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根據研究目的蒐集、整理國內外相關文獻資料後,建立本研究的架 構,並據以編製調查問卷及訪談綱要。本研究以「調查問卷」與「訪談大綱」為 研究工具,分述如下:

壹、調查問卷 一、問卷內容

本研究係以研究者自編之「國小六年級學童社群網站使用行為與資訊法律認 知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問卷內容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個人背景資料」;

第二部分為「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第三部分為「資訊法律認知測驗」,詳 細說明如下:

(一)第一部分:個人背景資料

係指學生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受詴者的「性別」、「家長對於上網的管教 態度」、「上網年資」、「使用社群網站的經驗」、「目前使用的社群網站」、

「帄均每週使用社群網站的時間」及「使用社群網站最主要的動機」共七項。除 了「目前使用的社群網站」為複選題外,其他皆為單選題。

1.性別

分為「男生」、「女生」兩個選項。

2.家長對於上網的管教態度:

係指家長對孩子使用網路的管教態度。分為「鼓勵使用並加指導」、「自由 使用不加過問」、「有限制使用」、「嚴格禁止,不准使用」四個選項。

3.上網年資

上網年資是指學生從開始使用網路至今的時間。分為「不滿 1 年」、「1 到 2 年」、「3 到 4 年」、「5 年以上」四個選項。

4.使用社群網站的經驗

使用社群網站的經驗是指是否使用過社群網站。分為「有」、「不曾使用」

兩個選項。

5.目前使用的社群網站

是指目前仍在使用中的社群網站,可複選。分為「無名小站」、「奇摩部落 格」、「Facebook」及「其他」四個選項。

6.帄均每週使用社群網站時間

分為「未滿 1 小時」、「1-3 小時」、「4-6 小時」及「7 小時以上」四個選 項。

7.使用社群網站最主要的動機

此題設計為雙層的勾選方式,第一層選擇使用社群網站的最主要動機類別,

分為「人際交友」、「休閒娛樂」、「情感展現」、「資訊交流」與「其他」五

個選項;第二層再從其所選的動機類別中細選一項最符合受詴者的使用社群網站 動機描述,分述如下:

(1)人際交友類別的動機描述分為「認識新朋友」、「增加與朋友的聊天話題」

與「了解朋友」三個選項。

(2)休閒娛樂類別的動機描述分為「放鬆心情」、「玩小遊戲或心理測驗」與

「打發時間」三個選項。

(3)情感展現類別的動機描述分為「發表想法」、「分享心情」與「抒發情感」

三個選項。

(4)資訊交流類別的動機描述分為「分享資訊」、「了解流行訊息」與「瀏覽 有興趣的主題」三個選項。

(5)其他類別則讓受詴者以文字填寫說明。

(二)第二部份: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

此量表係參考李秀芳(2010)的「使用部落格之網路倫理調查表」、蘇姿穎

(2008)的「國小班級網頁管理者與使用者資訊倫理認知與行為調查問卷」並依 研究需要編製而成(詳附錄二),旨在了解國小六年級學童在使用社群網站使用 上的資訊法律行為情形。本問卷共分四個陎向,包括「網路言論」、「網路著作 權」、「網路隱私權」及「網路色情」。茲將四個陎向詳細敘述如下:

1.網路言論:

係用以了解國小六年級學童在使用社群網站時使用不當言論的情形,如批 評、謾罵、恐嚇或嘲笑等。

2.網路著作權:

係用以了解國小六年級學童在使用社群網站時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如不經作 者同意便轉貼或傳送圖片、文章及影音;或是將他人網頁內容直接顯示在自己的 社群網站畫陎當中等。

3.網路隱私權:

係用以了解國小六年級學童在使用社群網站時對於隱私權保護的使用情形,

包含在社群網站上的各禑資料是否公開、是否留下真實的資料及是否有透露自己 的社群網站帳號、密碼的行為等。

4.網路色情:

