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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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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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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教育大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陳啟明 博士

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

之復原力探究

研究生:劉菀玲 撰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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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研究為一探索性研究,企圖搭起復原力研究領域以及家暴研究領域 的橋樑,本研究旨在探究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主體經驗及生命 故事內涵,以及所展現的復原力內涵,並了解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 者個人復原力與環境的互動情況,了解復原力是如何被啟動且發揮積極效 果。 本研究主要以質性研究的敘事研究取向進行研究,並採用標準化量表 「UCLA 創傷後壓力反應症狀量表(UCLA PTSD Index)」及「中文版基本 人格量表(CBPI)」作為初步篩選受訪對象之輔佐。透過研究者自身的人際 網絡以及網路招募方式,選取三位符合條件之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 者為研究對象,進行深度訪談,將訪談資料轉寫為逐字稿後,採用 Lieblih、 Tuval-Mashiach 和 Zilber (1998)所稱之「整體-內容分析法」完成研究參與 者的生命故事敘寫,以「類別-內容分析法」完成本研究相關問題分析。 研究結果分述如下: 一、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暴者的家暴經驗內涵,依目睹父母婚暴經驗 及自身受虐經驗兩面向,分別獲得歸因、感受、看法、因應行為四種內涵, 以及雙重家暴經驗的長期影響,包括對自我的影響、對婚姻關係、親子關 係、一般人際關係的影響,以及與原生家庭父母關係三向度。 二、與克服原生雙重家暴經驗負向影響的復原力相關保護因子包括內 在保護因子及外在保護因子,其內在保護因子包括:個人特質、自我概念、 情感能力、認知能力、社會因應技巧等五種核心保護因子;外在保護因子 包括:學校、社會提供的機會資源、靈性觀點或宗教信仰、書籍、父母或 先生因素等四種核心保護因子。 三、本研究共發現十種復原力保護動力機制特點,個體的內在保護因 子在克服原生雙重家暴經驗負向影響的復原力保護動力機制中扮演重要 關鍵角色,帶領個體突破逆境、朝同一方向前進、開啟外在保護因子的效 力、改變外在他人的對待方式,而形成正向循環。 最後,研究者針對本研究之發現,對在原生家庭中經驗家暴者、諮商 輔導處遇方向以及未來研究提出一些看法與建議,以供參考之用。 關鍵字:目睹兒童、婚姻暴力、雙重家庭暴力、復原力、保護因子、 敘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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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Resilience of the people Who Experienced Dual Family Violence During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Wan-Ling Liu

Abstract

This study is an exploratory study that attempts to construct the bridge between the study fields of resilience and family violence. This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subjective experience and the intension of life story from whom had experienced dual family violence during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and the intension of resilience that has been shown by these people is also investigated. Furthermore,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individual resilience and environment from whom had experienced dual family violence during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would also be understood, so as to understand how resilience could be started and developed enthusiastic outcome.

This study mainly used narrative study direction of qualitative study to carry out the study process, and then standardized indices UCLA PTSD Index and CBPI were used to assist with the preliminary selection of interviewees. Through the researcher’s own interpersonal network and online-recruiting, three participants who had

experienced dual family violence during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were chosen as the study objects. And then, in-depth interview would be carried out; after transferring the interview information into word by word manuscript, the “whole – content analysis” that was proposed by Lieblih, Tuval-Mashiach and Zilber (1998) was adopted so as to complete the narration of participants’ life stories, and then “category – content analysis” was used to accomplish the relevant problem analysis of this study.

The result of study is stated as follows:

1. For the family violence’s experience intension of whom had experienced dual family violence during childhoods or Adolescence, according to the two dimensions of the experience of children exposing to martial violence and the experience of child abuse, four intensions have been obtained respectively, including ascription, feeling, point of view, and coping behavior; and also, the long-term influence of dual family violence includes the influences to oneself, martial relationship, parent-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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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ental relationship from original family.

2. The resilience’s relevant protecting factors for overcoming the negative influence from the experience of dual family violence include in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and ex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The in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include five core protecting factors, which are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self-concept, emotion ability, cognitive ability, and social coping skill. The ex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include four core protecting factors, which are the opportunity resources that are provided by school and society, spiritual viewpoint or religious belief, books, and parents or husband.

3. This study finds out te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resilience’s protecting dynamic mechanism. The individual’s in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the resilience’s protecting dynamic mechanism when overcoming the negative influence of dual family violence experience. Thus, they lead the individual to break through adverse circumstance, advance towards the same direction, unlock the efficiency of external protecting factors, change others’ external treating way, so as to form positive circulation.

Last but not least, the researcher focus on this study’s findings and propose some viewpoints and suggestions for reference with regard to the person who had

experienced family violence in original family, direction of consultation and counseling, and the prospective studies.

Keywords: children exposed to marital violence, marital vio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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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6 第三節 研究限制……… 6 第四節 名詞釋義……… 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9 第一節 雙重家庭暴力相關定義與內涵……… 9 第二節 家庭暴力對子女的影響……… 22 第三節 復原力相關內涵……… 38 第四節 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相關研究………… 54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69 第一節 研究方法的考量與選取……… 69 第二節 研究參與者……… 71 第三節 研究工具……… 74 第四節 研究程序……… 81 第五節 資料整理與分析……… 82 第六節 研究判準……… 87 第七節 研究倫理……… 89

第四章 研究參與者的生命故事敘寫

……… 91 第一節 彩虹的故事 ……… 91 第二節 小雯的故事 ……… 109 第三節 頌美的故事 ……… 133

第五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 173 第一節 對彩虹的理解與分析 ……… 173 第二節 對小雯的理解與分析 ……… 219 第三節 對頌美的理解與分析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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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綜合分析與討論……… 34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367 第一節 結論……… 367 第二節 建議……… 370 第三節 回想與反思……… 373

參考文獻

……… 376 中文部份……… 376 英文部分……… 381

附錄

附錄一 研究參與者招募海報……… 393 附錄二 參與施測同意書……… 394 附錄三 參與訪談同意書……… 395 附錄四 UCLA 創傷後壓力反應症狀量表使用同意書…… 396 附錄五 中文版基本人格量表使用同意書……… 397 附錄六 個人生活適應問卷……… 398 附錄七 試探性研究結果與省思……… 400 附錄八 試探性研究之訪談大綱……… 405 附錄九 「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探究」正 式訪談大綱……… 407 附錄十 研究參與者效度檢核函……… 408 附錄十一 國內復原力相關實徵研究 ……… 409 附錄十二 近十年目睹婚暴/直接受虐/經驗雙重家暴者復 原力相關研究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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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2-1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五種模式……… 16 圖 2-2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 12 種模式……… 17 圖 2-3 復原力模型……… 52 圖 2-4 復原力展現的可能情境……… 54 圖 5-1 彩虹的原生家庭中雙重家暴形式……… 173 圖 5-2 彩虹克服原生家庭雙重家暴經驗負面影響之復原力 保護動力機制圖……… 218 圖 5-3 小雯的原生家庭中雙重家暴形式……… 219 圖 5-4 小雯克服原生家庭雙重家暴經驗負面影響之復原力 保護動力機制圖……… 274 圖 5-5 頌美的原生家庭中雙重家暴形式……… 275 圖 5-6 頌美克服原生家庭雙重家暴經驗負面影響之復原力 保護動力機制圖……… 342 圖 5-7 婚暴合併兒虐的雙重家暴形式比較………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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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2-1 國內復原力研究保護因子……… 49 表 3-1 本研究參與者相關背景資料以及篩選結果………… 73 表 3-2 整體-內容分析法舉隅 ……… 84 表 3-3 類別-內容分析法舉隅 ……… 86 表 3-4 本研究參與者效度檢核……… 89 表 5-1 彩虹在 18 歲之前的復原力展現 ……… 201 表 5-2 彩虹在 18 歲至 28 歲的復原力展現……… 204 表 5-3 小雯在 18 歲之前的復原力展現 ……… 257 表 5-4 小雯在 18 歲至 28 歲的復原力展現……… 261 表 5-5 頌美在 27 歲之前的復原力展現 ……… 323 表 5-6 頌美在 27 至 35 歲之前的復原力展現……… 330 表 5-7 經驗雙重家暴者的父母婚暴類型及對父母婚暴的歸 因……… 346 表 5-8 經驗雙重家暴者的自身受虐類型及對自身受虐的歸 因……… 347 表 5-9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父母婚暴的整體感受……… 350 表 5-10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父母婚暴的整體想法………… 351 表 5-11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自身受虐的整體感受………… 352 表 5-12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自身受虐的整體想法………… 352 表 5-13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父親的感受與想法(一)……… 353 表 5-14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父親的感受與想法(二)……… 354 表 5-15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母親的感受與想法(一)……… 355 表 5-16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母親的感受與想法(二)……… 356 表 5-17 經驗雙重家暴者對暴力的因應行為……… 356 表 5-18 雙重家暴經驗的長期影響……… 358 表 5-19 經驗雙重家暴者克服原生家庭暴力負向影響的保 護因子……… 363 表 5-20 復原力保護動力機制特點………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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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三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和重要性,說明本研究的起點;第 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闡明本研究的方向為何;第三節為名詞釋 義,說明本研究重要名詞的意義內涵及界定範圍。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重要性

