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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多障者之就業情形

在文檔中 視多障者就業歷程之研究 (頁 24-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視多障者之就業情形

視多障除了造成個體本身的生理功能限制之外,亦可能影響其在學 習理解、人際互動、就業適應等層面之功能表現。由於國內尚未建制視 多障相關的統計資料庫,故本節選用視障者就業概況統計資料作為參考,

再進一步討論視多障者的就業挑戰和視多障者的職業重建兩個議題。

壹、視覺障礙者的就業概況

根據2010年03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視覺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結果,

15歲至64歲的視覺障礙人口共有28,453人,勞動力人數9,427人,占33.1%,

其中就業者8,292人(占29.1%),失業者1,135人(占4.0%);非勞動力 19,026人,占66.9%。

視障就業者之行業類別以「其他服務業」(如:按摩服務)占30.3%

最多,其次「製造業」占14.9%,其餘依序為「批發及零售業」占8.4%、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占6.9%、「教育服務業」占6.7%、「公共 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占6.3%,餘各行業所占比重在5%及以 下;若細看職業別,則以按摩師26.0%為最多,其他則以行政人員8.9%、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8.1%、清潔工6.7%等為主。

視障失業者中,96.4%過去曾有工作,3.6%從未工作過。曾工作過 者,離開上次工作主要原因為「工作場所停業或業務緊縮」占19.1%、「季 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占16.0%最高,其次為「視力問題無法勝任」

占12.1%、「被解僱」占11.5%、「個人健康因素」占10.1%,再次之為「家 庭因素」及「工作性質與興趣不合」各占5.6%及4.9%,其餘各項均在 4.0%以內。

視覺障礙非勞動力人口中,有工作能力且有意願工作者占19.1%,

而有工作能力但沒有工作意願者占14.0%;另有67.0%沒有工作能力。

未參與勞動的原因以「因視覺障礙疾病,無法工作」占41.2%最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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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為「料理家務」占19.2%,再其次為「因傷病(非視覺障礙疾病)無法 工作」占16.4%,其餘依序為「在學或準備升學」占7.8%、「想工作但 未去找工作,且隨時可以開始工作」占6.1%,「已退休」占5.5%,「賦 閒(不想工作)」占3.4%。

由上述調查資料得知,視障勞動人口的就業率僅有29.1%,且兼職、

短期、無薪工作亦包含其中,視障就業者之從業類別是以其他服務業中 的按摩師為主,而工作職缺不穩定是視障者失業之主因,視覺功能缺損 對視障者失業或未參與勞動有重大的影響;由此可推估,若障礙者本身 除了視覺功能缺損之外尚伴隨其他障礙,在就業率、職類選擇等方面想 必是更為困難。

貳、視多障者的就業挑戰

歷年來,諸多國內外學者針對身心障礙者在就業適應所面臨的問題 進行研究,依據研究結果,研究者將視多障者在就業適應時可能遇到的 問題大致分為求職時和在職時兩個階段,分述說明如下。

一、求職時所面臨的問題

(一)大眾的刻板印象:

視多障者求職困難的主要問題為社會對視障的負面刻板印象,多數 人認為視障者在就業環境中是缺乏能力的、容易發生危險的、或只能從 事特定行業的,以致面臨雇主雇用意願低、工作機會缺乏等就業困境

(Salomone & Paige,1984)。

台灣數位有聲書推展學會秘書長李秀鳳(2010),曾經投書報章談 論此議題,提及視多障者能否進入一般職場,除了本身需具備專業素養 外,雇主態度也很重要,社會或企業雇主對視多障者的不了解,導致視 多障者很難獲得面試機會,進一步檢視近年來有視覺障礙的大學畢業生 就業狀況,不難發現能夠進入其主修學門的職場,更是鳳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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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我效能不足:

Bandura(1982)指出,自我效能是一種個體的信念或期望,個體能據 此來掌控情境,導引出自己所希望表現出的行為(Franzblau &

Moore,2001),當自我效能理論用於求職行為時,求職自我效能係指個人 對於自身求職行為的自信心,個人對求職成功信念的強度,將會影響個 人是否能夠在求職過程中努力應對所面臨的困境(Betz,2004)。

但視多障者在過去的生活經驗中,遭遇較多的挫折與困難,因此,

往往會出現低自我概念與低自信心的現象,而自我概念將會影響其自我 效能與職業抱負之發展,例如:無法正面積極展現個人特質與能力來吸 引雇主的目光(陳郁佳,2008)。

(三)多重障礙的限制:

視多障者除了在定向行動、資訊取得等方面需要較長的適應期,或 需藉由無障礙設施、科技輔具等協助以達成目標,以致在職業資訊的取 得或工作環境的適應各方面,都較一般人更為困難(陳昭儀,1991;黃 俊憲,2003);又因為合併其他障礙,在溝通表達、肢體動作能力等方 面需要多元化的支持和輔導,以致在面試時的自我推薦或技能操作的速 度表現等方面,無法立即滿足顧主的期待。

(四)職業訓練資源的不足:

視多障者在學期間,難以獲得針對其個別化需求所提供的職業教育,

國內雖有開設身心障礙職業訓練專班,但開班數量少、職業類型受限,

且並無一套完善、明確的制度來對視多障者實施職業訓練,因此造成多 數視多障者缺乏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就業競爭力不足的情況(黃俊憲,

