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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相關研究

節,研究者將依據研究領域與研究對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 研究結果等四個部份將相

壹、在研究領域

概念的文獻非常少。近十年,以目睹婚暴而且 同時遭受虐待者為研究對象探究其復原力概念的只有一篇,為沈瓊桃(2005

以 力 力

關文獻做整理。

與研究對象方面

研究者在蒐集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相關文獻的過程中發 現,無論在家庭暴力研究領域或是復原力研究領域,針對經驗雙重家庭暴 力者為主體,探究其復原力

b)撰寫的 保護 因子」一文,另兩篇為Bysom(2000)及 Shillinglaw (1998)檢驗非暴力代間 傳遞者之相關因素時,將目睹婚暴以及/或者直接遭受虐待兩類皆納入研究 對象。而大部分的家暴經驗復原力研究仍依「直接受虐」、「目睹婚暴」兩 十二),在這兩個研究領域已有相當 的研究結果。

另外,無論是「目賭婚暴」、「直接受暴」、「經驗雙重家暴」研究,其 研究對象大多以兒童(如:Wilkes, 2000;陳桂绒,2001)以及青少年(Henry, 1999; Perkins & Jones, 2004)為主。以成人為主體,探究兒少家暴經驗對其

復原力展現作探究的非常少,雖然沈瓊桃(2005b)以青年

、Paolillo(2006)、Shillinglaw

,以及孫頌賢、修慧蘭(2005)的研究目的即在找出非

。而其他研究以復 原力為概念,探究減緩暴力對個體負面影響的相關保護因子為主,包括 Henry(1999)、Wilkes(2000)、Perkins 和 Jones(2004)、Suzuki(2005)、陳桂 (2001)、沈瓊桃(2005b),然而卻缺乏對於保護因子的運作機制,也就是

( Bysom (2000) Suzuki (2005)是以

貳、在研究目的方面

因素。例如Bysom(2000)、Driggers(2004)

(1998) 暴力代間傳遞

結果健康良好的個體」,研究對象的篩選標準則應符合「適應結果健康良 好的個體」、「目前是朝向正向發展」或「發展出正向因應行為」這個指標,

也就是復原力第三層復原結果的定義。誠如Luthar(1990; 引自陸若君,2005) 指出

適應成功與否來判斷個體是否 具備

己本身影響深遠的逆境,而已經調適過來,知道如何處 理,

研究復原力對個體適應的影響時,必須具體指出有效因應能力的範圍 或領域,應說明該研究領域可從哪些方面的

復原力。

在非家暴領域以質性研究方法的復原力實徵研究中(參閱附錄十一),

可發現有些研究並未清楚交代其研究對象目前復原狀態的取樣標準是否 符合該研究領域特殊層面上「適應結果健康良好個體」的指標(如:蕭文,

2000;陳信英,2001;蔡素妙,2002;余瑞宏,2004;張妙如,2006)。有 些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目前復原狀態衡量是以個體主觀感受為主,例如施惠 琪(2002)的成人超越逆境之分析研究裡,對超越逆境的定義是:「當事者能 調適面對逆境所造成的負面影響,而有正面的收穫與改變」(p. 6);超越逆 境的標準為「在逆境過後是保持心理健康的狀態,參考 W.H.O.對健康在 個人心理與心靈方面的標準考慮的衡量面向,包括:(1)個案在過去生命當 中曾經遭遇對自

在目前的生活中有相當多的時間覺得愉悅或幸福,不會經常有難受的 感受;(2)有清楚的活著的意義,包括為自己、為他人、為某種生活目標的 生活意義;(3)即使沒有清楚的活著意義,但也不至於認為生活是沒意義 的;(4)即使沒有積極的人生觀,但也不至於認為人生是悲觀。」(pp. 63-64),

而研究對象選取方式是請人推薦(例如南投埔里鎮開業醫生、神學院相關人 員、研究者的親友),同時被推薦者本身要同意自己曾經超越對生活深具影 響的逆境。類似的,王俐雯(2005) 也是參考 W.H.O.對健康在個人心理與心 靈方面的衡量標準:「目前生活中大部分時間是快樂的」(p. 7)來作為研究 對象目前復原狀態的衡量標準。另外,吳秀莉(2002)對於研究對象目前復 原狀態篩選標準「並不以特定量表方式來評估,也並非研究者觀察學生的 外在行為,主要是依照學生主觀的感受和描述自己在單親後的經驗」(p.

