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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大學校務自我評鑑機制之實施現況,本章共分為四節 說明研究問題的性質及研究目的。第一節論述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節為名詞 釋義與待答問題,第三節闡述本研究的方法和步驟,第四節則說明本研究的研 究範圍與限制,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節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說明本研究之研究動機;第二部分則 為本研究之研究目的。

壹、 研究動機

高等教育為國家培育人才之主要場所,成為決定國家競爭力之關鍵因 素。由於高等教育的品質將影響國家社會的整體發展,提升高等教育品質成為 世界各國教育發展的重要工作。例如英國自 2003 來相繼推出《高等教育之未 來》 (The Future of Higher Education) 白皮書、《高等教育法案》(Higher Education Act)鼓勵卓越研究與教學與建立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建立高等教育 的品質保證制度以提升高等教育的品質 (劉慶仁,2007);美國在《美國競爭 力計畫》(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itiates)當中指出高等教育在於美國持續維 護世界領袖的地位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聯邦政府並為此計畫專列 5.9 億美元 之預算加倍投資高等教育與研究(吳京玲、張鈿富,2007)。美國也藉由高等 教育評鑑來促進高等教育品質,其所建立之認可制度,整合自我評鑑與外部評 鑑,鼓勵大學自我改進。我國不落人後陸續推動高等教育相關政策,如修正大 學法將追求高等教育卓越發展列入教改項目,並提出《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 尖研究中心計畫》、《鼓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等教育政策並於 2005 年十二月 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負責國內高等教育評鑑工作。可見

追求卓越,提升大學教育品質,成為世界先進國家發展高等教育的發展主流(楊 國賜,2003)。

在提升品質、追求卓越中我們仍必需省思高等教育是否發揮應盡的功能。

高等教育除了發揮傳遞知識、培育人才等內在功能,仍肩負著服務社會甚至是 維護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公共責任。然而,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的同時,政府挹注了大量的經費,政府所投注於高等教育的經費,各校是否能 有效的運用以達到品質提升的目的;另外,國內在這波追求卓越的潮流中所引 導出「重研究輕教學、重學術輕專業」的風氣,高等教育是否失去了培育人才 的核心目的;同時大學質量失衡,在教育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補助資源遭到稀 釋,導致大學品質「均貧」現象,也使得高等教育的社會功能遭受質疑。在此 背景下,藉由大學自我評鑑的推動能夠促使各校檢視自我、了解自身的定位以 及特色,並且不斷改進、持續進步,進而提升品質;在政府而言,高等教育評 鑑能做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政策時之參考依據,了解政策落實與執行之程度,

並對社會大眾做好高等教育品質保證的承諾;對社會而言,評鑑能夠使社會了 解學校在做什麼,並向社會大眾顯示高等教育所作所為的價值(Frederiks et al, 1995;蘇錦麗,1997)。推動高等教育評鑑成為大學自我管制、提升品質並確 保高等教育發揮功能的重要途徑(楊國賜,2005)。本研究之研究動機有三:

一、 自我評鑑乃大學校務評鑑之骨幹,然而自我評鑑卻被指為大學校務評 鑑當中最待改進之項目。

我國自從 1975 年開始推動高等教育評鑑,歷經三個階段,由教育部主導、

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到鼓勵各校進行自我評鑑,政府的角色也逐漸從管理者轉變 為監督者(蘇錦麗,1997)。1994 年所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成為我國教育評鑑 歷史上之重要里程碑,賦予了大學院校實施評鑑工作之法源依據,並且確保各 大學院校發展的自主性。隨著政治民主化、自由化的影響,實施大學自主與學 術自由成為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根據《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大學應定

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

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新修正的《大學法》成為各校推動自我評鑑的 法源依據,藉由建立自我評鑑的機制,各校才能真正的落實大學自治。大學自 主的內涵同時包含大學自治與大學自制,大學在渴望學術自由的同時,以必須 維繫並增進自我品質,才能真正達到自治與自制的精神。藉由大學自我評鑑,

減少教育當局對於大學的干涉,掌握評鑑的主導權並實現大學自治與自制。自 我評鑑能夠幫助學校自我改進及發展學校本位特色,因為由政府主導的評鑑標 準往往缺乏彈性,難以配合各校不同的發展背景及需求,評鑑結果也未必能真 正幫助學校達到自我改進,並且學校為了使訪評結果良好,可能有隱瞞事實等 情形,無法真正落實評鑑自我改進的目的,因此藉由自我評鑑各大學能夠針對 學校本位的目標、定位、政策、發展特色設計出符合各校需求的自我評鑑制度,

