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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父母的教養行為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華人父母的教養行為

一、父母教養行為的定義

教養(parenting)及其對兒童影響的研究,一直以來都是對兒童發展感興趣的 研究者們極為關注的議題。「Parenting」一詞來源於拉丁文「parere」,意為「帶領 向前(to bring forth)」。事實上,為人父母者的核心任務就是將孩童逐漸引領至情 感、認知及行為正向發展的軌道上,使其在特定文化情境中成為有能力的成年人

(Holden et al., 2011)。而父母在培養孩子長大成人的歷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注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教導其社會行為朝積極正向的方向發展,便是父母行使 教養的重要職責之一。

根據 Baumrind(1991)的定義,父母教養是指「父母協助子女正常社會化的過 程」。所謂社會化,是由成人發起的,幫助年幼孩童透過教育、訓練和模仿等方式,

瞭解他們自身所處的文化以及適應該文化的習慣與價值觀(Baumrind, 1978),並且 透過內化這些規範和價值觀來學習成為社會成員的過程(Scott & Marshall, 2009)。

換句話說,教養是父母幫助子女瞭解、適應特定的文化價值、做出符合社會規範的 行為,進而順利地成為社會一員的過程。

國內研究方面,楊國樞(1986)將「家庭訓練或教導其幼小成員完成社會化的 方式」作爲父母教養的定義,這與 Baumrind(1991)所提出的「協助子女完成正常 社會化」的定義相似。前者將對父母教養的研究進一步劃分為態度和行為兩個層面,

其中態度層面是指「父母訓練或教導子女所持有的認知、情感及行為意圖」;行為 層面則是指「父母在養育和教導孩子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行動與做法」。態度層次 即稱為「教養態度」,行為層次則為「教養行為」。本研究所指的「父母教養行為」

是此處父母教養的行為層面,強調父母在養育和教導子女的過程中所表現出的行動 與做法。

綜合上述,本研究對父母教養行為的定義是:為人父母者在協助子女發展社會 化的過程中,養育與教導幼兒所表現出的行動與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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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教養行為的內涵

父母教養行為具有多重內涵,Maccoby 與 Martin(1983)指出,教養行為可由 父母「回應」及「要求」兩個面向構成。「回應」是指父母給予兒童支援、滿足兒 童的身體和心理需求,這體現父母所提供的溫暖與支援;「要求」則是指父母期望 子女能夠遵守家規、符合社會期待,透過行為管理和控制,以實現孩子將來能夠做 到自我管理的目標。

Gray 與 Steinberg(1999)將父母教養方式解構成具體的行為,包含「接受-參 與 」 ( acceptance-involvement ) 、 「 心 理 自 主 權 授 予 」 ( psychological autonomy granting)、以及「嚴格-監督」(strictness-supervision)三種關鍵行為 。根據上述行 為的具體指涉內容,將其歸納為「接受」與「控制-監督」兩種內涵,其中「接受」

的內涵與 Maccoby 與 Martin(1983)所指的「回應」相近,指涉溫暖與支持的教養 行為;「控制-監督」則與「要求」的內涵相似,強調父母對子女的行為管理與控制。

Caron、Weiss、Harris 與 Catron(2006)歸納四十餘年來對於父母教養行為的研 究,將教養行為的內涵彙整為「溫暖支持」(warmth/support)與心理及行為層面的

「控制」(control)。其中「溫暖支援」是指父母對子女作為個人或其行為的正面 評價,給予孩子肯定與積極的回應(Reuter & Conger, 1998);「控制」進一步細分 為兩個子內涵,心理控制包括父母使用內疚感、敵對語調、情緒過度參與及操縱性 威脅(Barber, Bean, & Erickson, 2002),行為控制則指涉父母對直接行為控制策略 的使用,例如陳述後果、建議替代方案、解釋為什麼強制執行規則、限制設置以及 監控(Barber, Olsen, & Shagle, 1994)。與上述兩個研究相似(Maccoby & Martin, 1983; Gray & Steinberg, 1999),「溫暖支持」的教養行為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溫暖支 持與積極回應;而「控制」則強調對子女的規範管理與控制。

綜合上述,回顧過往對教養行為的研究可知,父母的教養行為主要包括強調溫 暖支持的「父母回應」(parental response)與指涉父母對子女管理教導的「父母控 制」(parental control)兩個層面的內涵。

有趣的是,對比國內外研究發現,以華人家庭為對象的研究中,「父母回應」

具有較為相似的內涵(Ren & Edwards, 2015),但華人社會與西方社會,兩者對於

「父母控制」的文化詮釋以及實踐方式有所差異(吳明燁,2016)。具體而言,

「父母控制」在西方社會被視為「威權宰製」,會妨害孩子個性的養成,而在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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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父母教養中,「控制」則相當於「管教」,具有「訓練」的含義(Chao, 1994)。「訓練」不單是要求,還夾雜著父母對子女的「統理(to govern)」與

「關愛(to love)」,涵蓋了嚴格要求與包容溫暖兩層含義,對孩子可以做到教導 社會化的作用,而非純粹的「支配」或「威權宰製」。

基於本研究主要關注華人家庭父母的教養行為,考慮到上述中西方對「父母控 制」詮釋的區別,本研究借鑒 Gershoff 與 Grogan-Kaylor(2016)對於「條件式體罰」

(conditional spanking)的稱謂,稱上述管教行為作「條件式管教」。因此,本研究 使用「條件式管教」代表華人家庭「父母控制」面向的教養行為,與「父母回應」

