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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之提出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近兩年來金融海嘯衝擊全球信用市場,嚴重程度遠高於 2001 年之九一一恐怖 攻擊後對世界經濟所造成的影響,而其導火線即為次級房貸風暴,1自 2007 年 8 月全美第五大投資銀行貝爾斯登(Bear Sterns Securities)爆發財務危機並於隔年以 低價出售予摩根大通銀行、美國前兩大房貸公司房地美(Freddie Mac)、房利美 (Fannie Mae)被接管,至 2008 年 9 月 15 日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進入破產程序,全球股市市值持續蒸發,信用緊縮,企業無 法獲得資金、連帶造成失業潮、消費緊縮等問題令國內外迷漫著信心危機。2此波 金融危機係導因於投資銀行將證券化後的債信較低房貸以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諸 如信用違約交換(CDS)、擔保債權憑證(CDO)以增強其所發行債券之信用評等方式 包裝,並將違約風險移轉予各類投資人,此後因利率調升、房價下跌使違約率增 加,此外資金高槓桿操作,使得從房貸公司到金融商品發行機構、提供保險之機 構(如 AIG)均蒙受極大虧損。

雷曼兄弟為全美第一大房貸證券承銷商,一旦房價下跌,其所持有之次級房 貸證券及債券價值亦減損,致使其最終因虧損宣告破產。雷曼兄弟及其子公司利 用次貸產品擔任連動債之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或作為有價證券投資標的,僅於台 灣,金融機構即投資雷曼約台幣四百億元,財富管理客戶投資連結雷曼相關債權

1 林仁光,金融危機與轉機—談金融服務業之整合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 168 期,頁 93-94,2009 年 5 月。

2 金融海嘯--雷曼兄弟破產啟示錄,商業週刊 1087 期,頁 102,2008 年 9 月;歐洲大崩盤—全球資 金停滯,商業週刊 1090 期,頁 50,200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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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結構型商品亦約四百億元,3共計 5.1 萬受害人;而對證券商端客戶影響較小,

證券商客戶委託購買雷曼相關股債約值 5.6 億元,其中連動債占 5.5 億元。4雖然在 金融海嘯爆發後國內許多透過銀行購買連動債之投資人已遭遇重大虧損,然而雷 曼兄弟的破產更加劇此一現象,並引起社會各界對連動債販售爭議產生關切。

在台灣連動債之銷售主要是投資人與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將資金投資於特定金 融商品,5惟連動債之組成非常複雜,其透過財務工程之層層計算包裝並提供相當 客製化之產品以提供投資人獲利或避險,無標準模式可言,不惟一般投資人所無 法理解,即便熟於交易之機構投資人亦無法評估產品真正價值及風險。台灣財富 管理部門理財業務人員亦如是,卻仍強調高收益而忽略風險及複雜度,甚至以保 本作為訴求將連動債推介予風險承受度低之客戶,使許多投資人將畢生積蓄盡數 投入而在本次金融風暴鉅額虧損。6

「我媽媽只是要到銀行辦定存,理財業務人員說連動債保證 6%利息,

卻不提本金可能都泡湯,如今,本金近半夭折,6%利息有何用?」王姓 姊妹戴著口罩、眼眶紅紅地痛斥銀行理財業務人員未告知連動債風險,

讓一生辛苦賣魚的父母陸續投資五、六百萬元的畢生積蓄,如今卻每天 悲傷與自責,還想不開地鬧自殺。7

相似事件一再上演,中老年人以退休金投資連動債之新聞亦所在多有,此一 情勢使金融機構管理、風險控制及金融法規制度革新等成為繼恩隆(Enrons)、世界 通訊(World com)醜聞衍生之證券詐欺、公司治理等改革後另一焦點議題,其中金 融服務專業人員—在我國案例下主要為銀行理財業務人員—於金融商品之推介、

銷售階段之倫理及行為規範亦為值得深究的問題之一。按訴訟等後端投資人保護

3 中央日報網路報,雷曼兄弟破產對台灣的影響,鄭欣怡,請參閱:http://www.npf.org.tw/post/1/ 4728,

2008 年 9 月 24 日。

4張淑美,論雷曼風暴之影響及因應措施,證券公會季刊第 7 卷第 3 期,頁 66,2008 年 10 月 1 日。

5 王志誠,連動債銷售爭議與金融監理,聯合報,2008 年 11 月 6 日,A7 版。

6 胡秀珠,保本連動債連理財業務人員都不懂,天下雜誌第 392 期,2008 年 3 月 12 日。

7 連動債慘賠投資人怒責銀行,聯合報,2008 年 11 月 27 日,C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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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為當前亟需處理之議題,然而訴訟程序之曠日費時,加以舉證責任對投資人負 擔沉重,常使投資人難以獲得嗣後賠償,基此,本次連動債不當銷售事件帶給吾 人之啟示即為應重視投資人前端保護機制,透過立法部門、主管機關與自律團體 之法令充實,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管執行,使投資人於簽約甚或推介階段即可瞭 解特定金融商品之風險,並自行判斷是否作投資決策,如此不但可追求適合之財 富創造更可避免事後紛爭。

