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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日前喧騰一時的總統疑似持有綠卡爭議在臺灣社會引起高度關注,總統與政 府閣員持有綠卡的情形乃至於個人的國家忠誠度,再度成為各界檢視的焦點。1其 實早在 1970 年代,移民美國的風潮曾成為當時臺灣熱門的社會現象。中華民國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2在當時美國政經文化的優勢影 響下,許多人將美國視為留學、移民的首選對象。特別是在 1965 年美國通過《移 民與國籍法修訂案》(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後,讓美國的臺灣移民大 幅增加。3但是在 1970 年代的臺灣,移民美國現象的背後有著更為深層的時代背 景。

隨著 1970 年代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外交上面臨一連串的挫敗,從 1971 年 10 月 25 日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1972 年 2 月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 等重大外交危機震撼整個臺灣,而中華民國國際外交的危機在 1978 年 12 月 16 日美國宣佈與中華民國斷交時達到頂點。這一連串外交挫敗使人們對臺灣前途產 生不確定感,因此許多有能力的人便透過各種途徑移民美國。

弔詭的是由於美國法律規定綠卡者須每年居留於美國一個月,當時臺灣對於 申請出國的審核頗為嚴格,當時國民黨政府為防範共產主義的滲透,非常嚴密地

1〈恥辱!美 7.1 追稅砍向馬英九 台灣總統要向美國納稅〉,《壹週刊》第 677 期(台北:壹傳 媒出版,2014 年 5 月 14 日)。〈出示AIT發函 府稱馬已棄綠卡 週刊反問︰何時放棄〉,《自 由時報》,2014 年 5 月 16 日,A2 版。

2 施茂林、劉清景主編,《最新實用六法全書》(臺南:世一出版,2005 年),頁 59。

3Marissa K. Lingen, Chinese Immigration (Philadelphia : Mason Crest Publishers, c2004),pp.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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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其轄區人口流動,無論是境內移出或境外移入都是如此。4對於國民出國加 以限制,只有外交人員、留學生及公務員因公務、學業的需要准予出國,其他一 般民眾只能用商務或應聘赴外工作的名義才能出國。5惟有黨政軍高層人士可以 不受限制用公務名義隨意出國,對於許多黨政軍高層人士透過管道取得綠卡這個 公開的秘密為當時輿論所詬病。

這些特權人士的行徑不僅被外界譏為「牙刷主義」者,之外,亦為黨外人士 抨擊國民黨政府的口實。因此國民黨政府在處理此一議題時不免有投鼠忌器之 感。成為移民風潮下所衍生的社會問題之一。

關於戰後臺灣移民美國現象的相關研究中,與本研究相關的有陳靜瑜,《美 國臺灣移民的社會結構適應與認同析探(1980~2000 年)》6和曾嬿芬《移民、跨 國經濟與資本流動:臺灣商業移民的研究》7。但是這兩篇專著都僅從移民史角 度探討臺灣移民的跨國移動現象以及臺灣移民在美國的發展,而未探討臺灣移民 美國風潮對遷出地所造成的影響。

本文所探討的是當時臺灣媒體如何看待這股移民風潮所造成的影響以及這 些報導如何呈現出當時臺灣社會的集體心態與逐漸興起的本土思潮透過黨外雜 誌對於國民黨政府的批判的各種面向的看法。

本文特有名詞解釋與從法律角度來看「牙刷主義」問題爭議

在探討臺灣 1970 年代後半的「牙刷主義」問題爭議時,若干當時背景的特 殊名詞必須特別解釋。首先是「綠卡」一詞,也就是美國永久居民證(I-551),綠

4 Joseph S. Lee,”Taiwan: immigration to Taiwan” in Uma A. Segal, Doreen and Nazneen S.

Mayadas(eds.) Immigration Worldwide.Policies, Practices and Trends.(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pp.337.

5謝高橋計劃主持,《我國人民外移問題的現狀與政策》(臺北市:行政院研考會,1987),頁 160。

6 陳靜瑜,《美國臺灣移民的社會結構適應與認同析探(1980~2000 年)》(臺北:海華文教基金 會,2005 年)

7 曾嬿芬,《移民、跨國經濟與資本流動:臺灣商業移民的研究》(臺北市:臺灣大學社會研究 所,199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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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指的是永久居留權,是美國政府給外國人無限期居住在美國的特許

(privilege)。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會發一張永久居民證(I-551),以前該證是 一張綠色卡片,「綠卡」一詞由此而來,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後,照規定每年至 少需要在美國居住一個月。8

再來是從「綠卡」衍生出來的「牙刷主義」,此一名詞始自於臺灣社會於 1970 年代後半期用所謂「牙刷主義」來形容試圖移民美國的台灣人士,意指在國外已 萬事皆備,必要時只帶一支牙刷就可遠走高飛,惟此一名詞的原始出處已不可 考。9

再者為本文題目與主要章節標題所使用的「中美斷交」,儘管本文題目是以

「中美斷交」來定義美國於 1978 年 12 月 16 日宣佈與中華民國中止外交關係的 歷史事件,但是近年來學界多以「臺美斷交」來取代過往國民黨史觀的「中美斷 交」,為配合近年來學界的趨勢。因此,本文除題目與主要章節標題仍使用「中 美斷交」之外,內文均以「臺美斷交」來取代「中美斷交」一詞。

值得注意的是當時輿論的焦點集中在國民黨政府內部疑似持有綠卡的公務 人員與民意代表,那麼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如果這些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真的具 有外國國籍或綠卡,是否會觸犯中華民國法令而喪失公職呢?

根據 1929 年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國籍法施行 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 公職。」10照這條法令來看,持有綠卡者因為未擁有外國國籍僅具有居留權的情 況下是可以繼續擔任公職的,即使當事者的子女均取得美國國籍也並不影響其擔 任公職。不過在當時的臺灣,這樣的情況無疑是跟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強調以身為 中國人為榮以及愛國主義的社會氛圍相違背的。這種矛盾的社會現象成為當時臺 灣輿論對於「牙刷主義」問題爭論不休的焦點。

8參閱《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101(a)(3),§101(a)(15)與§101(a)(20)條,

http://www.theodora.com/ina_96_title_1.html,上網日期:2014 年 8 月 10 日。

9參閱王璇,〈蒲公英族〉,《聯合報》,1984 年 5 月 24 日,第八版。

10林紀東、鄭玉波等編,《新編六法全書》(臺北市:五南,1992),頁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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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具有外國國籍者因為與這條法令牴觸而無法擔任公職。值得注意的是這 條法令中,若當事人具有外國國籍的事證被「該管長官查明」後才能撤銷其公職,

如果當事人的「該管長官」沒有或不願意查明當事人是否具有外國國籍時又是如 何?這個狀況是接下來的主要章節論述中是影響「牙刷主義」問題爭議結果的重 要關鍵因素之一。

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引發的公務員忠誠問題儘管 在當時引發社會爭議,但是在 1970 年代時只修改過一次,也就是在 1972 年 7 月 20 日由內政部針對國籍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變更喪失國籍之聲請程序登報期間」

進行修正,與關鍵性的《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的公務員雙重國籍或持有綠卡 的任用問題無涉。11事實上,關於《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的修正都是 1990 年 代以後才逐步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