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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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隨著工商業的進步,傳統精細、緩慢,從無到有皆由個人承包的 生產方式逐漸為時代揚棄,機器與科技,將生產過程俐落地切割,分 工按照機會成本的概念趨向細緻、專業,百貨公司特價的發熱衣、餐 廳菜單上的招牌菜、馬路上熙來攘往的汽機車,無一不是機器與科技 精細分工後大量生產的成果,時代的進步改變了生產結構,也影響了 生活型態,我們從凡事自給自足的生產者,搖身變成仰賴消費生活的 消費者,林林總總的消費充斥著生活,成為日常的一部分。遺憾的是,
無論科技與時代如何進步,人心與人性的貪婪始終未曾改變,當我們 享受著消費帶來的喜悅與便利,同時也承擔消費隱藏的風險及威脅,
近年頻傳的食品安全爭議,例如西元(下略)2009 年爆發的三鹿奶粉 違法添加三聚氰胺1、2011 年市售食品違法添加塑化劑2、肉品違法添 加瘦肉精3、2013 年市售澱粉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酐4、食用油違法添
1三聚氰胺為化工原料,應用於餐具器皿或建築用塗料,具有毒性,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
研究認為,這種物質被吃進人體後,經由胃酸的作用,可能形成腎結石,堵塞住腎小管,
造成腎功能損壞。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89%E8%81%9A%E6%B0%B0%E8%83%BA(最後流覽 日 2016/6/23)
2屬於鄰苯二甲酸酯鹽類的一種,應用於塑料產品,會引起動物的肝臟腫瘤,為人類可能 致癌物質,含有類似女性賀爾蒙的作用,長期大量暴露使罹患乳癌、子宮內膜癌等女性 賀爾蒙相關癌症的風險增加,影響嬰幼兒腦部發育、亦會導致男嬰生殖系統發育不全等 不利影響。http://zh.wikipedia.org/zh-tw/%E5%A1%91%E5%8C%96%E5%8A%91(最後流覽 日 2016/6/23)
3多屬於乙型-交感神經受體致效劑,將瘦肉精添加於豬隻等動物飼料中長期食用,可以 促進蛋白質合成,增加動物的瘦肉量、少長脂肪、減少飼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人 體接觸後可能引發心悸、心血管疾病等副作用,已為多國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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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順丁烯二酸可能抑制代謝中某些酵素,例如胺基酸代謝之轉胺酶,而胺基酸代謝主要在 肝臟與腎臟,因此長期攝入順丁烯二酸可能造成肝腎損害。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A6%AC%E4%BE%86%E9%85%B8(最後流覽日 2016/6/23)
5不肖業者低價棉籽油以銅葉綠素調色後混充高價橄欖油出售,食用油若攙有銅葉綠素,
高溫加熱後,會釋出銅加速油脂氧化,銅攝取過量恐造成肝腎負擔。
http://zh.wikipedia.org/zh-tw/%E8%91%89%E7%B6%A0%E9%85%B8(最後流覽日 2016/6/23)
6不肖業者自廚餘垃圾內撈取稀糊油膏狀物,經過濾、沉澱、分餾後為成品餿水油,使用 過的廚餘油再回收,可能有細菌或微生物汙染,輕則導致急性腸胃炎,重則引發敗血症;
也可能含有黃麴毒素,易傷肝,恐引發肝炎、肝硬化,若是B肝帶原者則易導致肝癌。
http://zh.wikipedia.org/zh-tw/2014%E5%B9%B4%E8%87%BA%E7%81%A3%E9%A3%9F%E5%9 3%81%E5%AE%89%E5%85%A8%E5%95%8F%E9%A1%8C%E4%BA%8B%E4%BB%B6#.E6.B0.91.E4.BA.