8),但是並未清楚交代其學生主觀的感受和描述自己在單親後的經驗指標 為何?相同的,陸若君(2005)的研究對象目前復原狀態衡量標準為「青少 年於家長失業期間,在生活適應各層面之主觀知覺上出現正向的復原力思 考,同時並無明顯之偏差行為出現」(p. 7),其研究中仍未清楚交代「生活 適應各層面之主觀知覺上出現正向的復原力思考」的取樣方式為何?可從 哪些方面的適應成功與否來判斷個體是否具備復原力?由以上的研究中

發現,對於研究對象目前是否為發展正向因應行為或適應結果良好健康狀 態無法得知。

有些研究對於研究對象目前復原狀態的衡量標準做了清楚的交代,例 如:朱森楠(2001)及顏郁心(2002)探討國中中輟復學生的復原力時,對研究 對象其復原結果面向取樣標準為中輟生穩定復學。李玉玲(2003)的癌症病 患復原力研究中,其研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病情穩定及生活適應良好 者,指標包括:(1)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後目前病情穩定者;(2)曾持續接受 醫院治療,目前有固定進行追綜檢查者;(3)目前不住在醫療相關機構進行 治療者」(p. 47)。羅文苑(2004)探究學生反敗為勝之求學歷程與相關經驗所 展現出的復原力中,其研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一位學業成就原不被師長看 好之綜合高中學生,最後反敗為勝,獲致高學業成就,於92 學年度四年 制技職校院聯招時,參加報考推薦甄選,經工管類組第一志願之南部某國 立科

對象為「對失戀經驗有深刻體驗且已具 備一

技大學錄取為榜首。何祐寧(2005)在瞭解女性罹患憂鬱症之復原的歷 程與家庭系統的相互影響關係,以及其復原歷程中有助於復原的因素時,

其研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醫生認定憂鬱症已復原(病情穩定),或恢復就 學或就業至少兩個月」(p. 25)。

有些研究復原力指標是採時間指標。例如蔡群瑞(2002)研究復原力對 離婚後個人適應之影響時,其研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個體離婚五年內」

(p. 45)。李佳容(2002)的個人面對親人死亡事件心理復原歷程之研究,其研 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親人死亡事件的年限上有所限,至少三個月,最多 兩年」(p. 38)。有些研究,其研究對象目前復原狀態的衡量兼採時間指標 以及個人主觀認定兩方面,包括黃淑賢(2003)的復原力對自閉症兒童家長 心理調適影響之研究中,其研究對象的復原指標為:「(1)排除得知診斷結 果未滿一年之家長,以得知子女患有自閉症之事實達一年以上者。(2)受訪 者為自覺能接納子女為自閉症患者事實」(p. 57)。林秋燕(2004)的失戀歷程 及復原力展現之分析研究,其研究

定程度的復原者。用兩種指標來檢視包括:(1)時間指標:研究參與者 之失戀事件,距今已有十二個月以上的時間;(2)個人主觀目前生活狀況指 標根據James(1988)的「復原」說法為基礎,目前生活的狀況符合以下幾點:

(1)覺得比較好了;(2)不再由環境來決定快樂與否、悲傷與否;(3)發現生 存的新意義而不會被過去的失戀經驗影響;(4)能了解有時候心情不佳也是 正常的,而且不論這些感覺如何重現,都能與別人討論,或是接受幫助;