壹、緣起 在輔導學生的過程裡,我與許多有家庭暴力經驗的兒少接觸過,除了 暴露於父母婚姻暴力的兒少以及受虐兒少外,更令我心疼的是那些暴露於 父母婚姻暴力的家庭環境下同時也直接遭受虐待的兒少,他們的辛苦是不 為人知的。對於這些經驗雙重家庭暴力的學生,我發現自己除了切身的同 理外,還多了許多不捨。 在諮商的哲學觀中,先是吸引我的是「存在主義」與「個人中心」。 那種「相信人是有能力、能自我引導、值得信任的,在尊重和信任的前提 下,都有一種用積極性和建設性的態度去發展的傾向,以期能夠過著更美 好的生活」的觀點,以及「尊重人的基本價值--包括自主性、尊嚴、價值 以及自我覺察能力」的態度深深吸引著我。直到遇見「敘事」,我才覺得 與自己更貼近。因此,在文獻中,除了目睹兒童、受虐兒童和家庭暴力議 題吸引我之外,積極心理學和復原力的文獻一樣吸引我的關注,企圖在這 兩個研究領域之間進行探討,乃是本研究的原始動機所在。 貳、閱讀文獻的省思 一、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數據驚人 Lewis(2003)指出在美國每一年大約有四百萬的婦女及一百萬的的兒 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中兩百萬的受虐婦女是遭到丈夫、前夫、男朋 友或前男友的暴力對待。女性比男性有更大的可能在家庭暴力中被殺害, 在美國每一天就有四個女性被丈夫、同居人或男朋友殺害(Duke, 2005)。 1997 年,美國健康與人服務部門( the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uces, 1999; 引自 Black, Heyman, & Smith Slep, 2001)估計每一千名美 國兒童中有 3.34 名或大約 250,000 名的兒童身體虐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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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2006),其中婚姻暴力案件有 415,17 件,兒少保護案件有 109,52 件。 94 年兒少保護案件計有 10,722 件,實際受虐人數 9,897 人,其中兒童計 7,095 人,少年有 2,802 人,分別較上年增加 22.4%及 37.3%。受虐類型以 身體虐待占 36.9%最多,疏忽占 23.2%次多,精神虐待占 8.3%再次之。 對兒童及少年施虐者,其中為兒童及少年之(養)父母者占 74.1%,如包含 與個案較親近之照顧者、親戚及同居者合計約九成二(內政部,2007)。 由上述的數據不難發現,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多數仍以婦女及兒童為 較弱勢的受害者,這些數據突顯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的嚴重性,況且這些 數字還未包含那些躲在社會角落未被通報的數據,因此本研究聚焦為男性 對女性施暴的婚暴類型有其重要性。 在過去的二十年間,無論是在理論架構上的發展、實徵研究,或是實 務工作上,已經越來越注意到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問題的嚴重性(Margolin, Joho, Ghosh, & Gordis, 1996),近年來研究焦點轉移至目睹兒童的研究上 (如:沈慶鴻,1997,2000,2001a,2001b,2001c;吳秋月,1998;姜琴 音,2005;陳怡如,2001,2003;陳卉瑩,2003;莊靜宜,2003;曾慶玲, 1998;黃群芳,2003;童伊迪、沈瓊桃,2005;楊美婷,2003;羅斐諭, 1995)。研究指出每一年大約有三百三十萬至一千萬的兒童暴露在父母婚 姻暴力之下(Carlson, 1984)。而這些暴露在父母婚姻下的目睹兒童有極高的 風險遭受多重形式的虐待,特別是身體虐待(Appel & Holden, 1998; Tajima, 2004)。

