之組織單位,整合並建立具有標準化且不至於 衍伸出違反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精神的警察入校作為。而在現行的智慧科技時 代,校園內應建置能即時反應的通報系統,當接獲警察進入校園的通報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