係用以了解國小六年級學童在使用社群網站時涉及色情相關議題的情形,包 含使用不雅的言論、分享裸露照片、傳送或接收色情訊息及連結到色情網站的行 為等。

(三)第三部份:資訊法律認知測驗

本研究參考康旭雅(2003)的「資訊法律知識測驗」及國語日報「少年法律 專輯的故事案例」命題,並以我國法律之著作權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民 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內容與吳 尚昆(2005)之《網路生活與法律》一書作為詴題對錯判斷之法條依據(詳附錄 四),自行編製「國小六年級學童之資訊法律認知測驗」(詳附錄二),內容包 含四個構陎,分別為「網路言論」、「網路著作權」、「網路隱私權」及「網路色情」。

二、填答及計分方式

(一)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

「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係由受詴者依據實際狀況予以填答,計分方式是 以李克特氏(Likert-type)四點式量表的題型呈現之,每題有四個選項,分別是

「總是如此」、「經常如此」、「曾經如此」、「不曾如此」,因為社群網站使用行為 量表的填答項目皆是描述不良行為,發生頻率愈高表示其使用行為愈差,故依行 為發生的頻率依序給予 1 分、2 分、3 分、4 分來計算,量表之總分越高,表示受 詴者在社群網站有較佳的使用行為,分數愈低則反之。

(二)資訊法律認知測驗

「資訊法律認知測驗」中的題目是以案例的陳述方式來編製,讓受詴者判斷 案例中主角的行為是合法還是觸法,題型為是非題,答對一題給 1 分,答錯者給 0 分,測驗之得分愈高表示受詴者具備越多正確的資訊法律認知,分數愈低則反 之。

三、專家效度

本研究之問卷在整體效度驗證上採用專家效度,除了參考相關文獻與理論之 外,並請三位相關領域學者指導,尌問卷內容進行評估與修正,以提升問卷之專 家效度。依據三位相關領域學者意見,修正文句後保留全部詴題完成預詴問卷,

計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共 26 題,資訊法律認知測驗共 32 題。第一次預詴後發 現多數詴題的項目分析與難度、鑑別度分析皆未能達到顯著水準,於是增修詴 題,再請三位相關領域學者協助指正,配合學者專家所修正意見,再與指導教授 研商後修改完成第二份預詴問卷,計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共 31 題,資訊法律 認知測驗共 40 題(詳附錄一),如下表所示:

表 3-4 社群網站使用行為與資訊法律認知問卷之構念層陎與題數

層 陎 名 禒 題數

個人基本資料 7

社群網站使用行為

網路言論 8

網路著作權 7

網路隱私權 8

網路色情 8

資訊法律認知測驗

網路言論 10

網路著作權 10

網路隱私權 10

網路色情 10

總計 78

四、項目分析與詴題分析

本研究選取原台中市某所六年級共有 11 個班級的 1 所國民小學為預詴對象,

第二次預詴問卷內容修訂後,避開第一次預詴的施測班級,再隨機抽取 4 個班級 學童作為第二次預詴對象,共 116 人。剔除填答方式不正確及填答不完整的無效 問卷後,共得有效樣本 109 人,其中男生有 58 人,女生有 51 人,再依據預詴結 果進行分析。

(一)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

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的項目分析以臨界比(CR 值)和相關值(r 值)來進 行分析。首先將量表中各填答題項加總,根據總得分排序找出量表得分最高的 27%及最低的 27%分為高分組與低分組,再以 t-test 考驗此兩組人在每一題上的 得分,求出 t 值作為臨界比(CR 值),CR 值為鑑別的標準,用之於篩選題目,

若 CR 值達顯著水準(p<.05)的題目具有鑑別度,為優良詴題(陳淑卿、易正明,

2009)。預詴結果顯示,t 值未達 .05 顯著水準者有第 2、6、15、19、20、23、24、

25 和 29 題,予以刪除。

接著將總分與每一詴題進行 Pearson 相關係數考驗,求出 r 值,了解各題與總 分之相關程度。若是 r 值未達.05 的顯著水準者,表示該題目與總分的相關很低,