(5)自己能夠有能力去告訴別人自己的失戀經驗」(pp. 49-50)。

另外,嚴健彰(2003)在其出獄人成功的更生經驗的相關復原力內涵研 任何 lkes(2002)以質性研究方法探究兒童 時期

力行為(eg., Bysom, 2000; Paolillo, 2006; Suzuki, 2005; Wilkes, 2002)。

Bysom (2000)檢驗社會支持因素對於復原的成人個體在成功打破暴力循環 所扮演的角色時,採質量混合設計,研究對象為36 名兒少時期目睹婚暴

待模式的相關保護因子時,其取樣標準包括:(1)曾經被他們的父母親虐 待;(2)他們現在自己為人父母但未對子女施虐;(3)沒有酒精與毒品濫用;

(4)未接受過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治療。

而Perkins 和 Jones(2004)與 Suzuki(2005)認為除了行為指標外,目睹婚 暴或受暴對個體的影響還包括其他範疇的身心適應,因此,Perkins 和 Jones 採用量化研究方法研究身體虐待青少年的復原力,探究在其潛在的保護因 子與適應行為及不適應行為之間的關係時,其復原個體指標為:受虐青少 年在Attitude and Behavior Questionnaire (ABQ)量表表現呈現適應行為,測 量的向度包括酒精使用、抽菸、性行為、反社會行為、自殺意念、催吐行 為。而Suzuki 探究兒童時期目睹婚姻暴力的成人個體其復原過程中相關保 護因子時,採兩階段式篩選受訪對象,第一階段初步面談以及使用具有信 效度的量表來篩選基準的心理健康水準:包括:(1)The Detailed Assessment of Posttraumatic Stress(DAPS; Briere, 2001)衡量個體對目睹婚暴所感知的創 傷水準;(2)The Personality Assessment Scale(PAS; Morey, 1997)衡量基準的 心理健康;(3)the Michigan Alcoholism Screener Test(MAST; Selzer, 1971)衡 量潛在的酗酒問題;(4)the Drug Abuse Screening Test(DAST; Skinner, 1982) 衡量潛在的藥物濫用問題,通過以上量表各自的健康適應水準後,才邀請 進入深度訪談。其研究對象篩選標準包括:(1)年齡 20 歲以上的成人;(2) 目睹婚暴經驗在12 歲以前,至少持續一年,且最後一次目睹距離現在至 少八年;(3)兒少時期單純目睹婚暴經驗,直接受到身體虐待和性虐待不在 此研究範圍;(4)兒少時期目睹婚姻暴力的成人在目前的親密關係中未涉入 暴力行為,且親密關係至少一年以上。Suzuki 解釋親密關係至少一年以上 的篩選標準是基於文獻的探究,認為其研究目的為研究對象在目前的親密 關係中未涉入暴力行為成人,一年以上的親密關係對關係的動力才能有更 清楚的了解。另外,Suzuki 檢閱相關文獻後指出一個有藥物濫用和酗酒問 題的人不被認為是對創傷有正向結果的個體,因此在篩選條件上列入藥物 濫用和酗酒問題的指標。

在經驗雙重家暴研究上,沈瓊桃(2005b)的兒少時期曾目睹婚暴暨受虐 對青年的長期影響及其危險與保護因子研究中,其樣本取樣標準包括:「(1) 願意填寫問卷並接受深入訪談者;(2)在 18 歲以前的家庭生活裡,曾目睹 或聽到父母親或繼父母之間發生身體或言語方面的暴力衝突(在 CTS 量表 呈現暴力最低頻率達到2=有時如此;(3)在 18 歲以前的家庭生活裡,曾經 受到父親或母親身體或言語方面的傷害在CTS 量表呈現暴力最低頻率達

到2=有時如此;(4)至少高中畢業,目前在學或有正職者(社會功能良好)」

(p. 99) 。其復原面向僅以「至少高中畢業,目前在學或有正職者(社會功 能良好)」來定義目前的復原狀態似乎仍然不夠嚴謹,從其研究受訪者的描

(p. 99) 。其復原面向僅以「至少高中畢業,目前在學或有正職者(社會功 能良好)」來定義目前的復原狀態似乎仍然不夠嚴謹,從其研究受訪者的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