McGuigan 和 Perrin(2001)發現,發生婚姻暴力的家庭比起無發生婚姻 暴力的家庭,在預測其子女是否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與疏忽高出二至 三倍。學者估計大約有 40%至 60%的身體受虐兒童曾經目睹他的父親毆 打他的母親(Galloway, 2005)。而大約有 50%至 70%的丈夫對妻子施暴的暴 力家庭中,兒童同時也是受虐的(Straus & Gelles, 1990)。另一項統計數據 顯示類似的結果,這些被男性親密伴侶施虐的婦女們,有 30%至 80%的 比率,他們的小孩同時也遭受到虐待、疏忽,而其施虐者包括受虐婦女本 身以及他們的男性親密伴侶(Lewis, 2003)。美國兒童虐待諮詢機構(the U.S. Advisory Board on Child Abuse)指出,在美國,婚姻暴力可能是兒童虐待與 疏忽的主要指標(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Fund, 2007),更是兒童遭受虐 待致死的主要預兆之ㄧ。在美國婚姻暴力的謀殺案件中,超過 1/8 的婚姻 暴力加害者亦殺害其子女(Bancroft & Silverm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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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相關研究稀少 從上述國外研究裡,充分顯示出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在同一家庭中合 併存在的驚人事實。然而反觀國內,雖然實務界認為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 待家庭的存在有其普遍性,但卻少有實證研究加以探討(沈瓊桃,2003)。 研究者檢閱相關文獻發現,國內對於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研究相 當少,僅有五篇(黃志中,1999;林淑娥,2000;沈瓊桃,2003,2005a, 2005b)。 黃志中(1999)以高雄醫學院 71 位遭受身體虐待的門診婦女之研究調 查發現,在這些婦女家庭中有 58.8%的比率有合併兒童虐待的問題、78.9 %合併目睹兒童;林淑娥(2000)以台北市臨床樣本所統計出的婚姻暴力合 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為 16%;沈瓊桃(2003)針對 208 個南投縣家暴中 心受理的通報案件案家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發現兒童目睹婚暴與受虐之間 有顯著正相關,一年內婚暴與兒虐合併發生率達 65.2%,其中高過 1/4 (26.2 %)的家庭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若時間點拉長為 「曾經發生過」,那麼婚暴與兒虐合併發生率高達 63.8%,而高過 1/2(48.1 %)的家庭發生嚴重婚姻肢體暴力合併嚴重兒童肢體虐待;沈瓊桃(2005a) 以隨機抽樣方式抽取 632 位高年級兒童為樣本,研究發現遭受雙重暴力兒 童占研究樣本 12.7%(1/10)。此外,沈瓊桃(2005b)分層隨機抽取 1,924 位台 灣大學生做問卷調查,11.3%的受訪者在 18 歲以前曾目睹父母之間的婚姻 暴力同時亦遭受父母的嚴重肢體虐待。以上數據都在在顯示國內婚姻暴力 與兒童虐待合併發生家庭的嚴重性,然而相關的實徵研究卻非常的少,更 也突顯本研究的重要性。 三、經驗雙重家庭暴力對個體影響甚鉅 虐待對兒童的影響已經被許多研究證實,受虐的兒童經驗到健康上的 問題、認知不足、行為問題、社會經濟問題(Barnett, Miller-Perrin, & Perrin, 1997)。在過去二十年,已有許多研究者致力於目睹兒童/子女的研究,其 對兒童造成廣泛性的影響,包括心理、情緒、行為、人際及學業問題,因 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對兒童會造成威脅及恐懼感,嚴重的破壞或終止兒童 的社會化,因此許多的研究者已經開始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視為某種形式 的兒童心理虐待(Kitzmann et al., 2003)。 研究顯示經驗目睹婚暴暨直接受虐這兩種雙重家庭暴力的個體,所遭 受的影響超過經驗單一暴力類型者(目睹婚暴或直接受虐),也就是說,子 女目睹父母婚姻暴力並且直接遭受虐待比單純的目睹或受虐影響更鉅(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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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桃,2003,2005a,2005b,2005c; Carlson, 1984; O’Keefe, 1995)。 四、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之主體經驗鮮少受到關注 長期以來在家庭暴力相關的研究中,幾乎以受婚暴婦女為研究的焦點 與主體。處於家庭系統最弱勢一環的子女較少受到關注。近年來開始有人 以質性研究方法探究目睹兒童/子女的主體經驗(如:沈慶鴻,1997;姜琴 音,2005;陳卉瑩,2003;莊靜宜,2003;黃群芳,2003;童伊迪、沈瓊 桃,2005;楊美婷,2003;羅斐諭,1995),然而引發研究者好奇的是這 些經驗雙重家暴者的主體生命經驗又會是如何?雙重家暴經驗對他們的 影響如何?對他們的生命有何意義?這一路來的心路歷程又是如何?而 不同的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其主體經驗有無相同或不同的地方?這些好 奇成為本研究探究的動機之ㄧ。 五、經驗雙重暴力者如何克服逆境而成功適應值得探討 復原力理論發展雖然植基於高危險個體的研究,但是強調的卻是個體 的正向力量(strengths),而非個體的病態或弱點;復原力研究強調的是了解 個體處於危機的磨難中但卻能健康發展的機制為何(Fergus & Zimmerman, 2005)。儘管許多文獻指出,目睹父母婚姻暴力或直接受虐的兒童有許多可 能的內向性及外性向的不利影響,但有些目睹兒童或受虐兒童卻呈現極少 或沒有損害徵兆的正向適應結果,這些高危險群的兒童在一連串的逆境之 後仍舊可以成功適應(Berman, 1993)。 在家庭暴力研究領域中,復原的個體通常被視為成功打破暴力循環, 或者從受虐的早期經驗中倖存而在成人時期沒有出現自我毀滅及適應不 良行為的個體。那麼,對於經驗雙重家暴者而言,是否有克服逆境而成功 適應的研究案例呢?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以經驗雙重家暴者為主體的研究 僅有一篇,為沈瓊桃(2005b)的「兒少時期曾目睹婚暴暨受虐對青年的長期 影響及其危險與保護因子」。該研究以八位社會功能良好的大學生為主 體,了解目睹婚暴暨受虐之原生家庭經驗對其生命歷程所產生的影響為 何,以及有哪些保護因子幫助青年因應克服暴力家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這篇文獻引發研究者更多的好奇。誠如范睿榛(2005)對沈瓊桃(2005b)這篇 研究的回應文中提到,對於處於目睹婚暴暨受虐的青年人所產生的保護因 子是否能終止他們這個成長的陰影?對於日後所涉及婚姻生活與親密關 係將又是否因保護因子而擁有更正確健康的婚姻觀和兩性相處態度?因 為從其研究受訪者的描述中可發現受訪者仍會展現暴力的行為模式。而這 些好奇一直在研究者心中思索,更想藉由研究方法上的突破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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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olillo(2006)指出目睹婚暴或受虐對個體的影響不一定總是在創傷事 件後馬上顯現,有些目睹婚暴或受虐最不利的心理影響可能維持潛伏的狀 態,直到個體進入成人時期的親密關係才會顯現。Rutter(2000)指出研究保 護因子的效果必須將時間拉長來看,長的足夠能看出個體的適應性行為。 然而目前大部分關於保護因子效果的研究幾乎是代表性兒童或青少年的 適應結果或短期的追蹤研究,其成人階段的復原結果卻鮮少有研究探究, 以長遠觀點聚焦在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暴對成人影響的研究相當稀少,而 且更缺乏聚焦在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暴的正向結果之個體。有鑑於此,研 究者定位以早期曾經經驗雙重家暴而目前有親密關係或婚姻關係的成人 來探究其較完整、長期的生命故事。 復原力的探究在家庭暴力研究領域仍然是相當未知的範疇。在兒少時 期遭受家庭暴力但在成人時期卻沒有延續這些暴力行為或展現不良的身 心健康狀態,這些促進個體成功適應的保護因子仍然沒有清楚的被了解 (Bysom, 2000)。復原力是變動的概念,研究者好奇經驗雙重家暴的個體, 其復原因子內涵是否與其他危機情境個體不同,那麼屬於經驗雙重家暴者 的復原力相關的保護因子有哪些?而不同的經驗雙重家暴者,他們的復原 因子又各為何? 另外,Rutter(1979)對未來從事復原力研究者提出提醒,許多孩子不會 對剝奪屈服,研究人員除了要確定是什麼能保護他們免受他們所面對的危 險之外,更重要的是找出為什麼會這樣的動力機制,才能對復原力有更透 徹的了解(引自 Martin-Grissom, 1993)。研究者檢閱近十年國內外家暴復原 力研究,缺乏探究個體克服家暴逆境的保護因子動力機制之研究(參閱附 件十二),經驗雙重家暴者的復原因子是如何產生作用的?其復原力因子 的展現與變化如何?保護機制是如何啟動的?皆為本研究極欲探究的議 題。 基於上述,本研究目的即在搭起復原力研究領域以及家暴研究領域的 橋樑,嘗試以敘事研究法探究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主體生命故事,並從 中找出其克服家暴負面影響而能成功適應的相關保護因子及其運作機制, 提供諮商及臨床心理在面對經驗雙重家庭暴力的個案,發展處遇計畫及治 療方案之參考依據,並依此能對未來的大樣本研究提供初步研究成果作為 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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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由於國內外對於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相關實證研究付之 闕如,本研究為一探索性研究,研究者企圖以深度訪談的方式,蒐集、整 理與分析其主體經驗。本研究的目的有以下三點: 1. 探究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主體經驗及生命故事內涵。 2. 探究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生命經驗中,所展現的復原 力內涵,包括內在保護因子及外在保護因子。 3. 探討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個人復原力與環境的互動情 況,了解復原力是如何被啟動且發揮積極效果。 依據上述之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為: 1. 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主體經驗及生命故事內涵為何? 2. 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生命經驗中,展現出的復原力內 涵為何?內在保護因子及外在保護因子為何? 3. 兒少時期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個人復原力與環境的互動中,復原 力如何被啟動且發揮積極效果?

第三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面臨下列三項研究限制: 壹、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對象主要鎖定兒少時期在原生家庭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故研 究結果僅能呈現該族群之狀態,無法類推其他族群或是進行大樣本的全面 推論。 貳、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訪談過程是以事後回溯的方式進行訪問,因此受訪者對於兒少 時期的家暴經驗可能會因為時間而產生遺忘或記憶扭曲之現象。 另外,家庭、婚姻關係為各方互動的過程,然而本研究訪談對象只有 關係之其中一方,其他關係人相關因素皆由本研究受訪者提供,其他關係 人對整個事件的認知是否與本研究受訪者完全一致,無法在本研究了解。 參、參考文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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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外相關文獻,以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為主體,探究其復原力的 研究僅有一篇,為沈瓊桃(2005b)的「兒少時期曾目睹婚暴暨受虐對青年的 長期影響及其危險與保護因子」。因此,本研究可參考之文獻相當有限。

第四節 名詞釋義

與本研究相關之名詞定義說明如下: 壹、兒少時期 本研究所稱兒童及少年,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是指未滿 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之人。而在本研究所指兒少時期為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青少年時 期。 貳、雙重家庭暴力 雙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同時發生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青少年虐待 之兩種家庭暴力形式。婚姻暴力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 夫妻關係、親密關係、同居關係的一方對其配偶施以身體及精神虐待。兒 童虐待為兒童之父母(現有或曾有夫妻關係之父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施以身體上及精神上之虐待,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者;青 少年虐待為青少年之父母(現有或曾有夫妻關係之父母)對未滿十八歲之 青少年施以身體上及精神上之虐待,使青少年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 脅者。 本研究所稱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為十八歲以前(兒少時期)曾經親眼 目睹或透過其他間接方式知覺父親對母親施予身體及精神上的暴力,並且 也經常性地直接遭受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身體及精神上暴力之三十歲以 上成人。同性戀、性虐待之婚姻暴力不在本研究研究之範疇裡。在本研究 中,常以雙重家暴經驗、目睹婚姻暴力以及直接受虐,或目睹婚暴暨受虐 等辭彙來相互代稱。 参、目賭兒童/目睹子女 根據學理上的定義,目睹兒童/目睹子女係指兒童/子女透過直接目睹 或其他間接的方式,知覺到雙親之一方對另一方施予虐待,包括直接看到 毆打或威脅行為;或是沒有直接看到,但是聽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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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父母暴力發生的當下,例如被當作婚暴的人質及威脅對方的工具、被當 作阻擋暴力的護身符、參與暴力事件;或是目睹或經驗到婚姻暴力的後 果,例如看到婚暴受害者的傷口、警察介入家庭、和婚暴受害者一起搬到 受虐庇護所,或者上法庭作證。目賭兒童/子女分為未直接遭受身體虐待 僅單純目睹婚暴的兒童/子女,以及因婚姻暴力而遭受到直接虐待的兒童/ 子女。 本研究所稱目睹兒童/目睹子女,指的是單純目睹婚暴的兒童/子女, 也就是在父母婚姻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身體暴力攻擊,但經常性地透過 直接目睹或間接的方式知覺到他們的母親被父親施以身體及精神上暴力 行為之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在本研究中,常以暴露(exposure)在 婚姻暴力和目睹(witness)婚姻暴力相互替換。 肆、復原力 復原力的定義包含能力、過程和結果三種層次。復原力係指個體面對 內外壓力困境時,激發內在潛在認知、能力或心理特質,運用內外資源積 極修補、調適機制的過程,以獲取朝向正向目標的能力、歷程或結果(朱 森楠,2001)。 在本研究中所指復原力是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在面對雙重家暴逆境 時,激發其內在潛在認知、能力或心理特質,運用內外資源積極修補、調 適機制的過程,以獲取朝向正向目標的能力、歷程或結果。 本研究的復原個體之取樣標準為雖然曾經經驗雙重家暴,但目前仍然 適應結果良好,包括:(1)在成年期的人際關係未涉入身體暴力行為,包括 施暴或受虐;(2)沒有酗酒或毒癮行為;(3)透過「UCLA 創傷後壓力反應症 狀量表(UCLA PTSD Index)」及「中文版基本人格量表(CBPI)」表現,達 成基本健康適應水準之分數。在本研究中,參與施測者的「UCLA 創傷後 壓力反應症狀量表(UCLA PTSD Index)」總分在 12 分以上,則未在本研究 篩選標準之內;「中文版基本人格量表(CBPI)」的「個人適應」、「社會適應」 與「情緒困擾」三大組型中之任一分量表,分數表現在常模(平均數)上一 個標準差以上者,為顯著高分(負項特質顯著),則未在本研究篩選標準之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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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探討雙重家庭暴力相關定義與內涵;第二節探 討家庭暴力對子女的影響;第三節探討復原力相關內涵;第四節探討經驗 雙重家庭暴力者之復原力相關研究。

