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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三歲幼兒父母的教養行為、幼兒社會行為之發展狀況、以及父 母教養行為與幼兒社會行為之間的關聯。本章共三節,第一節闡述研究動機,第二 節說明研究目的與問題,第三節將針對研究中出現的專有名詞進行釋義。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一、分析父母教養行為之狀況

如今,教養(parenting)子女被越來越多的人視為他們在生命歷程中一項極具 意義、又充滿挑戰的責任。教養所包含的內容及對象頗爲廣泛,凡是涉及到成人照 料及撫育兒童的教養活動都囊括其中。其中最受關注的,要數父母在子女的成長與 社會發展中所承擔的角色(吳明燁,2016;Maccoby, 2007)。

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行為會根據子女所處的不同年齡階段而有所不同。在 3-6 歲 的幼兒階段,孩子初步萌發自主意識,處在不斷嘗試錯誤以及學習如何與社會規範 協商的過程。換句話說,幼兒要逐漸學習在社會交往中,如何在保持積極主動與不 侵犯他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此為學前兒童的主要發展任務。父母作為孩子在這階 段重要的社會化代理人(Erikson, 1985),教養的重心由原本滿足幼兒身心需求的撫 養到逐漸加入教導規範,強調父母教養行為的引導與訓練(吳明燁,2016)。

在傳統華人的社會規範下,父母肩負著為子女提供最佳學習與發展的環境、管 教子女遵循社會規範的責任。相對於西方社會「以兒童為中心」(child-centered)

的教養觀念,傳統華人家庭中父母的教養行為,經常被歸為注重管教控制與規則、

缺乏溫暖回應與關愛的「專制權威」型(Ren & Edwards, 2017)。

在親子關係民主化趨勢、以及因應人才培養目標轉變(Dowling, 2014)所帶來 的專家教養建議的雙重影響下,傳統華人教養規範似乎受到了挑戰,父母被鼓勵採 取溫暖回應、積極協商的教養行為,而非採用責罰、權威的管教行為(吳明燁,

2016),父母對於應採用何種教養行為,感到愈加緊張與焦慮(Nelson, 2010)。那 麼 , 面 對 如 今 專 家 和 非 專 家 建 議 層 出 不 窮 、 父 母 被 育 兒 資 訊 「 轟 炸 」 的 局 面

(Jonyniene et al., 2015),父母究竟是如何教養他們幼年子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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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從事家庭研究的學者們在論及後續研究方向時,提出「解構」(unpack)

教養方式的做法與去分類化的建議,指出未來的研究應著眼於父母在養育幼兒過程 中的使用的具體教養行為而非類別形態(Holden, Vittrup, & Rosen, 2011)。有鑒於 此,本研究欲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採納上述學者對往後研究的建議,不再沿襲對教 養方式和風格分類取向的研究方法(Maccoby & Martin, 1983),而是直接聚焦行為,

試圖呈現幼兒父母所採取的教養行為具體化與多樣態的狀況及情形。

綜合上述,本研究試圖呈現與探討台灣幼兒父母之教養行為,即分析父母教養 行為的狀況。

二、探討幼兒社會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家庭領域中對父母教養相關議題的研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父母採用的 教養行為對幼兒發展的顯著關聯性及重要影響力已被國內外的大量研究指出與強調

(如陳富美,2005;謝育伶、陳若琳,2008;Breiner, Ford, & Gadsden, 2016; Zolotor, 2011)。

由此可知,父母教養行為對幼兒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那麼,如何判斷父母教 養行為是否合宜恰當呢?最一目了然的方式便是以目標取向的角度來看,若是有助 於實現教養的目標,便可視作較為恰當的教養行為。Maccoby(2007)指出,父母 教養的長遠目標是培養子女成為符合社會規範的成員,幫助子女完成社會化。換言 之,子女社會化發展和社會行為表現可謂是父母教養行為的「晴雨錶」,反映教養 目標實現與否的同時,也能夠反映出父母的教養行為是否合宜。

對幼兒本身的發展來說,良好的社會化過程同樣也很重要,有研究者指出,達 成社會化是孩子學齡前階段的主要發展任務之一(LaFreniere et al., 2002),也是評 量幼兒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謝育伶、陳若琳,2008)。兒童要想順利地融入並成 為人類社會中的一員,就需要瞭解諸多規範並表現出具有社會適宜性的行為,避免 負向的社會行為,此為兒童的社會化發展(Holden et al., 2011)。過往研究指出,