第二項 問題之提出

究本次金融機構推介販賣連動債發生諸多問題之原因可能為:規範理財業務 人員於金融商品推介階段之倫理規範及業務行為準則可能有所不足、銀行內部監 督制度不備;或內部監控制度成熟然而執行面有問題,例如因為財富管理部門在 景氣多頭時是為銀行收入主要來源,故管理階層未實質檢查該部門針對法規、內 規之遵循狀況,亦未正視客戶權利僅將公司獲利視為首要之務。此外,當銀行在 內部控制方面出現漏洞時政府之管制亦相當重要,例如定期或不定期之金融檢查 均可能有助於防免此類事件;而在內外部監控皆失靈的狀況下,如何賦予投資人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亟需處理之議題,以當前情況而言投資人可能援引之請 求權基礎可能包含民法上詐欺、意思表示錯誤、信託業法之注意義務、忠實義務 違反等規範8,惟實務上針對信託業法之判決對銀行較有利,加以民法上請求權成 立及舉證之困難,使投資人落得求償無門之窘境,目前僅能依賴銀行公會、銀行 局與投資人保護中心9斡旋與銀行進行和解。本文之目的即在藉台灣連動債不當推 介銷售之事件就金融服務專業之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與道德規範(code of conduct)之建構、執行以及後端投資人保護手段作一探討。

8 黃帥升、謝富凱、廖倪凰,從保障投資人權益觀點論連動債券之法律關係,萬國法律第 158 期,

頁 74,2008 年 4 月。

9 惟投保中心依金管會 2009 年 2 月 9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830000910 號函指示,將所受理但未 及處理完成之案件,於 2009 年 2 月 15 日前全數移交予銀行公會接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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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重心雖聚焦於「金融服務專業人員」,然而這個名詞在台灣法規範下 並不代表任何意義,由於國內目前採取分業方式規範,投資人透過銀行、證券商 雖均可購買各種金融商品,惟銀行與券商之主管機關、規範法令、自律機構及規 範卻有不同,除了可能有監理套利之問題,對於投資人保護之落實亦有阻礙,因 商品之定性將影響管制密度高低以及投資人損害賠償請求可能性。

以連動債為例,將之定性為證券或期貨在結果上會有不同,按連動債之構成 係為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結合,10前者屬於證券交易法下之「有價證券」;後 者由於包括選擇權、遠期交易、期貨交易和交換交易(Swaps),11而可能被定性為 期貨,又因證券交易法與期貨交易法在我國分屬不同體系,而規範架構、方法、

目的與後續投資人保護均不一致,故該金融商品之定性影響甚大。12在此情形下倘 若以金融服務相關之各種行為作為管制區分標準,在本案中即以「與投資商品推 介銷售有關之行為」作為規範對象,則無論連動債之定性為何法規範均相同,對 於投資人保護或將更為周全,其次金控公司內部控制與主管機關之監理亦可能更 趨明確有效。

就金融服務專業人員倫理規範與行為規範而言,目前散見於各業法中,例如 證券投資信託業、證券投資顧問業與期貨業、銀行業;以法律位階來看除了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屬於法律層次,其餘大部分為針對各業辦理特定金融商品或對 於從業人員資格之行政命令、證交所和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作業辦法,最後是同 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契約範本等等。如前所述,許多行業都可能推介、銷售衍生 性金融商品,而從事此行為之專業人員之倫理與行為若有一致規範是否較妥?除了 提供專業人員作為遵循標準,對投資人而言亦更能監督推介者之行為以維護自身 權益。

10 請參閱郭土木,金融管理法規(下) ,頁 614 以下,三民書局,2006 年 7 月初版。

11 王文宇,衍生性金融商品法律問題之探討—兼論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新金融法,頁 415,元照

出版社,2004 年 11 月。

12 請參閱熊全迪,結構型債券法律規範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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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連動債不當銷售事件另一個值得檢討的市場參與者可能為銀行或有責業 務人員所屬證券商,蓋公司管理階層對於內部人員有控管之責,隨著金融服務環 境之複雜性擴大,新型態之金融商品、市場以及科技的挑戰增加,針對業務操作、

內控內稽、法律遵循和風險控管亦有必要與時俱進,倘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完備,

對於金融弊案及專業人員違法情事或可改善。依據巴塞爾金融監理委員會公布之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須透過獨立之內部稽核職能、外部稽核 以及監理機關之督察達成。故本文擬就上述規範與實際運作情形作一探討,針對 內部控制從公司治理出發,並聚焦於風險控管、內部稽核,其中以專業人員法規

對於金融弊案及專業人員違法情事或可改善。依據巴塞爾金融監理委員會公布之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須透過獨立之內部稽核職能、外部稽核 以及監理機關之督察達成。故本文擬就上述規範與實際運作情形作一探討,針對 內部控制從公司治理出發,並聚焦於風險控管、內部稽核,其中以專業人員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