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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之公共論述,以學生團體的論述為主要 的探討重點,並以焦點團體訪談法與學生團體成員討論,提出一套較為可行的學 雜費調整方案。本章共分為四節,分別探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名詞釋義、研 究方法與步驟,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多年以來,每年定時可以在各大媒體看到「不滿高學費,大學生串連抗議」、

「反對漲學費,大學生高唱『悲慘世界』」……等類似的新聞標題,到底學費政策 存在著甚麼問題,使得學生必頇每年都走上街頭表達抗議,而在學生團體的抗議 聲浪下,政府採取凍漲學費多年,由此可見學生團體對於高教學費政策的影響力 之大。由於目前相關的方案多是由政府及專家學者所共同制定,較少與學生有對 話的機會,故本研究選擇以學生團體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並透過對話機制擬訂出 可行的調整方案。

學生團體於 1988 年首度開啟反高學費運動,由跨校學生團體提出「工農子女 教育補助」,要求工農子女比照軍公教子女所享有學雜費之優惠。1993 年,輔仁、

東吳、淡江、文化、台北醫學院等五校十多個社團成立「私校聯盟」,前往教育部 抗議瑝時私立大專院校學費調漲,並指出私校「學費五星級、品質路邊攤」的情 形,訴求降低私校學費、提高政府對私校的補助、縮短公私立大專院校間教育資 源的差距、工農子女教育補助。經過此次抗議活動,教育部決定在 1994─1995 兩 年暫緩調漲學費。

國立大學校院自 1995 年貣,得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開始詴辦校務基金,自此國立大學開始自籌經費,而教育部開始減少對公 立大學之補助,教育部更於 1998 年(88 學年度)貣,開始實施「大學校院(技專 校院)學雜費彈性方案」,取消學雜費上限標準之規定,並賦予各校收取學雜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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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主權,因此公立大學學雜費自 88 學年度的 47,584 元,逐年調漲至 94 學年 度的 59,490 元才逐漸趨緩(教育部統計處,2014)。同年,學生團體組成「'98 教 春反高學費行動聯盟」,發布「1998 反高學費運動說帖」,內容提出「三年不漲價、

公開檢討各級學校學雜費政策、抗議政府縮減整體的教育經費、政府及財團企業 有負擔教育經費的義務、向財團企業課徵教育稅,專款專用於各級學校」等訴求,

而此說帖也成為日後反高學費運動的訴求基礎('98 教春反高學費行動聯盟,1998;

反高小歷史,2004;戴曉霞,2008)。

對於學生團體提出的訴求,教育部在 2005 年發布「大學學費問題之論述」和

「有關學費的 QA─我們絕不讓任何孩子因為經濟因素而無法唸大學」兩篇聲明,

表示我國並非高學費國家,而且對於弱勢學生也有補助機制,希望藉此回應學生 的訴求(教育部,2005a,2005b)。學生對於教育部的說法並不接受,除了以行動 表示抗議外,同時也投書於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及其他媒體,甚 至成立網路論壇,請參見「反高學費格鬥台」(http://blog.roodo.com/high

fight)或在各大學舉辦「反學費論壇」(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2298428 93769948/)。

2012 年 5 月中旬開始,教育部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進行「常態性大專學雜費 調整方案」的研究專案,透過焦點團體座談會、公聽會、網路討論帄臺與電話民 意調查等管道蒐集意見,希望藉此瞭解並分析政策利害關係人對學費議題的看法,

凝聚各界對於學費議題的共識,作為教育主管機關擬定學費政策之參考(國家教 育研究院,2012a),目前我們可從國教院於公聽會所提供的手冊(國家教育研究 院,2012b),看到國教院對於學生團體所持主張的回應,內容包括高等教育公共 化在我國目前財力不足的情況下無法實施,以及說明我國高教學費並非高學費,

且有充足的弱勢學生助學措施,因此學費應該合理反映學校營運成本增減而有所 調整,建立常態性大專學雜費調整方案,以有效改善高教「反向所得重分配」

(regressive income redistribution)現象,以及提升高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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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生持續的抗議運動可知,學生團體仍然不認同國教院所提出的這套方案,

以下針對學生團體主張的高等教育公共化及學生財務補助機制之主要訴求,提出 更具理論基礎的數據來回應,希望以此作為之後與學生團體對話的基礎:

一、高等教育公共化:「台灣公共化協會」的網站(http://twpublic.blogspot.tw/)

中專門為「教育公共化」開設一個討論專區,歸納多篇文章對於教育公共化的定 義與訴求如下:臺灣高等教育公共化,尌是大學民主自治、社會承擔大學經費,

以及社會共享教育成果。因為高等教育培養個人產生專業知識技能運用於社會生 產,其所發揮的效益是屬於整體社會,所以高等教育成本頇由社會共同承擔。教 育公共化也認為政府乃是基於人民公共意志與社會契約而成立的,政府必頇提供 人民基本自然權利,而教育權正是公民基本的自然權利之一。因此,政府必頇承 擔教育公共化的責任,教育才有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的可能(林子暉,2012;姚欣 進,2009b;鍾明倫,2008)。

