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和重要性,說明本研究的起點;第 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闡明本研究的方向為何;第三節為名詞釋 義,說明本研究重要名詞的意義內涵及界定範圍。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壹、緣起

在輔導學生的過程裡,我與許多有家庭暴力經驗的兒少接觸過,除了 暴露於父母婚姻暴力的兒少以及受虐兒少外,更令我心疼的是那些暴露於 父母婚姻暴力的家庭環境下同時也直接遭受虐待的兒少,他們的辛苦是不 為人知的。對於這些經驗雙重家庭暴力的學生,我發現自己除了切身的同 理外,還多了許多不捨。

在諮商的哲學觀中,先是吸引我的是「存在主義」與「個人中心」。 那種「相信人是有能力、能自我引導、值得信任的,在尊重和信任的前提 下,都有一種用積極性和建設性的態度去發展的傾向,以期能夠過著更美 好的生活」的觀點,以及「尊重人的基本價值--包括自主性、尊嚴、價值 以及自我覺察能力」的態度深深吸引著我。直到遇見「敘事」,我才覺得 與自己更貼近。因此,在文獻中,除了目睹兒童、受虐兒童和家庭暴力議 題吸引我之外,積極心理學和復原力的文獻一樣吸引我的關注,企圖在這 兩個研究領域之間進行探討,乃是本研究的原始動機所在。

貳、閱讀文獻的省思

一、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數據驚人

Lewis(2003)指出在美國每一年大約有四百萬的婦女及一百萬的的兒 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兩百萬的受虐婦女是遭到丈夫、前夫、男朋 友或前男友的暴力對待。女性比男性有更大的可能在家庭暴力中被殺害,

在美國每一天就有四個女性被丈夫、同居人或男朋友殺害(Duke, 2005)。

1997 年,美國健康與人服務部門( 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uces, 1999; 引自 Black, Heyman, & Smith Slep, 2001)估計每一千名美 國兒童中有 3.34 名或大約 250,000 名的兒童身體虐待受害者。

在國內,依據內政部 95 年家庭暴力犯罪事件通報案件數統計(內政

部,2006),其中婚姻暴力案件有 415,17 件,兒少保護案件有 109,52 件。

94 年兒少保護案件計有 10,722 件,實際受虐人數 9,897 人,其中兒童計 7,095 人,少年有 2,802 人,分別較上年增加 22.4%及 37.3%。受虐類型以 身體虐待占 36.9%最多,疏忽占 23.2%次多,精神虐待占 8.3%再次之。

對兒童及少年施虐者,其中為兒童及少年之(養)父母者占 74.1%,如包含 與個案較親近之照顧者、親戚及同居者合計約九成二(內政部,2007)。

由上述的數據不難發現,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多數仍以婦女及兒童為 較弱勢的受害者,這些數據突顯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的嚴重性,況且這些 數字還未包含那些躲在社會角落未被通報的數據,因此本研究聚焦為男性 對女性施暴的婚暴類型有其重要性。

在過去的二十年間,無論是在理論架構上的發展、實徵研究,或是實 務工作上,已經越來越注意到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問題的嚴重性(Margolin, Joho, Ghosh, & Gordis, 1996),近年來研究焦點轉移至目睹兒童的研究上 (如:沈慶鴻,1997,2000,2001a,2001b,2001c;吳秋月,1998;姜琴 音,2005;陳怡如,2001,2003;陳卉瑩,2003;莊靜宜,2003;曾慶玲,

1998;黃群芳,2003;童伊迪、沈瓊桃,2005;楊美婷,2003;羅斐諭,

1995)。研究指出每一年大約有三百三十萬至一千萬的兒童暴露在父母婚 姻暴力之下(Carlson, 1984)。而這些暴露在父母婚姻下的目睹兒童有極高的 風險遭受多重形式的虐待,特別是身體虐待(Appel & Holden, 1998; Tajima, 2004)。

McGuigan 和 Perrin(2001)發現,發生婚姻暴力的家庭比起無發生婚姻 暴力的家庭,在預測其子女是否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高出二至 三倍。學者估計大約有 40%至 60%的身體受虐兒童曾經目睹他的父親毆 打他的母親(Galloway, 2005)。而大約有 50%至 70%的丈夫對妻子施暴的暴 力家庭中,兒童同時也是受虐的(Straus & Gelles, 1990)。另一項統計數據 顯示類似的結果,這些被男性親密伴侶施虐的婦女們,有 30%至 80%的 比率,他們的小孩同時也遭受到虐待、疏忽,而其施虐者包括受虐婦女本 身以及他們的男性親密伴侶(Lewis, 2003)。美國兒童虐待諮詢機構(the U.S.

Advisory Board on Child Abuse)指出,在美國,婚姻暴力可能是兒童虐待與 疏忽的主要指標(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Fund, 2007),更是兒童遭受虐 待致死的主要預兆之ㄧ。在美國婚姻暴力的謀殺案件中,超過 1/8 的婚姻 暴力加害者亦殺害其子女(Bancroft & Silverman, 2002)。

二、國內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相關研究稀少

從上述國外研究裡,充分顯示出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在同一家庭中合 併存在的驚人事實。然而反觀國內,雖然實務界認為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 待家庭的存在有其普遍性,但卻少有實證研究加以探討(沈瓊桃,2003)。

研究者檢閱相關文獻發現,國內對於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研究相 當少,僅有五篇(黃志中,1999;林淑娥,2000;沈瓊桃,2003,2005a,