第一節 雙重家庭暴力相關定義與內涵

在本節,分別從家庭暴力的定義、目睹兒童/子女的定義、婚姻暴力 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以及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危險因子 等面向來說明雙重家庭暴力相關定義與內涵。 壹、家庭暴力的定義 談論家庭暴力議題時,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定義家庭暴力 (Duke, 2005)。Duke 指出,在家庭暴力相關研究領域企圖去定義家庭暴力 時面臨很大的困難,因為並非所有的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裡面,也並非只 發生在有結婚契約的伴侶或者只限於身體上的傷害,而且今天的家庭成員 呈現的是更多元的關係,並非只限於有血緣上的關係而已,例如繼父、繼 母、同居人等,同時也包括了同性戀的親密關係。

Kitzmann 等人(2003)指出,許多研究者常常以 family violence、domestic violence、marital violence、spousal violence、inter-parental violence、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abused wife、wife beating、abused husband 等名稱相互替 換。從各研究者使用不同的字眼即可看出其對家庭暴力採取不同的定義範 圍以及不同的解釋觀點。儘管如此,本研究仍試圖在學術、法律及實務面 向上,歸納出家庭暴力的相關定義。 在國外的學術研究中,家庭暴力乃指家庭成員間實施攻擊性與敵意的 行為,這些行為包括羞辱及粗劣的言語暴力、身體暴力、精神虐待、性虐 待、財物的損毀、基本需求或福祉的剝奪,以及經濟控制等任何一種暴力 方式,以達控制和支配關係中另一個人之目的,而導致被害者身體傷害、 心理傷害、性傷害或甚至死亡的結果;受傷的對象,可能有兒童、少年、 配偶、老人、手足及家中其他成員(Barker, 1995; Humphreys et al., 2001; Kashani & Allan, 1998)。Buel(2002)引證律師手冊,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 庭中的一個成員採取的一種行為,其目的為企圖對其他成員造成身體傷 害、攻擊與性暴力,或將對方置於一種立即性的身體傷害恐懼下,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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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自我防衛的手段。 無論暴力(violence)、虐待(abuse)、家庭暴力(family violence)被許多研 究者用不同的方式定義及測量,Emery(1989)指出一個重要的指標:一個行 為被指為虐待的(abusive)或暴力的(violent),都應該基於下列因素的考量, 包括暴力行為的形式、對受害者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社會標準。 在我國,依據民國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 防治法,1998)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 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 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再由第三條 規定可看出,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對象為「家庭成員」,其所稱家庭成 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 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 親;(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由現代婦女基金 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女法官協會、台北市 晚晴婦女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各大民間團體在民國 90 年 1 月 11 日正式組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聯盟」,於民國94 年 5 月份完成修正草 案,其要點第三點指出:為擴大保護令之保護對象,而事實上之夫妻關係 語意尚欠明確且過於狹隘,將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正為同居關係,並定義 同財共居、或公開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即謂同居關係(王秋嵐、 杜瑛秋,2005)。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及法律上的看法可知,家庭暴力之關係主要為婚 姻暴力、兒童虐待、老人虐待、手足虐待。暴力的形式包括身體虐待、精 神虐待、性虐待及經濟控制等主要形式。家庭成員關係不僅限於婚姻契約 者,還包括了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已分居的男女、曾為同住或現為 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或其他有血緣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 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本研究主要聚焦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合併發生之家庭,暴力關係為施 虐者為男性的婚姻暴力,以及父母(現在或曾有婚姻關係)為施虐者的兒 童虐待類型,主要探究的暴力形式為身體及精神虐待的暴力形式,因此, 以下針對婚姻暴力及兒童虐待的定義做進一步分析。 一、婚姻暴力的定義 何謂婚姻暴力呢?有些學者狹義定義為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暴力行 為,例如Straus、Gelles 和 Steinmetz(1980)指出所謂毆打妻子,乃為一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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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具有親密關係的女性,施以身體上的攻擊行為,其方式包括踢、咬、 撞擊、打或使用武器等;劉可屏(1987)認為虐待妻子乃指丈夫或有同居事 實的男子故意攻擊妻子或同居人,使其身體一再受到嚴重傷害。而有些學 者狹義定義婚姻暴力為女性對男性配偶的暴力行為,例如 Conradi(2004) 定義婚姻暴力為婚姻關係之女性對男性配偶施予暴力攻擊之行為。此外, 有些採取廣義的定義範圍,例如 1992 年的美國家庭暴力預防與服務法案

(The 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 Service Act)定義婚姻暴力為任何發生在 具有婚姻或親密關係之暴力或脅迫行為,並導致身體傷害者稱之(引自黃千 佑,1991);陳若璋(1993)的定義是配偶之ㄧ方遭受到另一方言語、肢體、 性等方式的虐待,其言行和舉動具威脅、恐嚇性質,包括摑打、揍、踢、 掐或使用器具傷害配偶,引起配偶生理傷害、精神恐懼,使配偶心生畏懼 。 綜合上述,本研究所稱婚姻暴力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事實 上之夫妻關係、親密關係、同居關係的男性對女性配偶施以身體及精神虐 待。同性戀與性虐待之婚姻暴力不在本研究研究之範疇裡,主要是基於性 虐待、身體虐待與同性戀婚姻暴力的實徵研究(Kolko, 1996, 1998; Trickett, 1997)建議,應使用不同的理論模型,方能恰當的了解這些不同虐待類型的 不同影響。而精神虐待和身體虐待通常是伴隨發生,要將之分開來可能非 常困難。 二、兒童虐待的定義 兒童虐待在多元的社會中各有不同文化價值觀,因此在不同地區、國 家、種族、文化與習俗背景而有不同看法與觀點,而在愈多元的社會中, 愈難達成共識。影響其界定的因素來自於三方面:法律、社區對家庭及兒 童照護的看法以及專業人員的研判(余漢儀,1995)。最早在 1962 年 Henry Kempe 等人揭露兒童遭受嚴重身體虐待的情形,提出受虐兒童症候群 (battered child syndrome)是指兒童受嚴重、長期和永久性傷害,甚至死亡的 情形,並將兒童虐待分為四種類型:身體傷害、生理及心理需要之缺乏提 供、心理虐待以及性侵害(引自彭淑華、張英陣、韋淑娟、游美貴、蘇慧 雯譯,1999)。美國聯邦政府於 1974 年的兒童虐待防治法(Child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定義兒童虐待為對兒童福址有責任照顧之人,對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施以身體上或心理上的傷害、性虐待或剝削、疏忽照顧

或不當對待,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者(引自呂淑玲,2004)。

而國內兒童保護業務主要承襲美國的保護工作(周震歐主編,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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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0)以及兒童保護處理辦法相關 規定說法,歸納兒童虐待一般分為四大類型,包括:(1)身體虐待(physical abuse)指任何人對兒童施予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留下一些臨床可驗的傷 害,例如:淤血、傷痕、燒燙傷、裂傷、骨折等,嚴重者可能導致死亡、 外型損壞、功能損壞者;(2)精神/心理虐待(psychological/mental abuse)與情 緒虐待(emotional abuse)早期相互使用。精神/心理虐待指密集、重複的不 當行為,以致傷害兒童的心理認知創造與發展潛力,如智力、記憶、認知、 概念、注意力、語言和道德發展等;情緒虐待指對孩童情緒表達的不當反 應及一些連帶行為,例如持續口語攻擊、嘲諷、冷漠及拒絕兒童,導致兒 童在心智與情緒發展上的缺陷。通常精神虐待的兒童不盡然遭受身體虐 待,但身體虐待的兒童幾乎都受過精神虐待。(3)性虐待(sexual abuse)是指 任何人以兒童為性的刺激對象,從事任何性的接觸,包括性侵犯、性剝削; (4)疏忽(neglect)是指對兒童的基本需求不加注意,以致不能給予兒童必要 的照顧與保護,通常包含身體、精神、教育三方面的疏忽。疏忽與虐待最 大的差別在於,疏忽是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沒有做到某些事」,而非「做 了什麼事」,然而這兩者皆有可能導致兒童嚴重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 甚至死亡。 根據上述整理,本研究所稱兒童及少年,乃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 規定,是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而本研究所稱兒童虐待為兒童之父母(現 有或曾有夫妻關係之父母)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以身體上及精神上之虐 待,使兒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者;青少年虐待為青少年之父母 (現有或曾有夫妻關係之父母)對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施以身體上及精神 上之虐待,使青少年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損害或威脅者。 貳、目睹兒童/子女的定義 本研究主要關注暴露在父母婚姻暴力下同時直接遭受虐待者的主體 經驗。而暴露在婚姻暴力中的兒童/子女在早期的英文文獻中多以children

of battered women、child who witnessed marital violence 或 children who observed marital violence 的用詞來稱之,在近期的研究中多以 children exposed to domestic violence(暴露於婚姻暴力中的兒童)說法來取代