2003;Leonard,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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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職時所面臨的問題

(一)工作本質方面:

視障者受到求職時的限制,就業後往往會面臨到工作內容與個人期 待不符、薪資太低、缺乏升遷機會或擔心被解聘、工作執行困難等工作 本質方面的問題(柏廣法,1998;蔡佳玲、白浚榮,2001),曾有研究 指出,雖然公、私部門的職場主管多宣稱「無歧視」,但僅開放職務代 理的短期就業機會,或是技術性、生產性、文書性的工作職務,若以視 多障者而論,絕大部份的職缺是按摩、話務工作或行政文書,往往成為 定額進用政策下領取最低薪資的邊緣人(郭峰誠、張恆豪,2011)。

(二)行動方面:

視多障者自住家往返職場的方式多以搭乘大眾運輸或家人接送為 主,在有限的工作機會下,經常面臨到交通不便或交通費偏高的情況,

在工作場所中亦可能遭遇到建築上有障礙、無法找到環境周邊的道路等 行動限制的問題(王育瑜,1997;黃俊憲,2003;蔡佳玲、白浚榮,2001;

McBroom,1995)。

(三)人際方面:

視多障者受視覺資訊取得的限制,容易造成人際和行為被動的誤解,

因此視障就業者常有人際互動的困擾,包括感到寂寞、不善交友、難以 被接受、參與活動有顧慮、與同事相處困難等(柏廣法,1998;

McBroom,1995)。所以,視多障者進入競爭性的就業職場,面對的不只 是有障礙的環境,還可能會面臨到職場上不友善的「凝視」,包括對工 作能力的質疑、人際互動的衝突或是擔任職務的限制,甚至感受赤裸裸 的歧視(郭峰誠、張恆豪,2011)。

(四)進修方面:

在職進修可以補充職前教育不足、改進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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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自我超越的需求等,一般企業雇主亦多鼓勵員工參加在職或繼續進 修課程,充實職業專業技能以能夠有更好的工作表現。視障員工和一般 員工同樣有在職進修與訓練的需要,然多數進修課程的內容或授課方式 不符合視障者需求,是視障員工在選擇在職進修時經常會面臨到的問題

(柏廣法,1998;蔡佳玲、白浚榮,2001)。

(五)安全方面:

紀佳芬、張彧在88~89年間,曾進行身心障礙者職業傷害調查與工 作環境評估,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職業傷病發生率均顯著高於同性別、

年齡層與行業別之非身心障礙者,在該研究之工作環境評估中發現,有 15%身心障礙就業者需從事物料搬運工作,這對於重度肢障與視障而言 較為困難,需藉助搬運輔具,可見個人健康安全照護和職災預防觀念對 視多障就業者的重要性。關於視多障者需要注重的工作安全議題如下:

1.學習正確的工作姿勢、體能訓練與規律的休息等,可以減少因重 複性動作、姿勢的不正確、及過度施力造成手部、肩部、背部之疼痛。

2.從事電腦輸入或其他需要大量視力工作之弱視或乾眼症患者,因 為大量使用視力,破壞剩餘的視力或使疾病持續惡化;適當使用擴視系 統與規律的休息將可減少視力的過度使用。

3.視覺障礙者雖然具備定向的行動能力,但在使用環境上仍然會有 困難,如:無法察覺暫時性障礙物、危險的高低差、及使用紊亂或複雜 的環境;因此,一個無障礙環境將有助於預防視障者在工作場所發生意 外,例如消除危險高低差、增加照明、避免使用暫時性障礙物、環境力 求整齊清潔等。

綜合上述視多障者在就業歷程可能會面臨到的挑戰,不難發現,如 果社會大眾還是憑藉者舊有的刻板印象,抱持先入為主的觀念,視多障 者便難以在職場上展現其工作能力,再者,專業能力的培養往往需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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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經驗的累積,如果視障者在進入職場之初便不被接納,更遑論就業競 爭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視多障者在獲得工作機會之後,要盡快的將工 作上手、展現對職業的敏感度、專業分析和自己的特質與自信,以改變 雇主觀點,增進大眾對於視多障者就業的了解及接納(花敬凱、彭淑青,

2004)。

參、視多障者的職業重建 一、職業重建發展背景

我國的職業重建發展主要是參照美國的職業重建體系與制度,而美 國的視障者重建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發展近乎於同一時期起步,由於 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了無數的傷殘軍人,美國政府遂於1920年頒布史密 斯-費斯法案(Smith-Fess Act),在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下建立一個公民 職業重建計畫,提撥補助款用於職業輔導、訓練、職務再設計和就業安 置,在這個時期的重建服務係以肢障者為主,但使視障重建工作有了初 步的開展,讓視障榮民能有重新就業與獨立的機會(周惠玲、趙景瑄,

我國的職業重建發展主要是參照美國的職業重建體系與制度,而美 國的視障者重建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發展近乎於同一時期起步,由於 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了無數的傷殘軍人,美國政府遂於1920年頒布史密 斯-費斯法案(Smith-Fess Act),在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下建立一個公民 職業重建計畫,提撥補助款用於職業輔導、訓練、職務再設計和就業安 置,在這個時期的重建服務係以肢障者為主,但使視障重建工作有了初 步的開展,讓視障榮民能有重新就業與獨立的機會(周惠玲、趙景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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