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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四節 變項及測量

本研究使用 KIT 幼兒發展資料庫 2016 年第一波三歲組的問卷調查資料(張鑑 如,2019),基於研究目的,針對主要研究變項採用適當的問卷題目進行測量。

其中,本研究的主要變項包括:「家庭社經地位」、「父母教養行爲」、「幼兒 社會行爲」,這三個變項的測量及處理方式敘述如下,關於主要變項的完整問卷 內容詳見附錄一。

一、家庭社經地位

在過往研究中,對於「家庭社經地位」的測量,多圍繞教育程度、收入所得、

職業地位這三項指標進行。其中,有綜合三者進行的測量,如王麗雲與游錦雲

(2005)在其研究中所使用的對研究對象「家庭社經地位」的測量,也有取其中 兩項作爲衡量指標,如林俊瑩與黃毅志(2008)的研究是以「父母教育程度」及

「家庭收入」作爲變項,而田弘華與田芳華(2008)在運用高等教育資料庫的研 究中,則關注父母職業類別與教育程度,並以此兩者作爲測量指標。

更為具體地,從研究方法的使用上來看,蕭佳純(2009)在研究中使用 SEM 的統計方法,將「父母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父母職業地位」三者作爲

「家庭社經地位」這一潛在變項的觀察變項,而在變項處理上,則將次序變項進 行標準化轉換。李敦仁與余民寧(2005)在建立結構方程模型時,使用「父親教 育程度」、「母親教育程度」、「父親職業」、「母親職業」、「家庭收入」5 個觀察變項。鑒於本研究也同樣是使用結構方程模型的分析方法,因此參考前者

(蕭佳純,2009)的方法,將「教育程度」、「家庭收入」、「職業地位」三者 作為社經地位的觀察變項,同時,爲避免父親、母親的教育程度與職業地位存在 共線性的問題,將父親與母親相同的變項(即教育程度、職業地位)進行二者取 其高的處理,最終有三個變項被列入 SEM 的模型中。

綜合上述,本研究以「父母教育程度」、「父母職業」與「家庭收入」三者 作爲家庭社經地位之觀察指標,接下來將分別説明其測量方式及本研究所使用的 處理方法:

(一)父母教育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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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教育程度」這個指標的處理上,爲避免父親教育程度與母親教育程 度兩者可能存在之共線性的問題,將父親與母親的教育程度進行二者取其高的處 理。另外,本研究參考林生傳(2005)對「社經地位」中教育程度的分類方式,

依據教育程度為「國小及以下」、「國(初)中」、「高中(職)」、「專科」、

「大學/二技」、「碩士及以上」,計為 1-6 等级。不過,由於本研究樣本中

「國小及以下」者僅有 2 人(佔總樣本的 0.1%),人數太少而將其與「國(初)

中」合併為「國中及以下」。

依據上述做法對「父母教育程度」進行重新編碼之後,最終本研究將「父母 教育程度」分為「國中及以下」、「高中(職)」、「專科」、「大學/二技」、

「碩士及以上」,計為 1-5 分。

(二)父母職業

本研究中對父母職業的測量,使用的問卷題項為「這孩子父母的工作類型

(請針對這孩子父、母的工作類型,分別勾選適合的選項)」。

對於「父母職業」這個指標的處理,本研究首先依據林生傳(2005)對「社 經地位」中職業的分類方式,以五個等級的職業類別(計為 1-5 分)對原問卷資 料進行重現編碼的處理,具體編碼過程如下:將原問卷答項為「民意代表、行政 主管、企業主管及經理人員」、「高層專業人員」、「一般專業人員」、「中小 學、特教、幼稚園教師」、「職業軍人:軍官」分類為第五等級的工作地位,即

「高級專業人員」,計為 5 分;原答項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分類為第四 等級的工作地位,即「專業人員」,計為 4 分;原答項為「事務工作人員」、

