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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我國自1992年頒布《就業服務法》明定引用外國勞動力相關程序、僱用準則,將 外籍勞動力納入正式法律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據該 法第46條第1項1至11款,分別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 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據此將外籍勞動力區分為二,分別為外國專業人員1與外 籍勞工2。外國專業人員除學經歷均有要求外,其薪資或所得報酬亦有一定金額門檻。

故外國專業人員除了因必須事先取得雇傭關係、必要學經歷條件與一定薪資門檻等限 制,可能影響渠等來臺工作意願外,其具備優勢之勞動條件與權益較不受主管機關、

輿論或專家學者關注。

然而,《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8至11款所指外籍勞工,在薪資低廉、原則不 得轉換雇主等條件限制下,廣泛進用於我國勞力密集產業、俗稱3D產業(Dirty, Difficult, and Dangerous),截至105年我國已有62萬4,768名外籍勞工,其中產業外勞 38萬7,477名、社福外勞23萬7,291名,且近十年社會福利產業外籍勞工數占總外籍勞 工數亦逐年成長,現已達到四成左右。

1勞動部勞動統計名詞,外國專業人員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工作,取自:

http://statdb.mol.gov.tw/html/com/st1003.htm

2勞動部勞動統計名詞,外籍勞工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取自:

http://statdb.mol.gov.tw/html/com/st1002.htm

表 1- 1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 94 年至 105 年 單位:人 年份 總計 產業外籍勞工 社福外籍勞工

94 315,537 179,306 136,231 95 336,864 184,301 152,563 96 355,756 192,606 163,150 97 369,730 204,014 165,716 98 345,755 172,054 173,701 99 372,785 189,550 183,235 100 417,844 222,029 195,815 101 442,581 241,699 200,882 102 475,006 266,013 208,993 103 534,081 317,766 216,315 104 587,940 363,584 224,356 105 624,768 377,477 237,291

資料來源:勞動部。

綜觀我國社福相關產業缺工以及人口老化、少子女化等社會現象,相應造成社會 福利產業勞力需求日益增加。勞動部統計數據顯示,我國105年度失業率為3.92%,雖 為近十年次低(104年平均3.78%為最低),但企業仍頻呼缺工,其中「醫療保健及社 會工作服務業」近十年空缺率自0.96%提升至105年的2.35%,缺工人數由2,432人上 升至105年之8,274人,究該產業缺工無法有效補足之原因,實與其工作內容屬於3D產 業性質本國民眾就業意願低有關。據勞動部研究指出,國內欲從事基層勞力工作之失 業者,求職過程有工作機會但未就業的原因中,待遇太低為常見的理由,其次是工作 地點不理想。此外,就理論面而言,當勞動供給的增幅無法趕上勞動需求的增幅時,

復加薪資無法隨之調升即會造成缺工情形3,均導致照顧服務產業缺工與外籍勞工依 賴度升高現象。

3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3)。外勞引進政策對國人就業之衝擊評估報告。(編號:IOSH102-A324

表 1- 2 我國各年度失業率 - 94 年至 105 年 年份 平均失業率(%)

94 4.13 95 3.91 96 3.91 97 4.14 98 5.85 99 5.21 100 4.39 101 4.24 102 4.18 103 3.96 104 3.78 105 3.92

資料來源:勞動部。

表 1- 3 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空缺人數暨空缺率 - 95 年至 105 年(下半年)

年份(下半年) 空缺人數 空缺率(%)

95 2,432 0.96 96 3,773 1.41 97 3,894 1.40 98 4,275 1.48 99 4,779 1.61 100 5,702 1.87 101 7,391 2.36 102 7,680 2.36 103 8,993 2.68 104 8,549 2.48 105 8,274 2.35

資料來源:勞動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10)105年8月份就我國人口推計之研究報告指出:「我 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於82年超過7%,正式邁入高齡化(ageing)社會;預估此 一比率將於107年超過14%,屆時我國將邁入高齡(aged)社會,115年此一比率更將 超過20%,致我國將成為超高齡(super-aged)社會之一員。預估至150年,約每10個

人中就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則將近有2位是80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

4;又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1)統計資料說明:「推估至150年,15-64歲工作年齡 人口將減少722萬人至861萬人,減幅為41.7%~49.8%。」,足見我國人口結構與勞動 力市場供需議題日顯重要。

我國勞動力人口逐年短少已為明顯趨勢,除透過各項措施鼓勵或支持國人增加生 育率、發展配套機制強化高齡者再就業或繼續就業之可能外,如何有效率地利用目前 就業於我國的外籍勞工為本研究欲探討的另一可能。

薛鑑忠研究指出(2014),自79年至102年間,已開發地區總人口數增加1.04億人,

國際移動人口增加數占其增加比率逾50%;統計發現,跨國移動或經濟(技術)移民 主要係由開發中國家移動至已開發國家,然而我國該類移民中,卻是以「日本」及「美 國」等已開發國家外國專業人員的比率為重,超過50%,明顯與國際移工趨勢有所差 異;該研究亦指出,已開發國家的外國專業人員想要移民臺灣的可能性較低5