表現出恰當、符合情境的社會行為,對於幼兒人際關係發展與學業生活適應狀況起 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諸如以適當的方式與他人打招呼這樣簡單的生活事件可能已被 大部分成年人視為理所當然,但對於初來乍到這世界、對既有的社會規則不熟悉的 年幼生命來說,需要成人的耐心教導及訓練才能逐漸習得這項能力,而父母作為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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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重要的社會化代理人,其教養行為在幫助幼兒在認識社會行爲規範中,起著不可 替代的作用。

過往對於兒童社會發展的研究多關注社會能力(Han & Kemple, 2006; Ren &

Edwards, 2017)以及社交技巧(Merrell & Gimpel, 2014),大多研究選擇著眼於兒 童「正向社會行為」的表現。而 Campbell 等人(2016)則認為,幼兒在童年早期社 會發展的表現具有正、負向社會行為兩個方面。學者們特別強調評估幼兒社會發展 時,不應只從優勢取向來看正向行為,更應關注幼兒「負向社會行為」對教育資源 及早介入的預示作用(Caldwell & Pianta, 1991)。

綜合上述,本研究關注幼兒社會發展情形,試圖從正、負向社會行為兩個維度、

較為全面地探索出幼兒社會發展較為完整的樣貌。

三、釐清父母教養行為與幼兒社會行為之間的具體關聯

由於家庭是大多數幼年兒童活動的最初與主要的環境,家庭中的互動模式可能 透過多種形式助益或阻礙幼兒的社會行為發展(Amato & Fowler, 2002)。這種對

「正向社會行為」的促發與培養可追溯到嬰幼兒時期,也即在子女與父母依附關係

(attachment)的程度與質量中找到起源(Feeney & Collins, 2014)。研究指出,獲 得父母穩定一致且敏感回應的嬰幼兒,表現出較少的煩躁和焦慮,且有更多正向的 社會行為(Shaffer, 2009)。相反,給予不一致、不敏感回應的父母則容易擁有難以 安撫、焦慮、退縮、易怒的嬰幼兒(Shim & Lim, 2019)。

由此可見,父母採用積極回應的教養方式對於孩子「正向社會行為」的養成、

避免負向問題行為的出現具有重要影響力,其中在過往研究中被較為明確指出的是,

父母積極敏感的回應能夠讓子女表現出較多的正向行為、較少的問題行為。

另一方面,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家庭互動中父母建立規則的管教行為逐漸在 兒童不合規或攻擊性行為的形成與發展中發揮作用。以歐美家庭為對象的研究指出,

在父母要求極高、傾向於使用嚴厲和懲罰性管教策略的家庭中,其家庭互動模式通 常表現為不斷擴大的親子衝突,在該情況下,兒童常常表現出負向的社會行為,也 被部分學者們稱為問題行為(problem behaviors)(Ladd et al., 2006; Pardini, Loeber,

& Morris, 2011)。換言之,兒童表現出負向的社會行為(如攻擊性行為)可能與父 母的管教行為(如嚴厲、懲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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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研究者就此得出不一致的結論。特別是在對華人家庭的研 究中,Chao(1994)強調在華人文化語境中,父母管教對子女行為表現具有重要的 訓練(training)意義。有研究者發現,當父母在教養子女時表現出對規則與紀律的 嚴格要求和高度重視時,他們的孩子具有更高的社會能力,在人際互動中有更加良 好的行為表現(Ren & Edwards, 2017)。程景琳、涂妙如、陳虹仰與張鑑如(2016)

就臺灣本土的研究也發現,當幼兒做出不恰當的行為時,父母採用越多的責罰管教,

子女表現出越多「正向社會行為」。

綜合上述兩方面的研究,對於幼兒的社會發展來說,父母的管教行為究竟是一 種助力還是發展上的阻礙?以往針對管教行為和子女社會行為相關性的探討,在研 究結果上似乎有些矛盾和不明確之處。因此,本研究將父母的回應與「條件式管教」

兩種教養行為與幼兒社會行為表現的關聯作為目的,即試圖探究父母採用不同的教 養行為,與幼兒社會行為發展之間的關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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