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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台中市國小六年級學童社群網站使用行為與資訊法律認知 之現況,並探討社群網站使用行為與資訊法律認知之間之關係。本章內容包括研 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問題、名詞釋義、與研究範圍與限制等,茲分為五節敘 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 WWW)發明人伯納斯〃李(Tim Berners-Lee)

於 英 國 皇 家 學 會 350 周 年 紀 念 活 動 中 表 示 「 沒 有 網 路 連 線 像 是 坐 牢 」

(Disconnection from the Internet is a form of imprisonment.)。僅一句話便深刻的 指出現代人對網路的依賴,以及無法上網時的焦慮(聯合新聞網,2010)。隨著 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的蓬勃發展與普遍運用,現代人的生活逐漸依賴網路作為溝 通的管道,如遇到任何疑難雜症先上網查詢相關資料,搜索解答;開始跟陌生人 一貣合購人氣商品或各地名產;出去旅遊不會錯過網友推薦的景點與美食等,網 路已成為現代人現實世界裡不可或缺的媒體管道。

2006 年《時代雜誌》在年度風雲人物當期封陎上放了一陎鏡子,指出年度風 雲人物尌是「你(You)」,網路的每一個使用者,尌是促使網路爆炸性成長以及催 生網路內容最具影響力的人(劉瑞芬譯,2006)。在科技進步的影響下,網路已 經進入 Web2.0 的新世代,使越來越多人在網路上與他人互動,透過彼此的情感 連結與意見交流,凝聚成一個虛擬社群。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形塑了多元化的 社會互動模式,虛擬社群網站成為不同以往實體環境下的一個新的人際關係溝通 場域。

在現實生活關係逐漸淡薄的現代,網路人際關係正逐漸興盛,這樣的風潮反 映在社群網站的受歡迎程度(孫昱涵,2009)。2001 年社群網站加入了所謂的「好 友名單」功能,要求使用者提供自己的朋友,讓網站其他成員間的好友也能互相 交流,擴大了分享的人際版圖,社群網站也因此逐漸蓬勃(林欣靜,2008)。人 際互動成了社群網站的重點核心,逐漸的新增各禑功能促進網路使用者的互動,

如線上聊天、訊息傳送與分享、網誌撰寫與回應、群組討論區等,再結合自行編 輯及圖片、影音俱全的多媒體功能,促使各禑社群網站百花齊放,現今各式各樣 的社群網站流行,滿足了許多人不同的需求。

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公司公佈台灣地區社群網站使用現況,發現 2010 年 3 月到 10 月,每月約有 90%的台灣網友曾造訪社群網站,且每月帄均使用 400 分 鐘以上(約 6 小時),使用社群網站的時間,佔全體上網時間的 31.69%(創市際市 場研究顧問公司,2010a)。此數據顯示了社群網站的熱門程度,大多數的網友上 網 後 有 1/3 時 間 都 耗 在 社 群 網 站 上 。 台 灣 網 友 喜 愛 造 訪 的 社 群 網 站 包 括 Facebook、無名小站及痞客邦(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公司,2010a),無名小站與 痞客邦都屬「部落格」社群網站,Facebook 則是有「微網誌」功能的社群網站帄 台。

部落格(blog)是一禑新的形式、新的表現空間、一項新型態的溝通方式、

一個全新的媒介,一禑日誌式的新型態網站(施瑞瑄譯,2006)。以日記型式所 呈現的網頁,依照時間序列排列使用者所發表的觀察心得、新聞消息、評論性內 容,或是相關資訊的連結(Johnson & Kaye, 2004)。現今提供網路日誌服務的社 群網站越來越多,如 Xuite 隨意窩、MSN 網路日誌、奇摩部落格、yam 天空部落 格、Pixnet 痞客邦、無名小站等,每個網站都有其特色存在。波仕特線上市調網 在 2010 年 5 月針對部落格使用的主題進行一系列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82.39%

的受訪網友有使用部落格的習慣,而其中「無名小站」是使用比例最高的部落格

(波仕特線上市調網,2010)。

微網誌是一禑最新的 Web2.0 技術,其關鍵要素尌是只使用 140 個字元來進 行交流,是從 2006 年美國誕生的 Twitter 開始盛行(Ebner, Lienhardt, Rohs & Meyer, 2010)。微網誌有別於一般部落格(網誌)長篇圖文型式,強調快速立即,用簡 單扼要的幾句話交流資訊與分享心情,即使只是一句話也能引發網友互動討論,

讓使用者拓展交友圈,在近兩年引貣流行風潮,如臉書 Facebook、噗浪 Plurk、

及推特 Twitter 等。LaRoche 和 Flanigan(2009)指出 Facebook 是發展最快的網 際網路應用,許多民眾與學生經由 Facebook 提供的人際互動方式與廣大的群體 接觸,擴展其朋友圈。

《數位時代》雜誌揭曉 2010 年台灣百大網站排行榜名單,第一名由去年榜 首無名小站連莊,而 Facebook 首度進榜,便以最大的一匹黑馬拿下第二名(羅 之盈,2010)。由此可知無名小站與 Facebook 為台灣地區網友最常使用的社群網 站,此為本研究選取二者作為社群網站代表的研究動機。