行政院前於104年12月提出「三大鬆綁策略」6,除開放多項關於延攬外國專業人 員與僑外生留用限制外,其中針對留用具技術之外籍勞工,提出在臺工作滿9年,並 通過後續配套之評點制度者,可申請轉為技術人才,繼續留臺工作。此鬆綁政策暫稱 為「師傅級外勞」機制,旨在重新扭轉我國引進外籍勞動力模式,透過重新定義外籍 勞工的本質,將普遍被視為過客的外籍勞工,經由評分機制、評選出符合條件之外籍 勞工,將其轉化為中階技術人才,延長其工作年限,解除留臺限制,使得原本兩軌制

(外國專業人員與外籍勞工)的外籍勞動力引進模式,有機會轉變為三軌制。

勞動部針對前開政策發布新聞稿7進一步解釋師傅級外勞的定義,係指留用已在 臺工作逾一定期間以上、具一定技術並通過該部建立之評點制度的外籍勞工,由原聘 雇主申請轉為資深外籍技術人員留臺工作,外籍勞工如經評點合格後,核發資深外籍 技術人員聘僱許可,本政策規劃係涵蓋產業及社福等所有外籍勞工範圍。深究其政策

4國家發展委員會(2016)。中華民國人口推計(105 至 150 年)。

5薛鑑忠(2014),外籍專業人士引進及聘僱審查機制之探討。

6中國時報,「延攬外籍人才、法規大鬆綁」,2015 年 12 月 3 日。

7勞動部,「政府積極擴大留才與攬才」,2015 年 12 月 3 日。

目的,乃透過評點制度篩選出資深外籍技術人員,達到延長外籍勞工留臺年限之目的;

透過主管機關所公布的相關新聞稿得知,所謂師傅級外勞即為藍領外籍資深技術人員,

取得此證明者應配合取得延長在臺工作年限的資格。主管機關亦表示,資深外籍技術 人員已有基礎技術,故其具有薪資議價能力,雇主若繼續以外勞薪資水準僱用,資深 外籍技術人員會自由選擇是否受聘於我國原雇主、其他雇主,或轉往他國工作,可理 解此政策中政府不介入勞雇雙方薪資事宜。

主管機關勞動部亦於104年10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放寬外籍家庭看護 工經評點合格者,累計在臺年限即可延長至14年;將社福外勞中之家庭看護工另外處 理,評估修法目的,係因家庭看護工乃個人受聘於家庭中,並無師傅級身份提攜、管 理後進同仁之必要,同時仍未放寬在臺年限逾15年,無涵蓋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 條所指:「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 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無法享有勞保給付之老年年金給付,

僅得請領一次金給付。

師傅級外勞政策於104年底宣布後,在105年總統大選政黨輪替後即未見於新政府 勞動政策中,迄今除家庭看護工評點制度已入法施行外,並未有後續的推動作為。然 而,政府政策除應保持連貫性外,逐步放寬外籍勞工進用與留用原則乃歷年來我國整 體外勞政策的趨勢,雖現階段評點制度僅見於家庭看護工類別,未來亦有賡續推動的 可能。

依勞動部統計,截至106年1月我國外籍勞工人數計62萬6,599人,其中產業外勞 占61.82%、社福外勞為38.17%。社會福利外勞中計有1萬4,216人從事社會福利機構 內看護工服務。此類外籍勞工有別於家庭看護工,乃從業於照顧服務事業單位內,係 源於社會福利服務之機構式照護服務也同樣面臨國內看護工難請、流動率高、工作不 穩定以及與醫院競爭等困境,而於機構無人可照顧的窘境下,政府始開放機構引進外 籍看護工以作為解決問題的策略8(郭林瑋,2003:403)。

8郭林瑋(2003)。老人養護機構運用外籍監護工之效益與困境,社區發展季刊,第 104 期,402-412。

表 1- 4 外籍勞工人數按開放項目及國籍分 - 106 年 1 月

單位:人;%

國別

項目別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其他 總人數 產業

外籍勞工 62,169 105,916 58,143 161,168 1 387,397 61.82%

社福

外籍勞工 184,877 30,483 555 23,286 1 239,202 38.17%

養護機構

看護工 2,499 1,161 37 10,519 0 14,216 5.94%

外展看護

工 14 0 0 27 0 41 0.0002%

家庭看護

工 181,119 28,706 503 12,710 0 223,038 93.24%

家庭幫傭 1,245 616 15 30 1 1,907 0.01%

資料來源:勞動部。

《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6年6月3日正式施行,該法所稱長期照顧服務的受照顧 者係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包含65歲以 上老人以及50至64歲的身心障礙者,亦即前開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對象。考量國內人 口結構的少子女化、高齡化人口趨勢,長期照顧服務勞動力供給需求日益增高,社會 福利機構之工作場域完整,無論本國、外國籍照顧服務員均有工作職掌,又機構式照 顧係屬管理科層體制,適合作為分析「師傅級外勞」之勞動力運用評估,故本研究擬 以進用外籍勞工之社會福利機構為研究場域,評析行政院原研議「師傅級外勞」政策 之可行性,其所評點出之師傅級外勞,是否有助於社會福利機構福利服務的提供,以 及舒緩其照顧服務人力供給不足的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