2005b)。

黃志中(1999)以高雄醫學院 71 位遭受身體虐待的門診婦女之研究調 查發現,在這些婦女家庭中有 58.8%的比率有合併兒童虐待的問題、78.9

%合併目睹兒童;林淑娥(2000)以台北市臨床樣本所統計出的婚姻暴力合 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為 16%;沈瓊桃(2003)針對 208 個南投縣家暴中 心受理的通報案件案家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兒童目睹婚暴與受虐之間 有顯著正相關,一年內婚暴與兒虐合併發生率達 65.2%,其中高過 1/4 (26.2

%)的家庭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若時間點拉長為

「曾經發生過」,那麼婚暴與兒虐合併發生率高達 63.8%,而高過 1/2(48.1

%)的家庭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沈瓊桃(2005a) 以隨機抽樣方式抽取 632 位高年級兒童為樣本,研究發現遭受雙重暴力兒 童占研究樣本 12.7%(1/10)。此外,沈瓊桃(2005b)分層隨機抽取 1,924 位台 灣大學生做問卷調查,11.3%的受訪者在 18 歲以前曾目睹父母之間的婚姻 暴力同時亦遭受父母的嚴重肢體虐待。以上數據都在在顯示國內婚姻暴力 與兒童虐待合併發生家庭的嚴重性,然而相關的實徵研究卻非常的少,更 也突顯本研究的重要性。

三、經驗雙重家庭暴力對個體影響甚鉅

虐待對兒童的影響已經被許多研究證實,受虐的兒童經驗到健康上的 問題、認知不足、行為問題、社會經濟問題(Barnett, Miller-Perrin, & Perrin, 1997)。在過去二十年,已有許多研究者致力於目睹兒童/子女的研究,其 對兒童造成廣泛性的影響,包括心理、情緒、行為、人際及學業問題,因 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會造成威脅及恐懼感,嚴重的破壞或終止兒童 的社會化,因此許多的研究者已經開始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視為某種形式 的兒童心理虐待(Kitzmann et al., 2003)。

研究顯示經驗目睹婚暴暨直接受虐這兩種雙重家庭暴力的個體,所遭 受的影響超過經驗單一暴力類型者(目睹婚暴或直接受虐),也就是說,子 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並且直接遭受虐待比單純的目睹或受虐影響更鉅(沈

瓊桃,2003,2005a,2005b,2005c; Carlson, 1984; O’Keefe, 1995)。

四、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主體經驗鮮少受到關注

長期以來在家庭暴力相關的研究中,幾乎以受婚暴婦女為研究的焦點 與主體。處於家庭系統最弱勢一環的子女較少受到關注。近年來開始有人 以質性研究方法探究目睹兒童/子女的主體經驗(如:沈慶鴻,1997;姜琴 音,2005;陳卉瑩,2003;莊靜宜,2003;黃群芳,2003;童伊迪、沈瓊 桃,2005;楊美婷,2003;羅斐諭,1995),然而引發研究者好奇的是這 些經驗雙重家暴者的主體生命經驗又會是如何?雙重家暴經驗對他們的 影響如何?對他們的生命有何意義?這一路來的心路歷程又是如何?而 不同的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其主體經驗有無相同或不同的地方?這些好 奇成為本研究探究的動機之ㄧ。

五、經驗雙重暴力者如何克服逆境而成功適應值得探討

復原力理論發展雖然植基於高危險個體的研究,但是強調的卻是個體 的正向力量(strengths),而非個體的病態或弱點;復原力研究強調的是了解 個體處於危機的磨難中但卻能健康發展的機制為何(Fergus & Zimmerman, 2005)。儘管許多文獻指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或直接受虐的兒童有許多可 能的內向性及外性向的不利影響,但有些目睹兒童或受虐兒童卻呈現極少 或沒有損害徵兆的正向適應結果,這些高危險群的兒童在一連串的逆境之 後仍舊可以成功適應(Berman, 1993)。

在家庭暴力研究領域中,復原的個體通常被視為成功打破暴力循環,

或者從受虐的早期經驗中倖存而在成人時期沒有出現自我毀滅及適應不 良行為的個體。那麼,對於經驗雙重家暴者而言,是否有克服逆境而成功 適應的研究案例呢?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以經驗雙重家暴者為主體的研究 僅有一篇,為沈瓊桃(2005b)的「兒少時期曾目睹婚暴暨受虐對青年的長期 影響及其危險與保護因子」。該研究以八位社會功能良好的大學生為主 體,了解目睹婚暴暨受虐之原生家庭經驗對其生命歷程所產生的影響為 何,以及有哪些保護因子幫助青年因應克服暴力家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這篇文獻引發研究者更多的好奇。誠如范睿榛(2005)對沈瓊桃(2005b)這篇 研究的回應文中提到,對於處於目睹婚暴暨受虐的青年人所產生的保護因 子是否能終止他們這個成長的陰影?對於日後所涉及婚姻生活與親密關 係將又是否因保護因子而擁有更正確健康的婚姻觀和兩性相處態度?因 為從其研究受訪者的描述中可發現受訪者仍會展現暴力的行為模式。而這 些好奇一直在研究者心中思索,更想藉由研究方法上的突破來達成。

Paolillo(2006)指出目睹婚暴或受虐對個體的影響不一定總是在創傷事 件後馬上顯現,有些目睹婚暴或受虐最不利的心理影響可能維持潛伏的狀

Paolillo(2006)指出目睹婚暴或受虐對個體的影響不一定總是在創傷事 件後馬上顯現,有些目睹婚暴或受虐最不利的心理影響可能維持潛伏的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