(Holden, 2003)。國內學者(沈慶鴻,1997、2001a、2001b;陳怡如,2001、 2003;陳卉瑩,2003;莊靜宜,2003;黃群芳,2003;楊美婷,2003;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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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瑜,1995)多翻譯為目睹婚暴(家暴)兒童/子女,或簡稱為目睹兒童/子 女。從用詞上的變化,可以看出學者對目睹兒童的圖像由受虐母親的附屬 轉變成主體,對其經驗探討也漸朝向系統的觀點(陳怡如,2003)。 學者對於目睹兒童的定義與兒童目睹婚暴範圍缺乏一致性的看法。在 目睹兒童的定義方面,有些學者認為僅指單純目睹或經驗到婚姻暴力而本 身未直接遭受暴力攻擊的兒童,例如Jaffe、Wolfe 和 Wilson(1990)認為目 睹兒童是指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但不斷地目睹雙親之一方 對另一方施予虐待,包括直接看到威脅、毆打,或是沒有直接看到但是聽 到毆打或威脅行為,或者僅是看到它最後的結果。有些學者則將單純目睹 婚暴以及同時遭受虐待的兒童皆包含進去,例如沈慶鴻(2001a)引用 Roseberg 和 Giberson 的定義,將目睹父母婚姻暴力的兒童依其受傷害的程 度,分為目睹且直接受傷害的兒童以及目睹但未直接受傷害的兒童兩種。 而後繼許多學者(如:姜琴音,2005;陳怡如,2001,2003;陳卉瑩,2003; 黃群芳,2003)在探討目睹兒童/子女時,也將目睹兒童/子女的定義廣義 地擴大至因為婚姻暴力而遭受到直接虐待的兒童/子女,而並未嚴格區分 單純目睹兒童/子女與目睹暨受虐兒童/子女的差異。

在兒童目睹婚暴的範圍界定方面,多數的學者強調(DeVoe & Smith, 2002; Edleson, 1999; Kemp, 1999),許多兒童儘管未親眼目睹或聽見暴力事 件的發生,他們仍透過不同的方式經驗及知覺到家庭暴力,例如處於父母 暴力發生的當下,例如被當作婚暴的人質及威脅對方的工具、被當作阻擋 暴力的護身符、被迫參與暴力事件,或是目睹婚姻暴力的後果,例如看到 婚暴受害者的傷口、警察介入家庭、和婚暴受害者一起搬到受虐庇護所, 或者上法庭作證。 Holden(2003)為釐清目睹兒童的範圍與形式,進一步將目睹兒童細分 為十類(type of exposure),包括: 1. 目睹胎兒(exposed prenally):指懷孕的母親遭受到婚姻暴力,並進 而對腹中的胎兒造成影響。 2. 介入(intervenes):指當父母發生婚姻暴力時,企圖用言語或肢體阻 止暴力進行的兒童。 3. 受害(victimized):指在父母婚姻暴力中容易受言語或肢體傷害的 兒童。 4. 參與(participates):指兒童自願或被強迫加入父母的戰局中。 5. 親眼目睹(eyewitness):兒童直接看到暴力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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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親耳聽到(overhears):兒童沒有看到但聽到吼叫、哭喊、威脅、物 品破聲等。

7.觀察到暴力的後果(observes the initial effects):例如看到瘀傷、警 察、救護車、毀壞傢具、緊張氣氛等。

8.經驗到暴力的後果(experiences the aftermath):例如母親的憂鬱症、 父母教養方式的改變、與父親分離、搬遷等。

9.聽說(hears about it):聽母親或親友訴說家暴事件。

10.不知情(ostensibly unaware):暴力發生時,兒童可能不在家或已熟 睡,故不知道有暴力發生。 由上述可知,目睹兒童此一構念的複雜與異質性,兒童暴露在父母婚 姻暴力的環境脈絡下,用不同的方式感知父母婚姻暴力對其產生的影響。 O’Keefe(1995)認為將單純目睹子女與目睹暨受虐子女混為一談,常使得研 究呈現不一致的結果以及無法相互比較,同時,這樣的抽樣方式也無法驗 證單純目睹是否會對兒童造成影響。因此為符合研究者關切的主體及研究 目的,本研究聚焦在兒少時期在原生家庭中曾目睹父母婚姻暴並且遭受直 接虐待者,也就是其在十八歲以前(兒少時期)曾經知道或親眼目睹父親對 母親施與身體及精神上的暴力,並且也經常性地直接遭受父親或母親其中 一方身體及精神上的暴力,本研究稱為經驗雙重家庭暴力者。在本研究中 常以經驗雙重家暴或目睹婚暴暨受虐等辭彙來相互代稱。而本研究所稱目 睹兒童/子女,指的是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未直接受到暴力攻擊,僅單純目 睹或知覺到他們的母親被父親施以身體及精神上的暴力行為之十八歲以 下兒童及青少年。在本研究中,常以暴露(exposure)在婚姻暴力和目睹 (witness)婚姻暴力相互替換。 參、雙重家庭暴力-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 在過去二十年,國外對於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研究上 已有相當研究成果(Appel & Holden, 1998)。許多研究顯示,當家庭中發生 婚姻暴力時,子女遭受直接虐待的危機也會升高(eg., Carter, 1998; Edleson, 1999; Peled, 1997; Salzinger et al., 2002; Shipman, Rossman, & West, 1999; Slep & Heyman, 2001; Smith, Berthelsen, & O’Connor, 1997)。國外的研究顯