共同構成華人父母教養行為的內涵。

(一)「父母回應」之教養行為的內涵

Eshel、Daelmans、Mello 與 Martines(2006)強調,對於嬰幼兒的父母或其他 主要照顧者來說,教養行為的一個關鍵內涵是回應性(responsiveness)。較高的回 應性意味著在育兒過程中,父母的反應是敏銳與及時的、依孩子的行為而靈活調整、

並且適合孩子的需求及發展狀況(Bornstein & Tamis-LeMonda, 1989)。回應行為有 多種類型,這取決於主要照顧者(通常是母親)回應孩子哪方面的需求與行為:生 病的訊號、面部表情、孩子的口頭提議、或主動探索的嘗試等(Eshel et al., 2006)。

在不同的情境下,採較高回應性教養行為的父母,其反應和行動多是由幼兒發起和 引導的。換句話說,「父母回應」的教養行為是指父母養育子女時,針對孩子在不 同情境下的需求及表現做出敏銳與及時的反應。

Heinicke 等人(1999)將回應性教養(responsive parenting)描述成一個包含三 個連續步驟的過程:(1)觀察(observation):照顧者觀察到孩子提供的線索,例 如動作和聲音。(2)解讀(interpretation):照顧者準確地解釋這些信號,例如意 識到易怒的 嬰幼 兒已 經疲倦 並需 要休息,或者表現出 生病的跡 象。( 3)行動

(action):照顧者迅速、一致且有效地行動,以滿足兒童的需求。由此看來,密切 觀察與適當解讀,這兩個步驟構成了父母採取回應式教養行動的前提和基礎。本研 究所指的「父母回應」之教養行為,雖屬於第三步驟的「行動」層面,但同樣離不 開為人父母者對孩子需求的適切觀察與解讀。

綜合上述,對於幼兒家庭來說,「父母回應」之教養行為的具體內涵是:在養 育幼年子女的過程中,父母針對孩子在不同情境下的需求以及表現做出敏銳與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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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應。「父母回應」之教養行為,離不開為人父母者對孩子需求的密切觀察與適 當解讀。

(二)「條件式管教」之教養行為的內涵

管教(discipline)是指父母用來阻止子女不當行為並促使兒童遵守規則的方法

(Smith, 1967)。Locke 與 Prinz(2002)強調,儘管「管教」一詞通常被解釋為涉 及嚴厲及懲罰性的行為,但管教的概念實際上涵蓋了更廣泛的父母教養行為,這其 中就包含了通常被認為更有效的育兒技巧(如歸納推理)以及更低效的育兒方式

(如脅迫)等。國內研究中,對父母管教行為的看法同樣強調對兒童不當行為的規 範及引導其遵守規則。如程景琳(2017)認為,父母管教行為是指「父母藉由強制 介入性的規定,對孩子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與規範」。而所謂對行為的控制及規範 則是指,父母透過操控子女的行為活動,並提供必要的引導或是設定規則,以調整 和標準化孩子的行為(Li, Zhang, & Wang,2015)。換言之,管教行為是指:父母 藉由提供必要的引導與規則,限制子女的不當行為,使其表現符合規範。

過去學者對於管教內涵的詮釋,可區分為兩種角度:在對孩子行蹤和活動有充 分瞭解與掌握的前提之下,一種角度著重於對孩子行為的引導與指示,希望能夠藉 由教導與調整孩子的不當舉止,促進孩子的發展合乎社會規範(Li et al., 2015);而 另一種角度則更強調對於孩子行為的要求與限制,例如:透過懲罰式的策略及監督 的方式(如:設定看電視時間)來管控調整孩子的行為(Batanova & Loukas, 2014)。

在這二種不同管教內涵的行為控制中,前者通常被視為是相對正向的教養方式(程 景琳,2017),有助於減少孩子的偏差行為與促進「正向社會行為」的發展(例如:

順從要求並遵守規則);而後者往往可能造成孩子的適應不良後果(例如:內化或 外化性行為問題),因此被認為是相對負向的管教方式。

本研究的「條件式管教」是上述第一種管教的內涵,意指在孩子行為失當時,

父母採取必要的引導與指示,促進孩子的行為合乎規範。具體的「條件式管教」行 為如:在孩子行為舉止不當時,父母採取責罵、限制行動、以及體罰的行為,以利 孩子的表現符合規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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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華人家庭重「管教」的文化脈絡

個人的發展與其生長的社會和文化環境息息相關,其態度及行為模式的產生也 與文化脈絡緊密交織(Magnusson & Stattin, 2006)。吳明燁(2016)也強調,探討 華人父母的教養方式離不開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在進入幼兒園和學校之前,家庭 系統中的人際互動是幼兒重要的社會化發展的經驗來源,此時作為幼兒主要互動者 的父母更是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Chao(1996)指出,父母對於養育子女的態度與 信念可能源自其生長的文化環境中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緊接著透過親子日常溝通 與互動傳遞給子女(Li et al., 2014),因而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形 塑了家庭幾代人對於父母的責任、親子互動方式、以及如何教養子女的觀點與看法。

個人的發展與其生長的社會和文化環境息息相關,其態度及行為模式的產生也 與文化脈絡緊密交織(Magnusson & Stattin, 2006)。吳明燁(2016)也強調,探討 華人父母的教養方式離不開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在進入幼兒園和學校之前,家庭 系統中的人際互動是幼兒重要的社會化發展的經驗來源,此時作為幼兒主要互動者 的父母更是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Chao(1996)指出,父母對於養育子女的態度與 信念可能源自其生長的文化環境中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緊接著透過親子日常溝通 與互動傳遞給子女(Li et al., 2014),因而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形 塑了家庭幾代人對於父母的責任、親子互動方式、以及如何教養子女的觀點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