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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社會福利機構組織管理研究

壹、 進用外籍勞工之社會福利機構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內政部社會司)民國70年訂頒之《老人福利機 構設立標準》以及民國79年訂頒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針對

18衛生福利部(2015),完善我國長照制度-長照服務法之制定及影響。行政院 104 年 5 月 21 日第 3449 次會議。

19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法 6 月 3 日正式上路 長照體系邁入新里程」,106 年 6 月 3 日。

20龔尤倩(2002),外勞政策的利益結構與翻轉的行政實驗初探-以臺北市的外勞行政、文化實踐為例。

安置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單位定義機構類型、建築物配置、坪數與相關設施規範,同時 對照顧人力比例、業務職掌等最低限度要求,對照勞動部頒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0條第1項所指符合申請外籍 看護工之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 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符合引用外籍看護工之社會福利機構可 區分為身心障礙者住宿機構21(需24小時生活照顧、訓練或夜間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 者)、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包含長照型、養護型與失智照顧型)及老人安養機構等類 型,又依據同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收容3名服務使用者,原則上得聘僱1名外 籍看護工。

貳、 社會福利機構照顧服務提供之挑戰

檢視機構類型之定義,符合進用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社會福利機構均 提供24小時生活照顧,差異在於服務使用者之照顧需求不同,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的 服務使用者多數為心智障礙類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服務員提供24小時照顧服務;機 構式老人福利機構則依老人失能情形做區分,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 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對象;長期照護機構則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 醫護服務之老人為主22

本節將以兩類不同服務對象之社會福利機構,探討其照顧服務提供可能遭遇的挑 戰:

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者因其個人生理健康與家庭社會功能的特殊性,自我國公、民營單位提 供機構式照顧服務以來,均採法定標準收費原則,衛生福利部最近一次以104年1月7 日部授家字第1030707850號函修正23頒布入住機構之收費標準,是考量身心障礙福利 對象及其家庭通常為社會上多重弱勢族群,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採市場自由競爭機制,

2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 4 條第 1 項。

22臺灣老年醫學雜誌(2006),機構式長期照護綜論。

23衛生福利部,取自:http://www.sfaa.gov.tw/SFAA/Pages/VDetail.aspx?nodeid=511&pid=3293

調漲收費或是刪減服務都將造成身心障礙者家庭更為弱勢。因此,此類機構均不以營 利為目的,政府為了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繼續提供福利服務,大多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勞務採購方式提供經費,民間福利服務團體提供服務的公私協力機制,提供我 國身心障礙者入住機構的廣大需求照顧。

心智障礙者多屬天生致障,依據衛生福利部 (原行政院衛生署) 86年7月19日 公布之「身心障礙等級」,係指個體在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

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其中中度智能障礙定義為:「智 商介於該智力測驗(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平均值以下3個標準差至4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6歲以上至未滿9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 理簡單生活」(陳秋麗,2005:32)。

根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分析(李耀煌,2012),心智障礙者照顧需求差異性大,

受不同障礙程度、不同障礙類別甚至家庭支持程度與服務使用者個別化需求等差異影 響,單一服務功能的機構,隨服務使用者年齡增長、健康狀況會有所改變,面臨需要 轉院或遭拒收困擾,提供多層級的照顧服務體系有其必要性,可使身障者受到適切的 照顧服務,以因應在地老化、連續性照顧服務需求。

綜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經營因政府管制價格排除了同業間的競爭,經營問題 仍在於服務使用者的高度照顧需求性與個殊性,不同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庭背景與支持 程度,需對應不同的服務策略與照顧技術,如何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全人照顧,

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最重要的挑戰與目標。

二、 老人福利機構

相較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採法定收費金額,老人福利機構的收費則回歸市場機 制,葉昭宏(2012)整理出老人福利機構經營時所面對的問題,仍以機構間的價格 競爭為主。

圖 2- 5 經營老人福利機構之挑戰

資料來源:葉昭宏(2012)。

研究結果顯示,老人福利機構經營成效上受價格競爭的影響較大,勞動部104年7 月統計資料指出,行業別為「居住型照顧服務業」24中之職業別為健康照顧人員25, 在當年度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萬7,297元、總薪資平均為3萬971元,高於外籍勞工法定 基本工資的2萬8元;郭林瑋(2003:407)亦指出,人事成本低廉除了是機構聘僱外 籍看護工最大的誘因外,另一優勢便是這群外籍看護工有不少本身在其國家曾受過大 學護理或相關教育,對於照顧方法有概念。因此,老人福利機構引用外籍看護工的原 因恐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所不同,本點將納入後續訪談大綱設計中。

表 2- 2 醫療保健服務業項下健康照顧人員薪資統計 - 104 年 7 月 醫療保健服務業

總薪資(元) 經常薪資(元) 非經常薪資(元)

健康照顧人員

(含看護) 30,971 27,297 3,674

資料來源:勞動部。

葉昭宏(2012:47)研究指出直接提供服務的實務工作者與接受服務的住民互動

24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9 次修訂),行業別「醫療保健服務業」項下之居住型照顧服務業項包含居住 型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業(8702)與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業(8703)係為本研究指涉之研究場域。

25依勞動部職類說明,健康照顧人員(含看護)指在醫療院所或社會福利機構,對病患、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提供個人照顧及協助。

現存機構 間的價格

競爭

潛在競爭 者的威脅

住民的價 格議價能

政府法令 政策的規 相關社會

福利措施 的替代

最為密切,而且占機構人員的比例極高,是以其工作狀況會直接影響到機構的服務品 質26。在機構因為經營方針而儘量引用外籍勞工情形下,外籍看護工的工作素質是否 稱職左右機構照顧服務品質,亦是本研究欲了解的議題。余佳蔚(2014:46)指出,

社福機構內本國照顧服務員雖有規定培訓時間,但在從業後鮮少有專業技能提升的機 會,且獲得丙級技術執照後較少升遷的管道,擔任管理職位者大多具備護理或社工背 景。另外,針對機構內外籍看護工培訓課程雖包含疾病的認識與處理、失能者的基本 照顧需求、人際溝通技巧與緊急救援等,但外籍看護工僅在母國受訓即可,來臺後不 需再訓練即可上線作業。

三、 小結

無論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老人福利機構,經營管理上,兩者都仰賴優秀的照顧 服務員提供服務使用者多樣化的照顧需求,俞佳蔚(2014:47)亦指出社會福利機構 廣泛受到來自勞動市場的壓力,長照機構的服務使用者以中重度失能者居多,除了日 常生活的照顧需求,亦有心理層面的需要皆須照顧人力提供,照顧工作繁雜且瑣碎,

照顧服務人力除須提高工作的效率外,尚須面對家屬專業上的質疑、與服務使用者的 溝通方式、同儕的相處與雇主的績效壓力等。

因此,就以照顧服務使用者為最終目標的社會福利機構而言,能否有效留用具工 作經驗的照顧服務人力,將有助於機構的組織管理與有效經營,而外籍勞工已是機構 照顧服務不可或缺的主要勞動力之一,因此以留用具專業與經驗之外籍勞工為目標的

「師傅級外勞」政策,應有助於社會福利機構之經營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