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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

第二節 調查結果綜合論述

經了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老人福利機構於各自法規上,進用外籍勞工的規定

係有不同;外籍勞工不得列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正式人力比,而老人福利機構得列

學員訓後選擇至醫院擔任 能(Empowerment),希望 透過機構照顧,增進受照

科系,特殊教育相關科系與身心障礙領域相關,畢業後多擔任特殊教育老師,而老人 福利相關科系多屬高齡健康管理、高齡事業管理學系等,足見有相當程度的學用落 差。

身心障礙福利領域更因學科與實務上的不連貫,導致實務上多數倡議團體、機構 係由家長團體組成,除了欠缺學術領域的配合與支持外,亦難有相關科系畢業學生投 入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職場領域。大專院校雖因應人口老化,陸續開設高齡化、長期 照顧相關科系所,惟未針對老人福利照顧產業有所配合、規劃,致相關系所目的偏向 政策規劃、產業經營等面向,未能解決第一線照顧服務人力不足問題。

有關「訓後就業率低」一節,則涉及勞動力規劃與行業間市場競爭議題,現行照 顧服務員證照制度於取得結業證明後,可至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是居家服務、日間 照顧等單位就業,社會福利機構已經不具備教育體系後備人才的優勢,現又需面對行 業間的自由競爭;然而社會福利機構需因應服務使用者重度失能、生活自理能力低等 因素,提供全日照顧、生活自理訓練及個別化照顧服務等服務,同時機構內照顧人力 比均為1人照顧3人以上,種種因素使得考取照顧服務員證照者容易選擇其他照顧產業 就業,導致社會福利機構訓後就業率偏低。

其次是留用的困難,照顧服務工作過於辛苦,造成留用現職人員困難,照顧服務 為勞力密集性工作,且工作形象較差,內容包含協助受照顧者日常生活用膳、排泄清 潔等,夜間更需同時照顧更多受照顧者,且夜間、假日等時期人力需求越高;透過訪 談了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之照顧服務工作,因家長團體期待以及政府機關要求,

不僅照顧身心障礙者日常生活起居,更需因應不同個案提供個別化照顧服務,並依據 身心障礙者不同的程度,訓練其社會參與、技藝陶冶甚至金錢管理,容易造成一般照 顧服務員無法適應工作,致從業人員離職率、留用難度相對較高。

貳、 社會福利機構進用外籍勞工的優缺點

經訪談了解,聘用及留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是機構經營管理主要困難之一,因此 引進外籍勞工可實質補充機構的人力不足,引進外籍勞工的優缺點,是繼續引進外籍

勞工以及是否提供其繼續留臺機會的評估基礎,爰整理訪談紀錄內涉及機構進用外籍

55 條規定,機構聘顧外

二、 進用成本

依據勞動部公告,社會福利機構為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33,適用基本工資規定,

又106年度最新基本工資為每月2萬1,009元,相較醫療保健服務業項下健康照顧人員 103年度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2萬5,889元,至少可節省約5,000元薪資支出。

外籍勞工雖薪資相對低廉,仍有其他進用成本,社會福利機構需依據「雇主聘僱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1條規定,機構除提供住宿場地外,亦需安排專責之生 活照顧人員,負責管理外籍勞工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項,又須配合外籍勞工母國飲食 文化酌予調整供餐。此外,機構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繳納聘用外籍勞 工之就業安定費用,均屬進用外籍勞工的支出成本。

除上述非薪資項目支出外,另因語言之隔閡問題,導致機構內外籍勞工與服務使 用者及其家屬溝通尚有困難,亦無撰寫個案記錄或是個別化服務計畫等能力,僅能賦 予如洗澡、清潔或是翻身等輔助性勞力工作;同時機構相關工作規範佈達或是會議記 錄等,亦需付費進行翻譯,亦為語言隔閡衍生之成本。

經整理訪談蒐集進用外籍勞工支出項目,綜整比較如下表:

表 4- 3 本、外籍照顧服務員進用之差異比較

本國籍 外籍勞工

薪資 104 年 7月 平均 經常性薪資 2 萬7,297元,非經常性薪資為 3,674元

2萬1,009元(基本工資)

語言能力 聽說流暢、讀寫良好

擔任與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 主要溝通者,以及負責撰寫 教案、個案記錄等文書資料

聽說較差、讀寫困難

僅能負責單純勞力付出之照 顧工作,等同只能完成本國 籍照顧服務員一半的工作 生活照顧 工作時間提供午餐或是晚餐 提供三餐、住宿等服務,機

構 平 均 每 月 約 收 取 2,000 至 3,000元不等費用

其他 無 平均學歷較本國籍差

飲食、宗教文化差異

33 勞動部歷次擴大適用公告,取自 http://www.mol.gov.tw/topic/3066/5834/22675/。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製。