「職業軍人:士官兵」分類為第三等級的工作地位,即「半專業、一般公務人 員」,計為 3 分;原答項為「服務及買賣工作人員」、「技術工」、「機械設備 操作工及裝配工」重新編碼為第二等級的工作地位,即「技術性人員」,計為 2 分;原答項為「農、林、漁、牧工作人員」、「非技術工及體力工」分類為第一 等級的工作地位,即「半技術、非技術人員」,計為 1 分,具體的答項對應方式 及職業類型舉例詳見表 3-4-1。

同樣地,與對「父母教育程度」這個指標的處理方式類似,爲避免父親職業 與母親職業兩者可能存在之共線性的問題,且本研究所關注的是家庭作爲一個整 體,父母職業與孩子社會行爲的關係,因此,將父親與母親的職業進行二者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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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處理,選取父親和母親中職業分數較高的一方來代表該家庭社經地位中的職 業測量變項。

表 3‑4-1

父母職業之重新編碼對應表

(三)家庭收入

本研究中對家庭收入的測量,使用的問卷題項為「這孩子家庭的所有收入

(包括薪水、退休金、年金、房租及其他),每個月大約有多少?(以新台幣計 算)」,原答項從「沒有收入」到「一百萬元以上」,共計 26 個有效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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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收入」這個指標的處理上,參考黃毅志(2011)的數據處理方式,

運用中間值將區間資料轉為連續數值(將「一萬元~未滿二萬元」之選項重編為一 萬五千元、「二萬元~未滿三萬元」之選項則重編為二萬五千元……均爲兩區間點 的中間值,以此類推)。特別地,由於問卷中的原答項設置時並非等距離區間:

對於收入為二十萬元以下者以一萬元作爲區間間隔,如「一萬元~未滿二萬元」、

「二萬元~未滿三萬元」;對於收入介於二十萬到五十萬者,則以十萬元作爲區間 間隔,如「二十萬元~未滿三十萬元」、「三十萬元~未滿四十萬元」;而對於收 入為五十萬元以上者,區間間隔則爲五十萬元,即「五十萬元~一百萬元」,為避 免在轉換過程中出現誤差過大的情形,本研究將答項選擇「五十萬元~一百萬元」

(15 個)以及「一百萬元以上」(2 個)的樣本進行刪除,得到最終的分析樣本。

另外,為避免將區間資料轉為連續數值後造成標準差過大之情形,在進行後 續的結構方程模型分析時,參考徐美(2002)的處理方式,將「家庭收入」轉換 後的數值結果取以 10 為底數的對數(lg10)處理。

二、父母教養行為

對於幼兒父母的教養行爲,使用的測量工具為「父母的教養行為問卷」,包 括兩個向度,分別為「父母回應」與「條件式管教」。每個向度分別有 3 個題目,

共計 6 題,由幼兒父母就最近 3 個月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很少」、「有時」、

「經常」、「很經常」四個選項進行回答。分別代表 1 至 4 分,1 表示「很少」,

是指「從來沒有過或平均一星期少於 1 次」;2 表示「有時」,是指「平均一星 期 1~2 次」;3 表示「經常」,是指「平均一星期 3~4 次」;4 表示「很經常」,

是指「平均一星期 5~7 次」。

(一)項目分析

採用極端組比較法(comparisons of extreme group)(又稱內部一致性效標法)

對幼兒父母的教養行爲的兩個構面進行項目分析,利用各題項決斷值(Critical Ratio, CR 值)以瞭解鑒別力與同質性。

極端值比較法是「將樣本在該量表的總分分為高分組與低分組(各佔 27%),

然後以兩個極端值為自變項,以個別題目的得分為依變項做獨立樣本 t 檢定,具 有鑒別力的題目在兩個極端組的得分應該具有顯著差異」(邱皓政,200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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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1

(二)信度分析

43 致性 α 分別是:.696、.756、.783、.709、.707 和.717,說明「幼兒的社會行為問卷」

的題目均有不錯之信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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