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砂石運輸相關法令分析
2.3.1 砂石運輸經營相關法令
在法條中並未對運送的貨物進行細分,而採取統歸為汽車貨運業的方 式來歸類,依公路運輸相關法令整理相關的法條如表 2-7 所示,;在進入限 制上汽車貨運業為中華民國國民與經許可知外國人均可經營之運輸業,並 規定有二千五百萬之最低資本額限制,最少二十輛新車之限制,並應備有 停車位,但根據前述資料,目前國內平均每家業者所擁有的車輛數,不論 是整個貨運業或是砂石運輸業大概都在 14 輛左右,低於法規所規定之營運 車輛數,這是因為車輛數是進入門檻,公司成立後並不管其營運車輛數所 導致的現象;另外運價標準所管制的是最高運價,目前各地區運價遠低於 公告運價。
表 2-7 汽車貨運業貨物相關法令一覽表
2.3.2 砂石車管理沿革
來由於公共工程之推動及民間營建工程之需求,砂石及土方運輸需求 一直以來都是相當龐大,但在整個運輸體系及工程體系的影響下,砂石運 輸的價格普遍偏低,砂石車駕駛員在降低成本與提高收益的壓力下,砂石 車超載及超速等違規現象嚴重,但在八十一年起,因媒體的報導,砂石車 肇事與管理問題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關注,因此行政院針對人、車、路三 項要件頒佈多項管理法令,方使得砂石車超載、超速等違規現象大幅減少;
整理相關文獻,將我國砂石車管理政策之發展沿革區分為以下階段:
1. 八十一年一月卅一日,行政院函訂「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 貨廂容積檢驗標準及取締應行注意事項」。
2. 八十一年三月二日起,台北市監理處針對所轄之 637 輛砂石車進行 臨時檢驗,交通部決定從八十二年一月起,針對已切除超高車斗的 砂石車以丈量代替過磅。
3. 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邀集警察、公路監理機關及業者公會研 商混凝土攪拌車之容積問題。
4. 八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交通部向行政院提出「砂石車安全管理方 案」。
5. 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交通部會同警政單位開會決定新的砂石車取 締標準。
6. 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五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修正。
7. 八十四年五月,交通部決定建立砂石車定期鑑定制度並配合嚴懲重 罰。違規情節嚴重的砂石車吊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
8. 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起交通部決定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砂石、土方 車輛標示牌」,作為取締違規的辨識標誌。
9.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修正「砂石車管理方案」,成為行政院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子項工作。
10. 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擬完成「台灣地區砂石運 輸道路系統改善計畫報告」。
11. 八十六年十二月底財政部與交通部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 則等十二項法令。
12. 八十七年十月廿六日交通部重新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各型重車之 載重限制。
13. 八十八年二月七日交通部決定將定期公佈行車事故率偏高的砂石車 業者名單。
14. 八十八年五月廿六日交通部決定車主必須將砂石車編號及登載拖車 長、寬、高的拖車標示牌打刻在車架上。
15. 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召集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警政 署開會研商砂石車安全管理措施。
16. 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交通部擬定十二項砂石車管理策進措施。
17. 八十八年六月廿三日警政署為配合交通部十二項砂石車改進方案的 施行同步展開全面大執法。
18.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將砂石車檢驗回歸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19. 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拖車標示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規 定」。
20. 八十九年二月十日,交通部規定新登檢領照之砂石車其貨框需圖黃 色油漆。
21. 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進行全國砂石車安全管理專案督導。
22. 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八噸以上汽車,需裝行車記錄 器,放寬三軸貨車之載重限制為 26 噸。
23. 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砂石車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加重大型車輛 無照駕駛,超載以分級處罰,並規範使用砂石專用車。
24. 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砂石車須裝載轉彎警報器、車 身統一噴黃顏色,總重 20 噸以上砂石車須裝設載重計。
由於砂石車不論在肇事率、肇事嚴重性方面均較其他車種為高,由民
國 84 年迄今,交通部路政司及運輸研究所已針對砂石車問題進行過多項大
表 2-9 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超載分級罰鍰規定
超載情形 罰 責
超載十公噸以下 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 鍰,並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 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 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 鍰,並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二千元 超載逾二十公噸至三十公噸 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 鍰,並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三千元 超載逾三十公噸 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 鍰,並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五千元 砂石車目前之載重管理方式,則為實施回歸重量法之緩衝期,交通部 同時考量相關業者對於裝載砂石、土方車輛回歸重量法的調適能力,公路 監理機關所核發的砂石標示牌,亦延長到 90 年 8 月 31 日止,此後不予核 發新標示牌;9 月 1 日起至 91 年 5 月 31 日止,領有砂石標示牌者,仍以容 積裝載標準輔助重量法進行砂石車載重之管理,而未領有砂石標示牌之運 輸業者則一律以重量法逕行執法取締,91 年 6 月 1 日起全面回歸重量法,
亦即依各車輛行車執照之總重量為執法取締標準,但因故展延二年,將於 民國 93 年 6 月 1 日起開始全面回歸重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