8B.E8.B3.A0.E5.84.9F(最後流覽日 2016/6/23)
7二甲基黃為工業用化學染劑,過量暴露恐傷肝、長期暴露則會導致肝癌風險增加。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F%92%E8%B1%86%E4%B9%BE%E4%BA%8B%E4%BB%B6
8不肖業者以用工業級硫酸鋁銨、工業級碳酸氫銨浸泡海帶販售,工業級碳酸氫銨經常拿
%E4%BA%8B%E4%BB%B6(最後流覽日 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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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令規範得全身而退,社會意識到與財團相比地位明顯失衡的消費 者,在這個仰賴消費的時代中,其實就是潛在的你或我,一旦商品出 現不具安全性的瑕疵,必然衝擊廣大,無人可獨善其身而置身於消費 市場之外,如此,保護消費者正是保護自己,翌年,消費者文教基金 會成立並著手推動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之制定,1994 年,消 保法誕生,在消費者與商品製造人間,為消費者提供最大保障,督促 商品製造人遵守交易安全義務,當消費者選擇相信消保法作為消費者 最安全的屏障後,時隔 20 載,仍舊發生頂新餿水油事件波及全台,
翻閱過去 20 年法院判決,因食品安全議題爭訟獲勝訴的消費者微乎 其微,在食品的可期待安全性判斷、損害賠償的請求範圍、懲罰性賠 償金等規定、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認定、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消費者 保護法所築起的高牆,竟小心翼翼地保護商品製造人,成為消費者訴 訟的阻礙,食品安全作為民生的基礎,若連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正義都 無法透過消保法予以實現,談論消費者保護恐怕只是空中的大餅,癡 人說夢的空談。
以食品安全為題的消費訴訟因為個別消費金額不高、對不具可期 待安全性的食品人體反應不一、影響疾病機轉及因果關係難以證明等 難題,在實務上應用甚少,縱使提出訴訟,其損害賠償之範圍認定亦 相當狹隘,侵害人格權之精神慰撫金或懲罰性賠償金的請求,在食品 安全的消費爭議中一再被法院粉碎,無法突破上述難題獲得賠償,更 惡化我國的消費環境並加深食品之消費者與商品製造人間不對等的 地位。實務的困難,正是學術研究價值之所在,冀能以此論文之討論 為消費者在食品安全商品責任的無助中撥開一線曙光。
第二項 研究目的
我國消保法之緣起來自 1979 年的多氯聯苯毒油事件,消費產品 不具安全性帶來的損害,迥異於一般損害賠償事件單一當事人關係,
企業經營者透過資本運作與多數消費者發生契約關係,商品製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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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消費者間彼此合作,藉由消費形成網狀法律關係,一旦某一 環節疏漏,商品安全性出現疑慮,必然因網狀消費關係的擴散牽連甚 廣,為保障弱勢當事人,因應此類因消費爭議所生的大型公害案件,
消保法於焉誕生,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性質,希望本於公平立場,
適度調整民事訴訟原則,從實體法與程序法上調和雙方地位的不平等 以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消保法施行以降,許多消費爭議得透過消保法上無過失責任、商 品不具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舉證責任轉換、經銷商連帶責任、懲罰性 賠償金等制度的設計向商品製造人追究責任,惟,在食品安全爭議上,
商品瑕疵多數為食品製造過程不當添加對人體有害的化學原料,不同 的化學原料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傷害程度不一,若為食品原料中添加化 學物質,進而以此原料加工製成多種商品,該等原料間化學作用亦未 可知,進入人體後,不同人因體質各異,所受損害程度難以預料,疾 病機轉又非現代醫學得全盤掌握,其間受有損害與因果關係的證明難 度相當高,在訴訟上對受損害的消費者而言為先天上的不利;而仿效 美國法制定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在實務上雖經常為當事人所請求,
獲法院判決許可之案例卻相對稀少,幾近無用;另,雖消保法規定商 品製造人、經銷商等上下游廠商連帶對於因商品受有損害的消費者負 責,然而法院以懲罰性賠償金所處罰者需有惡意,為避免連帶懲罰不 知情或惡性較低的下游經銷商而否准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件更可看出 消費者求償困難的後天失調,本文冀能以食品安全的商品責任為界,
針對實務判決在實體、程序上所遇難題加以討論,提出修法建議或針 對現有的消保法操作提出更貼切之法律解釋適用,為食品安全的消費 爭議在消保法的適用上爭取更多空間,透過法律之保護解決已發生的 實務食品安全商品責任問題,亦透過消保法在食品安全議題上的活化,
遏止不肖業者以不符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面獲取不義之財,危害消 費者權益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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