示,在同一個家庭中,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發生率從5.6%到 100%不等

(Tajima, 2004),其平均發生率大約在 40%左右(Appel & Holden, 1998)。 在國外,Galloway(2005)研究發現大約有 40%至 60%的身體受虐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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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目睹他的父親毆打他的母親。Straus 和 Gelles(1990)研究發現大約有 50%至 70%的丈夫對妻子施暴的暴力家庭中,兒童同時也是受虐的,另外 Lewis(2003)也呈現類似的結果,這些被男性親密伴侶施虐的婦女們,有 30 %至80%的比率,他們的小孩同時也遭受到虐待、疏忽。 而國內對於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率研究相當少,僅有三 篇(沈瓊桃,2005a;林淑娥,2000;黃志中,1999)。黃志中(1999)以高雄 醫學院71 位遭受身體虐待的門診婦女之臨床研究調查發現,這些婦女家 庭中有58.8%的比率有合併兒童虐待的問題、78.9%合併目睹兒童;林淑 娥(2000)以台北市臨床樣本所統計出的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 率為16%;沈瓊桃(2005a)以隨機抽樣方式抽取 632 位高年級兒童為樣本, 研究發現兒童目睹婚暴的程度與其受肢體暴力的程度有顯著正相關。受雙 重暴力兒童占研究樣本12.7%,顯示有超過十分之ㄧ的國小兒童在家庭生 活中,曾經看到父母間的婚姻肢體暴力也曾遭受父母的肢體暴力,是家庭 暴力的雙重受害者。此外,目睹兒童、受暴兒童以及目睹暨受暴兒童三組 的百分比相加高達43%,顯示有近半數的家庭存在著夫妻間或親子間的肢 體暴力。 對於各項報告婚暴合併兒虐家庭發生率所呈現的百分比數據差異極 大,學者(Appel & Holden, 1998; Edleson, 1999; 沈瓊桃,2003)認為影響計 算發生率的主要原因在於研究方法上的差異,分述如下: 一、樣本來源:婚暴合併兒虐發生率的研究對象一般分為三種來源, 包括:一般社區樣本(community samples)、受虐婦女的臨床樣本,以及受 虐兒童的臨床樣本。如果是社區樣本,所計算出來的合併發生率數據較 低,約在5.6%左右;如果是臨床樣本(例如因婚暴就醫或接受庇護的婦女、 受虐兒少),其數據高低差異較大,合併發生率可高達100%。 二、虐待的定義:相關研究對兒虐的定義不一,對兒虐的定義若較廣 義(例如包括推、抓小孩),則百分比較高;反之若兒虐的定義較嚴格,則 百分比較低。是否有包括精神虐待、性虐待或疏忽,也會導致不同的數據 呈現。另外,若是用標準化量表來測量是否有遭受虐待所得到的百分比較 高;若是用父母的自我報告法(如訪談、自填問卷),則百分比較低。 三、資料來源:資料收集方式(例如案主自我回顧之敘述或專業者的 調查評估)也會影響此數據的差異。有90%的研究使用單一資料來源,有 些使用多重資料來源。不同的資料來源所呈現出的婚暴合併兒虐發生率有 顯著性差異,也就是說不同的資料來源所呈現出的數據資料一致性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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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虐待期間的定義:在計算家中是否有婚暴合併兒虐的現象時, 約有一半的研究是以"曾經發生過"為期程,另一半的研究則是計算"過 去一年中是否曾發生過"。計算的期間越長,所得到的百分比越高。 五、兒虐的部分是否有針對特定的子女:若是有針對特定的子女作計 算(例如父對子、父對女、母對子、母對女),則合併發生率較低;反之, 若只是計算父母有無虐待小孩,而沒有針對特定的子女時,所得到的百分 比較高。 由上述可知,儘管因為研究方法的差異使得婚暴合併兒虐家庭的發生 率百分比數據差異極大,但是這些研究結果一致突顯兒童在家庭中承受婚 姻暴力與兒童身體虐待雙重壓力的危機極為嚴重,當家中發生婚姻肢體暴 力情況越嚴重時,則兒童本身受到肢體暴力的危機也會升高,因此,婚姻 暴力與兒童受虐共存於同一家庭的事實已不容忽視。 肆、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情形 Appel 和 Holden(1998)將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發生情形分為 五種模式(見圖2-1)。在這五種模式當中,其中有三種是單一方向模式, 包括:單一加害者、序列加害者、雙重加害者模式;其中有兩種是屬於雙 重方向模式,包括:婚姻暴力、失功能家庭模式。單向模式與雙向模式最 大的分別在於,受害者是否有對抗加害者的反擊行為出現。 單一方向模式 單一加害者模式 序列加害者模式 雙重加害者模式 雙重方向模式 H C H W C H W C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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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H H W W H C W H C 婚姻暴力模式 失功能家庭模式

H:Husband W:Wife C:Child H

H W W

圖2-1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五種模式

資料來源:Appel, A. E. & Holden, G. W. (1998). The co-occurrence of spouse and physical child abuse: Areview and appraisal. 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12, p582. 沈瓊桃(2003)以 Appel 和 Holden 所提出的模式為基礎,研究發現國內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發生的情境包括:(1)夫毆打妻;(2)夫妻互毆;(3) 夫毆妻、夫毆子:包括夫亂發脾氣亂打人、夫對妻不滿,用傷害孩子的方 式來間接攻擊妻、孩子因為介入阻止而被父親打、與妻發生衝突後,情緒 轉移至孩子身上、在衝突時夫不小心打到子女、夫因為管教子女而波及到 配偶;(4)夫毆打妻,妻遷怒子女;(5)夫毆妻,夫毆子,子反擊:包括子女 主動介入而被父打,子也還擊、妻找子女求救,托子下水,父子打架;(6) 夫毆妻,夫毆子、妻毆子、子還擊;(7)夫妻互毆、妻虐子;(8)夫妻互毆, 夫打子女:包括夫不分青紅皂白胡亂打人、子女成為出氣筒、妻敵不過夫, 找子幫忙,換成子被打;(9)夫妻互毆,夫打子,妻打子;(10)夫妻互毆, 夫打子女,子罵母;(11)夫妻互毆,子打父;(12)夫妻互毆,夫毆子,子還 擊;(13)夫妻互毆,夫打子,子打父,母打子;(14)夫妻互毆,夫打子,子 會反擊,妻打子,子反擊。其中第 3 至第 14 種模式為婚姻暴力合併兒童 虐待的雙重家暴形式(見圖 2-2)。 (1)夫毆打妻 (2)夫妻互毆 婚暴合併兒虐家庭的 12 種模式 (3)夫毆妻、夫毆子 (4)夫毆打妻,妻遷怒子女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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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W C W H C W H C H W C W H C W H C W H C W H C W H C H W C (5)夫毆妻,夫毆子,子反擊 (6)夫毆妻,夫毆子、妻毆子、 子還擊 (7)夫妻互毆、妻虐子 (8)夫妻互毆,夫打子女 (9)夫妻互毆,夫打子,妻打子 (10)夫妻互毆,夫打子,子罵母 (11)夫妻互毆,子打父 (12)夫妻互毆,夫毆子,子還擊 (13)夫妻互毆,夫打子, 子打父,母打子 (14)夫妻互毆,夫打子,子會 反擊,妻打子,子反擊