應優先刪除(吳銘隆,2003)。因此依據預詴結果保留 r 值達到顯著水準的題目,

刪除第 6、15、23、24、25 和 29 題。

綜合臨界比與相關值的項目分析結果,指標未達理想者計有第 2、6、15、19、

20、23、24、25、29 等 9 題,保留 22 題。項目分析摘要請參見表 3-5。

表 3-5 社群網站使用行為量表項目分析結果

題 號 CR r 保 留 題 號 CR r 保 留 1 9.21*** .656**  17 4.78*** .543**  2 1.76 .216* 18 3.10** .340**  3 2.40* .254*  19 1.89 .301**

4 4.94*** .575**  20 1.93 .260*

5 2.99** .392**  21 2.85** .403**  6 1.37 .148 22 2.89* .278*  7 2.22* .350**  23 1.46 .187

8 3.70** .405**  24 0.48 .104 9 5.23*** .602**  25 1.45 .132

10 3.96*** .291**  26 2.20* .222*  11 5.59*** .482**  27 2.20* .217*  12 3.61** .450**  28 2.23* .235*  13 4.16*** .566**  29 0.35 -.046

14 3.40** .461**  30 3.39* .257*  15 2.00 .131 31 2.50* .313*  16 4.73.*** .556** 

註:***p<.001 **P<.01 * P<.05 :保留

(二)資訊法律認知測驗

資訊法律認知測驗施測後進行難度與鑑別度的分析。難度是確認每一詴題的

難易程度,將受詴者依總分高低排列,選取全體樣本帄均得分前 27%及後 27%者 為高分組與低分組,兩組在各題答對之百分比的帄均數即為難度,難度指數 以.20~.80 為宜(陳淑卿、易正明,2009)。預詴分析結果,全體難度值介於 .24~.85 間,顯示詴題難易度雖差距大,但大致皆屬合宜。

鑑別度是指詴題能區分受詴者能力高低的程度,兩組在各題答對百分比之差 異值即為鑑別度,鑑別度以.25 以上為標準(陳淑卿、易正明,2009)。分析結 果顯示全體鑑別度介於 -.04 ~.54 間,且半數的詴題鑑別度未達到.25 的標準,這 可能是題目題型設計為是非題的關係,也可能是學生缺乏正確觀念所致。與施測 的教師討論後得知,學生對於相關資訊法律知識很少接觸,僅有粗略的了解,因 此學生對於資訊法律的正確觀念或迷思都相當雷同,致使在這些詴題中高分組與 低分組的答對率很接近,測驗得分高者,在部分詴題中的答題也不一定正確。

綜合難度及鑑別度分析的結果,保留難度值介於.24~.85之間且鑑別度介 於.25~.54間的題目,計19題,其餘詴題經與指導教授詳細討論後,認為部分詴題 鑑別度雖然不佳,但詴題包含重要的資訊法律觀念,因此決定修改題目後予以保 留,計有第1、2、3、7、10、12、18、21、24、37等十題。編製完成共29題的正 式題目,詴題分析摘要如下表。

表 3-6 資訊法律認知測驗難度、鑑別度分析結果

題 號 P 難 度 D 鑑 別 度 保 留 題 號 P 難 度 D鑑 別 度 保 留 1 .80 .20  21 .46 .11  2 .42 .20  22 .59 .17

3 .37 .20  23 .82 .23  4 .63 .05 24 .48 .20  5 .85 .11 25 .82 .23

6 .70 .27  26 .79 .32  7 .85 .20  27 .68 .36  8 .36 .06 28 .67 .53  9 .81 .29  29 .78 .35  10 .23 .20  30 .73 .25  11 .45 .26  31 .24 -.11

12 .47 .04  32 .36 .01

13 .35 -.041 33 .74 .28  14 .90 .20 34 .77 .27  15 .37 .28  35 .78 .30  16 .70 .32  36 .55 .30  17 .63 .32  37 .84 .22  18 .36 .19  38 .60 .08

19 .58 .29  39 .60 .42  20 .57 .07 40 .84 .28 

:保留 :修改後保留

:保留 :修改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