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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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契約自由原則之下,當事人應自行蒐集構成締約判斷基礎之資訊,據 以決定是否締結契約(即當事人之自我責任),但在現代交易社會,隨著 商品或交易內容之多樣化、複雜化,當事人在知識、經驗及資訊蒐集之能 力上,往往處於非對等之狀態1,不動產交易即屬適例。因此,學說、實務 均一再強調,不動產之出賣人在磋商締約過程,即應本於誠信原則,就足 以影響締約決定之事項,主動提供資訊予相對人,以確保相對人在獲取充 分資訊之前提下,作成締約與否之決定,且該資訊提供義務之履行,又因 買賣雙方是否就買賣標的成立消費關係而有程度上不同2。
然而,不動產交易並非一概由買賣雙方自行磋商訂約,由於不動產價 額甚高,一般民眾又缺乏交易經驗,為使買賣兼顧慎重進行與效率促成之 需求,當事人往往透過具備相關專業及資訊蒐集能力之「不動產經紀業者」
(以下簡稱經紀業者)居中協助。經紀業者雖非買賣契約當事人,然其介 入不動產交易所扮演之角色,係在締約前代替出賣人立於第一線與買方接 觸,藉由向出賣人及其他管道調查所掌握之物件資訊,以書面說明、口頭 介紹或帶看物件等方式,協助買方認識、了解特定物件,亦即經紀業者如 何提供資訊、及提供資訊之內容是否充分、詳實,足以直接影響買方對於
1 陳洸岳,非對等契約當事人間之資訊提供義務的確立—以日本「金融商品販賣法」及 UNIDROIT
「加盟契約開示義務模範法」為中心,律師雜誌,293 期,頁 41,2004 年 2 月。
2 學者指出,實務關於出賣人資訊提供義務之判斷,有區分系爭交易是否為消保法所規範之消費 關係而異其效果的趨勢:在非消費關係之場合,出賣人應就其「明知」之交易上重大事項,對他 方當事人負據實告知之義務;至於在消費關係之場合,出賣人身為企業經營者,除了明知之事項 以外,對於其「應知悉」之資訊(例如預售屋廣告宣傳之夾層,實際上得否合法施作),依據消 保法第 22 條前段,也負有向消費者據實告知該資訊內容之義務。參閱曾品傑,論資訊提供義務—
從緘默詐欺談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7 期,頁 81、108,2007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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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的認知、以及後續締約與否之評估。有鑑於此,在經紀業者介入不動 產交易時,作為相對於買方而立於資訊優勢地位者,其代替或輔助出賣人 提供資訊予買方,究應負擔如何之注意義務,即值探討。
關於經紀業者對買方應負之資訊提供義務,其義務主體之部分,在目 前文獻研究及學說、實務案例相關論述上,概以與買方通常存在契約關係 之仲介業者為檢討重心3,然而,經紀業者縱與買方無契約關係,仍可能提 供不實資訊致買方受損害,例如,買賣雙方各自委託仲介之情形,賣方委 託之業者亦有可能透過「同業轉達」之間接方式提供物件資訊予買方,此 類未受買方委託之仲介業者,就其所提供資訊,在傳達予買方之前是否負 有調查確認資訊內容真實性之義務,我國較無相關討論,然本文認為,我 國交易實務有此運作方式,故有必要檢討間接提供資訊的仲介業者應負之 義務與責任。
其次,觀諸以經紀業者為規範對象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管理條例,條文內容參見附錄一),經紀業者除了從事仲介業務者
(以下簡稱仲介業者)以外,尚有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即建商)之委託,
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從事代銷業務4者(以下簡稱代銷業者)。代 銷業者固與買方無契約關係而不生契約履行時之注意義務,然其銷售之標 的多係預售屋,在房屋尚未完工前,即經常透過廣告、樣品屋、宣傳手冊 等行銷手段包裝商品、刻畫願景5,過程縱有提供不實資訊,買方當下亦難 以查證,而易受該資訊誤導、決定締約購買。倘若買方因此受有損害,在
3 例如曾本宏,不動產仲介人之調查義務,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 年 6 月;陳正 緯,不動產仲介相關法制及實務問題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1 月;張 瑞德,中古屋交易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以仲介業者義務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2012 年 7 月等。
4 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款參照。
5 代銷業主要工作為市場調查、產品定位、規劃建議、廣告建議、行銷企劃建議及代理現場銷售 業務等,扮演著房地產商品的包裝者、市場的諮詢者及銷售的執行者等角色。參閱阮如舫,房地 產行銷,五南圖書出版,頁 51-52,2005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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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上,實務雖多由建商依契約責任、侵權責任負責,然在代銷業者 對於不實資訊(例如廣告)所致損害亦有承辦行銷等與因行為時,也有肯 定代銷業者應與建商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案例6。此外,觀諸代銷業者 相關文獻研究,多係行銷方法論之建構7,幾無探討業者對買方基於交易安 全應履行之資訊提供義務,本文認為,除仲介業者以外,代銷業者對於買 方之資訊提供義務依據何在、及其內涵為何,亦有必要檢討。
綜上,關於經紀業者之資訊提供,本文擬以仲介業者既有之研究為基 礎,除了依循多數文獻研究,繼續深化檢討、闡釋與買方有契約關係之仲 介業者的義務與責任外,另透過上開既有研究成果之啟發,以相關規範之 解釋、並參酌比較法類似制度,嘗試建構與買方無契約關係之經紀業者所 應負的資訊提供義務、及違反該義務之不實資訊責任。
6 即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359 號判決,該案背景事實、法院見解,參閱第二章 第一節 第一項 第二款 貳、二、(四季紐約案)。
7 例如謝沄津,不動產代銷業廣告資訊效果分析,崑山科技大學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 文,2014 年 7 月;洪承,房地產行銷策略研究~以代銷業銷售成功影響因素之探討,政治大學地 政學系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15 年 1 月;閆俊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施行對代銷經紀 業行銷之影響,朝陽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論文,2002 年 6 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