H:Husband W:Wife C:Child

圖2-2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 12 種模式 資料來源:沈瓊桃(2003)。覆巢之下完卵-婚暴合併兒虐之相關研究。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書(報告編號:NSC1-2412-H- 260-002 -SSS; NSC92-3412-H-260-001-SSS),未出版,頁 31-33。 綜合而言,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發生的可能情境歸納為以下幾 種(沈慶鴻,1997,2001b、2001c;沈瓊桃,2003;林方皓,1996;許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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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Appel & Holden, 1998; Edleson, 1999; Holden, 1998; McKay, 1994; Walker, 1984): 一、單一加害者模式:婚姻暴力的加害者,同時為兒童虐待的加害者 (一)子女因為處於婚姻暴力前線位置而不小心受到原意圖傷害成人 的暴力:婚姻暴力發生時,暴力相向的雙方怒不可抑,無辜的子女可能遭 受池魚之殃而受傷害。 (二)子女介入父母的婚姻暴力情境,欲護衛受害的一方而遭受加害者 傷害:在子女制止家庭暴力的情境中,包括子女主動積極介入或被動制 止。在此情境中,當孩子介入保護母親、阻止暴力繼續,而此情境為父親 所不容,認為這是大人的事,子女不應插手,父親進而轉向對子女施暴, 甚至懲罰子女的干預。被動制止包括受害者因不敵施虐者而向子女求援, 將子女帶入家暴情境,子女成為共同對付施虐者的夥伴,最後施虐者的暴 力轉向子女。 (三)婚姻暴力受害者利用虐待子女來威脅配偶:當婦女離開施暴的丈 夫後,先生為了報復或挽回,有時婦女會遭受到比同住時更嚴重的暴力相 向,而其子女也可能淪為要脅或報復婦女的工具。 (四)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企圖以子女為防線來避免自己以免受施虐 配偶的傷害,子女被動地被拉進父母親的婚姻暴力中,而遭受暴力的傷害。 二、序列加害者模式: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同時為兒童虐待的加害者 (一)婚暴的受害者遷怒於子女以發洩內心的挫折與不滿:家庭暴力發 生,夫妻將不滿的情緒移轉至無抗拒能力的子女身上而成為代罪羔羊壓 力。受虐婦女故意挑孩子的缺點,找藉口處罰他們,透過此方法來宣洩被 壓抑的情緒,例如許文娟(1998)在探討庇護中心受虐婦女的經驗中也曾提 到,有些受庇護的婦女會將內心的憤恨完全投射到孩童身上,並在庇護所 內公然毆打小孩。Edleson(1999)的後設分析中亦發現遭受配偶虐待的婦女 傷害其子女的比率為一般婦女的二倍。Walker(1984)研究發現受虐婦女在 虐待關係下傷害兒童的比例大於其離開虐待關係的八倍。 (二)婚姻暴力的受害者藉由虐待子女來報復其施虐配偶。 (三)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對子女過度管教以避免配偶用管教小孩不當 作為施暴的藉口:為了避免施虐配偶以管教小孩不力或親職能力不佳為藉 口來施以婚暴之實,受虐婦女可能會對子女有過當的管教。在Holden(1998) 研究中發現,受虐婦女報告當她們的施虐伴侶出現時,她們會更改他們的 親職風格,這麼做其目的是為了要降低被施虐者施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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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暴力的受害者故意虐待子女以保護自己與子女免於遭受配 偶更進一步的傷害:受虐婦女害怕施虐配偶也會虐待小孩,以至於她們可 能會過度管教小孩,為的是控制小孩的行為,保護他們免受更大的虐待。 (五)因為婚姻暴力對受虐婦女心理健康功能會產生嚴重影響,其本身 內在系統的崩潰與精神耗弱,因而疏忽與漠視子女的需求。在難以宣洩的 情緒壓力下,女性可能會以隔絕或撤離對子女需要的關注,來避免精神耗 竭與崩潰,而對子女的需求漠視或缺乏同理,就很容易造成疏忽或虐待。 由上面的研究發現,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發生的情形非常多樣,顯 示雙重家暴問題的複雜性,無論哪種類型的雙重家庭暴力的發生情形皆突 顯出婚姻暴力與兒童虐待共同存在於同一家庭的可能性極高。 伍、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危險因子 在婚姻暴力危險因子方面,與非婚暴家庭比較,有婚姻暴力發生的家 庭較容易經驗較高的以及多重的家庭生活壓力源,包括低收入、較頻繁的 搬家、婚暴的配偶有可能年紀較輕(16-24 歲)或教育水準較低、離婚或單 親家庭、酒精濫用、子女在12 歲以下、居住在暴力社區(沈瓊桃,2003)。 在兒童虐待的危險因子方面,Black 等人(2001)檢閱相關文獻後,整理 出兒童虐待的危險因子可分施虐者因素、受虐兒童因素、家庭因素、社區 因素這四個部分,說明如下: 一、施虐者危險因子 1. 人口統計變項部份包括:施虐父母年紀較輕、施虐母親生小孩時年 紀很輕、施虐父母的教育程度較低、母親沒有工作或有兼職工作比全職工 作的母親更容易虐待兒童、藍領階級比白領階級父母更容易從事嚴重兒童 虐待、家庭貧窮、父母親的婚姻狀況差、家庭子女數量多。 2. 施虐者的個人歷史變項包括:施虐父母在兒童時期目睹其雙親婚 姻暴力或直接遭受暴力、施虐的母親在兒童時期感受較少來自自己母親的 支持、對生育控制沒有計畫的概念。 3. 施虐者人格特質變項包括:施虐者的心理健康不佳,例如:不快 樂、悲傷、焦慮、憂鬱、身體上的不適、人際問題、對親職角色的無能力 感、易有生氣的傾向、害怕被控制、衝動、一般的精神病徵狀、自尊較低、 對問題採情緒性的反應而非有效的問題解決反應、物質濫用、施虐母親被 監禁、施虐母親感受來自社會的社會支持較少。 4. 施虐者認知的危險因子包括:施虐者對子女負向的歸因、持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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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攻擊的態度、對兒童持堅固沒有彈性的信念、否認兒童情緒的複雜性 (例如:兒童對他的父母從來不會生氣)、對於兒童不適應的行為易採取內 在歸因(例如:將兒童的不適應行為歸因為兒童的特質或人格)及穩定歸因 (例如:相信兒童的不適應行為在不同的情境皆是相同的)、對於兒童的正 向行為易做外在的歸因(例如:將兒童的正向行為歸因於環境的因素)和不 穩定的歸因(例如:相信兒童的正向行為在其他的情境會不同)、將親子不 良的互動歸咎於子女、易相信子女企圖在不同的情境故意惹他們生氣、對 子女持有比一般基準期望更負面及過高的預期、不瞭解兒童適當的發展基 準。 5. 施虐者情緒危險因子包括:對兒童有較高的負向情緒與自動神經 系統喚起。 6. 施虐者行為危險因子包括:容易使用粗造的獎懲策略(例如:打屁 股、孤立)、言語攻擊、對子女大吼大叫,而較不可能使用正向的策略(例 如:簡單的要求、合理、社會互動)。 二、受虐兒童危險因子 1. 人口統計變項:兒童年紀在 3~12 歲是受虐的高峰、兒童的種族是 西班牙裔或非裔。 2. 受虐兒童行為危險因子:兒童有內向性及外向性問題、有較少的社 會能力、有較多的社會攻擊以及注意力缺陷、有較多的被帶領以及學習問 題、容易在不同的情境避開其他兒童及主要照顧者、對主要照顧者言詞攻 擊(例如特殊敵意或使人煩惱)與較多的攻擊行為。 三、家庭危機因子 較低收入的家庭、經驗較高壓力的家庭、較少凝聚力的家庭、來自受 虐家庭的兒童比非受虐家庭的兒童與其母親有更負面的行為、與其母親展 現較少的互動玩樂行為、對其父親有較多的嫌惡行為、較不認同其父親、 對他的父親持更多批評、對其他家庭成員持負向的命令及負向的身體行 為、來自施虐家庭的父母對其子女有較高比率的嫌惡行為、夫妻對彼此有 較多的批評、施虐的父親對母親有較少的同意。 四、社區危險因子:居住在較貧窮以及雙親家庭比例較少的社區。 在 婚 姻 暴 力 合 併 兒 童 虐 待 虐 家 庭 發 生 的 相 關 危 險 因 子 研 究 上 , O’Keefe (1995)發現能夠預測有婚姻暴力的家庭是否會發生兒童身體虐待 的顯著因素包括:較高的婚姻暴力頻率與嚴重程度、較差的婚姻滿意度、 較差的父子關係、子女的攻擊行為。婦女受虐的程度可用來預測兒童受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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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通常母親受虐的程度愈嚴重,兒童遭受虐待的可能性愈高。兒童 目睹父母肢體暴力與言語暴力的程度,以及兒童遭受父親與母親肢體暴力 的程度亦呈現顯著的正相關,也就是說,兒童目睹父母肢體暴力與言語暴 力程度越嚴重,兒童遭受父親與母親肢體暴力的程度也越嚴重(沈瓊桃, 2003)。 Shipman、Rossman 和 West(1999)發現,婚暴家庭與婚暴合併兒虐家庭 的差異在於家庭壓力、社區暴力,以及父親本身兒時受虐經驗的嚴重程 度。Beeman、Hagemeister 和 Edleson(2001)認為婚暴合併兒虐家庭比兒虐 家庭,發現有較高的比例是生母與男友同住、施虐者有物質濫用,且曾經 被指控對子女疏忽。 在國內,沈瓊桃(2003)研究發現,可以預測完全形式婚姻暴力(包括包 括肢體、精神或性方面的虐待與疏忽)合併兒童虐待家庭嚴重程度的變項 包括兩大類:(1)父母變項:母親患有精神疾病、母親的心理健康與壓力、 家中多由母親做決定;(2)子女變項:子女學校教育程度較低、子女數較多、 孩子對父母間衝突的反應方式是躲在一旁、婚暴時子女會成為父母的出氣 筒。在肢體暴力與嚴重肢體暴力形式的婚暴合併兒虐家庭最顯著的預測因 子包括:夫妻之間的精神暴力與性迫害程度,以及親子之間的精神暴力程 度。也就是說當家庭出現某一種類型的暴力時(如精神虐待與性脅迫),就 非常可能出現另一種類型的暴力(如肢體暴力),且不同類型的暴力嚴重程 度之間呈現正相關,例如當夫妻與親子之間的精神暴力程度愈嚴重時,雙 重的肢體暴力程度也愈嚴重。其它可預測嚴重肢體暴力程度的雙重家暴合 併家庭的因子還包括:(1)父母變項:母親喝酒、父親沒有賭博行為;(2) 子女變項:婚暴時子女不會攻擊父母;(3)家庭結構變項:單親家庭;(4) 社政處遇變項:通報後家暴中心有開案。 由上述可發現,婚姻暴力、兒童虐待以及婚暴合併兒虐家庭的危險因 子相當類似,而婚姻暴力、兒童虐待、青少年或成人期暴力行為這三者之 間有相當高的關聯性,也就是兒少時期曾經遭受虐待或是目睹婚姻暴力 者,有非常高的比率在其成人階段成為兒童虐待及婚姻暴力的施虐者。

第二節 家庭暴力對子女的影響

本節先說明家庭暴力對子女影響的理論基礎,再進一步說明子女經驗 雙重家庭暴力的本質與脈絡、暴露在父母婚姻暴力對子女的影響,以及兒 童/青少年虐待對子女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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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理論基礎