評鑑的結果更為客觀可靠,並能達到自我改進的目的。從內而發的自我評鑑,

成為大學組織的進步的內在動力,教育品質能夠持續進步,進而達到組織自我 創生、永續發展。然而,在過去相關理論與實務工作中發現,自我評鑑是大學 評鑑當中最待改進的項目,因為學校當中高層行政人員缺乏對於評鑑的領導與 承諾,學校教職員缺乏對於自我評鑑的了解、參與與訓練,導致自我評鑑淪為 一種書面資料填寫工作,甚至大學教授有拒絕評鑑的心態與現象,因此使得評 鑑的文化難以生根立基(楊思偉,1992;黃炳煌,1997;王保進,2002)。藉 由研究我國大學自我評鑑機制,分析自我評鑑的問題與困境,並提供建議作為 各校推動自我評鑑工作之參考。

二、因應我國自我評鑑政策,各校積極建立自我評鑑制度的同時,引發研究者 了解各校自我評鑑機制之實施情形。

為了鼓勵各校進行自我評鑑,教育部在2001年推動「大專院校實施自我評 鑑計劃補助申請要點」,根據各校所提報的自我評鑑計畫的嚴謹性、合適性、

完整性等給予最高80萬的補助,並將各校所提報的書面資料公佈於網站供各界 查詢和政府追蹤評鑑查詢。政府於次年繼續提供補助,然而審查過程更為嚴

格。然而,自從2003年開始,政府停止給予補助,建議各校應建立自我評鑑機 制,定期辦理自我評鑑(引自李惠美,2004)。在停止給予各校補助之後,教 育部仍致力於推動大學自我評鑑,並於2005年依《大學法》第五條授權規定大 學評鑑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各大學皆應接受大學評鑑,「但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已建立完善自我評鑑制度,其自我評鑑結果經本部認可 者。 二、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者。前項認可相關規定,

由本部定之。」,並且在2009年繼續公布「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 鑑機構認可要點」,其中將大學自我評鑑結果認可標準作明確的規定,各大學 之自我評鑑計畫、自我評鑑委員會成員、自我評鑑實施階段、自我評鑑項目、

自我評鑑委員的專業訓練等皆在要點規定之內,並以多元化、公正公開為指導 原則。自我評鑑可分為自發性自我評鑑、因應性自我評鑑及配合性自我評鑑(潘 慧玲,2005)。根據「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可 知,我國評鑑制度的最終目的在於自發性的自我評鑑,各校為了自身需求而推 動自我評鑑,並非因應外部評鑑或配合政府要求來實施,各校自行規劃自我評 鑑制度,教育部只針對各校的自我評鑑制度進行「認可」,鼓勵評鑑主體由外 部轉向學校內部。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在100學年度舉行之校務評鑑,將 評鑑項目訂為「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 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與品質保證機制」,其中第五項「持續改善與品 質保證機制」及在檢視各校自我評鑑機制內涵及實施成效,目的在於幫助學校 建立完善自我評鑑機制,達到自我檢視及自我改進的功效。校務評鑑公布評鑑 標準及自我評鑑作業要點,各校在實施自我評鑑時有具體的方向可依循,並且 賦予自我評鑑在我國高教評鑑制度新地位,各校可真正享有自我監督、自我控 管的權利,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里程碑。「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 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及100年度的校務評鑑將影響各大學自我評鑑機制的運 作,促使各校積極建立更完善的自我評鑑機制,在此關鍵時期,具體了解各大

學校務自我評鑑機制實施現況,各大學在建立或改善現有自我評鑑機制時可能 面臨困難及解決策略,引起研究者對於了解我國大學實施自我評鑑之現況的研 究動機。期望能夠藉由了解我國大學實施自我評鑑之意義,自我評鑑從設計、

實施、組織及考核的歷程,我國大學自我評鑑真實情況等,提供未來高等教育 評鑑制度規劃時之參考,及各大學在建立或改善現有自我評鑑制度時之建議。

三、目前校務評鑑研究,以國中小階段為主,大學評鑑為少數;針對大學自我 評鑑之研究,以個案研究為主,缺乏全國性之研究,因此值得相關研究投入

我國目前針對高等教育階段所作之研究在數量上相較於初等或中等教育之

我國目前針對高等教育階段所作之研究在數量上相較於初等或中等教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