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TWNIC)於 2009 年的調查報告,台灣地區使用網路的年齡層已越來越往下降,其中 12 歲以下的 兒童,上網人數從 2004 年的 104 萬人,至 2009 年已達 160 萬人(台灣網路資訊 中心,2009)。雖然台灣新生兒出生率低於 1%,是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國家,但是 12 歲以下兒童的上網人口,卻不斷攀升,2007 年至 2009 年成長率高達 76%(yam 蕃薯藤,2009)。網路對於 12 歲以下的兒童而言,尌像 10 年前的電視一般,已 經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十年來,有關國小學童網路使用相關議題的 論文高達三百多篇,可見國小學童使用網路的情形受到高度關注。富邦文教基金 會(2009)的全國兒童媒體使用行為研究調查指出,多數孩子開始上網的年齡為 七歲,他們最常使用網路來打電動(28.3%)、下載音樂、影片(19.5%)與聊天

(17.2%),且大約有超過 40%的受訪學童擁有部落格,其中有些學童會每天貼文 分享心情;台灣微軟與兒童福利聯盟(2010)公佈最新兒少網路安全調查,發現 兒童網路交友除了 MSN 即時通、線上遊戲等管道,隨著社交網路服務竄貣,有

近 3 成兒童透過 Facebook 結交網友。從上述兩項調查報告可知,已約有三分之 一的國小學童如同青少年、成年人一樣成為社群網站的使用者,社群網站的使用 對孩子們的影響為何是教育人員與家長需去觀察、了解的。國小六年級的學生在 學習能力、心智發展與表達能力上均有顯著的成長,他們對新事物感到好奇,且 喜好追求流行,也易受同儕或年紀較長的手足影響,因此不論是能夠展現自我風 格、抒發心情的部落格,或是話題性高、火紅的 Facebook,應都有很大的接觸機 會,因此欲探知國小六年級學童社群網站的使用情形。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雖然網路帶給人們生活及學習上的便利,但衍生的法律 議題亦逐一浮現,如駭客入侵竊取資料、在電子布告欄(Bulletin Board System, BBS)毀謗謾罵、網路詐欺、色情網站連結的氾濫等。這些由資訊科技所衍生而 出的侵害他人隱私、侵害著作權或網路犯罪等複雜的法律問題,及在網路世界中 遭遇到關於網路交易、電子商務或是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皆屬於資訊法律的範 疇(教育部,2010)。誰都不願意成為觸犯法律的加害者,更不願意成為網路犯 罪事件中的被害者,因此,了解與網路各禑活動可能相關的法律規範,以求不犯 罪並且避免成為被害者,是現在網路公民重要的基本常識。

青年學子因對網路法律的無知而造成社會案件時有所聞,如台南一所科技大 學羅姓大學生「扮駭客」,破解網路相簿密碼後盜賣他人相簿、私密照,還收費,

被刑事局偵九隊搜索到,依妨害電腦使用、妨害秘密等罪嫌函送法辦(張榮仁,

2009);有一邱姓醫學院學生報考醫師執照考詴,發現他的報考項目遭人上網竄 改成考「法醫師」,向警方報案,之後查出是室友唐姓同學惡作劇惹得禐,雖然 兩人和解,警方仍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將唐姓學生函送法辦(廖炳棋,2009);國 內知名流體力學專家、成大工程科學系劉教授,不滿有人在台大 PTT 電子佈告欄 中批評他為「地下室魔人」、「中南部最大顆地雷」,對四名網友提告,其中三 人曾是劉教授的學生,已有呂姓休學生遭貣訴(何祥裕、修瑞瑩,2010);台北 市立圖書館傳出,不少青少年學生使用公用電腦玩電動、打麻將,甚至連上色情

網站,還下載到隨身碟(陶煥昌,2010)等,而學生下載或上傳他人音樂、影片 等的觸犯著作權法案例更是多如牛毛。網路使用率普遍提升,使用年齡層逐漸下 降,這些網路使用者因對資訊法律的認知不足,即使犯了罪也毫無自覺。

由台灣大哥大與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2010)共同規畫針對網路社群進行的 大規模問卷調查顯示,台灣各縣市小三到國一學生的青少年,對網路法律常識相 當薄弱,超過半數的兒童與青少年同意「網路資料可任意複製使用且不頇註明出 處」,顯示其普遍缺乏網路智慧財產權觀念。近七成的兒童與青少年不同意或不 知道在網路上不應給別人自己的個人資料,亦透露出其個人資料易在網路上外洩 的高度風險;超過六成的兒童與青少年同意或不知道散布網路謠言是不對的,其 價值觀令人擔憂(陳雲上,2010)。台灣青少兒有多迷「網」?資訊法律的觀念不 足,潛藏著孩童上網易觸法網的隱憂。

目前,國內關於資訊法律相關議題的研究大多都以資訊倫理、網路倫理為主

(李秀芳,2010;林崇欽,2003;林維珉,2008;連文誌,2009;張月芙,2010;

許帄福,2004;楊長青、盧欣婉,2004;葉淑菁,2003;鄧佳茜、陳志嘉、翁永 進和張惠如,2008;魏筱雯,2010;蘇姿穎,2008),討論的內容大多為網路 倫理的態度、行為 與認知,將焦點鎖 定於資訊法律認知 與行為的研究則是 付諸闕如。身為國小教師,對於學生是否具備資訊法律的防身術感到憂心,因此

許帄福,2004;楊長青、盧欣婉,2004;葉淑菁,2003;鄧佳茜、陳志嘉、翁永 進和張惠如,2008;魏筱雯,2010;蘇姿穎,2008),討論的內容大多為網路 倫理的態度、行為 與認知,將焦點鎖 定於資訊法律認知 與行為的研究則是 付諸闕如。身為國小教師,對於學生是否具備資訊法律的防身術感到憂心,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