經訪談了解,進、聘用外籍勞工成本並不低於本國籍勞工,同時外籍勞工因語言 障礙,尚難完全取代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工作;社會福利機構進用外籍勞工之目的,源 於聘、留用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困難,故仰賴穩定的外籍勞工人力,以支撐機構夜間、

假日的勞動人力需求。

參、 師傅籍外勞政策對於社會福利機構之影響

受訪者過去均未聽聞師傅級外勞政策,且主管機關勞動部尚未有進一步的政策揭 露,僅得從目前進用外勞現況分析可能的影響。經整理、分析訪談結果,受訪者所期 待的師傅級外勞,以及對於本制度可能的著眼點,可區分為「評點制度分析」、「延長 留台年限」以及「工作定位轉變」等面向,以下就有關師傅級外勞政策對於社會福利 機構內外籍勞工管理可能之影響予以分析。

一、 評點制度分析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政府針對師傅級外勞政策尚未公布後續作為,僅表示篩選制 度將參考現行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制辦理。外籍勞工在臺受僱於不同產業別,由不同 產業別及企業主辦理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評點工作實屬合理,爰請受訪者針對評點制度 應著重的指標進行討論。

基於師傅級外勞目的在重新定義外籍勞工的本質,將其轉化為中階技術人才,並 配合延長其工作年限,以增加我國勞動力人口;故評點制度應以評核可替代本國籍照 顧服務員之外籍勞工為目的。語言能力將是評點制度首重項目,再考量老人、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工作性質差異,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照顧服務更為重視教案、服務方案的 撰擬,同時為了提升身心障礙者的社會參與能力,需要與身心障礙者之家長和工作團 隊同仁有更多的溝通,爰評點制度應區分外籍勞工聽說與讀寫等不同程度的語言能 力。

另有關評點作業是否增加機構管理之工作負擔,目前社會福利機構為了遵循相關

管理法規以及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外勞查核,平均1個月邀集仲介公司陪同機構主 管與外籍勞工面談,了解其工作與生活適應狀況,如配套措施設計得宜,應非屬額外 負擔。

考量照顧服務工作涉及人際合作與溝通協調,師傅級外勞亦應具備管理能力,至 少能擔任機構內外籍勞工之管理者,因此評點制度除考核其語言能力,亦應設計人力 資源量表,評核外籍勞工管理方面專才,協助機構取得具備照顧服務專業、且能管理 新進同仁的師傅級外勞。

二、 延長留臺年限

本政策旨在培養具專業之外籍勞工,並為相關產業所留用,延長其留臺工作年限,

甚至提供申請永久居留證資格等放寬條件,可促進我國移民政策與國際移工概念獲致 平衡。

外籍勞工現行留臺規定見於本研究第貳章,主管機關勞動部於105年立法修正《就 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取消外籍勞工3年期滿出國1日規定後,尚有在臺累計工作 期間不得超過12年之限制,為符合師傅級外勞政策之目的,未來應將配合鬆綁前開限 制。

三、 工作定位轉變

受訪者均同意師傅級外勞能擔任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之工作,並建議透過評點制度 確認師傅級外勞的語言能力,才可獲妥適運用;依據訪談結果,針對師傅級外勞在機 構內工作定位的轉變,依機構類型以及受訪者意見,分為以下兩種: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依據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6條第4項規定,生 活服務員得增聘外籍看護工任之,惟不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限定外籍 勞工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僅為協助的人力。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缺工 情形比老人福利機構更為嚴重,因此受訪者認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能否透 過評點制度,將師傅級外勞列入正式人力,是最重要的政策評估事項。

如前兩節所述,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照顧服務工作複雜,外籍勞工不 列入正式人力有其背景,無論是家長團體考量身心障礙者的受照顧品質,

照顧服務員等相關團體擔心外籍勞工全面取代本國籍員工等顧慮,甚至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本身亦無把握外籍勞工能勝任正式工作。因此,本類型機 構師傅級評點制度之成就條件較高,予應確定師傅級外勞能勝任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的業務。

(二)老人福利機構:

依據 《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並未排除外籍勞工為正式 照顧人力,相關限制僅見於同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照顧服務員略以:「規 定夜間應置人力應有本國籍員工執勤...」,有關機構內主管職之照顧服務 員如組長、副組長等,法規並未有限制。

因此本研究評估,外籍勞工如取得師傅級外勞證明,機構應可不受前

因此本研究評估,外籍勞工如取得師傅級外勞證明,機構應可不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