子女如何受家庭暴力的影響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並不是由單一理論就 可完整解釋(Anderson & Cramer-Benjamin, 1999)。Salzinger 等人(2002)指出 當解釋家庭暴力(包括目睹婚暴、直接受虐)對子女可能的影響時,合併多 種理論架構,用一種更複合的觀點來理解較為適宜。以下研究者將就社會 學習理論、創傷理論、依附理論、家庭系統理論分別論述。 一、社會學習理論 Bandura 的社會學習理論已經被許多學者廣泛地運用在家庭暴力的現 象以及相關結果的解釋上,尤其是用來解釋兒童外向性行為問題增加的危 機(Jaffe et al., 1990; O’Keefe, 1994)。社會學習理論認為兒童透過直接觀察 父母的暴力行為而學習。透過觀察,兒童模仿暴力攻擊的行為以及形成贊 成暴力的認知架構(Salzinger et al., 2002)。雙親被認為是子女觀察學習及認 知歷程發展(例如信念和態度)的角色楷模(Cicehetti & Lynch, 1995; Kashani, Daniel, Dandoy, & Holcomb, 1992)。Gelles(1987)指出暴力家庭提供兒童暴 力的基本訓練,藉由將兒童暴露在暴力情境下或使他們直接受暴,提供兒 童暴力行為的學習脈絡,而使他們在日後生活中模仿這些暴力行為(引自 Duke, 2005)。暴力是因應特殊結構和情境刺激的一種反應,例如壓力、挫 敗或者具威脅徵兆的情境,當其他資源無效或缺乏時,暴力便被使用來當 作一種因應壓力的資源。由於子女從父母身上學會用暴力解決衝突,他們 並不知道還有什麼合宜的方式來解決衝突和憤怒,因此使得暴力解決衝突 的信念和態度在衝突的情境中被合理地喚起,而使用暴力攻擊來解決家庭 中的衝突被視為理所當然以及可接納的方式(Appel & Holden, 1998)。而且 父母親的暴力行為可能支持兒童的發展扭曲(Burgess & Roberts, 1996),暴 力一般而言被視為正增強或副增強物,這樣的概念支持學習機制直接影響 暴力或攻擊的社會化歷程(Rudo, Powell, & Dunlap, 1998)。因此,在許多的 相關研究中也顯示,暴露在家庭暴力或社區暴力環境下的兒童,在發展的 過程中有極高的風險會涉入暴力的關係中,成為暴力的施暴者或者是受虐 者,包括了這些兒童在成年期可能成為施虐的丈夫及被施虐的妻子,這也 就是許多暴力間傳遞相關研究持續不斷驗證的問題(Osofsky, 1995)。 雖然社會學習理論被廣泛的接受,由於它「預測」攻擊行為是透過直 接經驗以及模倣(替代性經驗)而學來的。但是社會學習理論已遭受許多學 者廣泛的批評,他們認為社會學習理論並無法充分地解釋暴力的社會化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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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Critics 批評社會學習理論簡化了情緒和認知歷程在中介或是約束個體 暴力行為的使用上扮演的重要角色(Komosa-Hawkins, 2005)。Emery(1989) 提到社會學習理論對於暴露婚暴及受虐兒童外向性問題行為的發展提供 一個支持性的解釋,但並未能解釋所引起的內向性問題,同時,社會學習 理論被視為一種線性的或單向的理論模型,並沒辦法充分解釋或預測未何 有些目睹或受虐個體並未重複暴力模式,也並未被增強暴力行為(Kashani, Daniel, Danoy, & Holcomb, 1992)。因此必需藉由其他的理論觀點,才能對 這些呈現多樣貌的目睹子女或受虐兒少提供一個完整的理解。而這些所 謂」並未暴力代間傳遞的個體」也正是本研究極欲探究的對象。 二、創傷詮釋觀點 創傷理論除了可以拿來理解兒童虐待外,也可以拿來解釋兒童因目睹 父母之間嚴重的暴力婚姻,而遭受精神上虐待的創傷所導致的內向性情緒 問題,以及認知問題的根源(Pynoos et al., 1993)。這個觀點認為創傷經驗(例 如地震、戰爭、目睹凶殺案或目睹暴力、受暴等)會引發出劇烈的害怕、驚 恐、無助感或是壓力反應,以至於影響兒童的心理健康。這些壓力反應包 括焦慮、畏懼、內疚、否認、注意力無法集中、易怒、過度警覺、誇張的 驚嚇反應、睡眠失調、侵入性思考及影像(通常由與創傷相關的環境刺激 引發,並伴隨大量焦慮情緒)、重複扮演與災難相關的遊戲、害怕與創傷 相關的提醒物、分離焦慮、自我脆弱感與不安全感、對未來感到悲觀、憂 鬱、攻擊行為及罪惡感(Putnam, 1985)。 呂淑玲(2004)及曾璟婷(2004)整理相關文獻,指出 Terr 在 1991 年對兒 童創傷的闡釋:個體遭受一種突發的外在事件或是一連串的打擊,而使得 個體感到短暫的無助,或是失去平常的因應技巧與防衛機制,伴隨著感覺 麻木、憤怒與不曾間斷的悲傷,且終其一生都受創傷事件的困擾,例如: 視覺性記憶的重複上演、不自覺地重覆相同的行為反應、對創傷相關的事 物感到莫名恐懼,同時也因為經驗到基本信任的破滅與深刻的脆弱感,而 對人、生命及未來持消極的態度。他並提到,創傷分為兩類—第一型創傷: 指單次發生的事件,其特性是突然且無預期的,例如天災;第二型創傷: 指重複發生的創傷事件,其發生經常且可預期的,如長期遭受兒虐。Terr 認為不同創傷形式會引發不同的創傷後壓力反應,第一型受創者反應特色 是不斷重複地對創傷事件進行認知再評估,其對創傷事件的記憶是整理而 仔細的;第二型的受創者較常出現否認、解離、與人疏離及憤怒等反應。 一般所指的創傷同時包含了創傷事件與心理創傷兩個層面的意義,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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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創傷是指一種緊接在突發的、未預期的及強烈的外界災難後的情緒反 應,這強烈的情緒反應會嚴重破壞個體因應及防衛運作,使之暫時性處於 無助狀態,它具有三個特性:(1)強烈的情緒反應;(2)被擊潰感,個體無能 力因應,而處於一種無助的狀態;(3)象徵不全的經驗,個體存留對事件的 記憶是混亂而不連貫的。其與DSM-IV (引自孔繁鐘編譯,1999)所述創傷 後壓力徵候群之診斷標準特徵類似。 三、依附理論 Bowlby 指出嬰兒在早期與重要他人(尤其是與主要照顧者)的互動關 係及情感連結,尤其是與主要照顧者的互動關係,隨著其認知的發展將形 成他對世界、對重要他人與自己的內在運作模式,進而影響與他人的互動 關係以及情緒連結。Bowlby 認為敏銳有回應的照顧與安全依附的發展有 關,而不一致、忽略、過度干預及虐待的照顧則與不安全依附有關,當依 附關係遭受破壞時,失落的威脅就會產生,會引起兒童憤怒、攻擊、焦慮 和緊張,將阻礙與他人的建立信任的關係。而嬰兒時期安全的依附能預測 兒童時期的智力、好奇及社會能力,原因之ㄧ是嬰兒會形成穩定的自我及 他人內在運作模式,而這常會影響未來他們對人及挑戰的反應(林翠湄、王 雪貞、連廷嘉、黃俊豪譯,2005)。 因此,以依附理論來解釋兒少時期目睹婚姻暴力及直接受虐對個體的 影響時,預測將會使兒童對施虐的主要照顧者或雙親基礎信任的破壞,想 必會導致兒童對自我控制行為和情緒的無能力感以及不良的自尊(Shields, Cicchetti, & Ryan, 1994; Salzinger et al., 2002)。許多研究証實,婚姻暴力對 受虐婦女心理健康功能會產生嚴重影響(DeVoe & Smith, 2002; McFarlane, Parker, & Soeken, 1996)。而在大多數的家庭,受虐的婦女同時也是兒童的 主要照顧者,遭受暴力所產生的癥狀很有可能削弱母親的親職行為,而導 致親子依附關係的破壞以及多種兒童的混亂與徵狀。另外,若受虐的母親 同時為兒童虐待的加害者時,其失去與依附對象間緊密情感聯繫,將對兒 童的發展導致嚴重影響(Hughes & Luke, 1998)。

雖然子女的運作模式與父母的運作模式很相似。不過,兒童的運作模 式會改變,所以安全的依附經驗不保證以後一定會有好的適應,而不安全 的依附也不一定會有不好的結果。因此,Bowlby 認為早期依附關係的被剝 奪是可以在其他後續發展階段修復或是重新建構的(林翠湄等人,2005), 而這種觀點隱含個體具備復原力的概念,此即為本研究探究之焦點,因此 研究者將於第三章中做深入討論。

數據

圖 2-1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五種模式
圖 2-2 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的 12 種模式  資料來源:沈瓊桃(2003)。覆巢之下完卵-婚暴合併兒虐之相關研究。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書(報告編號:NSC1-2412-H-  260-002 -SSS; NSC92-3412-H-260-001-SSS),未出版,頁 31-33。  綜合而言,婚姻暴力合併兒童虐待家庭發生的可能情境歸納為以下幾 種(沈慶鴻,1997,2001b、2001c;沈瓊桃,2003;林方皓,1996;許文娟,
表 3-3 類別-內容分析法舉隅  主題  主要  類別  類別集合  次類別  訪談逐字稿  雙重家 暴經驗  雙重家 暴經驗  雙重家 暴經驗  雙重家 暴經驗  雙重家 暴經驗  雙重家 暴經驗  目睹婚 暴經驗 目睹婚暴經驗 自身受虐經驗 目睹婚暴經驗 目睹婚暴經驗 自身受虐經驗 目睹婚暴經驗  對父母婚暴歸因 1.對父母 婚暴感受 2.對父母婚暴想法 3.目睹婚暴因應行為 4.自身受虐歸因 5.自身受虐因應行為 1.對父母婚暴感受 2.對父母婚暴想法 3.父母婚暴因應行為 1.父母婚暴因應行為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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