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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五節 研究倫理之關注

研究除了可行性、明確性與重要性外,也必須非常關注研究倫理(ethics)。

「倫理」指的乃是對與錯的問題(楊孟麗、謝水南譯,2003:53)。黃瑞琴(1991)

指出質性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常需要進入某一個場所、機構、團體或社區,進 行幾個月或一、兩年的觀察與訪談,研究者和研究現場的人們之間,需逐漸發展 一種長期的、密切的、彼此信任的關係。在這樣一種互動過程中,許多人際之間 微妙的道德、權利、責任等規範的課題常會彰顯出來。

Agar 與 Lofland 提及從 1970 年代起,在美國的社會科學研究逐漸須接受聯 邦法律的規約,參照以人作為研究對象的醫學研究模式,社會科學研究者向有關 機構申請研究獎助時,其提出的研究計畫必須載明:如何保護研究對象的身份和 隱私?採取那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是否已有研究對象的簽名同意書?(引自黃瑞 琴,1991)

學者余漢儀(1998)則指出一個研究活動涉及研究贊助者、研究者、研究對 象(研究參與者)與研究使用者四種鑲嵌不同社會身份的群體,他們均有各自的 利益考量,但相較而言,「研究對象」(研究參與者)顯然是較缺乏組織的一群,

其權益也更為隱晦難言;因此如何確保其於研究中免於身心傷害,有自主性及抉 擇空間,遂構成研究倫理的核心議題(余漢儀,1998)。

綜合上述所言,本研究遵循下列倫理準則,維護本研究參與者及研究者雙方 之權益及主體性。

一、於主要研究參與者小安、小安監護人(安媽)與其他相關研究參與者(安媽、

小路老師及科任老師)簽署參與研究同意書前(諸位研究參與者的研究邀請 函與同意書請見附件一、二、三、四),研究者均誠實告知他們本研究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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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與進行方式,以及研究者之研究動機,避免有欺瞞不實之行為。

二、所有訪談過程中的錄影或錄音,均事先徵求研究參與者監護人與相關研究參 與者的同意後才進行。而研究進行期間所蒐集之資料、現場記錄或最後之研 究報告呈現,皆使用化名紀錄現場中出現的人名與機構名稱,以尊重研究參 與者等人之隱私。而現場記錄之田野札記,都將小心收放,務求保密。

三、研究者將自律除了與指導教授與論文研討會伙伴於必要時討論論文資料分析 時,提及研究參與者或研究中出現的學童或相關人士,於其他地方或時刻都 不與他人談論研究內容。

四、向研究參與者等人說明其在研究過程中有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而有關研究 參與者的資料將予以銷毀。

本研究於研究過程中皆遵循上述作法,以確保研究參與者的權益、隱私及福 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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