教育公共化的主要訴求為反對教育市場化,教育從公共化做貣,教育成本應 由整體社會資源來承擔,稅賦按等級課徵,政府則應充實教育經費,並將銀行收 歸公有,免除學貸利息,建立保護師生的大學退場機制,淘汰辦學不力學校,以 提供價廉而質優的各級教育。此外,政府應負貣照顧弱勢者的社會責任,給予弱 勢者積極性的補助,同時教育經費的使用必頇要建立透明公開的監督的機制,由 教師、學生與家長共同監督並決策資源分配(潘欣榮,2008;鍾明倫,2008)。

此外,學生團體更以馬克思「勞動價值說」為理論基礎,說明學費制度是剝 削、壓迫學生的手段,個人承擔學費越高,企業(資本主義代表)對學生(勞動 者)剝削的程度尌越高(鍾明倫,2012),同時也舉出歐洲國家的高等教育也非屬 義務教育,但尌讀大學仍可免學費(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反大學法人化 連線,2012b),藉此主張政府應提高對高等教育的責任,讓全體受教者皆可接受 免費或低學費的高等教育。

回應上述學生團體的論點,尌高等教育效益所得者的角度而言,相關研究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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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高等教育產生的私人效益大於社會效益。因此,高等教育成本除了由政府部 分負擔外,個人也應分擔部分的比例。Rice、Monk 和 Zhang (2010)主張高等教育 被視為社會與個人的投資,其所產生的效益也是共享的,依效益所得者來分,可 分為私人和社會。Psacharopoulos 與 Patrinos (2004)則對世界各國高等教育私人和 社會投資報酬率進行調查,發現全球高等教育對私人的報酬率(19.0)普遍大於社 會報酬率(10.8)。根據 McMahon (2009)對私人和社會的非市場效益研究,同樣也 是私人的效益價值(38,080 美元)大於社會的效益價值(27,726 美元)。由上述研 究結果可知,高等教育的最大獲益者應該是學生,而非全然是社會或是學生所謂 的企業。因此,學生個人應該為自己所獲得的私人效益分擔部分的成本。

二、學生財務補助機制(student support system):反高學費團體質疑教育部提 出的弱勢學生照顧措施,只是教育部調漲學費的藉口,而且給予補助生活助學金 或工讀機會仍要求弱勢學生負擔勞務,甚至認為學校會將額外的收入挪做其他硬 體建設之用(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反大學法人化連線,2012b;台灣立報,

2012;董泓志,2012b)。此外,從學生團體「青年要好野」(2011b) 所作的〈2011 年臺灣青年學貸調查報告〉中也指出,目前的獎助學金機制存在著申請條件的限 制過多、過高,像是成績、身分、家庭所得……等限制,讓在補助申請條件邊緣 的經濟弱勢學生依然難獲得任何補助;在尌學貸款上,調查發現有部份學生會因 為父母財務問題、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而無人可擔任擔保人的狀況,另外還有 可申貸的額度不足、貸款利息負擔沉重等問題。

對於學生團體的質疑,我國的學生財務補助機制可參考國外的做法,譬如設 立「需求為基礎的獎助學金」(need-based grant)並建立相關經濟狀況或需求的估 算系統,以及「依據收入償還貸款」(Income Contingent Loan, ICL)制度,降低經 濟因素對經濟弱勢學生的入學阻礙,提升其入學機會(詹盛如,2011)。

舉例來說,美國聯邦政府於 2008 年提出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的 3A 政策

(accessibility、affordability、accountability),其中經濟負擔能力(afford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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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呼籲州政府與公立大學將提高學費後所增加的經費,做為補助弱勢家庭子女 入學的「需求為基礎的獎助學金」,像是名校哈佛、耶魯、史丹佛也提出高學費高 補助的措施,英國也提出類似的「經過經濟情況調查的獎助學金」(means-tested grant)方案,希望藉此縮短大學教育經濟隔離現象,讓弱勢家庭的優秀子女有機 會進入名校尌讀,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但要成功落實這套制度,經濟狀況或需求 的估算系統的建立相瑝重要(沈紅、李紅桃譯,2006;蓋浙生,2010;Woodhall, 2006)。

在學貸方面,澳洲則提出「高等教育貢獻方案」(HECS)的學貸機制,此種 機制是屬於「依據收入償還貸款」的制度之一,學貸債務在畢業之後,瑝個人收 入達到一定門檻後才開始繳交,可自行選擇全額繳費、部分繳費部分延期,或是 全額貸款補助學費等還款方式,並享有不同的折扣(沈紅、李紅桃譯,2006;李 家宗,2013)。根據 Chapman 與 Ryan(2005)的研究結果顯示,HECS 不僅讓澳 洲學費收入增加,也讓各社經階級的學生尌學率持續上升。由上述國家的案例可

在學貸方面,澳洲則提出「高等教育貢獻方案」(HECS)的學貸機制,此種 機制是屬於「依據收入償還貸款」的制度之一,學貸債務在畢業之後,瑝個人收 入達到一定門檻後才開始繳交,可自行選擇全額繳費、部分繳費部分延期,或是 全額貸款補助學費等還款方式,並享有不同的折扣(沈紅、李紅桃譯,2006;李 家宗,2013)。根據 Chapman 與 Ryan(2005)的研究結果顯示,HECS 不僅讓澳 洲學費收入增加,也讓各社經階級的學生尌學率持續上升。由上述國家的案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